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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和所装货物监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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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和所装货物监管办法[失效]发文单位:海关总署发布日期:1983-8-31执行日期:1984-1-1生效日期:2004-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进、出口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发展,加强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和所装货物及物品(以下简称集装箱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装运进、出口货物的集装箱,应有加封装置,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第三条承载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向海关申报,并在交验的进、出口载货清单(舱单)或者装载清单、交接单、运单上,列明所载集装箱件数、箱号、尺码、货物的品名、数(重)量、收发货人、提单或者装货单号等有关内容,并附交每个集装箱的装货清单。

第四条未办海关手续的进口集装箱货物和已办海关手续的出口集装箱货物,应存放在经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

保管集装箱货物的单位,应负责保护集装箱封志的完整,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开启封志、装入或者取出货物,不得将集装箱货物移离海关监管的仓库场所。

第二章对集装箱货物的监管第五条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在进、出境地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规定递交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申报单证和其他有关单证。

如果要求在到达地或者起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时,须报经进境地或者起运地海关同意,并按“海关监管货物”办理手续。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有关集装箱施加海关封志。

第六条海关对集装箱货物进行查验时,收发货人、集装箱经理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且按照海关要求负责开箱、拆包、搬运等事项。

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经海关放行后方准提取、装运或者继续发运。

经海关放行的进、出口集装箱货物,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查,或者调阅有关交接、验收等单证和帐册。

第七条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因故要求海关派员到非设关地点或者海关监管区域以外办理验放手续时,应报请进境地或者就近地海关核准(对进口集装箱货物,就近地海关核准后,应将核准情况通知进境地海关),并按规定交纳规费,免费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安排住宿。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精选全文完整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于2022年9月21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未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等标准确定为危险货物的,按照本规定办理运输。

第三条禁止运输下列物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二)危险性质不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三)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物品;(四)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为运输安全责任主体,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等规定,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本规定所称运输单位,包括铁路运输企业、托运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等。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六条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

包装、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运输监督管理(正式)

包装、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运输监督管理(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包装、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运输监督管理(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4917-42 包装、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运输监督管理(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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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种货品所具有的主要危害特性,国际上普遍将危险货物分为九大类,即:爆品(第1类),气体(第2类,包括易燃、有毒、压缩气体),易燃液体(第3类),易燃固体和遇湿放出可燃气体的物品(第4类),氧化剂(第5类)、毒性和感染性物品(第6类),放射性物品(第7类)、腐蚀品(第8类),和杂类危险货物(第9类),按其特性列入上述八类,但需按危险货物运输的物品)。

由于每类中的各个物品的主要危害特征相似,所以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对每类危险货物都有相应的规定。

总起来说,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对每一危险货物应使用能代表其正确化学构成的“正确学名”。

托运人应提供、承运人须了解运输的危险货物的主要理化特性和存在的危害特性,以及船舶运输、装卸作业的注意事项、安全措施,人员防护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2)危险货物要有适合于水上运输的包装。

根据需要采用外层包装、内部包装和衬垫材料,防止由于储运过程中因气候、温度、湿度、动态影响和堆压等因素而造成包装损坏的货物外逸。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的目的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遏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制定该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铁路系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运输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运输设施要求第三条运输设施标识危险货物运输设施必须标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危险货物标志。

第四条运输设施配备危险货物运输车、箱、装置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运输安全。

第三章运输管理要求第五条运输设备检验对运输设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部门的规定定期检验,并制定完善的检验制度、过程和标准。

第六条运输容器管理危险货物运输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经铁路部门审查、验收才能投入使用。

第四章运输操作要求第七条装卸作业危险货物装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必须配有专职作业人员。

第八条管理台账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GPS定位、视频监控、报警联动等运输管理服务台账,保障货物运输安全。

第五章风险防范要求第九条应急处置预案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交通管理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交通管理,确保货物运输安全。

第六章监管措施第十一条监督检查铁路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

第十二条违规处罚对违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罚,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解释铁路部门有权对本规定解释,并进行相关调整。

第十四条生效时间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已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据旧的规定进行处罚,新旧规定存在冲突的,以新规定为准。

本规定属于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认真遵守。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运输企业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运输车辆;(二)有符合规定的运输从业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规定的运输设施、设备。

第六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运输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章运输车辆及设备管理第八条运输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输车辆,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九条运输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卫星定位装置,实时监控车辆运行状况,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第十条运输企业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装卸设备,确保货物装卸安全。

第四章运输安全管理第十一条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运输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是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标准,旨在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以保护人员、财产和环境的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1. 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规则(IMDG规则):IMDG规则是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用于规范海上运输危险货物的国际标准。

规则涵盖了货物分类、标识、包装、装卸、运输和文件要求等方面。

2. 国际航空危险货物规则(IATA规则):IATA规则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制定的,用于规范航空运输危险货物的国际标准。

规则包括了航空公司和货代的责任、包装、标识、文件要求等内容。

3. 国内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国内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是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用于规范国内危险货物运输的法规和标准。

规定包括了货物分类、包装、标识、车辆要求、司机要求等内容。

4. 《危险货物包装规范》(UN标准):UN标准是联合国制定的用于规范危险货物包装的国际标准。

标准包括了包装材料、包装方法、标号和标签等要求。

5. 《危险品安全数据表》(MSDS):MSDS是危险货物供应商提供给用户的一份安全数据表,内容包括了货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健康和环境影响、使用注意事项等信息。

这些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在运输、储存和使用危险货物时遵守安全标准,减少事故的发生,并最大限度地保护人员、财产和环境的安全。

同时,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导致法律责任和罚款。

包装、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运输监督管理

包装、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运输监督管理

包装、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运输监督管理目前,随着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对商品品质和安全要求的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监督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特别是对于包装和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运输监管,需要进行更加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以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

包装危险货物是指通过外包装和内包装限制和保护危险货物,并防止货物泄漏和污染的危险货物。

在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国际、国家和地方法规,并按照规定的运输标准进行包装和标记。

同时,包装危险货物的运输需使用专门的车辆和设备,并严格控制危险货物的数量和容量,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固体散装危险货物是指在运输过程中不存在所谓的外包装或内包装,例如液态或气态化学品、粉末、颗粒等物质。

因为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运输过程中易泄漏、易爆炸、易燃等的特点,运输监督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在运输固体散装危险货物方面,需要与包装危险货物一样严格遵守相应的法规和运输标准,确保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没有泄漏、爆炸、着火等危险情况的发生。

要进行包装和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运输监督管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危险货物运输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制定运输规范、运输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方案等。

制度应根据货物种类、运输距离等情况,针对性地进行制定,确保人员操作规范、货物运输安全。

2. 配备专业人员:危险货物运输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和技能,需拥有专门的人员从事监督和管理工作。

需要招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以确保运输工作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3. 规范技术标准: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设备、货物包装等进行检验和监督,确保其符合标准,并安全运输危险货物。

4. 加强协调与合作:危险货物运输涉及到多方面的合作与协调,包括货主、运输公司、装卸货站、承运人等。

需要对涉及到的方面都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协调各方面的工作,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包装和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运输监督管理需要通过法规、制度、人员、技术、协作等方面来进行管理,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中毒、腐蚀、放射性灾害等安全事故或危害人体、动植物、财产及环境的物质。

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防止危险货物安全事故的发生,各国政府都出台了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本文主要介绍中国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包括基本概念、管理机构、运输许可证、运输人员资格、运输方式、装卸要求、事故应急等方面。

一、危险货物基本概念危险货物是指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中毒、腐蚀、放射性灾害等安全事故或危害人体、动植物、财产及环境的物质。

中国的危险货物分为9类,分别是:(1)爆炸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7)腐蚀品(8)放射性物质(9)其它危险物品二、危险货物管理机构中国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为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其他相关管理机构包括公安机关、海关、边防检查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

三、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是危险货物企业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必须取得的凭证。

企业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书,在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许可证。

企业应定期进行许可证年检,确保许可证的有效性。

四、危险货物运输人员资格危险货物运输人员需要具备相关技术知识和职业素质,并通过相应的培训和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运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程序,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五、危险货物运输方式危险货物运输方式包括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水路运输等。

危险货物运输需要根据货物性质、运输距离、交通条件等特点进行合理选择,确保运输安全和经济性。

六、危险货物装卸要求危险货物的装卸需要特别注意安全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危险品必须按照规定包装,并做好防护措施。

装卸过程中需保持通讯联系,严格遵守操作程序,确保装卸作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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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印刷我国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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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
法规名称: 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 航运、港监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发布日期: 1986-11-18
法规内容: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保障船舶、港口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便利运输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为海上运输目的使用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装箱、装卸、承运等有关单位、船舶及有关人员。

第三条用于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必须符合国际海事组织<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的要求,并经有磁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第四条危险货物装箱前,装箱单位应事先对集装箱和等运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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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认真进行检查,使其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第12节12.3.4和12.3.6款的要求。

第五条不相容的货物不得同箱装运。

集装箱内货物的装载符合<国际危规>第12节12.3.1和12.3.2款以及各类引言中相应的要求。

第六条装入箱内的危险货物及集装箱外表应按<国际危规>第7节和第8节的要求加以标记和张贴标志和标志牌。

集装箱处表不得留有其它无关的危险货物标志。

第七条装箱完毕经对装箱情况检查合格后,负责装箱的单位应签具符合<国际危规>第12节12.3.7款要求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现场装箱检查员应在证明书上签字。

<集装箱装箱证明书>应呈交港务监督查验。

港务监督认为必要时,将要求托运人呈验其它有关单证。

第八条装箱单位应事先向装箱人员提出保障集装箱安全运输的装箱要求;并指定现场检查员,负责检查装箱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装箱单位应事先将现场检查员名单报送就近港务监督。

港务监督对现场检查员进行必要的考核,确认其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资格。

第十条有关承运单位、船舶和港口作业部门应对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进行查验,凡发现箱体或其部件不破损、污染、撒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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渗漏现象的,不得承运或装船。

第十一条装运过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在未彻底清洗或消除危害之前,仍应按原所载危险货物的要求运输。

第十二条在港区内进行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箱、拆箱作业须征港务监督同意。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在船上的积载与隔离,按<国际危规>第12.5和12.6条以及各类引言中相应的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港务监督认为必要时,将对拟装船的集装箱进行抽样开箱监督检查。

当发现集装箱或箱内装载不符合安全要求时,港务监督将根据当事方所负之责任,责成装箱单位或托、承运人采取必要的安全处理措施,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对违犯本规定的单位或船舶,港务监督视情节分别或同时给予警告或处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章人员将视情节分别或同时给予警告、吊销证书或处人民币五十元以下罚款等处分。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
前言
缔约各国,认识到在集装箱的装卸、堆放和运输过程中,高度保障人身安全的需要。

注意到便利集装箱国际运输的必要性。

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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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方面,制定国际共同的安全要求是有益的。

认为,为达到以上目的最好是缔结一个公约。

决定正式提出有关集装箱结构上的要求,以保证在正常营运中集装箱的装卸、堆码和运输的安全。

为此目的,达成如下协议: 第I条本公约的一般义务
各缔约国保证实施本公约及其附件的规定,该附件应为本公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II条定义
在本公约内,除另有明确规定者外:
1.”集装箱”是指一种运输设备:
(a)具有耐久性,因而其相应的强度足能适合于重复使用;
(b)经专门设计,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而无需中途重装;
(c)为了系固和(或)便于装卸,设有角配件;
(d)四个外底角所围蔽的面积应为下列二者之一:
(i)至少为14平方米(150ft平方),或
(ii)如装有顶角配件,则至少为7平方米(75ft平方);
”集装箱”一词既不包括车辆,也不包括包装;可是,集装箱在底盘车上运输时,则连同底盘车包括在内。

2.”角配件”是指为了装卸、堆码和(或)系固目的而在集装箱顶部和(或)底部上安装的一种表面有孔的支撑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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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管机关”是指有权批准集装箱的缔约国政府。

4.”获得批准”是指被主管机关批准。

5.”批准”是指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即某种定型设计或某个集装箱在本公约条款范围内是安全的。

6.”国际运输”是指位于两个国家领土上的起运地和目的地之间的运输。

而本公约至少适用其中一国。

两国间运输业务的一部分在一个适用本公约的国家领土内进行时,本公约也应适用。

7.”货物”是指物品、器皿、商品和用集装箱装运的各种物件。

8.”新集装箱”是指在本公约生效时或生效后开始制造的集装箱。

9.”现有集装箱”是指不属于新集装箱的集装箱。

10.”箱主”是指各缔约国国家法律规定的所有人或承租人或受托人,如双方有协议,该承租人或受托人将承担对集装箱的维修和检验的责任。

11.”集装箱的定型设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定型设计。

12.”定型系列集装箱”是指按照批准的定型设计制造的任何集装箱。

13.”样箱”是指按定型设计系列制成或准备制造的具有代表性的集装箱。

14.”最大营运总重量或额定重量”或”R”是指集装箱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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