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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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制度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制度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制度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是一种专业化、规范化和集中化的设计管理机构,它在企业中起着重要的创新和设计开发的作用。

为了提高工业设计中心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下面将就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组织机构设置: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该设立一个专门的管理部门,以负责设计中心的全面管理工作。

这个部门由主管领导、设计总监、人力资源经理、运营经理和技术支持团队共同组成。

设计总监负责中心的设计策划和项目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经理负责中心的人员招聘和培训工作,运营经理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营和项目协调工作,技术支持团队负责中心的技术研发和支持工作。

二、设计项目管理:设计项目是工业设计中心的核心工作,为了提高项目的管理效率,设计中心应该制定一套完善的设计项目管理制度。

具体包括项目的启动、策划、执行和验收等各个环节。

项目的启动应该明确定义项目的目标和需求,制定相应的时间计划和预算。

项目的策划要进行市场调研和技术分析,明确项目的设计方向和创新要求。

项目的执行要进行项目组的组建和任务分配,进行具体的创意设计和工程设计。

项目的验收要对设计成果进行评估和确认,确保设计符合要求并可以投入生产。

三、人员招聘和培训:设计中心的人员招聘和培训是保证工作效率和质量的重要环节。

设计中心应该根据项目需求,建立一个规范的人员招聘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根据岗位要求进行人员的选拔和面试。

同时,设计中心还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培训制度,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和项目培训,提高员工的设计能力和专业素养,不断提升团队整体水平。

四、知识管理和共享:知识管理是设计中心的重要内容,它包括知识的收集、存储、传播和应用。

设计中心应该建立一个知识管理系统,对项目过程中的各种设计和技术知识进行整理和归档,建立知识库和专业库。

同时,设计中心还应该鼓励员工之间的知识共享和交流,组织定期的设计讲座和研讨会,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创新能力。

中国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中国工业设计协会

中国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中国工业设计协会

附件1中国工业设计示范基地评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在工业设计创新方面做出积极努力和突出成绩的工业设计园区、企业、设计机构和院校的先进经验,树立全国性典型和示范,引导我国工业设计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更好的服务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国家战略,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中国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的评定工作,为规范有序地开展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工业设计协会负责中国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对获得认定的示范基地在申报国家级专项、信息服务、人才培训、宣传推广、合作共建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条示范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示范基地每两年认定一次,对已认定的示范基地每年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参评对象按以下四类划分:(一) 以设计创新为主题的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二)设有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三)工业设计机构;(四)设有工业设计或产品设计专业的院校。

第六条申报示范基地的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境内依法注册,规范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具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财务收支状况良好,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二)定位清晰、特色鲜明,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良好的可持续发展前景,在服务平台建设、创新资源集聚、运营发展模式等方面有突出成果并具有行业示范价值和效应。

(三)致力于推动设计创新,服务于经济发展,为专业设计机构、中小企业及大型品牌公司提供平台性推进和服务,具有健全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效果突出,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入驻设计机构和相关企业的好评。

(四)注重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有专业完善的管理运营团队,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报示范基地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境内依法注册,规范运营五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较强的研发设计创新能力、优秀的企业管理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品牌优势和竞争优势。

工业设计中心管理运营模式

工业设计中心管理运营模式

工业设计中心管理运营模式概述工业设计中心是一个专门负责机械、产品设计和研发的部门,通过创新和优化设计的方式,提升产品的竞争力。

在工业设计中心的管理运营模式中,包括人员组织架构、项目管理、设计流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人员组织架构在工业设计中心的管理运营模式中,合理的人员组织架构是至关重要的。

一般来说,工业设计中心的人员组织架构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的职位:1.设计总监:负责工业设计中心的整体管理和决策,监督和指导项目的开展,同时也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合作。

2.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包括项目的计划、进度控制、资源调配等工作。

3.设计师:负责具体的设计工作,根据项目需求进行产品的外观和结构设计。

4.工程师:负责产品的工程设计和技术支持,与设计师密切合作,确保设计的可行性和可制造性。

5.市场调研员:负责对市场进行调研和分析,为设计提供市场需求信息,帮助设计师准确把握产品定位。

以上职位之间的协作与衔接关系密切,共同推动工业设计中心高效运营。

项目管理在工业设计中心的管理运营模式中,项目管理是重中之重。

一个良好的项目管理可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设计效率和质量。

通常,工业设计中心的项目管理包括以下几个关键阶段:1.项目准备阶段:包括项目目标的确定,项目计划的制定,资源的调配等。

2.概念设计阶段:在此阶段,设计团队进行创意概念的构思和设计,并进行原始的产品原型制作。

3.详细设计阶段:在此阶段,设计团队将概念设计完善为可行的产品设计方案,包括产品的外观、结构、工艺等方面。

4.工程设计阶段:在此阶段,设计团队与工程师共同合作,对产品进行工程设计和技术支持,确保设计的可行性和可制造性。

5.样品制作和测试阶段:在此阶段,根据设计完成的方案,制作产品样品,并进行各项测试和验证。

6.批量生产阶段:在此阶段,将样品进行批量生产,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并进行售后服务和追踪。

以上阶段中,项目经理负责项目计划和资源协调,以确保项目按时交付。

工业设计中心运营管理制度

工业设计中心运营管理制度

工业设计中心运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设计中心的运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设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业设计中心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设计师、工程师等。

第三条工业设计中心运营管理制度是工业设计中心管理人员对中心运营管理的规范和要求,是中心员工履行工作职责的依据。

第四条工业设计中心运营管理制度应当与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内部规定相一致,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工业设计中心的组织架构应当合理,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工作的高效运转。

第六条工业设计中心应当设立总经理办公室、产品设计部、工程部、市场部等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总经理为中心的最高管理人员,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工业设计中心的工作。

第八条产品设计部负责新产品的形象、结构和功能设计,确保产品符合市场需求和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

第九条工程部负责产品的工程化设计和生产工艺的研究,协助产品设计部进行技术方案的确定和工艺的优化。

第十条市场部负责市场调研、产品定位、营销策略的制定和执行,确保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十一条工业设计中心的每个岗位都应明确具体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总经理应当全面领导和管理中心的工作,制定中心的发展战略和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产品设计部应当负责产品的整体设计工作,包括产品外观设计、结构设计、功能设计等。

第十四条工程部应当负责产品的工程化设计和生产工艺的研究工作,确保产品具有良好的生产可行性。

第十五条市场部应当负责产品的市场调研工作,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制定产品的定位和营销策略。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六条工业设计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和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产品设计部应当遵循设计流程,包括需求分析、方案设计、原理验证、工程设计、样品制作等环节。

第十八条工程部应当遵循工程设计流程,包括方案研究、模拟分析、工艺优化、样品试制等环节。

国家认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认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国家认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规定,为了进一步引导工业企业设计创新,推动制造业升级,增强我国工业国际竞争力,提升工业设计发展水平,规范和引导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工业企业中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工业设计对实现产品升级、促进市场开拓、加强品牌建设、提高经济效益等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国家予以认定,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工业设计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工业设计创新投入,促进国家认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考核和管理工作,并对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申请,并负责示范区的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工业企业申请国家认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以工业产品设计制造为主要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

(二)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注重发挥工业设计优势,工业设计在改善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品附加值方面成效显著,在本领域设计创新方面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丰富的工业设计成果转化业绩和经验;工业设计流程完整,创新绩效显著。

(五)企业重视工业设计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业设计创新意识,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六)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内部机制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高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且成效显著,理念先进,管理科学、运行良好。

国家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国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中央管理的企业可自行组织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将逐步过渡到从已认定为省(区、市)级的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确定。

第五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4月30日。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相关政策,提高我国工业设计水平,促进创新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并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的机构。

第三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适用于凡申请或变更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机构。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能够有效开展工业设计相关工作;(二)具有一定的专业队伍,在工业设计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实力;(三)拥有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手段,能够进行高质量的工业设计活动;(四)拥有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创造力和影响力的设计作品或项目;(五)愿意承担推广工业设计应用、培养人才等相关责任。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申请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机构应填写《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应材料。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申请机构的基本情况介绍及相关证明材料;(二)申请机构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专业队伍等相关资料;(三)申请机构的设备和技术手段的介绍及相关资料;(四)申请机构的设计作品或项目的介绍及相关资料;(五)申请机构的推广工作、人才培养和责任履行情况的介绍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申请提交后,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评审专家组织形成评审报告。

第七条评审结果包括不合格、合格和优秀三种。

不合格的机构需重新整改后方可再次申请认定;合格的机构经领导批准后,颁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证书;优秀的机构除颁发认定证书外,还可以获得额外的奖励和支持。

第四章相关义务第八条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机构应积极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推广工业设计应用,提高我国产品的设计水平;(三)组织开展设计培训和人才交流,提升设计人才的综合素质;(四)开展研究活动,推动工业设计的创新发展;(五)按规定提交相关报告和统计数据,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规章制度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规章制度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提高企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设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第三条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当设立独立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当聘请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负责人,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当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

第七条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注重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当加强与其他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共享资源,提高创新能力。

第三章研发与创新第九条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当加大研发投入,保证研发经费的充足性。

第十条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当积极开展工业设计研究、开发和试验,提高设计水平和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当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员工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和著作权等。

第十二条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成果转化机制,促进设计成果的产业化应用。

第四章人才培养与交流第十三条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当加强人才培养,开展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和人才交流等活动。

第十四条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当鼓励员工参加专业培训、学术会议和行业交流等活动,提高专业素养。

第十五条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当加强与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合作,建立产学研一体化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五章考核与评价第十六条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中心的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十七条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应当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优秀员工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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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国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
织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中央管理的企业可自行组织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将逐步过渡到从已认定为省(区、市)级的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确定。

第五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4月30日。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
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从业人员5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20项以上。

(八)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

工业设计从业人员7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

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五)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企业通过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
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管理的企业可按上述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授予“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已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

接受复核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报省级主管部门。

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在复核当年的4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管理的企业可按上述要求将复核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以公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国家认定。

第十六条因第十四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并暂停所在省级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申报工作;通过中央管理的企业申报的,暂停该中央企业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省级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调整和撤销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等手段,支持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地省级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
本办法组织开展省(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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