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同时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如何保护
房子居住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居住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居住于某房屋的权利。
第三条居住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居住权人依法享有居住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居住权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损害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
第六条国家对居住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实行登记制度。
第二章居住权的设立第七条居住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居住权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居住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达成居住权设立协议;(三)居住权期限明确,一般不得超过房屋所有权期限;(四)居住权设立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居住权设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居住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等基本情况;(三)居住权期限;(四)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
第九条居住权设立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居住权设立协议签订后,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居住权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审查居住权设立协议,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居住权证书。
第三章居住权的变更第十二条居住权人需要变更居住权期限、居住地点等内容的,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重新签订居住权设立协议,并按照本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居住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居住权期限可以依法延长,但不得超过原居住权期限的一半。
第十四条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终止。
居住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继续享有居住权,但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居住权的转让第十五条居住权人有权将其居住权转让给他人,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居住权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居住权期限尚未届满;(三)居住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居住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居住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居住权是指居住者依法享有在一定范围内居住的权利。
居住权的法律后果是指在居住权行使过程中,居住者、所有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居住权的概念、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是指居住者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居住的权利。
在我国,居住权主要是指房屋居住权,即居住者依法享有在一定范围内居住的权利。
居住权具有以下特点:1. 主体特定性:居住权主体为居住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地域性:居住权具有地域性,即居住权人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享有居住权。
3. 期限性:居住权具有一定的期限,如租赁期限、房屋所有权期限等。
4. 继承性:居住权可以依法继承,居住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继续享有居住权。
三、居住权的法律后果1. 居住者法律后果(1)居住者享有在一定范围内居住的权利,如租赁房屋的居住权、继承房屋的居住权等。
(2)居住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房屋管理规约,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居住者有义务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4)居住者有义务缴纳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2. 所有权人法律后果(1)所有权人应尊重居住者的居住权,不得随意侵犯居住者的合法权益。
(2)所有权人有权对居住者提出合理要求,如要求居住者维护房屋卫生、遵守房屋管理规约等。
(3)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居住者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合理使用房屋。
(4)所有权人有权解除居住权,但应提前通知居住者,并给予合理补偿。
3. 其他相关主体法律后果(1)物业管理企业应协助居住者行使居住权,保障居住者的合法权益。
(2)公安机关应依法保护居住者的居住权,防止他人侵犯居住者的合法权益。
(3)法院应依法审理涉及居住权的纠纷案件,维护居住者的合法权益。
四、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居住权人依法享有在一定范围内居住的权利。
共同居住人法律效力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结构日益多样化,共同居住人之间的关系也日益复杂。
共同居住人,是指在同一住所内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人。
为了明确共同居住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共同居住人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围绕共同居住人的法律效力规定展开论述。
二、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在同一住所内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配偶:男女双方依法结婚,共同居住。
2. 父母与子女: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与子女。
3.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共同居住,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4. 其他亲属:其他具有亲属关系的共同居住人,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5. 非亲属共同居住人:不具有亲属关系,但共同居住在同一住所的人,如保姆、室友等。
三、共同居住人的法律效力1. 居住权共同居住人享有居住权,即有权在同一住所内居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
2. 家庭责任共同居住人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抚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有赡养义务。
(2)监护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监护义务,包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
(3)财产管理义务:共同居住人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合理使用家庭财产。
3. 家庭关系共同居住人之间形成家庭关系,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包括:(1)家庭成员间的相互尊重、关心和帮助。
(2)共同居住人之间不得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共同居住人之间可以相互继承遗产。
4. 家庭财产分割共同居住人共同拥有的家庭财产,在分割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具体分割方式包括:(1)协商分割: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可以自行分割家庭财产。
(2)调解分割: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
产权归他人,如何保障居住权?

产权归他人,如何保障居住权?网友留言:我与丈夫结婚多年,没有生育子女。
前不久丈夫去世,我才发现他立下遗嘱,把名下房产留给他与前妻生的孩子,但我在百年前可以居住。
此后,继子多次想赶我出去并把房子出租,我该怎么办?请帮帮我。
莫莫:您好,为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生存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正式确立了居住权制度,民事主体可以通过合同、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根据您丈夫的遗嘱,虽然房屋产权为您的继子所有,但您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且原则上对方不得出租房屋。
莫莫建议您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
如果对方不予配合,您可以请求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进行调解,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切实维护您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利。
网友留言:隔壁邻居自建的房子比我家房屋高出许多,严重影响了我家房子的通风及采光,影响了正常生活,我该怎么办?莫莫: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相邻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尊重当地习惯,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排水等相邻关系。
若一方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因此,莫莫建议您可以先找邻居沟通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社区)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如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等给予协助,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理性维权。
合肥安置房管理规定细则(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肥市安置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安置房,是指因国家、集体建设征收土地或者因城市房屋拆迁,对被征收人或者拆迁人给予住房安置的房屋。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安置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置房建设第六条安置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七条安置房建设应当采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的原则。
第八条安置房建设应当优先安排被征收人居住,确保被征收人享有与原居住条件相当的住房。
第九条安置房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房屋结构安全、功能完善、设施齐全;(二)房屋设计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三)房屋质量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四)房屋装修标准不得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宅的装修标准。
第十条安置房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安置房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
第三章安置房分配第十二条安置房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被征收人的实际需要和住房困难程度分配;(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优先保障无房户、困难户和拆迁户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十三条安置房分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被征收人具有本市户籍;(二)被征收人因征收土地或者拆迁房屋失去原有住房;(三)被征收人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第十四条安置房分配程序:(一)被征收人申请;(二)社区(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审核;(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批;(四)公示;(五)分配。
拆迁房的分配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城市旧区需要进行改造和拆迁,拆迁房的分配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为了规范拆迁房的分配行为,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拆迁房的分配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拆迁房的分配原则1. 公平原则拆迁房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拆迁户在分配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因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等因素受到不公平待遇。
2. 优先原则在拆迁房的分配过程中,应当优先考虑以下情况:(1)无房户、危房户、拆迁补偿不足的拆迁户;(2)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军属等特殊困难群体;(3)在拆迁范围内居住时间较长的拆迁户。
3. 保障原则拆迁房的分配应当保障拆迁户的基本生活需要,确保其居住条件得到改善。
三、拆迁房的分配程序1. 拆迁公告拆迁单位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明确拆迁范围、补偿标准、分配原则等内容。
2. 拆迁评估拆迁单位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3.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拆迁单位与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明确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等内容。
4. 拆迁户登记拆迁户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 分配方案制定拆迁单位根据拆迁公告、补偿协议、登记情况等因素,制定拆迁房分配方案。
6. 分配公示拆迁单位将分配方案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 分配实施拆迁单位按照分配方案,对拆迁户进行安置。
8. 争议解决对于在分配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四、拆迁房的分配方式1. 产权置换拆迁户可以选择以拆迁房屋的产权进行置换,获得新的住房。
2. 货币补偿拆迁户可以选择获得货币补偿,自行购买新的住房。
3. 公租房拆迁户可以选择入住政府提供的公租房。
4. 其他安置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拆迁户还可以选择其他安置方式,如回迁安置、周转房安置等。
五、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了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包括拆迁房的分配。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28•【字号】宁政发[2007]61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
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居住房屋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营业用房拆迁和非营业用房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保留居住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居住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人身权利,近年来逐渐受到法律的关注。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其住所地享有居住、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保留居住权的规定旨在保障特定人群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保留居住权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行使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保留居住权的法律规定概述1. 法律依据保留居住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夫妻离婚时,女方在原住所地有住房的,男方应当给予女方一定的居住权。
”此外,《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离婚后,子女随女方生活的,女方应当给予男方一定的居住权。
”2. 立法目的保留居住权的法律规定旨在:(1)保障离婚妇女的基本生活权益,防止其因离婚而失去住所,陷入生活困境。
(2)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性。
二、保留居住权的适用范围1. 离婚妇女《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离婚妇女在原住所地有住房的,男方应当给予女方一定的居住权。
这里的“离婚妇女”包括:(1)离婚时未满18周岁的妇女;(2)离婚时已满18周岁,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妇女;(3)离婚时因特殊情况无法独立生活的妇女。
2. 离婚子女《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离婚后,子女随女方生活的,女方应当给予男方一定的居住权。
这里的“离婚子女”包括:(1)未成年子女;(2)成年子女,但无独立生活能力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独立生活的。
三、保留居住权的行使方式1. 书面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就保留居住权达成书面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1)保留居住权的期限;(2)居住权的范围;(3)居住权的行使方式;(4)违约责任等。
2. 法院判决如夫妻双方就保留居住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判决是否给予保留居住权,以及居住权的范围和期限。
四、保留居住权的法律效力1. 居住权的期限保留居住权的期限一般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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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同时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如何保护? 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长期有效。所以,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和居住权都应当得到保护。夫妻离婚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 所有权时,应当注意到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利,否则对居住权人来说是明显有失公平。要想彻底实现所有权和居住权的统一,必须解决居住权人的住房 问题。因此,离婚时应当给予其他居住权人补偿后才能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同理,因继承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时,也应当同时注意到继承人以外 的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利。 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但是居住权人有权要求房屋所有人保障其对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拆迁安置房同时安置了其他家庭成员,享有15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该拆迁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 拆迁安置房同时安置了其他家庭成员,享有15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该拆迁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 在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人因离婚分割房产的情况下,夫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应当得到保护。 拆迁法律关系是建立在拆迁补偿与 安置协议基础之上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被拆迁人的其他家庭成员来讲,不属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在产权调换中无权单独以自 己的名义与拆迁人签定拆迁安置协议。但是在拆迁行为中,依据其户籍、与被拆迁人的亲属关系以及长期与被拆迁人共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等实际条件,享有具有 政府用于改善原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条件的福利措施和补助政策,他们的居住权是以拆迁安置协议条款的形式作为被安置人口明确约定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种 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
拆迁安置房应该归谁?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因此房屋登记在你的名下,能够明确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你,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于房屋来源于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对于补偿房屋的权利份额也有影响。即,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你与你岳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则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应当能计算出你岳父母的相应份额。 由于被拆迁房屋类型的多样化,导致拆迁安置房的房屋产权归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按产权置换方式取得安置房,所有权这样划分: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拆迁安置的法律定义?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对象包括城镇居民被拆迁用户和征拆迁房屋的农户,安置房就是政府或企业对拆迁对象的一种补偿形式。 什么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又称对户合同,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所达成的一致协议。 订立房屋拆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法律地位平等,合同的签订应当贯彻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利用威逼、利诱、欺诈手段达成的合同无效。同时,房屋拆迁合同应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否则无效。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把握以下问题: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民事合同,只涉及民事问题,如拆迁过程中如何安置被拆迁人、承租人,如何补偿被拆迁人的损失等问题。而能否进行房屋拆迁则属于行政行为,不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协议的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涉及到租赁房拆迁的,承租人也可以成为当事人。 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要条款,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2)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3)搬迁期限;(4)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上内容属于强制性规范,法规原文中的用语是“应当”而不是“可以”。 4、房屋拆迁协议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虽未明文规定采用何种形式,但由于房屋拆迁协议约定的内容复杂,且不能即时履行,因此,房屋拆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拆迁协议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订立。 6、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拆迁协议必须依法签订,其内容不得违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7、当事人违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责任外,还应承担《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农村拆迁安置房如何析产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6-11-22 作者:高攀律师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征地拆迁的范围和速度不断加大、加快,因拆迁安置所产生的争议也不断产生。 一、与农村房屋相关的几个问题 1、农村房屋,顾名思义就是建造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同时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上述规定很明确,宅基地的权属归集体所有而非农民私人所有,只有农业人口才有权使用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的建造必须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后方可建造; 2、农村房屋的权利归属。农村房屋和城市商品房有很大区别,它是以户为单位,全体家庭成员申请宅基地后共同出资、出力建造的,其所有权是共同共有的,也就是说农村房屋是家庭共有财产; 3、家庭共有财产的概念。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换言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二、目前农村拆迁安置房的形式及分配依据 (一)拆迁安置房的形式 1、政府不再考虑家庭人数多少,不分大中小户型,统一外观样式和建筑面积,另行安排宅基地由农户自己建造; 2、商品房。政府负责建造的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和契证的商品房; 3、联排房+商品房。政府既沿用农村建房的模式,以农业家庭人口的多少分大、中、小户型负责建造联排房(其建房用的土地性质仍为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同时也建造不同户型的商品房,供拆迁户选择安置房形式。 (二)分配的依据 采用商品房或者联排房+商品房形式安置的总的分配依据是,以家庭现有农业人口多少为依据分大户(5人及以上)250㎡、中户(3人至4人)220㎡、小户(2人及以下)190㎡,同时参照原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具体为: 1、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按农业人口划分的大、中、小户型安置面积时,可以按人口对应的户型面积享受安置房,在原有房屋面积内的价格按500元/㎡(涉及的价格是为表述方便和直观而虚拟的,下同),大于原有房屋面积的价格按市场价的90%计算; 2、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按农业人口划分的大、中、小户型安置面积时,对应户型以内的面积价格按500元/㎡计算,大于对应户型面积至被拆迁房屋面积之间的价格为相对优惠的价格按800元/㎡计算,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部分的价格按市场价(3000元/㎡)的90%计算。 三、拆迁安置房的分割问题 如前所述农村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那么经过征地拆迁后拆迁安置房权利归属是否会产生变化呢?取得拆迁安置房后因家庭成员离婚而产生析产纠纷时又应当如何分割?这是笔者在目前律师执业过程中经常遇到但又觉得十分困惑,甚至觉得毫无头绪的问题。 1、A户(原人口数为3人)在房屋拆迁之前有入户的儿媳或者女婿且他们将户口迁至A户并生育一子,拆迁后如A户(被拆迁房屋面积为300㎡)在选择纯商品房安置时得到商品房三套分别是140㎡、120㎡、65㎡,后儿媳或女婿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家析产,那么儿媳或者女婿是否有权要求分割,具体如何分割?这里首先要注意以下几点:(1)该房屋已经从拆迁前的建设在宅基地上的农村房屋转变成了城市商品房;(2)享受的面积超过了对应户型大户可享受的250㎡,也超出了被拆迁房屋的原有面积;(3)入户的儿媳或女婿在拆迁前虽已将户口迁至A户,但当时A户所在的集体组织并未划拨宅基地使用权,后生育的子女也未划拨宅基地使用权,而拆迁后在安置过程中A户所在的集体组织按5个农业人口数进行了安置,实际上给予了他们宅基地使用权。而在实践中离婚的儿媳或则女婿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将户口继续保留在A户还是迁回原地,都无法再次享受宅基地使用权。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拆迁前后房屋本身性质虽发生了改变但无法改变房屋作为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儿媳或者女婿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实际上享受了宅基地使用权,那么当然有权分割房屋,而有权分割到的房屋面积应当是50㎡,理由是:250㎡的商品房是基于A户的农业人口数(5人),也就是享有宅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