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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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人可签劳务合同嘛

公司用人可签劳务合同嘛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用工形式日益多样化。

在众多用工方式中,劳务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用工形式,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

那么,公司用人可否签订劳务合同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劳务合同的定义劳务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者提供一定劳务,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

劳务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二、公司用人可否签订劳务合同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民事合同。

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公司用人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2. 劳务合同的优势(1)灵活性:劳务合同相较于劳动合同,具有更高的灵活性。

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求调整用工数量、期限等,降低用工成本。

(2)降低风险:劳务合同通常不涉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可以有效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

(3)简化手续:相较于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的签订手续相对简单,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

3. 劳务合同的局限性(1)保障力度较弱:劳务合同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相对较弱,如未签订书面合同、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劳动者维权难度较大。

(2)适用范围有限:劳务合同主要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对于长期、稳定性工作,劳动合同更为适用。

三、总结综上所述,公司用人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然而,在签订劳务合同时,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1. 合同内容要明确,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引发纠纷。

2. 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3. 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用工形式,降低用工风险。

总之,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签订劳务合同,以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跟员工能否签劳务合同

跟员工能否签劳务合同

一、劳务合同的定义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而达成的协议。

劳务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

二、企业能否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1. 可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企业可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也是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2. 可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合同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企业可以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3. 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而达成的协议。

虽然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在性质上有所不同,但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以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

例如,以下几种情况:(1)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如企业需要临时用工、辅助性工作或者替代性工作,可以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

(2)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企业可以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后支付报酬。

(3)具有特定性质的工作:如企业聘请设计师、工程师等,可以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

三、签订劳务合同的法律风险1. 劳动者权益受损:如果企业仅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如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提供带薪年休假等。

2. 用工风险:企业仅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可能存在用工风险。

如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企业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 劳动争议:如果企业未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企业可能处于不利地位。

综上所述,企业可以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但需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建议企业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同合法、合规。

同时,企业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降低用工风险,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单位能否跟个人签劳务合同

单位能否跟个人签劳务合同

在现代社会,劳务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劳动合同形式,越来越受到企业和个人的关注。

那么,单位能否跟个人签劳务合同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劳务合同的定义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协议。

劳务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劳务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达成合意;3. 劳动者愿意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4. 用人单位愿意支付报酬。

二、单位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作为一种劳动合同形式,也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劳务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也适用该法的规定。

三、单位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的条件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劳动者愿意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3. 用人单位愿意支付报酬;4. 劳务合同的内容合法、明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单位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的法律风险1. 劳务合同可能存在违法风险:若劳务合同内容违法,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劳动者权益受损。

2. 劳务合同可能存在履行风险:若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可能导致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能遭受损失。

3. 劳务合同可能存在税收风险:劳务合同中的报酬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问题,若处理不当,可能导致税收风险。

五、总结综上所述,单位可以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但需注意以下事项:1. 确保劳务合同内容合法、明确;2.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3. 遵守法律法规,避免法律风险。

企业能否随意签订劳务合同

企业能否随意签订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存在随意签订劳务合同的现象。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企业能否随意签订劳务合同,以及如何规范劳务合同签订。

一、企业不能随意签订劳务合同1.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表明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随意签订。

2. 劳务合同内容应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时,必须遵循这些法律规定,不能随意修改合同内容。

3. 劳务合同签订程序应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

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时,必须遵循这一原则,不能强制劳动者签订合同。

二、如何规范劳务合同签订1. 企业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企业应加强劳动合同培训。

企业应定期对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3. 企业应加强劳动合同监督。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劳动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确保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企业应加强内部审计。

企业应定期对劳动合同进行内部审计,发现和纠正不规范行为,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之,企业不能随意签订劳务合同。

企业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劳务合同签订,保障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企业能否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能否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能否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一、企业能否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经协商,双方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各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它通常指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是作为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之间关于提供和使用劳动力的协议。

劳动合同不是劳动合同。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劳动合同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的调整,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调整。

劳务合同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普遍性和平等性。

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是法人与组织之间,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

总的来说,不是特殊的限制,具有普遍性。

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

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

劳务合同的客体是一方为另一方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是一种行为。

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者侧重于劳动行为的结果,即通过提供劳务完成的劳动结果,如承包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

除非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完全可以凭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和相应的条款。

至于劳务的提供和使用以及受益对象,内容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一职业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

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本合同为双务合同,非强制性合同。

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必须为提供劳务的一方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所以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大多数劳务合同都是非必要合同。

(5)规范性和普遍性。

契约常态是指法律规范是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事物或具体的人。

而是为人们提供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计划,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重复应用。

契约的普遍性意味着法律规范在国家权力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主体资格不同。

公司可以跟员工签劳务合同吗

公司可以跟员工签劳务合同吗

When you can't make a decision, let time help you decide.(页眉可删)公司可以跟员工签劳务合同吗导读:公司是可以跟员工签订劳务合同的,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

也就是签署了劳务合同的双方就达成了雇佣的关系,同时这个劳务合同也保障了双方的权益。

一、公司可以跟员工签劳务合同吗可以。

双方经过协商,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

劳务合同是作为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就有关提供和使用劳动力问题而订立的协议。

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民法典》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二、劳务合同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

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

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

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

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

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公司可否签订劳务合同

公司可否签订劳务合同

一、劳务合同的定义劳务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所达成的协议。

与劳动合同相比,劳务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劳动关系不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公司可以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1. 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将部分岗位的劳动者派遣到其他单位工作。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务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劳务派遣合同。

2. 短期用工对于一些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

例如,企业可以聘请兼职人员、临时工等,以应对工作高峰期或特殊需求。

3. 特殊工种对于一些特殊工种,如高空作业、井下作业等,由于工作环境特殊,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 试用期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

试用期结束后,如果双方愿意继续合作,可以转为劳动合同。

三、公司不能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1. 劳动关系稳定对于劳动关系稳定的企业,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

2. 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务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务合同中存在违法条款,该合同无效。

3. 限制劳动者权益劳务合同中不得限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限制劳动者加入工会、参与集体谈判等。

四、总结综上所述,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

但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明确劳务合同的内容,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理。

2. 确保合同中不限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公司可以签订劳务合同,但需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企业能同个人签订劳务合同

企业能同个人签订劳务合同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与个人之间的合作日益增多。

劳务合同作为企业招聘和运用人力资源的重要手段,其签订主体不再局限于企业内部员工,个人也可以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和实践分析两个方面探讨企业能否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

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由此可见,劳务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都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合同编中规定了各类合同的基本规则,劳务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也受到民法典的调整。

二、实践分析1. 劳务合同的特点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签订主体灵活。

劳务合同可以由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签订,而劳动合同则主要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签订。

(2)合同期限较短。

劳务合同期限一般较短,有利于企业根据业务需求调整人员配置。

(3)报酬方式多样。

劳务合同中,报酬可以按时间、任务、项目等多种方式支付。

2. 企业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的优势(1)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与劳动合同相比,劳务合同期限较短,有利于企业根据业务需求调整人员配置,降低用工成本。

(2)提高企业灵活性。

劳务合同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项目需求快速招聘和调整人员。

(3)规避用工风险。

劳务合同期限较短,企业在合同期满后可终止合同,降低用工风险。

3. 企业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的注意事项(1)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遵守法律法规。

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遵守《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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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篇一:个人与公司之间能否形成劳务关系劳动关系概念: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并不是所有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均由劳动法调整,有些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由其他法律调整。

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和劳动有着直接关系的,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基础和实质。

因此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主体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主的地位是平等的。

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

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

其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

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

这是它们相联系的一面。

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时常遇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存的情况,弄清两者的区别,对于做好劳动人事工作,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显得特别重要。

从整体上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一)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二)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

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

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

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

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一般来讲,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发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可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

法人与个人之间能否形成劳务关系?作者:薛芬发布时间:2013-04-01 14:34:20 【案情】2010年10月,原告徐平(化名)经人介绍,到某建筑公司工地伐树,每天100元报酬。

在伐树时,原告徐平不慎从十余米高的树上坠落地面,摔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出院后,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及案件诉讼费。

【分析】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此类案件我们通常按照雇员受害责任纠纷处理,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而《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对《民法通则》中特殊侵权行为及《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的部分条款作了重新规定和梳理,此类案由变更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适用也变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即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前者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后者则适用过错责任。

对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不符合“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前提条件,故不能认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也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但是,该法只规定了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形,而没有涉及法人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应如何处理,那么,是否可以推定除此之外的法人与个人之间只能形成劳动关系呢?笔者认为本案显然不是劳动关系。

首先,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不但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

而本案中,原告的工作具有很强的临时性、短期性和单一性,其主要负责伐树,并没有参与被告公司的业务,仅仅是为被告施工清理场地,原告伐一天树,被告向其支付100元报酬,当伐树的这一项工作结束,其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结束,并不存在人身关系,所以,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那么,本案应如何定性呢,笔者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活动,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

按照法律的溯及力,对《侵权责任法》中重新规定的问题,应当适用新法,对《侵权责任法》中没有涉及到的问题,因高法的司法解释并未废止,因此,还应当适用此解释。

可见,立法的本意对法人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仍适用无过错责任。

原告在提供劳务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应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确认。

以上拙见,仅供参考,依求抛砖引玉。

第1页共1页编辑:王辉文章出处:富县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杭州日报如何判断企业和员工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2012-12-30案件:2012年9月,某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被其聘请的兼职教师(以下简称a)诉上劳动仲裁委,要求与学校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原来,该学校是一所自考培训学校,专门招收高中毕业考不上大学的学生进行培训教学,然后统一参加自学考试。

他们的老师有一部分是学校专职员工,签订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另一部分是外面聘请的兼职教师,这部分人员很复杂:有高校的在职教师,有高校的在读研究生、博士生,也有高校退休教师、退休人员,还有没有正式工作但是又能胜任教师工作的人员等。

在本案中,a要求确认与学校有事实劳动关系,a 以前曾为某学校教师,后来由于某种原因不再继续本职工作,因此专门为各种培训学校从事兼职教师工作,a同时在多个学校从事兼职教师工作。

仲裁仲裁过程中,本律师提出a不是学校的正式员工,不接受学校的管理,没有正式的工资收入,其劳务报酬是以课时为计费单位,不上课时没有收入,同时不上课时a的时间也可以自由安排,因此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同时向仲裁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仲裁结果认定学校与a没有事实劳动关系。

辨析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企业用工形式呈现多样化,如果没有正式的合同约定,很难说清楚具体用工形式的法律性质。

本案中,由于学校与a没有具体签订合同,所以在一般情况下,a与学校都很难证明双方具体的关系,因此就要根据相应的证据来确认双方的关系了。

具体到本案当中,就涉及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法律区分问题。

具体来讲,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把握:1、劳务(雇佣)合同的形式一般来讲,以下几种个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可确认为劳务关系:如家庭帮工、农村帮工,又如单位请人临时搬运货物、看门、扫地等,还有承包人雇工形式,主要是在农村及乡镇建筑工程中,承包人(自然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由该承包人招聘雇工从事该劳务作业;另外还有其他一些个人之间的雇工。

2、在用工主体为单位的情形下,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就比较难以区分了,要区分得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用工者有无接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和领导。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所有规章制度,包括接受单位及单位领导的指挥、领导与安排,按照单位的规定上下班、作息时间,单位领导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员工劳动岗位和内容,员工接受用人单位奖励惩罚措施,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劳务(雇佣)合同中,受雇者只要按照双方约定要求完成双方约定的工作,工作的质量、时间等都是特别约定的,跟一般的工作时间、工作要求有比较大的区别。

在约定以外的时间,受雇者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时间,同时也可以自由从事其他活动,一般不用遵守用工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只是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就行,受雇者一般可以在一家或者几家单位上班。

(2)工资性质的收入。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般在劳动期内有长期稳定的收入,而且该收入是稳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资、福利等待遇,其待遇不仅与其工作业绩有关,而且一般与企业的效益挂钩,劳动者在经济上完全依附于用工单位,用工单位要解聘劳动者,需要提前通知。

劳务(雇佣)合同中,用人单位不必为受雇者提供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所给的报酬只是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对价,与企业的效益无关,只与受雇者提供的劳务的数量和质量有关。

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情况和受雇者签订合同,如果要解聘受雇者,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该劳务(雇佣)合同没有到期,单位只需承担违约责任。

(3)其他参考因素。

一般来说,如具备工作时间短且为临时性工作、工作场所不固定、按工作次数即提供劳务次数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没有一般的管理指挥监督权、所提供的劳务可替代性强等因素可以作为区别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依据。

但是,不能反过来推断,具备工作时间长期、工作场所固定、非按劳务次数支付报酬、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指挥监督权、所提供的劳务可替代性弱等因素就是劳动关系,因为衡量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主要还是从是否接受管理、指挥、领导及工资等实质因素考虑,而以上所述的工作时间长短等只是参考因素。

篇二:劳务合同的签订与争议劳务合同的签订与争议一、专题界定这一专题主要从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相区别的角度,说明了劳务关系的特点,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针对企业规避责任建立劳务合同时,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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