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所得税改由属地征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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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2002年我部制定并颁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5号)。

该办法执行一年来,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经征求各地意见,我们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度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年初分配系数进行划解,有关调库等事宜,年终结算时统一处理。

附件: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五日附件: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根据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在不同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设有分支机构(包括成员企业,下同)的中央企业及地方金融企业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所得税地区间分配的具体企业名单由财政部确定。

京国税发【2009】92号文

京国税发【2009】92号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 字体大小:大中小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适用计税毛利率问题(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计税毛利率按3%确定。

(二)自200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以外的其他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按15%确定,2008年度仍按20%确定。

二、关于计算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处理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有关规定和《通知》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凡已进行会计处理,计提折旧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4.18•【字号】京地税地[2008]9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92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管理工作,完善清算管理程序和要求,提高清算质量和效率,现将新修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依法行政,确保国家足额入库的重要保证。

各局在强化土地增值税税款预征工作的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精神,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为了更好地开展清算工作,各局应依照《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实际情况,完善本局清算工作的具体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确保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对新《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受理的清算项目,可不要求纳税人修改鉴证报告。

四、从2008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应按照新《管理办法》进行审核批复。

附件:1.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略)2.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略)3.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略)4.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略)5.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略)6.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略)7.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止核准通知书(略)8.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略)9.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略)10.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准通知书(略)11.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核定通知书(略)12.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流程表(略)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八年四月十八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2.21•【文号】国税发[1997]27号•【施行日期】1997.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1997年2月21日国税发[199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转发给你们(附件1),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附件2,3),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管理体系的需要,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收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办发(1997)1号文件精神,提高广大税务干部投身改革的自觉性,调动其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请示汇报征管改革的进展情况,解决改革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税务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要精心组织和指导税收征管改革;要成立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改革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当前,尤其要结合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完善本地区税收征管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宣传征管改革,优化改革环境。

各地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税收征管改革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同时,要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改革成果,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使纳税人自觉地支持改革,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外经管证变为事项报告 简评税总发[2017]103号文

外经管证变为事项报告 简评税总发[2017]103号文

外经管证变为事项报告简评税总发[2017]103号文税务总局出台税总发【2017】103号文,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并且不再使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而是填报跨区经营事项的两张表。

从表述看,虽然只是更名,但实际上,纳税人与国税局之间,法律关系有所变化。

简单说,以前是开《证明》,所以需要向税务提供业务证据,比如建筑合同、情况说明等。

现在是填报,就是填写和申报,不需要税务机关判断其内容,也不需要得到税务机关的批准和同意,只要《表》的填写符合形式要求,就完成了这一遵从义务。

此变革是遵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其目的是: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纳税人跨区经营,向机构地国税机关填报一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经营结束时,再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填报一份《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即可。

此两表不向地税填报。

外经管证及其管理,是《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一项管理制度,其核心是:纳税人异地经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然后,由纳税人拿至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以证明自己是一个异地经营的纳税人,并且证明主管税务机关知道自己在异地经营,而不应在当地另行独立进行税务登记。

按税总发【2017】103号文的变革,纳税人准备异地经营时,需要向机构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报告内容包括:基本信息、经营地地点、合同、合同期限等。

税务机关会为此跨区涉税事项编一个号码,并按合同期限制定跨区域事项管理r的期限,然后由机构地国税直接传给经营地国税。

对纳税人而言,此行为是一个申报行为,税务机关不能对其外出经营内容进行审核,也就是说,不需要纳税人提供额外的合同、情况说明等资料。

此报告表可在网上填报,也可以大厅填报,大厅填报时,除了出示(注意不是提供复印,只是出示)证明身份的税务登记证件外,不需要提供其它资料。

由于该表由机构地国税直接传送给经营地国税,所以,不再需要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去经营地国税报验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性。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效的有效抓手。

2012年税务总局党组提出的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总体目标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工作任务,对进一步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各地要提高认识,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为契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要求,树立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理念,实施专业化的管理方法,运用信息化的管理手段,深化汇算清缴工作内容,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保证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

二、认真做好汇算清缴事前服务。

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平台、所得税网上知识库等,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使纳税人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明晰纳税人汇算清缴权利和责任。

积极开展汇算清缴培训辅导,按照税源不同特点分类开展汇算清缴培训,重点辅导新出台的所得税政策、优惠政策、纳税调整项目,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认真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做好汇算清缴日常咨询、申报提醒、风险提示工作,探索成立企业所得税政策服务专家团队,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解决汇算清缴个性化问题,促进提高税法遵从度。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我市跨区、县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审批清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我市跨区、县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审批清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我市跨区、县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审批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9.27•【字号】京国税函[2009]371号•【施行日期】200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我市跨区、县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审批清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371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跨区、县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管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相关的文件规定见附件1),经市局研究决定,开展对我市跨区、县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审批清理(以下简称清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此次清理范围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总机构:(一)截止目前各局所辖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方式的;(二)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县范围内的;(三)未经市局下发文件批准其汇总缴纳增值税的。

二、对属于本通知第一条清理范围内的总机构,各局应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通知所辖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书面申请。

三、各局对所辖总机构上报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申请应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于2009年10月31日之前,一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局,由市局会同市财政局一同审批。

四、在市局下发批准文件之前,各局应保持现有汇总缴纳增值税税源企业的分布格局。

对于纳税人未报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应自市局下发上述文件次月起(税款所属期),不再实行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其分支机构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增值税征收管理。

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认真研究并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规定2.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情况统计表2009年9月27日附件1: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一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10日国税发〔1994〕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原未实行利改税的所有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均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类外贸企业(包括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考虑到外贸企业财务核算的具体情况,外贸企业的所得税可按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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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所得税改由属地征管的通知【标 签】由属地征管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企﹝1999﹞655号
【发文日期】1999-12-14
【实施时间】1999-12-14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9]21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2000年市、区县财政体制改革的精神,经市局党组研究决定:外贸企业企业所得税从2000年1月1日起,由市地税局外贸分局征管改由区县属地征管。

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做好外贸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各项交接及衔接工作。

外贸企业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由外贸分局负责完成。

附件:外贸企业名单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外贸企业名单(98户)
东城:10户
北京市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机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化工进出口公司
北京广告公司
北京市国际经济贸易人才开发服务公司 北京助邦商务中心
北京市富亿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建筑材料进出口公司
北京金三环纺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西城:12户
北京市首饰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富亿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百福实业集团
北京市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土产讲出口公司
北京市经贸协力服务公司
北京市贸发实业公司
北京市贸发出租汽车公司
北京市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北京燕京电子进出口联合公司
崇文:5户
北京富亿通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富亿通保税仓储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丝绸进出口公司
北京进丰进出口公司
北京环球皮毛进出口公司
宣武:1户
北京皮革制品进出口公司
朝阳:23户
北京市地毯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针棉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北京市工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工艺进出口公司三间房仓库 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北京市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海运公司
北京市汇成经贸公司
北京市外贸建外办公大楼管理处 北京市对外贸易食品供应公司
北京市阜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进出口公司
北京京华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
北京达美纺织集团公司
北京环宇电器进出口公司
北京汽车摩托车进出口公司
北京第一机床进出口公司
北京北内进出口有限公司
北京凯圣奥商贸中心
北京燕龙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对外贸易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餐饮供应公司
海淀:12户
北京美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溥利毛纺进出口公司
北京吉祥新技术进出口公司
北京时代毛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北京东星技术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顺发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对外贸易公司
北京赛格经贸公司
北京盛利隆商贸公司
北京追龙消防材料厂
北京百路达汽车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北京知春路航空客运代理处
丰台:7户
北京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汽车队
北京京贸信远饮料食品厂
北京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五里店仓库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物资公司
北京市正阳实业发展总公司
北京市畜产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对外贸易公司
门头沟:1户
北京市门头沟区对外贸易公司
昌平:2户
北京四达毛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昌平县对外贸易公司
通州:4户
北京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土桥仓库
北京市通州区对外贸易公司
北京市通州外贸公司新远公司
北京市通州对外贸易公司明达公司
顺义:4户
北京市顺义县对外贸易公司
北京市顺义县对外贸易公司机电化轻购销部 北京市顺义县对外贸易公司综合开发部
北京市博聚商贸公司
大兴:4户
北京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黄村仓库
北京市大兴县对外贸易公司
北京市大兴县对外贸易公司富润特贸易部
北京市大兴县对外贸易公司富润通商贸经营部
房山:2户
北京市房山区对外贸易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环贸轻纺公司
怀柔:1户
北京市温阳进出口贸易公司
密云:4户
北京市密云县对外贸易公司购销经理部
北京市渔阳进出口贸易公司
北京聚英园贸易公司
北京燕大工贸集团
平谷:1户
北京市平谷县对外贸易公司
延庆:5户
北京市延庆县对外贸易公司
北京市新天利贸易公司
北京市新宝业商贸中心
北京市延庆县对外贸易公司毛织厂
北京市聚亿通干果经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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