民间法律援助与政府法律援助之关系研究
法律援助棘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旨在为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法律援助案件往往错综复杂,充满了各种挑战。
本文将通过对一桩跨越十年的法律援助棘手案例的剖析,揭示法律援助工作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
二、案例背景2009年,王某(化名)与李某(化名)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家庭矛盾,王某于2011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判决王某支付李某抚养费每月1000元。
然而,自判决生效后,王某一直未支付抚养费,李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李某寻求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困境1.证据收集困难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李某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供了离婚判决书,但缺乏王某未支付抚养费的证据。
由于王某常年在外地工作,李某无法直接收集证据,且王某的家人也拒绝提供帮助。
在法律援助人员的努力下,通过走访、调查,最终收集到王某未支付抚养费的证据。
2.法律关系复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提出反诉,认为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要求法院减少抚养费。
此时,法律援助人员面临着如何维护李某合法权益的难题。
经过详细分析,法律援助人员提出反驳意见,指出王某的反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反诉。
3.执行难案件判决后,王某仍然未支付抚养费。
李某再次寻求法律援助,希望尽快追回抚养费。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甚至转移财产。
法律援助人员多次与法院、王某进行沟通,但效果不佳。
在此情况下,法律援助人员建议李某申请司法拘留,以强制执行。
四、法律援助成果在法律援助人员的努力下,李某最终成功追回了抚养费。
王某在支付完抚养费后,主动与李某达成和解,表示愿意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
此案的成功办理,不仅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
五、总结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援助工作在办理棘手案件时,面临着诸多困境。
首先,证据收集困难是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一大难题。
其次,法律关系复杂,需要法律援助人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沟通能力。
法制调研课题题目

法制调研课题题目
以下是一些法制调研课题题目供您参考:
1. 法制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研究
2. 法治政府建设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
3. 司法体制改革与公正司法研究
4. 法律援助制度与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研究
5. 法治文化建设与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研究
6. 互联网发展与网络法律规制研究
7.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与生态文明建设研究
8. 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创新发展研究
9. 国际法视野下的全球治理与中国参与研究
10. 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与法治人才培养研究
这些课题题目涵盖了法制建设的多个方面,可以根据您的兴趣和研究方向进行选择。
法律援助的法规与政策解读

法律援助的法规与政策解读法律援助是指国家或政府向无力支付法律费用的当事人提供经济援助和法律服务的一种制度,并在司法体系中起到保障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
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涉及到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对法律援助的法规和政策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援助。
一、宪法中的法律援助保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法源之一。
我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公民有依法享受国家的法律援助,当事人有依法获得国家的帮助的权利。
”这一条款明确了公民享受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强调了当事人获得国家帮助的权利。
宪法将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为其提供了宪法保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法规,明确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对象、程序和机构等方面的规定。
依据该条例,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包括经济困难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律援助的范围涵盖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各个领域,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调解、代理诉讼等多种方式的法律服务。
三、《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办法》《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办法》是针对法律援助实施的具体细则,明确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该办法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以及相关人员的资格和要求。
此外,办法还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使用和监督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地方法律援助制度与政策除了以上的法规,各地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律援助制度和政策。
这些制度和政策在具体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地方法律援助制度和政策会根据地方的经济、社会和法律环境的特点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
五、国际参照与借鉴我国在制定法律援助的法规与政策时也参考了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
对于外国人的法律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享受法律援助的权益。
农村法律援助调查——农村基层政府、乡土伦理与法律援助的关系

农村法律援助调查——农村基层政府、乡土伦理与法律援助的关系一、选题与定义温铁军先生曾言到:“中国的根本问题在于农业,在于农村;中国的落后,中国的革命,乃至中国的未来都在于此。
近代以来的一切事件、运动都源于中国的农村问题。
”中国作为一个正逐步迈向现代化的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农民仍然占人口的大多数而农村却依旧落后的“农业大国”,“三农”问题早已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各种关于农村的调查研究纷纷出现。
而另一方面,国家则改变其治理技术,将其治理的重心由土地转向人口,由单纯的依靠行政技术转向行政技术、法律技术等多项权力技术结合,特别是从90年代开始,党和政府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策略,大力实行“依法治国”的政策,试图用法律规范来治理国家,于是各种法律法规纷纷出台,而相应配套的政策措施也浮出水面。
基层法律援助,就是其中的一项措施。
所谓法律援助,指的是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而在关注法律援助制度的同时,另外一个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法律救济的制度——司法救助,即人民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允许减交、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的行为也必须进入我们关注的视野。
虽然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属于两个不同的体制,分别存在两个不同的独立审查程序和标准,一个是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一个是由法院主管,但根据年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以及年月对该规定所作的最新解释,人民法院应让获得法律援助的人亦能够得到司法救助,这就使得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成为国家公权利机关对当事人所采取的一系列流程性的救济措施,而渐归于统一。
而原先学理上的分类在新的形势下就产生一定的瑕疵与重复,因此,本次调查所关注的法律援助现状,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援助机构所采取的救济行为,亦涉及有司法救助行为。
法律援助疑难案件讨论(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法律援助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一些疑难案件,这些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案件事实复杂,给法律援助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本文将对一起法律援助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分析案件的特点、难点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以期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件简介某市某区居民王某,因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被李某告上法庭。
王某家境贫寒,无力承担诉讼费用,遂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经审查,王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张某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律师发现以下问题:1. 案件事实复杂。
王某与李某的纠纷源于邻里之间的矛盾,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多次发生争吵,导致矛盾激化。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和李某均提供了大量的证据,但这些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使得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2. 法律适用问题。
王某主张李某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赔偿损失。
然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邻里纠纷的处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导致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
3. 案件证据不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律师发现王某提供的部分证据存在伪造、篡改等嫌疑,使得案件证据链存在漏洞。
三、案件讨论1. 案件事实复杂的问题对于案件事实复杂的问题,张某律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与王某充分沟通,了解案件的全过程,全面掌握案件事实。
(2)与李某进行沟通,寻求调解的可能性,尽量化解双方的矛盾。
(3)积极收集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为案件审理提供有力支持。
2. 法律适用问题对于法律适用问题,张某律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寻找与案件相关的法律依据。
(2)咨询专业人士,如法律专家、律师等,了解法律适用上的争议点。
(3)在法庭辩论中,针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充分阐述,争取法官的支持。
3. 案件证据不足的问题对于案件证据不足的问题,张某律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王某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关于法律援助政府责任的意见和建议

民营科技
2 0年第 9期 01
关于 法律援助 政 府责任 的意 法局 , 东 东营 2 7 0 2 东 营市 河 口 区住 房 和 城 乡建 设 局 , 东 东营 2 70 ) 1东 山 52 0 、 山 52 0
障制度 ; 二是国家设立专项法律援助税费, 或从其他税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 法律援 助 资金 ; 三是建 立 政府性 法 律援 助基 金 , 由政府 依 法采 取行 政手 段 向 单位和个人征收有关方面的资金, 是政府为发展法律援助事业而实行的一项 强制性措施, 也是政府对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是在法律援助 的个别案件 中 , 以判 令让 作为非 受援 人 的败诉 方承担 法律援 助 的费用 。 可 3在 队伍建 设 方面 , ) 要组建 一 支法律 援助 专职律 师 队伍 。 强化 政府 作用 , 建立法律援助公职律师队伍制度。建立以法律援助公职律师为主, 社会律师 和其他社会力量为辅的法律援助服务模式, 是我国法律援助机制 良好发展的 必经之路。 将取得律师资格( 法律职业资格) 的人员吸收到法律援助公职律师 队伍之中, 并给予国家公务员甚至更加优惠的待遇 , 有利于节约办案成本 , 提 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 扩大法律援助的业务量 , 还可以消除法律援助队伍不稳、 人员严重短缺这一影响中国法律援助工作发展 的障碍。 3 落 实法律 援助政 府责 任 , 还应 处理好 四个 方面 的关 系 1政府责任与律师义务的关系。条例》 ) 《 明确法律援助的性质是政府责任 的前提 下 , 强调 了法律 援助 工作 的律 师义务 。 我 国 目前 国情下 , 在 律师 有利用 其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 的义务。 条例》 从《 和《 律师 法》 的规 定来 看 , 府责 任 与律 师义 务 的关 系有 j点 不 同 : 政 一是 法 律 主体定位不同。 国家是法律援助的主体 , 法律援助是政府行为, 各级政府及其 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仅是法律援助 的实施主体 ,同时也是责任主体的代 表, 而律师是按照法律援助机构 的指派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 其仅仅是法律 援助的实施主体。 二是提供援助的方式不同。 法律援助是广义的政府给付行 为, 给付的主体都是政府。“ 政府出资购买法律服务”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 由“ 和“ 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构成, 形成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行政关系。前者 是政府与律师之间购买法律服务的关系 , 其性质属于行政合 同行为 ; 后者是 政府与受援对象之间提供法律服务的关系,其性质可归纳为行政给付行为。 在法律援助中, 政府承担支付办案补贴的义务, 享有获得符合质量要求的法 律服务结果的权利; 律师享有获得办案补贴的权利 , 承担提供符合条件 的法 律服务的义务。 三是法律援助的职责不同。 政府在法律援助中的责任是全过 程、 全方位的, 而律师义务只涉及需要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个案之中。 2政府责任与社会公益的关系。 条例》 ) 《 第七条规定: “ 国家鼓励社会对法 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 第三条规定公益 事业包括指救助灾害 、 救济贫困、 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 的活 动。从《 条例》 公益事业捐赠法》 和《 的规定来看 , 法律援助是一种政府主导的 社
法律援助典型案例研究生(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选取了一起法律援助典型案例,通过对案件背景、援助过程、判决结果的分析,探讨法律援助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成效,以期为法律援助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A区居民张某某因家庭矛盾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导致张某某受伤。
事发后,张某某多次向李某索赔未果,遂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援助过程1. 受理申请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张某某的申请后,立即启动了法律援助程序。
经审查,张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援助机构指派了一名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 调查取证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张某某取得联系,了解案件情况。
随后,律师对李某进行了调查取证,收集了相关证据。
3. 案件代理律师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制定了详细的代理方案。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充分运用法律知识,为张某某维护合法权益。
4. 案件调解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与李某的代理人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某赔偿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三、判决结果根据和解协议,李某向张某某支付了赔偿款。
张某某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援助表示满意,对律师的专业能力表示赞赏。
四、案例分析1. 案件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案件,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案件特点如下:(1)当事人双方为邻里关系,矛盾尖锐;(2)案件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金额较大;(3)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充分发挥了专业能力,成功调解了案件。
2. 法律援助成效本案中,法律援助机构及时为张某某提供了法律援助,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了专业能力,最终使张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了弱势群体的维权意识;(2)降低了诉讼成本,节省了司法资源;(3)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五、启示与建议1. 加强法律援助宣传,提高公众对法律援助的认识;2.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3. 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素质,确保案件质量;4. 加强法律援助与司法、执法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
法律援助案件调研(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援助制度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法律援助案件作为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的重要载体,其质量和效果直接关系到法律援助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本调研报告旨在通过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实证分析,了解当前法律援助案件的特点、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供参考。
二、调研方法与对象1. 调研方法本调研采用文献研究、问卷调查、访谈、案例分析法等多种方法,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调研。
2. 调研对象本次调研的对象主要包括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律师、受援人以及相关政府部门。
三、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情况1. 案件类型根据调研数据,法律援助案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刑事辩护案件:包括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申请的法律援助案件。
(2)民事案件:包括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损害赔偿、侵权纠纷等民事案件。
(3)行政案件: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案件。
2. 案件数量根据调研数据,近年来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增长明显。
3. 案件地域分布法律援助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均有分布,但主要集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四、法律援助案件特点1. 案件复杂度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援助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2. 受援人法律意识逐渐提高随着法治观念的普及,受援人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3. 案件调解率较高法律援助机构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注重调解工作,调解成功率较高。
五、法律援助案件存在的问题1. 法律援助律师资源不足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律师资源相对匮乏,尤其在偏远地区,法律援助律师数量不足,难以满足受援人的需求。
2.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参差不齐部分法律援助律师业务水平不高,导致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参差不齐。
3. 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不足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不足,影响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4. 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受援人对法律援助制度了解不足,导致法律援助案件数量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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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宗旨的多样性。私人或社会团体出于对社会现实生活的敏锐观察, 而自发设立民间法律援助 组织, 发起人对社会生活的观察角度、兴趣爱好不同, 设立援助组织的动机和宗旨自然会出现多样化的 特点。例如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针对我国行政诉讼的现状特别把行政诉讼原告列入服务对 象; 云南西双版纳妇女儿童法律健康咨询中心针对其特殊的地域情况, 专门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 北京 有团体针对其外来人口较多的特点而设立打工妹之家法律援助组织等。民间组织宗旨的灵活性, 是民 间组织在现代社会大量出现并成长迅速的重要原因。政府行为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往往限 于僵化的形式平等。而民间组织宗旨的灵活性正好可以弥补其不足。例如美国前 NBA 明星约翰逊成 立 / 魔术师约翰逊基金会 0, 主要任务是帮助那些感染上了艾滋病病毒的黑人孩子们, 为他们提供教育。 如果是政府, 不可能成立一个只为某个种族的孩子服务的组织, 因为这违反平等原则。
第四, 服务的范围不同。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所援助的一般是由法律明确规定, 进入诉讼程序的案 件。民间法律援助可以对诉讼、非诉讼以及其他各种不同需要的案件提供法律服务, 援助对象并不一定 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受援对象相联系, 可以由各个民间法律援助组织根据其宗旨而灵活决定。
四 民间法律援助与政府法律援助之甄别
1 1 2 作者关于行政给付的基本观点可参见林莉红、孔繁华: 5行政给付研究 6, 载 5珞珈法学论坛 6第 2 辑, 武汉大学出 版社 2002年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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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律援助与政府法律援助之关系研究
家责任的具体化。所谓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公民的物质帮助请求权依法给予其物质权益或与物 质有关的权益的法律制度, 又称行政物质帮助或行政救助。它具有以下内容: 第一, 救助贫困公民是国 家和政府应尽的义务, 接受救助是公民享有的权利, 并且这种救助义务的存在并不以接受救助的对象支 付一定的金钱或履行一定义务为条件。第二, 行政给付的目的在于保障被救助者基本生存权, 区别于其 他社会福利。第三, 行政给付的对象并非所有公民, 行政给付行为的实施具有选择性, 只针对特定对象。 第四, 行政给付通过单向、单纯的利益赋予形式对处于生活困境中的公民提供帮助, 某种利益直接从国 家或代表国家的行政主体转向受助的对象, 体现的是一种直接的单向的利益赋予关系。政府法律援助 是行政给付行为的一种, 在政府主持下, 通过对生活困难和其他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 服务, 保证他们获得基本的生存权利, 使其不因为贫穷而得不到法律上的帮助。
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
申请后给予
公诉案 件 中的 被 害 人 及其 法 定代理 人或近 亲属, 自 案件移 送审查起诉之日
因经济 困 难 没 有委 托 诉 讼 代 理人
申请后给予
自诉案 件 的自 诉 人 及 其法 定 代理人, 自案 件被 人民 法院受 理之日起
因经济 困 难 没 有委 托 诉 讼 代 理人的
关键词: 法律援助 民间法律援助 政府法律援助 行政给付
林莉红, 武汉大学法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法学博士。黄启辉, 武汉大学法学院 2004 级博士研 究生。
我国于 2003年颁布 5法律援助条例 6, 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职责, 同时也明确规定 / 国家支 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0, 从而为民间 法律援助组织生存和发展提供了较大的法律空间。 5法律援助条例 6颁布、实施以后, 如何协调民间法 律援助与政府法律援助的关系, 充分调动社会资源, 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 是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和政 府法律援助机构都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 政府法律援助职责分析
法律援助制度产生于现代社会政府职能由管理向服务转变的需要, 体现平等和人权保护理念。如 何理解 5法律援助条例 6规定的政府职责? 我们认为, 政府在法律援助上的职责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宏观上的职责。政府在法律援助上的宏观职责是由政府职能在国家权力分工中的地位决 定的, 由宪法、政府组织法、法律援助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共同加以规定。总结起来, 政府在法律援助上的 宏观职责是, 政府应当确定法律援助发展规划, 制定法律援助法规, 明确法律援助机构, 健全法律援助队 伍, 保障法律援助经费, 调动社会力量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从而使所有经济困难而又需要帮助的当事人都获得法律援助, 保证每个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 保证贫弱者也能够享有法治,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对民间法律援助与政府法律援助作出区分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和政府法律援 助机构在进行法律援助时与当事人关系的性质和权利义务特点差异迥然, 我们在开展法律援助研究时 一定要将二者加以区别。对当事人来说, 向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 件, 就应当得到批准, 获致相应援助。这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行政机关是义务主体, 其不履行义务时,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保护这种获得帮助的权利。而民间法律援 助组织提供法律援助具有各自不同的宗旨和目的, 分别适用不同的案件, 而且即使当事人符合民间法律 援助组织章程规定的条件, 在提供法律服务时, 援助机构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非 5法律援助条例 6规 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 对民间法律援助组织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区分是完全有必要的。
府与民间组织从事法律援助的具体目的仍然会有所不同。政府进行法律援助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 保障公民获得基本法律服务的权利, 是实现现代国家保障人权的国际国内义务。民间组织开 展法律援助则可能针对特殊的弱势群体。在法律援助对象的选择上, 政府一般以经济状况和案件性质 为标准, 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民间组织则以自己独特的视角选择服务对象, 或者以某一类群体为标 准, 或者以某一类社会问题为标准。另外, 除直接开展法律援助业务外, 不少民间法律援助组织还从事 相关调查研究、实践教学以及推进法律改革与社会政策之制定等活动, 宗旨较为灵活。1 2 2
依照我国 5律师法 6、5刑事诉讼法 6、5法律援助条例 6的规定, 以下以表格的形式简明扼要地反映 政府法律援助的义务范围。
政府在刑事案件领域的法律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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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环球
经济条件要求
犯罪嫌 疑 人在 被 侦 查 机关 第 一次讯 问 后或 者 采 取 强制 措 施之日起
第三, 与被援助者的关系不同。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公民之间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 务关系。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做出行政给付行为, 提供法律服务是行政机关的职责和义务, 而获得法 律援助则是当事人的权利。公民的这种权利是宪法规定的物质帮助权在法律服务领域的具体体现, 依 据的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依法应当获得法律援助而被行政机关拒绝或拖延对待的当事人可以以 该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理由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民间组织的法律援助活动带有传统的慈 善性质, 1 3 2为服务对象提供法律援助主要为道义上的义务, 而不是法律上的义务, 是民间组织基于其生 存和发展所必须的诚信和社会形象而自觉进行的, 依靠的是民间组织的自律。
因此, 政府法律援助是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 主要特点是法定性和义务性。就法定性而言, 政府设立 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援助对象、案件范围和援助方式都由法律具体规定, 只有满足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方可以 获得援助, 而且一般需要受援人向其提出申请。政府法律援助的义务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提供和开展法 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法定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 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必须保证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 获得法律援助。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拒绝或拖延履行此项法定义务构成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第二, 方式的灵活性。民间组织可以表现出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 不像政府设立的机构 那样具有整齐划一的组织机构、活动程式, 遵循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民间法律援助组织不 受政府管理部门的直接领导, 没有机构和组织上的繁琐性, 没有严格的工作程序要求。相反, 它虽然是 一个固定的团体, 有自己的活动章程, 但其内部设置比较灵活, 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可以针对案件的需 要, 做出相应的变化, 也可以随时变换工作方法, 适应各种法律援助活动的需要。
主题研讨: 转型社会中的法律援助与法律改革
民间法律援助与政府法律援助之关系研究
林莉红 黄启辉
内容提要: 法律援助是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 5法律援助条例 6的颁行, 对政府法律援助与民间法 律援助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新课题。根据 5法律援助条例 6, 政府应当承担向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对此, 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应将工作重点转向发挥专长, 补充政府法律援助之不足, 并促使政府切实履行 法律援助的职责和义务, 以便更加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
申请后给予
给予法律援助的情形
公诉人 出 庭公 诉 的 案 件中 的 因经济 困 难 或 其他 原 因 没 有
被告人
委托辩护人
法院可以指定, 法援机构应当给予
被告人 是 盲、聋、哑 人 或者 未 无经济条件要求
成年人
法院应当指定, 法援机构应当给予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
无经济条件要求
法院应当指定, 法援机构应当给予
民间法律援助与政府法律援助的区别主要在: 第一, 设立的主体不同。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设立于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内, 直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管 理, 接受国家财政支持; 民间法律援助组织目前主要由高校、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发起设立,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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