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思路
刑事辩护中的辩护思路

刑事辩护中的辩护思路辩护思路:呼吁合理怀疑、质疑证据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需要遵循一条重要原则,即合理怀疑。
合理怀疑是指律师对控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和挑战,通过辩论和调查,寻找可能存在的疏漏、错误或不完整的证据,以为被告寻求正当辩护的机会。
辩护律师应当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仔细的审查。
无论是视频、照片、文件还是证人证词,律师都需要仔细研究,发现其中的漏洞或瑕疵。
例如,视频中可能存在时间顺序不合理、画面模糊或编辑痕迹等问题,照片可能经过修饰或剪辑,文件可能存在伪造或篡改的可能性,证人证词可能存在矛盾或不可信的地方。
通过审查证据,律师可以确定哪些证据值得质疑和进一步调查。
辩护律师需要通过调查和证人询问来获取更多的信息。
律师可以与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士进行交流,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细节。
同时,律师还可以找到可能有利于被告的证人,并对他们进行询问。
通过调查和证人询问,律师可以找到更多的证据来支持被告的辩护观点,或者发现新的证据来质疑控方所提供的证据。
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利用法庭环境和辩论机会来质疑控方的证据。
律师可以通过提出合理的质疑和反驳来削弱控方的证据力量。
律师可以提出证据不完整、证据来源不可靠、证人证词不可信等问题,引起法官和陪审团对证据的怀疑。
同时,律师还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和观点来反驳控方的指控,推翻控方的证据。
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需要遵循合理怀疑的原则,通过审查证据、调查和证人询问来质疑控方的证据,最终为被告争取到正当的辩护机会。
辩护律师的任务不仅是为被告辩护,更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公正性。
只有在平等、公正的辩论中,才能找到真相,保护被告的权益。
刑事案件中的辩护策略与辩护技巧

刑事案件中的辩护策略与辩护技巧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以各种方式保护被告的权益,并力争为被告争取最好的结果。
为了有效辩护,律师需要采用一些策略和技巧。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策略与辩护技巧。
一、辩护策略1. 理性辩护在刑事案件中,理性辩护是一种基于证据和法律条文的辩护策略。
律师应深入研究案件相关的证据,分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并将这些证据与法律规定相结合,为被告提供有力的辩护。
理性辩护的目标是证明被告无罪或减轻其罪行,通常需要依靠辩护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提供有力的辩护。
2. 情感辩护情感辩护是一种基于被告个人情感和社会效益的辩护策略。
通过讲述被告的个人故事、强调被告的道德价值和个人贡献,情感辩护试图打动法庭和陪审团的感情,从而争取对被告的宽大判决。
情感辩护通常需要律师具有较高的表达能力和情感表达能力,以便能够生动地描述被告的人格特点和对社会的贡献。
3. 技术辩护技术辩护是一种基于法律技术和程序性规定的辩护策略。
律师通过审查刑事诉讼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寻找程序性错误或法律漏洞,从而为被告提供有效的辩护。
技术辩护通常需要律师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辩论技巧,以便能够有效地利用程序规定和法律条文来指出潜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
二、辩护技巧1. 直接交流与检察官或法庭直接交流是一种重要的辩护技巧。
辩护律师应从容不迫地回答问题,清晰地表达观点,并积极与对方进行争辩。
直接交流可以帮助律师有效地表达辩护意见,并为听众提供更好的理解。
2. 提问技巧提问技巧是辩护律师必备的技巧之一。
律师应该善于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以引导证人或对方透露有利于被告的信息,并在交叉审讯中发掘对方的矛盾之处。
合适的提问可以帮助律师获取更多的证据,并为辩护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3. 证人准备律师应该精心准备与案件相关的证人。
他们应该了解证人的背景和证词内容,并根据证词内容制定相应的询问计划。
精心准备可以帮助律师更好地控制庭审进程,并提供更多的被告有利证据。
辩护人展开辩论理由的技巧

辩护人展开辩论理由的技巧辩护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技巧,它在法庭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辩护人的任务是为被告提供合理的辩护理由,以保障被告的权益。
在展开辩论理由时,辩护人需要运用一些技巧,以使自己的观点更加有说服力。
下面将介绍一些辩护人展开辩论理由的技巧。
首先,辩护人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
只有对案件有充分的了解,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的辩论理由。
辩护人应该仔细审查相关证据和法律条文,找出案件中的漏洞和矛盾之处,并将其作为自己的辩论依据。
通过对案件的全面了解,辩护人可以更好地为被告提供辩护。
其次,辩护人需要运用逻辑思维和论证技巧。
在展开辩论理由时,辩护人应该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并通过逻辑推理和论证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辩护人可以运用类比、比较、引用权威观点等方式来增强自己的论证力度。
同时,辩护人还应该注意避免逻辑错误和谬误,以免影响自己的说服力。
第三,辩护人需要具备良好的口才和表达能力。
在法庭上,口才和表达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辩护人应该清晰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并用简明扼要的语言进行表达。
同时,辩护人还应该注意语速、语调和声音的控制,以使自己的陈述更加生动有力。
此外,辩护人还应该善于运用修辞手法,如排比、反问、夸张等,以增强自己的说服力。
第四,辩护人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争论能力。
在法庭上,往往会出现与其他相关方的争论和对峙。
辩护人应该善于倾听他人的观点,并适时地进行反驳和回应。
在与其他相关方争论时,辩护人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智,以避免情绪化和激烈的争吵。
同时,辩护人还应该善于察言观色,灵活调整自己的策略和论点。
最后,辩护人需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自信心。
在法庭上,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压力和挑战。
辩护人应该保持冷静和镇定,并对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充满信心。
只有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自信心,才能在法庭上展开有效的辩论,并为被告提供合理的辩护。
总之,辩护人展开辩论理由需要运用一些技巧来增强自己的说服力。
通过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逻辑思维和论证技巧、良好的口才和表达能力、沟通和争论能力以及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自信心等方面的努力,辩护人可以更好地为被告提供有效的辩护。
刑事辩护思路与技巧

刑事辩护思路与技巧刑事辩护是指当一个人被指控犯有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时,辩护律师为其进行辩解并提供法律保护的过程。
刑事辩护涉及到多种思路和技巧,下面将对其中一些重要的思路和技巧进行阐述。
1.了解案件事实:作为一名辩护律师,首先要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包括被指控人的背景、证据材料、关键证人陈述等。
只有通过全面了解事实,才能制定出相应的辩护策略。
2.探索证据的有效性:辩护律师需要对所有的证据材料进行深入的研究,并试图找出其中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不完整之处。
比如,证人证词的矛盾点、证据链的断裂等等。
通过批驳和质疑证据的有效性,可以增加辩护的成功几率。
3.保护被指控人的权益:辩护律师的首要任务是保护被指控人的权益和自由。
辩护律师需要尽最大努力确保被指控人接受公正的对待,包括有权得到辩护律师的陪同、遵守合法程序等。
辩护律师还需要针对被指控人可能面临的刑罚进行降低或豁免的辩诉。
4.撰写辩护词与辩护陈述:辩护律师需要在庭审前准备辩护词和辩护陈述,这是一个展现辩护观点和证据的重要机会。
辩护词和辩护陈述需要充分叙述辩护的理由和证据,同时需要具备辩护律师的思辨和逻辑能力,以增加说服力。
5.纠正错误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可以对不准确或错误的证人证言进行质询和批评。
通过准备充分的问题和提供可靠的证据,辩护律师可以把握住这个机会让陪审团对证人证言产生质疑,从而削弱控方的案件。
6.追求合理的疑点:辩护律师需要寻找案件中存在的疑点,并对其进行合理解释。
通过建立合理的疑点,辩护律师可以向陪审团展示案件的不确定性,从而影响陪审团的判断。
7.使用专家证人:辩护律师可以利用专家证人来提供专业的法律或科学意见,以支持辩护观点。
专家证人的证词可以增加辩护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8.攻击控方的证据链: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攻击控方的证据链来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辩护律师通过提交有关证据链的问题和证人的质疑,可以削弱控方的案件。
9.利用法律技巧:辩护律师可以利用各种法律技巧来保护被指控人的权益。
刑事辩护常用辩护方法与原理

刑事辩护常用辩护方法与原理
刑事辩护常用的辩护方法包括否认犯罪、认罪辩护、证据辩护、法律辩护和情感辩护等。
这些辩护方法的原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审判和平等对待。
1. 否认犯罪:辩护律师主张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与犯罪无关。
辩护律师的任务是证明被告人的无罪,要求法院无罪释放被告人。
2. 认罪辩护:辩护律师承认被告人有罪,但以被告人的特殊情况和动机为理由,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种辩护方法适用于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没有争议,但希望通过认罪来减轻刑罚。
3. 证据辩护:辩护律师质疑起诉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或可信度,寻找其他证据来推翻起诉方的指控,或者质疑证据链的完整性。
辩护律师可以提出抽样、鉴定、DNA检验等
技术性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无罪。
4. 法律辩护:辩护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文章解释或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质疑起诉方的指控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获得合法等,力图以法律的规范来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5. 情感辩护:辩护律师通过叙述被告人的个人背景、家庭环境、困境和心理状况等,调动法官和陪审团的同情和理解,争取宽大处理或者从轻量刑。
这些辩护方法的原理是在法律和证据的基础上,通过争取合法权益、旨在提供公正审判的同时,保护被告人的利益和尊严。
辩护律师的职责是尽可能地争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公正审判的实现。
刑事辩护法庭辩论技巧

刑事辩护法庭辩论技巧刑事辩护是法庭上的一项重要工作,技巧和策略的恰当运用可以对被告的辩护产生重大影响。
下面是一些刑事辩护法庭辩论的技巧:1.初步准备在庭审前,事先做好准备工作非常重要。
首先要全面了解案件的细节和认识到各方面的影响因素。
同时,还需要详细研究法律和先前类似案件的判例,以帮助个案的辩护工作。
准备好辩护策略和论点,并组织好相关证据。
2.自信和熟悉案情在庭审中,自信是非常重要的品质。
要对案情了如指掌,能够清楚地陈述和回答问题,展现出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这样能够给陪审团和法官留下深刻的印象。
3.确定辩词和论点在辩论过程中,要确保辩词和论点清晰明确。
通过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有条理地列出来,强调被告的无罪主张并提供对此的支持证据。
同时,针对控方的指控提出合理的解释和答辩。
4.有效的直接和交叉询问在辩护过程中,对目击证人的直接和交叉询问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提问目击证人,可以找出疑点和矛盾之处,并进一步支持被告的无罪主张。
在交叉询问中,可以利用对方的证词和回答来推翻控方的指控。
5.引入专家证人专家证人的引入可以对审理产生积极影响。
专家证人可以从专业的角度解释案件相关的科学、技术或心理学等方面的问题,有助于陪审员和法官对案情有更深入的了解,并进一步支持被告的辩护立场。
6.利用情感和叙事手段在辩护过程中,可以运用情感和叙事的手段来打动陪审团和法官。
通过讲述被告的背景故事和生活经历,引起法庭的同情和理解,进一步增加被告获得有利判决的可能性。
7.对抗控方的反驳控方会通过反驳来试图削弱辩方的立场,辩方需要在庭审中及时且恰当地回应这些反驳。
要准备好应对各种可能的反驳情况,并通过引用先前类似案件的判例、法律条文或相关证据来加以反驳。
8.强调合理的疑点和证据辩方应该通过强调合理的疑点和对控方证据的质疑来增加陪审员和法官对被告的怀疑。
通过展示控方证据的不完整、矛盾或不可靠性,可以削弱对被告的指控,并进一步支持辩词的说服力。
刑辩律师的辩护思路及技巧

刑辩律师的辩护思路及技巧刑辩律师在为被告进行辩护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辩护思路,并运用一系列技巧来进行辩护。
以下是刑辩律师常用的辩护思路及技巧:1.恢复事实真相:刑辩律师首要任务是恢复案件的事实真相。
通过调查取证、审理过程中的质证和辩论,律师可以从不同角度解读证据,找出案件中的关键问题,进而驳斥检察机关的指控,协助被告摆脱指控。
2.事实确认与证据分析:刑辩律师需要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分析和评判,找出证据的瑕疵和问题,以此质疑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采取合适的自找矛盾、时序出错、证人不准确等策略,冲击检方的证据链,实现证据销毁或者抑制的目的。
3.归责及刑事责任分配:通过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认真研究,刑辩律师可以对被告的罪责进行正确的量刑依据,提出合理的刑事责任分配。
协助被告获得合理的处罚,减轻刑罚或者为其争取免除刑事责任。
4.证人证词的质证和排除:刑辩律师需要调查并当庭质证与案件有关的证人。
在证人证词中探究矛盾和问题,找出不一致之处,并通过反复追问等方式展现证人的不可靠性、主观意愿或虚假陈述,从而动摇证人证词的可信度。
5.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刑辩律师需要准确理解并灵活运用法律规范。
在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通过解释法律规范中的有关条文,指出检方辩解和法律规定之间的不一致或不符合性,以此来进行辩护。
6.侦查程序及取证不规范:刑辩律师可以质疑或者抑制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如非法搜查、拘禁和审讯,采取非法取证等。
通过揭示取证不规范的行为,证明检方提供的证据不可信或者证据链不完整,最终实现被告的无罪。
7.心理战术:刑辩律师可以运用心理战术来达到辩护的目的。
通过观察法官、陪审员和检察官的反应,采取恰当的表情、语调和姿态,从而影响他们的思维和情绪,使他们有利于被告。
8.对比论证:刑辩律师可以与其他类似案件进行对比论证,从详细叙述类似案件的证据、量刑和判决,认为判决过轻或过重,以此来证明检方的指控和请求不合理。
刑事辩护思路

刑事辩护思路
刑事辩护思路是指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的策略和方法。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事辩护思路:
1. 无罪辩护:这是最常见的辩护思路,即律师主张被告人完全无罪,可能是因为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证据存在瑕疵或非法性。
2. 罪轻辩护: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律师可以主张被告人虽然犯了罪,但罪行较轻,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3. 证据辩护:律师可以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指出证据的不足、矛盾或非法性,从而削弱控方的证据链条。
4. 程序辩护:律师可以检查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如非法搜查、非法取证、侵犯辩护权等,以此来削弱控方的指控。
5. 法律适用辩护:律师可以对控方适用的法律提出异议,认为不适用于本案,或者应当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6. 事实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调查取证,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证据,证明被告人并非犯罪或罪行较轻。
7. 心理辩护:在某些案件中,律师可能会引入心理学专家的意见,证明被告人在犯罪时处于特定的心理状态,如受到胁迫、精神障碍等,以此来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8. 社会危害性辩护:律师可以论证被告人的行为虽然违法,但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9. 刑事和解辩护:在适当的情况下,律师可以推动刑事和解,通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争取受害人的谅解,从而为被告人争取到从轻或减轻的处罚。
10. 死刑辩护: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中,律师可以围绕死刑适用的法律标准、被告人的人道主义情节等方面进行辩护。
律师在采取上述辩护思路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事实,尊重证据,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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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思路(一)主观恶性小;(二)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减轻以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1、系未成年人犯罪2、系初犯,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3、案发后自愿认罪,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悔罪态度好;(三)某的行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综上,上诉人某系未成年人犯罪、初犯,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因此,恳请法庭从本案实际情况出发,对判处缓刑。
疑难、复杂案件辩护词胡xx涉嫌抢劫一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李铁祥律师受胡xx父母之委托,为被告人胡xx提供刑事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证据材料,我们认为起诉书认定胡xx涉嫌抢劫罪不能成立,被告人胡xx 的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一、从行为人采取的行为方式分析,五名被告人采取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要件在暴力程度上,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有区别。
一般认为,抢劫罪的暴力程度高,捆绑、暴力胁迫,甚至杀害行为都包含于抢劫罪的暴力中,被害人陷于无援境地,除当场交付财物外,别无选择,否则甚至生命不保;而敲诈勒索罪是以暴力加害被害人或者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毁坏其财产等相威胁、要挟、逼迫被害人“自愿”交出财物,主要对被害人实施心理威胁,有的也直接采取轻微暴力手段。
本案中,五名被告人以及肖x、周x等7人对被害人严xx采取的手段:一是六个人围住;二是叫严xx蹲下;三是把严xx拖到一边,说拿钱解决问题。
在本案中五名被告人采取的暴力是极其轻微的(严xx本人身上没有任何伤害),主要是这种人多势众的阵势使被害人产生了心理威胁,这种威胁指向的是人身暴力性的威胁内容。
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中“威胁”内容,而不具有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程度,二、从被害人的心理反映程度上,本案符合敲诈勒索罪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的法律特征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非法公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
而在抢劫罪中,被害人是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这一法律特征的。
在本案中,严xx在五名被告人加肖x、周x等7人的威胁逼迫下,产生了恐惧心理。
严xx陈述:“他们人多,并做出要打我的样子,我怕挨打,我心想他们当中有我认识的人,我只要不挨打,我还能找到他们”,由此可见,严xx基于对方人多势众,害怕挨打,而将自己的手机和60元现金“自愿”交给被告人一伙。
这一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中的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自愿”交付财物的法律特征。
三、是否具有“事出有因”也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情节区别敲诈勒索罪中,具有“事出有因”的法律特征,这个“因”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构的,总之是有“前因”关联的。
在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编造一些借口或理由,来对受害人进行敲诈,以获取财物。
而在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不需编造任何理由或借口,直接劫取财物。
本案中杨xx等被告人是以严xx抢了杨明波的女朋友为由头找被害人严xx索要财物,即使有其它证人证明并非是杨xx的女朋友,但当时除杨xx除外,胡xx等其它被告是确信:严xx抢了杨xx的女朋友,这一事实是真实的。
起诉书也认定七人预谋向被害人严东军是“非法索要财物”,由此可见,也符合敲诈勒索罪中“敲诈”钱财索取财物的法律特征。
四、公诉机关认为该案中因符合“两个当场“所以应认定为抢劫罪,这是无法律依据的。
辩护人认为这是对两罪名的区分的误解。
敲诈勒索罪中财物也可当场取得(也可事后取得),实施威胁行为也可以当场实施。
当敲诈勒索案件中发生“两个当场”时,是否一概认定为抢劫罪,我们认为不能千篇一律套用。
我们必须从行为人的暴力、威胁程度是否有严重性、紧迫性、被害人当时是否恐惧心理、取得财物的方式等来区分二罪。
第一、从暴力程度来分析:被害人的推、搡等行为,并未对被害人的健康权造成损伤,被害人且尚有部分自主权,被害人当时所受到的暴力并不具有严重性紧迫性。
第二,被害人当时产生恐惧心理,受害人是因为怕挨打,自己掏出钱、手机等交到被告人手中。
第三,从取得财物的交付方式上看,是被害人怕挨打而“自愿”交付财物。
杨xx、胡xx、周xx的供述:那名男青年没有办法就自己把手机、60元现金,身份证拿出来。
而且被害人严xx陈述:我就把腰间的手机掏出来,还有口袋里60元现金和身份证。
由此可见,该案中是被告人采取以人身相威胁的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自愿”处分财物。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秀伦犯抢劫罪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五、对于被告人的量刑,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且其他被告人皆是刚成年的青年,,希望法庭能够本着教育为主,刑罪为辅的刑法精神给他们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2、本案涉案金额小,犯罪轻节轻微,犯罪手段一般,被害人的财物已追回,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已得到弥补,社会危害性小。
3、被告人属于偶犯和初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罪行,悔罪态度好。
希望法庭能从挽救,教育失足青少年的角度出发,从轻处罚。
4、被告人XXX自踏入社会,一贯表现良好,从事合法打工,遵纪守法,确因一时糊涂而触犯刑法。
5、一审法庭实行的普通程序简化审,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合上以观点,恳请法庭依法能给予被告人XXX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或拘役陈XX涉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二审辩护词(成功辩护减刑六个月)(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潘碧霞)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本案上诉人陈XX的二审辩护人。
庭审前,我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上诉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希望法庭能够采纳。
一、原审法院依据XX县价格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认定本案盗窃价值为22500元,数额巨大,明显不当。
首先,本案的价格鉴定结论是不客观不真实的,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XX县价格鉴定中心对本案丢失的大叶紫檀木价格鉴定是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书面数据进行鉴定的,而公安机关提供的书面数据则是根据被害人的一面之词制作的,并没有实物,缺乏客观真实性。
XX 县价格鉴定中心在其鉴定结论第九条价格鉴定限制条件第二项中也提到鉴定结论是在特定的前提和假设条件下作出的,只有在该前提和假设条件存在的情况下,鉴定结论方予成立。
而本案中上诉人等人所盗窃的标的在转移过程中丢失,实物已经不存在,该标的确切的长度、直径、重量均无法知晓,无法排除被盗的标的实际长度、直径、重量均小于鉴定结论中的假设条件,仅凭假设条件鉴定出来的价格鉴定结论显然是不科学的,缺乏客观真实的。
根据新的《刑诉法》第53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是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这个标准,上述根据被害人一面之词作出的鉴定结论,显然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而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盗窃价值为人民币22500元,明显证据不足。
因本案的鉴定价格直接影响到上诉人的正确量刑,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对本案重新进行价格鉴定。
其次,退一步说,即使本案认定的盗窃价值为22500元,根据2013年4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司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结合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的盗窃价值应属于数额较大范围,而不属于数额巨大。
请求二审法院对此予以考虑。
二、上诉人陈XX属于从犯,原审法院未区分主从犯,是错误的。
本案就是一个且根据卷宗第56页黄XX在2012年9月16日所做的供述,黄XX之前在XX 镇XX村XXXX家具厂工作过一段时间,之前也曾在厂子中偷过木头,对里面的情况比较了解,这次盗窃是他提议的。
在公诉机关提交的讯问笔录当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上诉人陈XX是被XXX叫去的,只是一个被邀参加的角色,整个盗窃活动当中,上诉人没有出过主意去哪进行盗窃,没有主动约其他人参与,在整个犯罪过程当中都是被其他人指挥,上诉人陈XX属于从犯。
原审法院未区分主从犯,是错误的。
三、本案属于“亲属自盗”案件,原审法院未查明该事实,显然不当。
根据刚才的庭审情况,各被告人均指出案发后,同案人黄XX曾对他们说自己是XXXX家具厂老板的儿子,且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黄XX户籍证明迁入地址和被害人缪XX在做笔录时提供的住址是一样的,若查证属实的话,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案人黄XX的盗窃行为属于亲属自盗行为,对本案三位被告人应从轻处罚。
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这一事实。
三、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陈XX犯敲诈勒索罪,是错误的。
根据今天的庭审情况,同案人黄XX在发短信向XXXX家具厂老板要5000元钱的时候,事先并没有与上诉人陈XX等人商量,上诉人当时正在用电脑玩游戏,其手机放在一旁充电,黄XX在未跟上诉人借用的情况下就自己拿了手机发短信。
在发完短信后才与上诉人等人说的,上诉人没有主动提供手机。
况且黄XX是XXXX家具厂老板的儿子,其向父母所要钱财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行为。
因此,上诉人陈XX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具体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陈XX构成敲诈勒索罪,是错误的。
根据2013年4月27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本案中即使假设上诉人陈顺义犯有敲诈勒索罪,其也应属于从犯。
且被害人没有汇钱给上诉人等人,本案危害不大。
同时被害人也出具刑事谅解书,对上诉人等人的行为已予以谅解。
因此,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对上诉人的借用手机行为免予刑事处罚。
四、上诉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
1、陈XX盗窃的时间为2012年9月9日,其出生时间为1995年8月18日,犯罪时尚不足十八周岁,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刑法》第17条均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请求二审法院给与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