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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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目录总则第一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第二节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第三节报批备案第四节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第六节工商登记第二章相关公司治理业务第三章法律意见书附则总则第1条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与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60号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规范性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定义及业务范围2.1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法律服务,协助改制后的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

2.2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2.2.1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2.2.2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完成国有产权界定的工作,代理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处理国有产权方面的纠纷;2.2.3制作《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制作《国有产权转让方案》;2.2.4编制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审核其他交易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件;2.2.5依法对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报批的《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职工安置的,一并发表意见;2.2.6对改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协助完成国有企业各项内部审核与批准程序;2.2.7协助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实施和完成产权交易工作,协助公司或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内容共包括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法律业务、破产管理人、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法律业务、合同审查业务、土地法律业务、拆迁法律业务、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二手房买卖业务、物业管理法律业务、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婚姻家庭业务、海商海事案件业务等16项、业务操作指引,执笔人均为本领域的优秀律师,并经过各专业委员会组织众多资深律师反复讨论后确定,对于律师从事各项法律业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借鉴性,也是新从业律师最佳的学习范本。

律师业务指引和规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在本次编选的16个指引之外,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业务指引的编写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指引和规范,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一个对全国的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的纵深拓展和律师执业能力的全面提升。

3图书目录编辑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8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9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1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附录1 中华全网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附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附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有企业改制创新改革措施

国有企业改制创新改革措施

国有企业改制创新改革措施近年来,国有企业改制一直是中国经济改革的重要议题。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通过改革创新提升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已成为推动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讨论国有企业改制的创新改革措施,以期对该领域进行深入探讨。

一、强化公司治理体系优化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体系是改制的重中之重。

国有企业改制需要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权责和利益分配机制,确保决策能够科学合理,提升治理水平和透明度。

在实践中,一些企业通过引进国际先进的公司治理模式,如董事会、独立董事制度等,有效提升了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技术创新是国有企业改制的核心内容之一。

通过加大对技术创新和研发的投入,国有企业能够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市场竞争力。

改革创新措施包括引进高新技术及人才,加大自主创新力度,鼓励技术转移与转化,推动科技成果与生产力深度融合,从而提高企业的产业链附加值和经济效益。

三、推进市场化经营与股权多元化推进国有企业市场化与股权多元化是改制的重要方向之一。

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完善国有企业投融资体系,健全资本市场,增加股权交易活跃度,加强市场化运作,国有企业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发展变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盈利能力。

四、促进内外部双向开放国有企业改制中,内外部双向开放也是一项重要措施。

在内部开放方面,需要通过深化内部改革,减少行政干预,推动企业机制和管理方式的创新,提高内部流程效率。

在外部开放方面,应加大与国内外企业的合作、交流与竞争,引进外部资源和经验,拓展市场空间。

五、提高员工素质和创新意识国有企业的改制离不开员工的积极参与与投入。

提高员工素质和创新意识是改革创新的重要环节。

国有企业需要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推动企业文化建设,培育创新创业精神,激发员工的创造力和动力,为企业的长足发展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支持。

六、完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完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是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创新的关键。

MEMO H股IPO

MEMO H股IPO

事由:关于H股IPO及上市首次撰写时间:2008年9月撰写法规依据:[法规标题] [发文号] [实施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主席令第43号2006.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2006.01.01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160号1994.08.04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外上市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83号1999.07.1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2003.05.1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号文”)财管字[2000]200号2000.05.19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暂行规定(“《国有股标识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2007.06.3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60号文”)国办发[2005]60号2005.12.1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资委令[2005]12号2005.09.0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7]47号2008.01.01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44号文”)国土资发[2001]44号2001.02.1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42号文”)国土资厅发[2001]42号2001.05.29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减持办法》”)国发[2001]22号2001.06.12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转让办法》”)国资委、证监会19号令2007.07.01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股权激励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8号2006.03.0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19号令”)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2004.09.15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1号令”)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2004.10.09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2号令”)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2004.10.09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发行监管函[2008]6号2008.01.09工作的通知(“《重污染行业申报文件通知》”)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环发[2003]101号2003.06.16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101号文”)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2007.09.27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环保核查指南》”)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账户开立与使(97)汇资函字第139号1997.05.08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外上市企业外汇账户有关问题通知》”)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1998.01.0l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05.12.181994.09.29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章程必备条款》”)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批(“证监会申报材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2008.10.01年修订)(“《上交所上市规则》”)2008.10.0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第一次更新时间:更新参与人:更新法规依据:[法规标题] [发文号] [实施时间]第二次更新时间:更新参与人:更新法规依据:[法规标题] [发文号] [实施时间]事由:关于H股IPO及上市一、概述中国大陆(“大陆”)境内的企业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我们一般把这类情况称之为H股IPO及上市。

试论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和完善

试论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和完善

6 董事会议事和操作程序不规范 。董事会缺乏严格 的议事制 .
1 国有股东代表缺位和政府官员的行政干预 。目前阶段 .在 度和会议程序 .有的是没有规则 .有 的是规则空泛粗糙 ,有的是 .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中.对国有资本经营的委托代理关 制定的规则不能执行 ,无法保证 决策 的公正和独立性 。公 司董事
,扰乱资本市场的规则和程序 。 2 许多上市公司 ” . 一股独大” 缺乏多元股权 制衡 。在许 多上 做假账 ,及进行 庄家炒作 . 市公司 中.国家拥有高度集中的股权 , 是最大的控股股东。” 一股 经理人控制 的失控。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 陷 独大 ”使得大股东委派的董事控制了董事会 ,造成董事会结构的 股独大 ”和对 ” 不健全和公司治理的制衡功能 失效 .董事会变成大股东会 .容易 已成 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面临的 巨大挑战 .必须尽快提升上市公 造成对小股东的利益 的忽视和侵犯。 一些非国家控股的上市公 司, 也同样有利用 ” 一股独大”侵 犯公 司和小股东利益的问题 。 司质量 ,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二.政策建议 根据上面 的分析 .结合我 国的具体情况 .现对我国公司治理
系不够 明确 .缺乏详细的经营国有资本的财务规则 . 乏对 国有 普遍需要增强对其承担的责任和权力 的认识 、董事行为和工作程 缺
资本 回报 、产业政策导 向和相关约束与激励条件 明确的责任 条款 序 的培训 .以及建立 问责机制和诚信机制。 与经营业绩合同 。 于目前 国有资产授权 经营单位 的国有股权控 对 。 7 对高管人员的激励和约束都不足 。中国国有企业的高管人 .

8 公司信息对股东和利益相 关者不透 明 .难 以做 到全面 、准 . 不完整的信息误导投资者 , 一些 中介机构不遵守职业操守而参与 概而言之 ,公 司治理的严重扭 曲 .表现为行政干预下的 一

公司法改革与公司治理机制(ppt 63页)

公司法改革与公司治理机制(ppt 63页)

改制后的律师实务
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和法律文件制作帮 助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加强国有企业改制 时核销的资产损失、移交资产及相关负 债的监督管理
名词解释
• 核销资产损失一般是指企业在改制中予以核销的下列 资产:1.经鉴定需在一年内拆除的危房、建筑物和经 国有资产主管机关审核确须核销的房屋、建筑物。 2.经鉴定,超年限使用、技术含量低、长期闲置、不 能正常使用的机器设备。3.经核查有帐无物及应报废 处理的存货。4.经国有资产主管机关审查核实、确定, 3年以上无业务往来找不到债务人且无法收回的呆、坏 账,3年以内确因对方死亡、破产、政府责令关停企业 的应收账款。5.国有资产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核销的其 他资产。
• 2、股份公司(可自由约定)新《公司法》第167条第4 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 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不能自 由约定)新《公司法》第104条第1款:“股东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不能自由约定) 新《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同上)。
• “法人格否定制度”的设立从事后救济的角度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5)关注主体法律适用的 统一性
——在公司法之前有三部外资企业法和《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法》,在公司法体系之外独来独往了二 十多年。引发的问题是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 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新公司法与律师服务 新空间
主讲人:徐永前 律师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主要内容
一、公司法改革与公司治理 二、强化公司自治与公司章程制定 三、鼓励这 就 是 投为 什 资么 并购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 四、鼓励自主创新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五、关注诉讼救济与公司律师作用 六、新《企业破产法》与律师实务

国有企业改制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

国有企业改制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

国有企业改制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改制成为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国有企业改制的核心目标之一是改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以确保企业能够有效地运行和管理。

本文将探讨国有企业改制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所带来的挑战和机遇,以及应对这些挑战的方法和策略。

一、国有企业改制带来的挑战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首先,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得公司治理面临着潜在的冲突和矛盾。

此外,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股权分散问题也给公司治理带来了困难,使得决策过程复杂化。

另外,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到资源优化配置和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对内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国有企业改制的机遇国有企业改制也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带来了一些机遇。

首先,改制过程中的股权分散可以引入更多的外部投资者,促进公司治理的多元化和市场化。

其次,改制过程中的法律法规改革可以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此外,改制过程也为企业提供了整合资源和提升竞争力的机会,从而改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三、应对挑战的方法和策略为了有效应对国有企业改制带来的挑战,必须采取一系列的方法和策略。

首先,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改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关键。

这需要国有企业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如设立独立董事、股东监事会等。

其次,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也是必要的。

国有企业应注重制度建设和人才培养,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的能力。

另外,国有企业还需要积极引入外部专业机构和人才,提升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国际化水平。

结论国有企业改制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其带来了发展的机遇。

为了应对挑战并抓住机遇,国有企业需要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并积极引入外部专业机构和人才。

只有这样,国有企业才能在改制过程中实现可持续发展,并为中国经济的稳定增长做出贡献。

最新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word版

最新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word版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目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4)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内部环境 (5)第三章风险评估 (6)第四章控制活动 (7)第五章信息与沟通 (8)第六章内部监督 (8)第七章附则 (9)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9)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 (9)第一章总则 (9)第二章组织架构的设计 (9)第三章组织架构的运行 (10)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 (11)第一章总则 (11)第二章发展战略的制定 (11)第三章发展战略的实施 (11)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 (13)第一章总则 (13)第二章人力资源的引进与开发 (13)第三章人力资源的使用与退出 (1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 (15)第一章总则 (15)第二章安全生产 (15)第三章产品质量 (15)第四章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 (16)第五章促进就业与员工权益保护 (16)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5号——企业文化 (17)第一章总则 (17)第二章企业文化的培育 (17)第三章企业文化的评估 (17)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 (19)第一章总则 (19)第二章筹资 (19)第三章投资 (20)第四章营运 (21)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 (22)第一章总则 (22)第二章购买 (22)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 (24)第一章总则 (24)第二章存货管理 (24)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 (25)第四章无形资产管理 (25)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 (27)第一章总则 (27)第二章销售 (27)第三章收款 (27)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 (29)第一章总则 (29)第二章立项与研究 (29)第三章开发与保护 (30)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 (31)第一章总则 (31)第二章工程立项 (31)第三章工程招标 (32)第四章工程造价 (32)第五章工程建设 (33)第六章工程验收 (3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 (35)第一章总则 (35)第二章调查评估与审批 (35)第三章执行与监控 (36)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3号——业务外包 (37)第一章总则 (37)第二章承包方选择 (37)第三章外包业务实施 (38)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4号——财务报告 (39)第一章总则 (39)第二章财务报告的编制 (39)第三章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 (40)第四章财务报告的分析利用 (40)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5号——全面预算 (42)第一章总则 (42)第二章预算编制 (42)第三章预算执行 (42)第四章预算考核 (4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 (44)第一章总则 (44)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44)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45)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7号——内部信息传递 (46)第二章内部报告的形成 (46)第三章内部报告的使用 (46)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8号——信息系统 (48)第一章总则 (48)第二章信息系统的开发 (48)第三章信息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49)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50)第一章总则 (50)第二章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50)第三章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51)第四章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51)第五章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52)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52)第一章总则 (52)第二章计划审计工作 (53)第三章实施审计工作 (53)第四章评价控制缺陷 (54)第五章完成审计工作 (54)第六章出具审计报告 (55)第七章记录审计工作 (56)附录: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 (57)1.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57)2.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57)3.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58)4.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58)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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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
指南
2.2.5 依法对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报批的《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出具《法 律意见书》,涉及职工安置的,一并发表意见; 2.2.6 对改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协助完成国有企业各项内部审核与批准程序; 2.2.7 协助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实施和完成产权交易工作,协助公司或企业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3 律师承办相关公司治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2.3.1 协助改制后公司制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2.3.2 协助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建立规章制度; 2.3.3 协助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2.3.4 协助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完善公司董事诚信体系建设; 2.3.5 协助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完善外部治理体系,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第 3 条特别事项 3.1 本指引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国有企业改制和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方面的经验,而非强制性 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3.2 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和相关公司治理业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 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工作。 3.3 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订立书面的《法律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承办 人员、提供服务的方式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费金额等事项。 律师可以主协调人身份全程参与国企改制与公司治理过程,依据委托人的授权,全面主导改 制工作组的活动,安排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协调各中介机 构的活动,以充分发挥律师在国企改制与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3.4 律师从事与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有关的法律服务时,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7.1.1 改制企业的营业执照; 7.1.2 改制企业历次变更的章程及目前有效的章程; 7.1.3 与改制企业设立相关的政府有权部门的批文; 7.1.4 与业务经营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 7.1.5 企业取得的资格认定证书,如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7.1.6 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与批准文件; 7.1.7 审计、评估报告; 7.1.8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 7.1.9 企业分支机构和企业对外投资证明; 7.1.10 税务登记证以及有关税收优惠情况说明及批文; 7.1.11 外汇登记证; 7.1.12 海关登记证明; 7.1.13 企业已经取得的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文件; 7.1.14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7.2 对“基本运营结构”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7.2.1 企业目前的股本结构或出资人出资情况的说明; 7.2.2 有关企业目前的管理结构、薪酬体系的文件; 7.2.3 有关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与风险控制制度的文件。 7.3 对“股权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7.3.1 有关企业的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过程的证明文件; 7.3.2 股权有无质押或其他形式权利行使障碍的证明文件; 7.3.3 有关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金额的证明文件; 7.3.4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及权属变更登记文件。 7.4 对“有形资产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7.4.1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房屋产权及重要设备的清单; 7.4.2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有关房屋及重要设备租赁的文件; 7.4.3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有关海关免税的机械设备(车辆)的证明文件; 7.4.4 企业其他有形资产的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 7.5 对“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7.5.1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对各项软件、产品等无形资产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清单,包括专利、 商标、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7.5.2 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注册登记证明及协议; 7.5.3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土地使用权证、租赁土地的协议; 7.5.4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重大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相关协议。 7.6 对改制企业所签署或者有关联关系的“重大合同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 件: 7.6.1 任何与企业及其附属机构股权有关的合同; 7.6.2 任何在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的动产或不动产设定的所有抵押、质押、留置权等担保权益 或其他与权益限制相关的合同; 7.6.3 企业及其关联机构的兼并、分立、合并、歇业、清算、破产的相关合同; 7.6.4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服务协议; 7.6.5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许可协议、特许安排及附有条件的买卖合同; 7.6.6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能源与原材料或必需品的供应合同; 7.6.7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重大保险合同;
第二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 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第 4 条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专指法律尽职调查,即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律师依据改制 企业的改制、产权交易等计划,通过对相关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其他事实情况的收集,从 法律或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角度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判断。 第 5 条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5.1 独立性原则。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独立于委托人意志,独立于审计、评估等其他中 介机构。 5.2 审慎原则。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应持审慎的态度,保持合理怀疑。 5.3 专业性原则。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应当结合自身优势从法律角度作出专业的判断。 5.4 避免利益冲突原则。律师应履行利益冲突审查义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或服务结束后不 应利用获悉的相关信息获取任何利益,也不应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代理与产权持有单位或改 制企业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任何诉讼或非诉讼事务。 第 6 条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要求被调查对象在合理或约定时间内向律师提供真实、完整的 资料原件或与原件审核一致的复印件。 律师通过对相关被调查人进行口头询问,或对被调查事项进行现场勘查等方式了解情况。律 师制作的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等文件材料,除非有相关人员或部门的书面保证或书面证 明,否则不能作为制作《尽职调查报告》的依据。 第 7 条律师开展尽职调查,一般应当涉及下列事项: 7.1 对“设立、沿革和变更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必要时需要辅之以企 业工商登记的查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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