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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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电子工业管理【发文字号】鄂经信规[2013]29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9.06【实施日期】2013.09.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经信规〔2013〕29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为鼓励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加快我省工业设计发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工信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决定组织开展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

现将《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和程序,组织做好我省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管理工作。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9月6日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和工业结构调整,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发展水平居全省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贵州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贵州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贵州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贵州工业设计发展的实施意见》(黔经信产业〔2013〕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贵州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设计水平在省内领先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和贵安新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省属企业和中央在黔企业可自行组织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6月30日。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2017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17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提升工业设计发展水平,促进工业经济创新转型升级,根据工信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及《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产业〔2014〕184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含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企业,下同)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含软硬件)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包装及用户体验和流程设计等进行整合优化的设计创新活动。

第三条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发展水平居行业领先或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五条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考核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各县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工业设计给企业带来明显的量质提升和竞争优势。

(二)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1年以上,有较好的软硬件配套设施,办公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三)重视工业设计中心工作,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经费保障。

(四)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五)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带头人,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等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工业设计中心建设,提升我省工业设计创新力,推动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综合运用现代设计理念和知识,对工业产品功能、结构、形态、包装等整合优化,或是对产业发展进行设计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认定,具有较强的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和鲜明的发展特色,水平领先、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业绩显着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或工业设计基地。

第四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省经信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经信委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中央驻粤单位和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经信委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具体办法和程序参照各地级以上市执行。

第六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七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设计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占企业研发投入总经费的比例不低于30%,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1%。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全省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20•【字号】甘工信发[2014]146号•【施行日期】201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工信发〔2014〕146号)各市、州工信委,各有关企业:为推动我省工业设计中心建设,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根据工信部《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的相关要求,省工信委决定开展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

现将《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和程序,组织好本市州和省属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工作。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4年3月20日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规定,结合甘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设计水平领先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工信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2016年重庆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2016年重庆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中央在渝及市直、市属企业可自行组织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条重庆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4月30日。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从业人员3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含省市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
第十三条重庆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符合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标准的,由市经济信息委择优向工信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十四条重庆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将在市经济信息委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市经济信息委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自认定年份起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重庆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报区县主管部门。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在复核当年的4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市经济信息委。中央在渝及市直、市属企业可按上述要求将复核材料直接报送市经济信息委。

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
主要评价指标
表1表2说明:
1.表1和表2分别适用于“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类型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复核评价。

2.开展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复核时,根据评价指标制定评分细则。

3.所称设计费用指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用于工业设计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等的人工费用;与工业设计相关的市场咨询、样品试制、检验检测等直接投入费用;工业设计相关的设备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其它与工业设计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产品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设计目的开展的研发活动、学习培训、交流展示等产业费用。

4.所称设计相关领域专业指艺术学设计学类相关专业、工学机械类工业设计专业、交叉学科设计学相关专业及能够支撑工业设计中心从事设计领域的各类应用型工科、理科专业。

5.所称国家级工业设计奖项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开展的工业设计评奖工作;省部级工业设计奖项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组织开展的设计类评奖工作。

6.所称知识产权包括获得授权的专利(含外观、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和经登记的版权(含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设计造型图像等)。

7.所称设计标准指工业设计、产品设计直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

8.所称工业设计重要活动包括:党和国家重要活动中工业设计类子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组织开展的工业设计会议、评奖、设计周、设计对接等活动。

9.所称国家或省部级示范认定包括:国家级、自治区制造示范企业;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示范产业链“链主”企业及获得自治区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示范企业。

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湖州市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企业设计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业设计发展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和评价。

第三条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为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湖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较强的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和较高的设计水平;(三)拥有专业设计团队,设计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四)上一年度工业设计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的比例不低于10%;(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计成果,且设计成果已转化为产品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程序包括:(一)企业自评,提交认定申请;(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评审;(三)评审结果公示;(四)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颁发“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证书。

第六条企业在申请认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工业设计团队情况介绍;(四)上一年度工业设计投入和产出的相关证明材料;(五)自主知识产权的设计成果证明材料。

第四章管理和评价第七条被认定为湖州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应定期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告设计创新活动和成果。

第八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对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定期评价,评价内容包括设计创新能力、设计成果转化、经济效益等。

第九条对于评价结果优秀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政策相抵触,以上级政策为准。

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申报

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申报(总1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附件5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认定申报要求一、申报范围在蚌埠市内注册成立的企业内部设立的工业设计部门,在蚌埠市内注册成立的从事工业设计的企业,以及蚌埠市内设立工业设计相关专业的高校。

二、申报条件按照《蚌埠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蚌埠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名称(盖章):工业设计中心名称:所属县(区):所属行业: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消费品□填报日期:年月日蚌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填表须知1.填写本申请表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申请表需用黑色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

3.本申请表所有填报项目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所填事项中涉及批准、获奖、知识产权及地方政府制定政策、规划等事项,需附相关佐证材料。

企业声明1.本企业自愿向市经信委提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

2.本企业自愿遵守市经信委《蚌埠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

3. 本企业自愿提供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审查、管理、监督所需的数据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

4.本企业所提供的申请表内容和附件材料均属实,若出现问题,愿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年月日一、申报企业情况(一)申报企业情况(二)二、工业设计中心情况(一)工业设计中心情况(二)工业设计中心情况(三)工业设计中心情况(四)注:本表由工业设计团队带头人及2-3位主要成员填写蚌埠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工业设计企业)工业设计企业名称(盖章):所属县(区):主要服务领域:填报日期:年月日蚌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填表须知1.填写本申请表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申请表需用黑色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

3.本申请表所有填报项目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所填事项中涉及批准、获奖、知识产权及地方政府制定政策、规划等事项,需附相关佐证材料。

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试 行) 第

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发展水平居全省各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经信委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省本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或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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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企业设计创新能力,提升工业设计水平,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生产〔2015 〕368 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韶委字〔2020 〕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工业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或对产业发展进行设计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认定,具有较强的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和鲜明的发展特色,水平领先、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业绩显著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或院校工业设计中心。

第四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遵循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市工信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新区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市工信局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第六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七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本市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设计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工业设计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 万元,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0.5% 。

(四)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全市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应用“互联网+ ”模式程度比较高,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六)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七)工业设计中心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0 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

(八)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

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版权等5 项以上或获得市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3 项以上。

(九)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八条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应用“互联网+ ” 模式程度比较高,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四)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物,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

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0 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

(五)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全市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

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 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

(六)工业设计企业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版权等8 项以上或获得市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3 项以上(七)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九条院校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领域有较强人才优势。

(三)开设设计类专业两年以上或成立工业设计中心,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专职人员,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应用“互联网+ ”模式程度比较高,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培训专业人才的能力(四)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全市行业领先水平,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领军人才,以及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工业设计人才队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

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5 人以上,其中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

(七)工业设计成果显著,在全市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主要设计成果实现了产业化,市场认同度较高,为制造企业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具有很好的社会价值。

(八)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版权等8 项以上或获得市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3 项以上。

(九)近两年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公开发布工业设计领域研究论文3 篇以上。

(九)两年内与科研院所、行业协会、设计机构、企业等建立合作关系并进行过工业设计相关产学研项目合作。

(十)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十条符合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设计企业/ 机构、院校可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市、区)、新区工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省直级及以上驻韶单位可直接向市工信局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附件1);(二)近两年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以及后三年发展目标和建设规划情况;(三)其他申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材料清单及证明材料(附件2 )。

第十一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采取材料评审与现场考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程序:(一)申请。

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按申报材料清单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或新区提出申请。

(二)推荐。

县(市、区)工信部门或新区对申报单位进行推荐,并书面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市工信局。

(三)评审。

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含现场考察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公示。

市工信局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认定名单,并在市工信局网站进行5 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布。

公示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布认定名单,并授予“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第四章动态管理第十二条市工信局对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复核一次。

第十三条复核程序如下:(一)自查。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复核通知的要求,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并撰写有关复核材料,报送至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或新区。

(二)审核。

由各县(市、区)工信部门或新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填写评价意见后,报送市工信局。

(三)复核。

市工信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并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三)所在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四)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的;(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因第十四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所在县(市、区)、新区工信部门报市工信局。

第十七条市工信局将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韶委字〔2020 〕2 号)等政策,支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 年月日起施行,暂定试行五年。

附件:1. 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2.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材料清单及证明材料附件1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版)企业名称(盖章):工业设计中心名称:所属县(市、区)工信部门(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填表须知1.填写本申请表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申请表需用黑色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3.本申请表所有填报项目页面或表格不足时,可另附页面或增加表格。

4.所填事项中涉及批准、获奖、知识产权及地方政府制定政策、规划等事项,需附相关佐证材料。

企业声明1.本企业自愿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

2.本企业自愿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3.本企业自愿提供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审查、管理、监督所需的数据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

4.本企业所提供的申请表内容和附件材料均属实,若出现问题,愿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年月、申报企业情况(一)单位:万元、万美元、个、%申报企业情况(二)单位:万元、平方米、个、%单位:万元、%中心运营等有关情况中心组织体系、运营模式、产学研合作及专业人员培训等情况,以及开展工业设计宣传推广、提供公共服务的相关情况。

中心今后两年目标与规划情况中心今后两年组织体系建设、运营模式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措施,预计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

工业设计中心情况(四)工业设计团队带头人及主要成员情况从事工业设计领域的主要工作经历和取得的成绩工作经历及成绩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工业设计企业版)工业设计企业名称(盖章):所属县(市、区)工信部门(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填表须知1.填写本申请表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本申请表需用黑色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3.本申请表所有填报项目页面或表格不足时,可另附页面或增加表格。

4.所填事项中涉及批准、获奖、知识产权及地方政府制定政策、规划等事项,需附相关佐证材料。

企业声明1.本企业自愿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

2.本企业自愿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3.本企业自愿提供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审查、管理、监督所需的数据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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