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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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正文:----------------------------------------------------------------------------------------------------------------------------------------------------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水资源节约,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居民用户水价。

除特殊行业用户外,本市城六区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9.5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供水水费调整为4.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2.3元/立方米;自备井供水水费调整为2.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4.3元/立方米。

其他区域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9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供水水费调整为4.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1.8元/立方米;自备井供水水费调整为2.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3.8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费均为3元/立方米。

自来水供水水费中包含的水利工程水价调整为1.3元/立方米。

二、特殊行业用户水价。

本市洗车业、洗浴业、纯净水业、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用水户为特殊行业用户,水价为每立方米160元。

其中:滑雪场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定额内用水按非居民水价标准执行,超定额用水按特殊行业水价标准执行。

三、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全市非居民用水继续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四、对于共用一块水表计量、具有不同用水性质的混合用水户,应主动与供水单位联系办理单独装表计量事宜;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经供水单位认定,可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分别计量收费;凡不单独装表(或二级表)的混合用水户,供水单位按水价从高的原则收费。

五、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水价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9.23•【字号】京财税[2002]1926号•【施行日期】2002.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京财税[2002]1926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年市政府令10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2年第187期的文件精神,结合契税在征管中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

凡在2002年7月1日之后缴纳契税的,一律适用3%的税率。

二、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别墅、度假村以及每建筑平方米价格超过上年度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一倍以上的为高档住宅,不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其他住宅为普通住宅。

京财税〔2001〕1511号第二条的规定同时废止。

除别墅、度假村以外的高档住宅,每建筑平方米价格以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平均住宅房价为基础。

上年度平均住宅房价的执行时间,从市统计局公布统计数字时间的次月起执行。

三、根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七条,凡1999年7月13日之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被拆迁人在政府发布拆迁公示或拆迁许可证后,重新签订购买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的,其购买价格没有超过货币补偿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纳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6.21•【字号】京财税[2001]444号•【施行日期】200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1〕444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12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营业税(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系统各单位除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外,对其他房产出租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但对其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与居民住房租金标准近同的价格向社区便民服务网点提供公有业务用房取得的使用费,报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暂比照行政事业收费税收处理原则办理。

(二)对各单位以高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住房,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除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外,对其他各类私有住房出租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适用税率暂减按3%的标准执行。

(四)对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系统各单位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所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对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系统各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未明确列入财税机关文件规定不征收营业税范围的,可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或北京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享受相应税收政策,否则对其各项应税收入一律照章征税。

二、房产税(一)企业和财政不予补助的事业单位(原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给职工的居住用房,可按本规定享受免征房产税的照顾,但需在帐簿中单独反映。

(二)从2001年1月1日起,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11.14•【字号】京发改规[2013]6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11月14日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本市清洁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实施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本市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以及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市卫生局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各区(县)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二章清洁生产推行第五条本市在服务业、工业、建筑业以及农业领域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根据节能减排工作需要,各行业、各领域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确定推行重点。

国开电大2022秋季实用写作形考任务答案2

国开电大2022秋季实用写作形考任务答案2

重点:答案顺序会变,要以答案文字为准,不要直接选择A、B、C、D,开考试期间不让离开页面,请用手机查看。

按照计划的性质计划可以划分为生产计划、工作计划和()。

回答错误单选题(2 分) 0分A.战略计划B.学习计划C.个人计划D.作业计划正确答案: B2.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应使用的文种是()单选题(2 分) 2分A.命令B.决定C.公告D.通知正确答案: A答案解释: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就北京市轨道交通执行新的票制票价联合发文,文种是()回答错误单选题(2 分) 0分A.公告B.通告C.决定D.通知正确答案: B4.变更或者撤消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用()回答错误单选题(2 分) 0分A.通知B.决定C.通告D.命令正确答案: B5.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要用()。

单选题(2 分) 2分A.通知B.报告C.通告D.通报正确答案: D答案解释:6.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指示性公文被称作()单选题(2 分) 2分A.决议B.意见C.批复D.指示正确答案: C答案解释:7.公文的成文时间是指()回答错误单选题(2 分) 0分A.公文印制完毕的日期B.领导人签发文稿的日期C.草拟公文文稿的日期D.公文发出的日期正确答案: B8.联合下发的公文,()加盖公章单选题(2 分) 2分A.主办机关B.发文机关都应当C.最后的签署机关D.协办机关正确答案: B答案解释:9.签发人应标注在文件的()单选题(2 分) 2分A.附件部分B.版记部分C.眉首部分D.主体部分正确答案: C答案解释:10.请示必须一事一文的意思是:() 回答错误单选题(2 分) 0分A.一篇请示,只能表达一项请求B.一篇请示只能说明一个事件C.一篇请示可以表达多项请求D.一篇请示,必须说明一个事件正确答案: A11.市税务局宣布征收下半年度机动车使用税,所发公文为()单选题(2 分) 2分A.通知B.通报C.公告D.通告正确答案: D答案解释:12.天津市人民政府把国务院的来文用通知发到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发文使用的附加词语是()回答错误单选题(2 分) 0分A.转发B.批转C.印发D.发布正确答案: A13.为维护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调整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相关措施,文种是()单选题(2 分) 2分A.决定B.公告C.通知D.通告正确答案: B答案解释:14.下列不属于对应用文主旨要求的是()回答错误单选题(2 分) 0分A.客观性B.笼统性C.正确性D.鲜明性正确答案: B15.下面不属于通告正文内容的有()回答错误单选题(2 分) 0分A.通告事项B.落款C.通告缘由D.通告结语正确答案: B16.下面属于“公文式”的总结标题是()回答错误单选题(2 分) 0分A.《╳╳市化工厂2009年度生产总结》B.《走活三步棋选好一把手》C.《加强医德修养树立医疗新风——╳╳医院手术科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D.《我是怎样成为岗位能手的》正确答案: A17.应在问题发生或处理前行文,不可先斩后奏的文种是()单选题(2 分) 2分A.通告B.请示C.通知D.报告正确答案: B答案解释:18.在公文成文格式中,附件说明的位置应在() 回答错误单选题(2 分) 0分A.印章后主题词前B.印章后抄送机关前C.抄送机关后印发机关前D.正文后印章前正确答案: D19.下面不包含在公文标题内的是()。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6.18
•【字号】京财综[2007]1241号
•【施行日期】2007.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收取《出
生医学证明》工本费的函
(京财综[2007]1241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在本市停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款的函》(京卫财字[2007]34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停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

二、《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和市级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三、区县卫生局管理经费以及各医疗机构保管、运输、打印、管理《出生医学证明》所需经费,根据医疗机构所属性质,由同级财政结合对医疗机构的补助统筹安排。

请接到复函后到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变更手续。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2.11.18•【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第45号令)有关规定,为完善本市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2022年11月18日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加强供水成本监管,规范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和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及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北京市定价目录》的价格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和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成本监审和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京发改[2014]240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4]240号)各有关单位:能源费用托管型是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之一,是指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能源托管费用的一种能源管理模式。

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是培育新型节能管理机制,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有益探索。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深入挖掘“内涵促降”潜力,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13〕1132)要求,本市计划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项目申报条件1.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

2.必须是集设备、人员、运行维护于一体的全托管模式,能源托管费用实行“包干制”。

3.项目预计年节能量3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且由节能改造产生的年节能量不低于项目年节能量的30%。

对于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以及年节能量较大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4.项目边界清楚,基准能耗统计台账齐全。

5.满足本市计量器具配备要求,要设有能源管控中心或纳入北京市节能监控服务平台,接受能耗实时监测。

6.项目被托管前,应稳定运行2年以上(含),托管合同期3年以上(含)。

7.节能服务公司已通过国家审核备案。

8.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已经过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9.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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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的
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发改[2005]19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5.02.07
【实施日期】2005.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促进
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2005年2月7日京发改[2005]197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为进一步优化首都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首都金融产
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京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其他金融企业经批准可参照执行。

二、对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的金融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金融企业职工取得年终加薪、年薪制兑现年薪等年度一次性工薪所得,可单独计税,即按12个月分解后确定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再以全部奖金收入按此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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