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房屋分割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84.5号文件具体内容来了!以后义乌农村有机更新就根据它来!

84.5号文件具体内容来了!以后义乌农村有机更新就根据它来!

84.5文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有机更新工作,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环境,节约集约用地,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助推乡村振兴,建设美丽义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义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实施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和异地奔小康建设范围外的村庄。

第三条(指导思想和原则) 农村有机更新工作,必须坚持“自愿(村级组织自愿)+规划(统一规划布局)+设计(统一村庄设计)+规范(规范建设管理)”的指导思想,遵循“三生融合、多规合一、集约用地、稳妥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农村有机更新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统筹负责,村级组织具体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建设局、行政执法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有机更新相关工作。

第五条(用地保障) 按照本办法实施农村有机更新并按规划完成应拆旧房拆除工作的村庄,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2章 实施程序第六条(底数调查) 村级组织负责对现有人口和村庄各类建设用地情况,特别是宅基地及房屋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重点摸清户数、在册人口、户籍类型、宅基地现状与权属、市级以上文保单位、文保点、历史建筑、传统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等情况。

第七条(自愿申请) 农村有机更新以农民自愿为前提。

整村实施农村有机更新的,需经90%以上农户同意并签订旧房收回协议后,村级组织提出开展农村有机更新申请,报镇街批准;也允许部分区块实施农村有机更新,但需经95%农户同意并签订旧房收回协议。

第八条(日期截止和人口统计) 镇街批准开展农村有机更新后,村级组织应当通过民主决策明确农村有机更新的人口计算截止时间,并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资格权人进行界定,报镇街确认并登记造册。

第九条(规模测算) 镇街按照宅基地资格权人登记情况审核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

义乌市不动产登记操作手册

义乌市不动产登记操作手册

册亨县不动产登记工作业务流程册亨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3月目录第一部分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 (1)一、首次登记 (1)二、变更登记 (1)三、转移登记 (2)四、注销登记 (2)五、预告登记 (3)六、更正登记 (3)七、异议登记 (3)八、查封登记 (3)九、抵押登记 (3)十、补(换)证登记 (4)第二部分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 (5)第一章首次登记 (5)第一节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5)第二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8)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1)第四节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4)第五节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8)第六节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21)第七节房屋(国有、集体)(商业、住宅)首次登记 (24)第八节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农业) (28)第九节林权首次登记(林业) (32)第十节草原首次登记(农业) (36)第十一节水域滩涂养殖首次登记(水事务) (42)第十二节地役权首次登记 (45)第二章变更登记 (48)第一节划拨用地补办出让的变更登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48)第二节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变更登记 (51)第三节不动产的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登记 (54)第四节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 (57)第五节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变更登记 (61)第六节抵押内容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 (64)第七节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登记 (67)第八节共有所有权、使用权性质(共有方式)发生变更的登记 (70)第三章转移登记 (73)第一节划拨用地补办出让并买卖转移登记 (73)第二节买卖(买卖、互换、拍卖)转移登记 (77)第三节作价入股转移登记 (80)第四节合并、分立转移登记 (84)第五节购买商品房转移登记 (87)第六节房改购房、农民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划拨用地商品房转移登记 (91)第七节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登记 (94)第八节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赠予、离异、继承)转移登记 (98)第九节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农业) (102)第十节林权转移登记(林业) (106)第十一节草原转移登记(农业) (110)第十二节水域滩涂养殖转移登记(水务、海事) (117)第十三节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登记 (121)第十四节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 (124)第十五节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登记 (127)第四章注销登记 (130)第一节不动产灭失的注销登记(自然灭失) (130)第二节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注销登记 (133)第三节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权利的注销登记 (136)第四节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注销登记 (139)第五章预告登记 (142)第一节不动产买卖、抵押的预告登记 (142)第二节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预告登记 (145)第三节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148)第六章更正登记 (151)第一节申请更正登记 (151)第二节涉及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 (154)第七章异议登记 (157)第一节异议登记 (157)第八章查封登记 (160)第一节查封登记 (160)第二节解封登记 (163)第九章抵押登记 (166)第一节土地抵押登记(设定低押、注销抵押) (166)第二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设定低押、注销抵押) (170)第三节房屋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 (175)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 (179)第五节林权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 (182)第六节草原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 (185)第七节水域滩涂养殖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 (188)第十章补(换)证登记 (191)第一节遗失补证 (191)第二节换证登记 (195)第一部分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一、首次登记1、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4、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5、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6、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7、住房首次登记(国有、集体)(商业、住宅)8、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农业)9、林权首次登记(林业)10、草原首次登记(农业)11、水域滩涂养殖首次登记(水务、海事)12、地役权首次登记二、变更登记1、划拨用地补办出让的变更登记2、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变更登记3、不动产的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登记4、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变更登记6、抵押内容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登记8、共有所有权、使用权性质(共有方式)发生变更的登记三、转移登记1、划拨用地补办出让并买卖转移登记2、买卖转移(买卖、互换、拍卖)登记3、作价入股转移登记4、合并、分立转移登记5、购买商品房转移登记6、房改购房、农民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划拨用地商品房转移登记7、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登记8、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赠予、离异、继承)转移登记9、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农业)10、林权转移登记(林业)11、草原转移登记(农业)12、水域滩涂养殖转移登记(水务、海事)1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登记14、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15、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登记四、注销登记1、不动产灭失的注销登记(自然灭失)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注销登记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权利的注销登记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注销登记五、预告登记1、不动产买卖、抵押的预告登记2、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预告登记3、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六、更正登记1、申请更正登记2、涉及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七、异议登记1、异议登记八、查封登记1、查封登记2、解封登记九、抵押登记1、土地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2、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3、房屋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5、林权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6、草原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7、水域滩涂养殖抵押登记(设定抵押、注销登记)十、补(换)证登记1、遗失补证……………………………………………………………2、换证登记……………………………………………………………第二部分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第一章首次登记第一节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一、主要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4、《土地登记办法》第2、3、32条;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5条;6、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义政发〔2010〕107号),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保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引进人才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与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性质为市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四条受市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法规宣传;组织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登记;计划安排;配租对象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公示;报批;合同签订;入住安排;房屋入住前的检查和维修;配租资格复审;收取租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在职机关事业企业职工、临时聘用人员或者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二)已经按照有关要求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聘用)合同(属公务员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用工证明),参加社会保障并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三)申请人本人和家庭成员在城区和工作所在地镇区范围内无私有房屋且未租(住)公房;本人与家庭成员如有因各种原因出售(赠与)、离异分割房产等行为的,已满5年。

(四)申请人本人和家庭成员均未参加房改以及享受政策性住房。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六条家庭成员以户口簿记载为准。

在同本户口簿内的单位集体户籍的人员(无直系亲属关系)、已婚子女、离异带子女的或单身年满35周岁的可视为一户,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程序(一)申请人提供已填写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初审。

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初审,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由社区报送镇、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

户籍所在地尚未建立社区的,可以直接向镇政府、街道申请。

镇、街道审核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相关材料等转送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进行受理。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乡融合,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义乌实际,现就做好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村庄,具体为《义乌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的远景规划建设区范围,以及需要规划控制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是指按照价值置换方式,实行多村集中联建,采用高层公寓加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货币等多种形式置换,推动农村向社区转变,农民向市民转变。

第四条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遵循“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科学规划、统筹推进,集约用地、提升品位”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成立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区建设办)。

设立城乡新社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城乡新社区建设项目融资、工程管理、开发建设等工作,接受社区建设办管理。

第六条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审议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重大政策;(二)审定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计划和项目;(三)研究解决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四)研究决定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社区建设办主要做好政策制订、统筹协调、规划建设等工作,具体为:(一)负责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宣传教育,牵头拟订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有关配套政策和细则,制订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会同相关部门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二)指导、协调、督促各街道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三)负责编制集聚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方案,负责集聚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四)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集聚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土地管理、房产管理等工作;(五)会同相关部门、街道梳理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疑难问题,并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义乌市旧村改造政策文件 义政发

义乌市旧村改造政策文件 义政发

义乌市旧村改造政策文件义政发〔2009〕84号(2010-06-08 20:47:15)转载分类:旧村改造政策法规标签:杂谈义乌市城乡新社区建设实施办法.义政发〔2009〕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城乡新社区建设,改善城乡居民生产和生活环境,集约节约用地,提升城乡建设品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义乌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范围为城中村、镇中村(园中村)、近郊村和远郊村。

城市老社区改造另行制订办法。

城中村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镇中村(园中村)是指位于镇街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城中村除外)。

远郊村是指地处偏远、人口稀少、自然承载力弱的边缘山区的村(即实施“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的村);近郊村是指位于城市(镇街)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并且不实施“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的农村。

第三条城乡新社区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因地制宜、集约用地、集聚发展、群众自愿、有序推进”原则。

第四条城乡新社区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农办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村级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局、建设(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所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五条城乡新社区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政府综合考虑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批有序组织实施。

除新社区建设规划留用地外,其余土地基本被征收的行政村,优先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模式分类第六条城中村改造实行高层公寓(12层以上建筑,下同)为主的模式安置(建筑控高不允许建设高层的区域除外)。

其建设总用地的60%以上用于规划建设高层公寓。

第七条镇中村(园中村)改造实行生产经营、生活居住功能分区。

其生活居住区建设总用地的50%以上用于规划建设高层公寓或多层及中高层公寓(6-11层建筑,下同)。

有条件的村,也可参照城中村的模式改造。

第八条近郊村一般采用零增地或少增地的“空心村”改造。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细则(试行)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细则(试行)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农村宅基地高效配置,合理运用经济调节手段,引导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根据《义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标准占用宅基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等方式合法占用宅基地以及符合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条件的农村住房,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

第四条有偿使用费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由村级组织收取。

第五条有偿使用费参照农村宅基地基准地价,分区域分类分档累进计收。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及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的计收标准,村级组织可依据本细则规定标准,结合本村实际,在上下10%的范围内调整确定,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二章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有偿使用第六条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按户控制面积内的,不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超过按户控制面积的,每年每平方米按农村宅基地基准地价的0.15%为基础价格,以36平方米为一档,超占面积在36平方米(含)以内的按基础价格收取,每增加36平方米,收费标准按基础价格提高20%累进计收,但收费标准提高不超过基础价格的60%。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户控制面积标准按以下原则规定确定,并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

(一)已实施新农村建设(含更新改造、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异地奔小康”工程,下同)的村庄,按照本村实施改造时的政策和实施细则确定;(二)尚未实施新社区集聚建设和农村更新改造的村庄,按照《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确定。

第八条尚未实施新社区集聚建设和农村更新改造的村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有的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建成的合法房屋,房屋建成后至今未扩建或拆(翻)建,且1999年1月1日之后无新建房屋的,不受按户控制面积标准的限制,可不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乡融合,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义乌实际,现就做好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村庄,具体为《义乌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的远景规划建设区范围,以及需要规划控制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是指按照价值置换方式,实行多村集中联建,采用高层公寓加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货币等多种形式置换,推动农村向社区转变,农民向市民转变。

第四条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遵循“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科学规划、统筹推进,集约用地、提升品位”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成立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社区建设办)。

设立城乡新社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城乡新社区建设项目融资、工程管理、开发建设等工作,接受社区建设办管理。

第六条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审议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重大政策;(二)审定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计划和项目;(三)研究解决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四)研究决定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社区建设办主要做好政策制订、统筹协调、规划建设等工作,具体为:(一)负责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宣传教育,牵头拟订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的有关配套政策和细则,制订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会同相关部门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二)指导、协调、督促各街道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三)负责编制集聚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方案,负责集聚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四)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集聚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土地管理、房产管理等工作;(五)会同相关部门、街道梳理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疑难问题,并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1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1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更新改造行为,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义乌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更新改造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的农村(不含“异地奔小康”村庄),在核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内,以村级组织为主导,依据村庄更新改造规划,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宅基地,按照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原则,优化调整村庄用地布局,科学合理安排农民建房,积极有序推进农房改造,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户有所居、住有宜居”。

第三条农村更新改造坚持“规模控制、多规管控,村级自治、镇街审批,公平取得、配置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更新改造积极引导采用权益置换、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多种方式实现宅基地权益和“户有所居”,逐步提高货币化补偿的比例,满足农民个性化多层次需求。

第五条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逐步探索宅基地跨村审批制度;鼓励充分利用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建设“房在山中、园在林中”的坡地村镇;鼓励建设突出地域特征、时代特色、乡土风情的美丽乡村。

第六条规划局、国土局应当在符合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米时,新增建设用地中耕地占用数不得高于按人均100平方米核定的耕地数。

按有关规定认定后需要传承保护的古建筑、名人故居、古遗址、古树名木等,其占用的土地可单独增计建设用地规模。

第九条镇街对本辖区内的宅基地总规模控制负总责,市政府在年初对已经实现宅基地减量化或人均宅基地面积比全市平均数少的镇街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镇街统筹分配。

镇街分配农村更新改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应优先保障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少、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少和未大拆大建的村庄。

第十条现有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比核定规模大的农村,镇街不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村级组织先与有关农户签订宅基地退出协议并拆除旧房后再申请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义乌市房屋分割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分割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
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房屋登记办
法》、《住宅设计规范》、《义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土地用途改
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制订
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符合规划设计;住房分割符合住宅设计规范要求。

二、办理对象:
国有土地范围内,能够独立使用、满足基本消防要求、具备基本使
用功能且未对房屋承重结构进行改造等的房屋。

三、申请条件:
1、房屋按照规划设计分割,分割最小单元原则上为层,按照规划设
计套数分割的除外;
2、分割后的成套房屋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套型的使用面积下
限规定:由卧室、起居室(厅)、卫生间和厨房等组成的住宅套型,其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平米且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3平米;由兼起居的卧
室、卫生间和厨房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平米
且建筑面积不应小于32平米;
3、原则上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米或楼梯间开间不应小于2.3
米;
4、商业、办公用房分割转让,符合省建设厅建房发[2005]122号文件要求;
5、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下列房屋不得分割:
1、成套住房(含房改房、集资房等保障性住房);
2、擅自改变原规划设计的房屋;
3、有违章搭建的房屋;
4、住房分割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房屋;
5、别墅、排屋、跃层住宅;
6、需要借用他人的楼梯或走廊等才满足独立使用的房屋;
7、阁楼、夹层、地下室等附属功能房屋不得单独分割;
8、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约定不得分割的;
9、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不得分割的其他情形。

五、基本流程:
1、当事人委托分割测绘;
2、测绘公司出具成果;
3、市房地产管理处测绘成果审核备案;
4、当事人向市建设局房产科提出分割申请;
5、市建设局审批(涉及分割转让的,建设局、国土局审批);
6、当事人到房屋、土地部门办理相关登记。

六、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暂停办理分割手续。

七、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