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系统法律应诉典型案例总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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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案例

征信案例

个人征信案例:一、客观分析负面信息形成原因,用好个人信用报告。

案例内容:2011年4月,王先生在我行申请一笔32万元住房按揭贷款。

王先生夫妻双方都在一家大型企业工作,还款能力比较强。

我行行经授权在征信系统查询王先生的个人信用报告,发现其2008年6月在其他行贷过一笔15万元汽车消费贷款,曾有5次逾期记录。

王先生也承认有过此事,称当时自己记错了还款时间,贷款之后又搬了家,换了手机,没有收到银行的提示,导致有几次迟还了几天。

我行查看其信用报告中的“贷款逾期还款时间都在30天以内。

我行要求其向原贷款行申请出具了逾期还款具体时间证明,证实王先生所言情况属实。

经综合评估后,我行行为其办理了贷款手续,并提醒王先生今后一定记住每月的还款日期和金额,按时还款。

案例分析:与使用企业信用报告一样,个人信用报告使用者也要综合各种因素客观分析,具体对待。

个人信用交易与企业相比,授信金额普遍小,还款频率高,如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等,所以商业银行等授信机构在使用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制定适合个人特点的授信政策,既防范和控制风险,又利于业务拓展和消费者获得授信,同时,消费者在银行贷款,也一定要记牢与银行约定的还款时间和还款金额,特别是在出差、搬家、换手机或银行调高贷款利率情况下,应更加注意。

二、征信系统帮助商业银行有效甄别共同还款人。

案例内容:2011年3月,我行接到一笔个人住房申请,申请人大学刚毕业,未婚。

根据其申请贷款金额和年限的限制,需要增加共同还款人。

这位申请人把其母亲作为共同还款人。

该行在受理这笔业务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确认其父母的婚姻关系正常。

由于其母亲也承担这笔贷款的债务责任,根据夫妻的婚后债务共担原则,在申请人父母的授权下查询了申请人父母的信用报告,发现其父亲名下有一笔30万元的经营贷款尚未结清。

根据信贷业务规范的要求,该行不能受理这笔业务,申请人表示理解和认同,之后又将共同还款人更改为他的舅舅。

通过审查申请人舅舅和舅母相关资料和征信调查,申请人的舅舅符合作为共同还款人的要求,最后为这位申请人办理了贷款业务。

征信案例及分析

征信案例及分析

征信案例及分析
(一)个人征信案例
2011年4月,某客户前往我行某支行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15万元,该行查询个人征信系统发现,该客户除在工商银行有个人住房按揭贷款12.4万元外,在另一家银行为他人担保20万元,且已逾期5次。

鉴于该客户存在不良记录,且贷款的每月还款额度超过了个人收入的50%以上,我行做出了拒贷决定。

(二)企业征信案例
在2011年10月,某皮毛公司向我行某县支行客户经理部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20万元、用于收购皮毛。

我行客户经理在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拖欠其他银行贷款利息的情况,获知该信息后,客户经理立即展开了专门的调查、走访,确认事实后,联社及时中止了此笔业务的办理。

(三)分析
以上案例充分显示了征信系统的作用。

对金融机构而言,金融机构通过征信系统实现了信息共享,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大大降低。

在全面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运营状况和信用风险水平等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可以识别高风险客户,防范贷款风险,保障银行信贷安全。

同时,对于客户,通过事实可
以引导其诚实守信, 提高自身的信用意识,重视积累自身的信用记录,最终达到和金融机构形成良性互动。

失信惩戒相关案例

失信惩戒相关案例

失信惩戒相关案例失信惩戒是指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以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诚信意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下面列举十个与失信惩戒相关的案例,以展示其实际应用和效果。

1. 北京某公司虚假宣传案:该公司在广告中宣称其产品能够治愈某种疾病,但实际上并无任何疗效。

经过投诉和调查,该公司被列入失信名单,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2. 上海某商家欺诈消费者案:该商家以虚假的宣传手法吸引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但实际上产品质量低劣,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经过曝光和投诉,该商家被列入失信名单,并被限制经营。

3. 深圳某房地产开发商拖欠工程款案:该开发商在建设楼盘过程中拖欠多家承包商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

受害者向相关部门举报,该开发商被列入失信名单,并被强制执行支付欠款。

4. 江苏某企业违规排污案: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规排放废水,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经过环保部门调查和取证,该企业被列入失信名单,并被处以巨额罚款。

5. 广东某个人逃避债务案:该个人在借款后逃避还款责任,对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个人被列入失信名单,并被限制消费和出境。

6. 浙江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案:该公司盗用他人的专利技术进行生产销售,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受害者向知识产权局投诉,该公司被列入失信名单,并被追究法律责任。

7. 山东某商家虚假宣传案:该商家在销售产品时故意隐瞒产品的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购买了次品。

消费者向工商部门投诉,该商家被列入失信名单,并被处以罚款和停业整顿。

8. 河北某企业拖欠工人工资案:该企业长期拖欠工人工资,严重侵犯了工人的权益。

工人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该企业被列入失信名单,并被责令支付欠薪。

9. 天津某个人逃废债案:该个人借款后逃避还款责任,并以各种手段逃避追讨。

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该个人被列入失信名单,并被限制高消费和出境。

10. 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商捏造销售信息案:该开发商故意虚构楼盘销售情况,误导购房者进行购买。

征信处罚案例

征信处罚案例

征信处罚案例案例:信用卡逾期处罚案例案情简介:小张是一位年轻而有为的白领,他在一家知名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

由于个人财务管理不善,小张无法按时偿还信用卡欠款,导致多次逾期未还。

案发经过:小张于2019年1月份逾期未还信用卡欠款,信用卡账户进入逾期状态。

银行根据信用卡协议规定,即刻开始收取逾期利息并向小张发出催款通知。

小张未能及时偿还欠款,逾期状况持续了数月。

在持续逾期状态下,银行不得不采取进一步的处罚措施。

于是,银行联系小张提醒其后续逾期情况,并告知将逐步提高处罚力度。

小张对此置若罔闻,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由于小张的信用记录持续恶化,银行决定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向小张发出征信处罚通知。

该通知详细列出小张信用记录的不良情况,并表示将将该案件记录在小张的征信报告中。

处罚结果:银行将小张的逾期信用卡账户信息上报至征信机构,使得小张的信用记录受到严重影响。

在此后的几年里,小张将面临以下处罚结果:1. 难以申请到更多信用额度:由于信用记录不佳,小张在申请其他信用卡或贷款时,银行会对其信用评估时,考虑之前的逾期行为。

2. 高风险利率:若小张成功申请到其他信用卡或贷款,银行会对其收取较高的利率,以抵消其信用风险。

3. 信用评级下降:逾期记录使得小张的信用评级下降,可能影响其未来租房、购车、就业等方面的申请。

4. 被限制参与金融交易:由于信用记录不良,小张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比如无法申请新的信用卡、贷款或者参与其他金融交易。

结案总结:小张的信用卡逾期行为最终导致了他信用记录的受损和后续的征信处罚。

这一案件再次提醒人们管理个人财务和信用卡使用的重要性,以免陷入类似的困境中。

银行也应当对信用卡逾期者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并向征信机构报告,以维护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

第09章 个人征信信息应用案例分析

第09章  个人征信信息应用案例分析

一、案例7:助学贷款不良记录导致 信用卡申请被拒
袁某某毕业于中山大学医学院,现就职于广东省XX市 人民医院。2009年2月,袁某某向中国建设银行XX分行申 请办理信用卡,从其提供的个人资料来看,袁某某的学历 较高,工作稳定,属于银行的优质客户,通常情况下至少 可以获得5000元的信用额度。但是在信用卡审批环节,建 设银行工作人员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了袁某 某的信用报告,发现其在国家开发银行办理过一笔助学贷 款,该笔贷款存在多次逾期还款记录。经向客户了解得知 ,袁某某未及时还款的主要原因是对征信知识不了解,自 以为晚还款几天没有关系,不知道会影响到自己的信用记 录。虽然袁某某并非恶意拖欠贷款,但是从防范信用风险 的角度出发,信用卡审批人员最终还是拒绝了其信用卡申 请。
二、案例2:银行拒绝有不良信用记 录的“优质客户”
许某某为广东省XX市居民,目前在广东XX钢铁集团的下属 企业工作。2011年3月23日,许某某向中国建设银行XX市分行 (以下简称建行)提交了信用卡申请资料,拟申请办理建行龙 卡信用卡。许某某提交的资料显示其为单位中层领导,收入较 高,属于银行青睐的优质客户。建行信用卡业务人员在取得客 户本人书面授权后,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了许某 某的个人信用报告,报告内容显示许某某在其他银行办理了多 张信用卡,其中有一张授信额度为8000元的信用卡状态为“冻 结”,一张授信额度为10000元的信用卡有当前逾期记录,逾期 时间超过三个月。通过对客户的信用报告进行分析,信用卡初 审人员认为该客户的信用记录较差,不符合办理信用卡的基本 条件,并根据信用卡审批的相关规定,建议上级行暂缓发卡。
五、案例5:值得注意的“最低还款额”
小明2012年毕业于广州的一所重点大学,现在广州某外资企业工 作,每月的收入约8000元。2013年年初一次同学聚会时,在广发银行 工作的小张向小明极力推荐办理广发信用卡,并告诉小明使用信用卡 的有很多好处:可以先消费后还款、最长56天的免息还款期、优惠活 动很多、可以积分。后来经小张介绍,小明向广发银行申请了一张信 用卡,信用额度为12000元。小明本来日常开支就大,没有什么积蓄 ,有了信用卡以后,消费起来更是大手大脚,每月的账单都有好几千 元,渐渐感觉到了还款的压力。有一次在浏览账单时,小明注意到账 单上有一个“最低还款额”,于是向小张咨询是否可以只还这个金额 ,小张告诉他没有问题,每期账单只要还了最低还款额就不会影响信 用记录,银行只是收点利息而已。听完小张介绍后,小明很高兴,心 想着终于不用担心还款压力了,于是到银行按最低还款额还了款。但 是,令他意想不到的是,次月的账单上竟然有200多元的利息。经咨询 银行客服后,小明才得知如果每期账单没有全额还款,就不能享受“ 免息期”的优惠,银行会从客户刷卡消费的次日起计算利息。

银行征信案例法律分析(3篇)

银行征信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状况越来越受到重视。

银行征信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银行征信案例为切入点,对其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银行征信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银行在办理一笔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发现借款人甲的征信报告存在虚假信息。

经调查,甲在申请贷款时,通过伪造收入证明、虚构房产交易等方式,使自己的征信报告呈现出良好的信用状况。

银行发现此事后,立即停止了贷款发放,并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甲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

三、案例法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银行征信的法律性质银行征信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对借款人、担保人等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记录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信用评估制度,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由此可见,银行征信具有法律性质。

(2)征信报告的法律效力征信报告是银行征信活动的重要成果,对借款人、担保人等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征信机构提供的征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征信报告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作为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依据。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应当参照征信报告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②作为诉讼证据。

在涉及信用纠纷的诉讼中,征信报告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状况。

③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对于伪造、篡改征信报告等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征信报告进行行政处罚。

(3)征信机构的责任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对所提供的征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在本案中,银行作为征信机构,应当对甲的征信报告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银行征信案例法律分析(3篇)

银行征信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个人征信体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银行征信作为个人征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和信用评估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银行征信案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银行征信业务的法律风险进行深入探讨。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经营过程中,甲公司多次向乙银行申请贷款,用于项目建设。

乙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其他银行存在逾期还款记录,遂拒绝发放贷款。

甲公司不服,认为乙银行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将乙银行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银行征信信息的合法性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信机构应当依法采集、使用、处理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处理和提供,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2. 案例分析乙银行在审核甲公司贷款申请时,依法查询了甲公司在其他银行的征信记录。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乙银行有权查询和使用甲公司的征信信息,其行为具有合法性。

(二)银行拒绝贷款的合法性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 案例分析乙银行在审核甲公司贷款申请时,发现甲公司在其他银行存在逾期还款记录,这表明甲公司在信用方面存在一定风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乙银行有权根据甲公司的信用状况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因此,乙银行拒绝向甲公司发放贷款的行为具有合法性。

(三)银行征信信息的准确性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 案例分析乙银行在查询甲公司征信信息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若乙银行在查询过程中存在疏忽,导致提供的征信信息不准确,甲公司有权要求乙银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银行征信信息的保护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损毁、篡改等。

征信案例法律分析(3篇)

征信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金融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王某(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10万元,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6%。

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每月的固定日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然而,自贷款发放以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任何款项,且未与原告协商还款事宜。

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后,于2020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3. 被告的征信记录是否受到损害?三、法律分析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2. 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2)赔偿损失:原告因被告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损失、催收费用等。

3. 被告的征信记录是否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应当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在本案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其征信记录可能受到损害。

(1)征信记录受损:被告的征信记录中可能会被标注为“逾期还款”,这将对被告今后的信用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2)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征信机构未按照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四、案件判决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构成违约,判决被告王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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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系统法律应诉典型案例汇编一、商业银行报送不实信用信息构成侵权,原告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1:2007年3月7日,原告林先生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被拒时发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记录自己于1997年6月25日向被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20000元未还的不良贷款。

原告以自己没有向被告贷款,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删除不实信息记录,一直未果,遂以被告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删除不实信息记录、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本案经某县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双方对被告报送的不实信用信息是否构成侵权各持已见,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数据库中载明的借款人个人信用信息是通过各商业银行电脑记录的传递、联结而形成的。

被告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向其贷款的情况下,向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原告有不良贷款的个人信用信息,使原告在金融机构的资信受到非客观的评价,也使原告的人格在一定范围内受到贬损。

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过办案人员的耐心疏导,被告认识到自己的工作失误,已给原告造成损害,于是主动向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更正信息,并书面向原告道歉,在取得原告的谅解后,原告撤回起诉。

案例2:2010年3月,原告焦某至数家银行申请贷款遭拒,理由是焦某信用报告显示其在被告银行有一笔贷款逾期未还。

焦某向法院主张,其从2004年8月到2007年12月确实向被告行贷款4次,但均按时还贷,请求判决被告行删除其不良信用记录,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被告行称,焦某共有5笔贷款,4笔已归还,1999年3月9日在其下设的某分理处办理的5万元贷款至今未归还。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在1999年3月9日向其下设的银行分理处贷款5万元的事实。

被告将虚假的贷款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使原告的信用报告有不良信用记录。

此行为导致原告的社会信用评价被降低,无法再次获得银行贷款,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判决被告行删除焦某的不良记录,恢复焦某的名誉,同时赔偿焦某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评析:这两起案件中,被告未准确向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原告的个人信用信息,而报送原告有不良贷款的不实信息。

当原告发现该不实信息,而向被告提出异议后,被告未能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并向征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所以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

客观上,虽然被告没有侮辱、诽谤原告的行为存在,但其提供不实信息的行为违反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而且由于被告提供的不实信用信息行为,使原告上了银行征信系统的“黑名单”,造成与原告建立或欲建立信贷关系的金融机构误认为原告有贷款不还的信用问题,使原告的人格、名誉受到不同程度的贬损,所以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首先,商业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首先应加强业务规范,加强对个人信用基础数据的质量管理,确保数据录入的准确、及时、完整。

其次,属于商业银行和征信系统等非信息主体原因导致的异议,商业银行应第一时间做好错误数据核查、纠错等工作。

再次,在发生法律诉讼时,商业银行应积极与原告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原告需要,争取通过异议处理等手段化解矛盾。

二、商业银行未及时提醒客户按时还款,形成“信用不良”,原告起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案例3:2001年,黄某在某银行的支行开立了住房贷款,还款期间,多次不按时还款行为被征信系统记录。

黄某认为,款发放时个人征信系统尚未建立,且每次逾期只是晚还1至2天,并不是恶意欠款,不应被记录。

原告黄某认为人民银行在无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前提下,无权收集个人信用信息,侵犯了个人隐私,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为被告,以名誉侵权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撤销关于原告个人信用报告中的逾期记录。

该案件的主要矛盾集中在客户未按时还款时,商业银行也未及时提醒,因此信用报告显示逾期记录很多次,但最高逾期次数为1次,即未发生连续几次未还款行为。

客户未按时还款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记错了还款日期或金额,二是由于利率变化造成还款金额发生变化,客户不知悉。

针对以上情况,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积极与原告及其律师进行沟通,了解诉讼原因及理由,并做好安抚工作,同时提醒商业银行,督促其利用短信、电话等方式,在利率发生变化或客户还款不及时等情况下做好还款提醒工作。

经沟通和解释,商业银行表示将来改进售后服务,原告表示理解并同意撤诉。

评析:以前的未按时还款行为会增大将来的融资成本,会对客户造成极大的经济和心理负担,客户急于消除负面记录对其产生的影响。

这也是诉讼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

对于征信系统建设前的存量信息,商业银行仍然存在未取得书面授权就报送的情况,造成客户不知晓信息已被征信系统收录。

在接到诉讼申请后,人民银行需通过商业银行等渠道,积极与原告进行沟通,向其介绍征信系统建设的法律依据、系统建设成效、信息收集和发布方式、异议处理流程、商业银行信贷决策的依据以及征信知识等情况,并进一步了解原告需要,争取通过异议处理等手段化解矛盾。

此外,商业银行也应提高自身信贷商品售后服务水平,在客户未按时还款时,尽到“及时提醒”的义务。

三、银行在录入信息时出现串户情况,原告通过征信系统知晓后,与经办银行协商未果,提出法律诉讼。

案例4:某金融机构在录入征信信息时,误将2笔贷款的真实借款人刘某与无贷款人刘某(两人同名)的个人信息混淆。

无贷款的刘某否认这2笔贷款,并与该金融机构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删除这2笔贷款的征信记录。

该案件是由于商业银行在录入客户身份信息时出现错误,即把真正借款人身份信息与原告混淆,客户通过征信系统知晓后,向商业银行或人民银行提出过异议申请,商业银行核查系统后表示异议不存在,因此原告提出诉讼。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主动向业务发生行了解情况,督促其查明是否存在客户身份信息录入错误情况。

商业银行认为客户信息均正确,原告坚持诉讼,经法院通过鉴别笔记等手段认定贷款信息系串户,并判决原告胜诉,商业银行更正信用记录。

案例5:2003年5月9日,原告张某与部分单位同事共同办理被告甲银行信用卡,之后,张某一直未收到申办的信用卡。

2007年、2008年,张某向其他银行申请信用卡,均因信用问题被拒绝。

因此,2008年3月11日,张某至人民银行查询其个人信用记录,发现报告完全不符合真实情况,信用报告显示由甲银行报送的个人信息存在大量错误,除姓名为原告所有,其他有关出生日期、通讯地址、户籍地址均非原告本人,在原告名下居然有两张于2003年5月9日开卡的信用卡,其中一张美元信用卡存在欠款。

原告认为,个人信用报告记载的内容存在大量不实,被告错误申报原告的个人信息,且在未得到原告允许的情况下,自行将原告的信用卡进行续卡。

原告从未使用过的信用卡却记录了原告未按时清偿欠款的信息。

不实的银行记录使被告被其他银行拒签信用卡,并使原告单位同事均知晓原告信用不良,心理承受巨大压力。

原告要求被告对错误信息提供原始记录进行核对,更改原告的信用报告信息,对原告登报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错误记录带来的不良影响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20000元。

原告辩称,由于被告工作人员将案外人李某的身份证号码误登记在原告名下,导致被告于2005年4月向人民银行上报信息时,原告的信息和案外人李某的信息发生串户,原告信用系统中的不良记录均系案外人李某所有。

2008年3月,被告接到原告投诉后,发现确实存在错误。

之后,被告通过人民银行进行修正,至2008年4月25日被告已将原告的全部信息修改完毕,并在2008年6月16日派专人在原告单位中层管理干部会议上做出澄清,并公开进行了道歉。

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因被告并非恶意,在接到原告投诉后也进行了积极处理、采取了补救措施,故不同意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在原告工作单位范围内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4000元。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评析:征信系统信息来源主要是商业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在客户对个人信用信息提出异议申请的时候,商业银行应建立和完善异议处理相关制度,提高异议处理的效率和效果,及时有效缓解客户与银行之间的矛盾,从而降低诉讼案件的发生。

同时商业银行应加强内部管理,在征信数据产生的相关环节做好核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进一步提高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社会公信力和权威性。

四、商业银行未进行仔细审核身份信息而发放信用卡,致使原告的不良信用记录继续存在,引起法律诉讼。

案例6:2011年3月9日某银行XX分行接到《XX市XX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该名誉权纠纷案中原告张先生认为某银行XX市分行未进行仔细审核身份信息而发放信用卡,对原告的合法请求迟迟不予解决,致使原告的不良信用记录继续存在,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

诉讼要求立即消除对原告的不良信用记录,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00元人民币。

2011年3月10日银行信用卡中心接到相关材料后迅速展开调查,并于3月11日确认该案件在2009年5月已被认定系欺诈案件,同月已申请删除相关卡片的征信记录。

2011年3月15日银行信用卡中心与该案原告代理律师取得联系,结合原告提供的2010年9月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解释说明了相关情况,告知相关卡片记录早已删除,得到原告律师的理解。

之后某银行信用卡中心正式发函要求原告再次确认征信状况。

2011年3月24日得到反馈,原告已撤销诉讼。

评析:通过快速的自查和与原告的及时沟通反馈,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圆满解决了本次案件。

案件调查中有2个问题是值得关注的。

第一,原告举证材料中的2010年9月个人信用报告中已没有某银行信用卡记录,但客户仍提出了诉讼,所以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引导客户对信用报告的正确解读,将能有效避免该类诉讼的发生;第二,对于已关闭账户要求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确认情况时,由于信用卡业务特点较难得到客户新的书面授权,因此无法查询最新的个人信用报告,给信用卡中心为投诉客户快速反馈查询结果带来困难。

五、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用记录,银行不予消除而被起诉。

案例7:1995年11月,客户岳先生在济宁梁山县某银行申请办理准贷记卡一张。

1996年1月17日上午,岳某在济南市北园路遭歹徒抢劫,该准贷记卡和身份证一起被抢。

1月18日上午10时,岳某在济南办理了紧急挂失手续。

后根据准贷记卡签购单,1月17日该卡发生消费四笔,金额8300元;1月18日消费3笔,金额5889元;10月16日又发生交易1笔,金额2558.3元,金额合计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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