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人民调解案例
司法所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司法所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司法所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嘿,咱今天来讲讲司法所的那些事儿!你知道吗,在咱生活的这个地方,司法所可起着大作用呢!有这么一个事儿,老张和老李是多年的邻居,可有一天因为一点小事吵得不可开交。
老张气得呀,脸都红了,觉得老李太不讲理;老李呢,也梗着脖子,觉得自己没错。
这要是任由他们吵下去,那还不得成仇人啦!这时候,司法所的调解员小王出马了。
“老张啊,多大点事儿呀,至于这么大动肝火吗?”小王不紧不慢地说。
老张一听,诉苦道:“他怎么能这样啊!”小王又转头对老李说:“老李,咱也得讲讲道理不是?你说呢?”就这样,小王一会儿苦口婆心劝老张,一会儿又道理连篇说老李,慢慢地,两人的火气都消了不少。
这不就像一场狂风暴雨后,天空开始放晴了嘛!最后,老张和老李不仅和好了,还都觉得不好意思呢!还有一次,社区里的两家店铺因为竞争也闹起了矛盾。
都互相指责对方不正当竞争,还差点动起手来。
这要是没人管,那不乱套啦!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赶紧去调解,“都各退一步嘛,咱做生意靠的是本事,不是靠相互争斗呀,这样下去对谁有好处呢?”工作人员耐心地说道。
他们让两家店铺坐下来好好沟通,一起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你猜怎么着,这两家最后居然达成了合作,还一起把生意做大做强了呢!这多神奇呀,就好像原本是对头的两个人,突然变成了合作伙伴,一起走向成功的道路!咱说这些例子,不就是想告诉你,司法所的人民调解真的太重要啦!他们就像那和事佬,让矛盾化为乌有,让关系重归于好。
没有他们,那得有多少纠纷解决不了呀,那咱的生活不就乱套了嘛!所以呀,我们真得感谢司法所的那些工作人员,他们真的很棒!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就像是生活中的一道光,照亮了那些充满矛盾和冲突的角落。
他们用自己的智慧和耐心,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和谐与安宁。
我们应该好好珍惜这样的存在呀!。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三季度

车主卸货不慎殒命依法调解终获赔偿河北邯郸汇邦物流有限公司委托曲周县恒达汽车运销有限公司送货到福州,2018年5月2日16点许,车辆到达福州星晟和贸易有限公司。
像往常一样司机负责叠篷布,车主王某岭开后车厢门准备卸货,由于长途运输车厢内钢管产生移位,王某岭开车厢门时车厢里的钢管滚落,王某岭被砸受伤送南京军区福州总院抢救,最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公司负责人立即通知死者远在河北的家属前来处理善后事项,沉浸在悲痛重点死者家属第一时间赶到福州,因事故赔偿金额问题和公司引发纠纷,双方争执不下。
为防止纠纷进一步扩大,青口司法所调解员立即对该起事故展开调查,在掌握了事件发生经过和双方当事人的分歧原因后,于5月4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在调解室,王某岭家人表示自己丧失亲人,要求福州星晟和贸易有限公司赔偿死亡补偿金、住院抢救费、丧葬费、被抚养人抚恤金、精神补贴家属来往差旅费等各种费用30万元。
福州星晟和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认为这次货物是邯郸汇邦物流有限公司委托曲周县恒达汽车运销有限公司去运送,自己只是买家,没有过错,不愿赔偿。
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经过一天的调解双方没能达成共识,而且死者家属情绪较为激动,调解只能暂时中止。
第二天,司法所组织双方继续调解,调解会上,调解员就该事故的责任分担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耐心解释,双方同意将此次事故按照意外死亡来处理,死者家属同意将赔偿金额降为18万,但福州星晟和贸易有限公司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只愿补偿10万,虽然这个结果与双方报的赔偿金额还有不小差距,但调解员很是欣慰,自己的努力终于有些成效,还将继续努力。
5月7日针对矛盾双方就死者赔偿数额问题进行调节。
司法所工作人员只好采取分开说服、背靠背等工作方式化解双方的矛盾,调解员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进行调解,一方面,从法律角度,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意外死亡相关赔偿标准,同时结合王某岭的自身情况进行计算意外死亡赔偿金。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年老夫妻居无定所一筹莫展一纸协议圆满解决喜笑颜开冯春明、姜秀华与四子之间的赡养纠纷【纠纷情况】冯春明,系邗上街道原冯庄村冯六组居民,共养育四子:冯华喜、冯华其、冯华吉、冯华果。
2005年底,冯六组拆迁,冯华吉先行拆迁,并安置于幸福小区。
冯春明与其他三个儿子后拆迁拿房,冯春明自此一直与老大一起居住,相安无事。
但至2007年,冯春明夫妻因家庭琐事想要回自己在拆迁中的面积,单独居住,父子五人由此产生矛盾。
11月,冯春明在胸口挂“还我主权”的牌子,手里敲着锣,腰间系着导尿袋,带着患病老伴,情绪激动地来到街道上访,要求政府帮他们解决家庭内部安置房分配及赡养矛盾。
【调解经过及结果】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拆迁引起的赡养纠纷。
接案后,街道调委会工作人员一方面立即与冯庄社区取得联系,向社区知情人员了解情况;另一方面,迅速行动,按提供的名单、地址、电话及时与冯春明的四个儿子联系,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走访了解,希望当事人能统一思想,尽快参加调解。
可是事情并不一帆风顺,因为之前冯春明夫妇与四个儿子就因房产分配及赡养纠纷闹得不可开交,五人都不愿与对方对话,都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
可是冯春明现在身体状况令人堪忧,诉讼程序必耗时较多,如何尽快解决此事,让老人能够尽快安享晚年成了摆在调解员面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他们决定与社区“各个击破”,每人负责劝说一方。
一次不行,二次,二次不行,三次,多次的电话与上门终于让三人看到了调解员解决此事的诚意和能力,双方也终于同意召开家庭会议,对此事进行协商。
调解前,街道调解员仔细查阅了当时的拆迁协议及拿房记录,并走访了事情的知情者,做到心中有数。
调解时,调解员先是对冯春明的身体状况进行阐述,并说出了老人家希望全家和睦,安享晚年的希望。
然后再提出召开这次家庭会议要解决的问题,即冯春明的房产分配及今后的赡养问题。
会上四人仍是对老人的赡养问题争锋相对:老三认为自己先行拆迁,在房产分配上没有多拿任何父母的面积,这是老大、老二及老四的问题。
[最新]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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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民调解典型案例离奇纠纷伤脑筋巧妙计谋化干戈2011年8月份的一天,合峪司法所迎来了一批嵩县车村镇的群众,当听完这批群众的反映后,司法所同志都感到很离奇很纳闷,从业这么多年,第一次遇到这么离奇的案件。
事情要从2011年2月份说起,嵩县车村镇农民王某,过完年后就留下家中两岁的幼子与智障的妻子外出打工。
可他刚刚外出一月不到,就接到家里电话,说王某的岳父岳母在王某外出后不久就将智障的妻子接走,至今未归。
王某当时不以为意,就让自己父母到妻子的娘家接人。
一个月过去,王某父母始终未将妻子接回,岳父岳母的态度也让他很纳闷,每次去接都满口应承过几天就送闺女回去,可是始终不见妻子回家。
想到两岁的幼子已经两个月未见母亲,王某只好从外地回来,从此他开始了艰难的接妻路程。
直至2011年8月10,王某已来回车村与合峪接妻子回家20多次,可每次都无功而返,岳父岳母的态度从一开始的答应过几天送回,到现在找各种理由拖延妻子回家。
老实巴交的王某无可奈何,只得求助合峪司法所。
听完当事人的陈述后,司法所同志问了几个问题:“王某,你在家中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谩骂、殴打智障的妻子,”王某直接找来自己的邻居为自己作证,从结婚到现在从未打骂过妻子。
接着问王某的婚姻是否存在第三者插足,王某也找到证人证明自己从来没有。
而且证人还证明王某夫妻俩一直很恩爱,尽管妻子是智障,生活无法完全自理,可是对王某也是温柔体贴,感情一直很好。
又问王某岳父岳母拒绝将女儿送回家中,是否问他索要财物,王某回答:来接20多次了,岳父岳母从来没提过要钱要物的事。
了解完这些,司法所同志当时都愣了,不存在家庭暴力,不存在第三者插足,妻子娘家也未索要钱物。
可是为什么始终不让一家人团聚,解铃还须系铃人,司法所同志马上通知王某岳父李某到司法所接受调解。
李某的态度也是让司法所同志很纳闷,问李某为什么不让女儿去丈夫家,他回答女儿在婆家受虐待,问哪里受虐待却又说不出所以然来,只是说王某对女儿不好。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二)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二)“谢谢你沈所长,要不是你们来调解我们两家的矛盾,说不定会发生什么样的大事情呢?”,“真的感谢你们司法所,为我们两家的事做了主,为我们解决了后顾之忧!”这是发生在上窑镇马岗村村民沈某与王某两家院子里的一件事。
事情还得从八十年代初期说起。
20多年前,沈某与王某两家几代人就一直生活在一起,只有一墙之隔,彼此相处和睦,十分友好。
当时在双方父辈活着的时候,其中一方为了方便,便和另一方协商搭一面山墙,双方均表示同意,这些年来彼此也都相干无事,也同样非常和睦的相处着。
可是到了2008年,因沈某家房屋破旧、漏雨无法居住,便要重新建造,沈某说这面山墙是属于自己所有,而王某不承认,于是双方便发生了矛盾,一直争吵不休,经村调委会调解多次均无效。
在争论无果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找到镇司法所,申请调解。
该所同志在了解了具体情况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现场调解。
调解中,司法所同志感到非常为难,双方均无《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权证》,而且从房屋的前墙来看应属沈某所有,从房屋的后墙看应属王某所有,从现场无法认定权属。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僵持不下,司法所所长沈立武同志当机立断,根据实际情况,以相邻关系入手,对双方分别进行了法律知识宣传,并以有利于两家今后生活、生产的原则,提出了调解意见。
让双方都让出这一面山墙,并且要求两家无论谁重新建房时都要离此山墙20厘米,以后形成一条淌水沟,留作两家共同出水,永久不得侵占。
双方对司法所同志提出的意见,都表示能够接受,于是在现场签定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就发生了本文开头一幕。
点评:这是一起宅基地纠纷,20年前两家一直处于友好状态,好的连两家的房屋都是共一面山墙的,也从未发生过任何不愉快的事情。
随着时间的变迁,沈某房屋年久需要重新修建,在这个时候王某一方提出了产权问题,然而争议双方均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据,而且根据现场的实际地形也很难判断出明确的地界。
在这情况下,调解员从相邻关系入手,认真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通过细致耐心的工作,最终确定让双方都让出争议的这一面山墙,从而形成一个公共的淌水沟。
调解案例10篇

1、真情感动父子,调解促进和谐2013年8月16日上午,一位老人气呼呼的来到平昌县江口司法所办公室,刚进门就说要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帮他写一份起诉书,他要状告自己的小儿子。
“老人家别着急,慢慢说......”。
江口司法所王所长马上走到老人身边,一边安抚老人一边了解情况。
经过询问得知,老人姓杜,今年80岁,家住江口镇国光村。
老人的两个儿子曾经协议,轮流赡养老人两个月。
但是从去年年底开始小儿子就以分家时老人偏袒老大,自己少分了1亩土地为由,不愿意再照顾老人,并拒绝支付老人生活费用,国光村委几次调解均无果。
老人现在年纪大了,生活又不能自理,无奈的他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养老问题。
王所长听完后告知老人,如果是打官司,肯定能赢,但是赢了官司,却会输掉亲情,建议老人先通过调解来解决赡养问题,如调解行不通,再到法院。
8月19日,江口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走了十多公里的山路,到了老人家中。
针对矛盾的焦点和小儿子的错误认知,工作人员教育道,分家析产和赡养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决不能以分家析产不公来对抗履行赡养义务。
父母对属于自己的财产完全可以自由处分,与子女应负的赡养义务没有关系;尽管父母可能在财产的处理上有失公平,那也是由多种原因,受客观条件的影响造成的。
调解人员从社会公德到国家法律,对老人的小儿子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他俩夫妇懂得孝敬老人每个儿女的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赡养父母将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惩处。
最终,在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教育下,老人的小儿子同意赡养老人,支付了拖欠老人的600元生活费,并保证以后会好好孝顺老人。
江口司法所用真心,真情打动了老人一家,用实际践行“化纠纷、解难题、促和谐”,努力为政府领导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真正充当起社会矛盾的“减压阀”,架起了服务人民群众的“连心桥”。
2、热心帮助意外死亡,倾情调解合理赔偿2013年7月30日,兰草镇木阁村村民任清和在家剥玉米,邻居老太周连芳见任清和家玉米多,人手少,就主动去帮忙。
人民调解案例(双沟司法所)

人民调解案例王兴义和王兴亮的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例内容当事人王兴义和当事人王兴亮同是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双东民族村秦大园的村民,2013年11月20日,二人因三边四荒土地发生土地纠纷。
原生产队分配给各户的农闲地,由于规划建设新农村,尺寸之地成了香饽饽。
本是同家兄弟的王兴义和王兴亮因新农村规划互不想让,多次上访到镇里。
但是王兴义和王兴亮均没有可靠地证据,更没有土地使用证。
王兴亮一方在农村势力很强,王兴义一方在农村处于弱势。
申请当事人王兴义多次寻求村调委会调解,但均告失败。
包村镇干部及分管领导也多次说和,但是没有得到当事人王兴义的完全满意。
双沟司法所按照党委书记的批示,进行现场调解,向周边群众调查了解具体情况,三番五次进行调解,倾听双方当事人意见和诉求,以情依法进行说服和引导。
二、调解经过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新农村规划引起的土地承包纠纷。
接案后,双沟司法所工作人员一方面立即与双东民族村委会取得联系,向村干部=了解情况;另一方面,迅速行动,按提供的王兴义和王兴亮的联系方式进行了初步的调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走访了解,希望当事人能够统一思想,尽快参加调解。
可是事情并不是一帆风顺,因为王兴亮一方处于强势,并不愿意接受调解,王兴义一方经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劝说同意接受调解,但也表示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
王兴义和王兴亮的土地纠纷经村调委会和镇干部多次调解,均未成功。
尽快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是摆在双沟司法所工作人员面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他们决定与双方当事人“各个击破”,每人负责劝说一方。
一次不行,二次,二次不行,三次,多次的电话与上门终于让二人看到了调解员解决此事的诚意和能力,双方也终于同意调解,对此事进行协商。
调解前,双沟司法所调解员仔细查阅了双方的材料,并走访了事情的知情者,做到心中有数。
调解时,调解员先是对王兴义和王兴亮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且让双方分别说明自己的理由。
然后再提出调解的目的,即解决王兴义和王兴亮的土地纠纷。
调解案例10篇

1、真情感动父子,调解促进和谐2013年8月16日上午,一位老人气呼呼的来到平昌县江口司法所办公室,刚进门就说要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帮他写一份起诉书,他要状告自己的小儿子。
“老人家别着急,慢慢说......”。
江口司法所王所长马上走到老人身边,一边安抚老人一边了解情况。
经过询问得知,老人姓杜,今年80岁,家住江口镇国光村。
老人的两个儿子曾经协议,轮流赡养老人两个月。
但是从去年年底开始小儿子就以分家时老人偏袒老大,自己少分了1亩土地为由,不愿意再照顾老人,并拒绝支付老人生活费用,国光村委几次调解均无果。
老人现在年纪大了,生活又不能自理,无奈的他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养老问题。
王所长听完后告知老人,如果是打官司,肯定能赢,但是赢了官司,却会输掉亲情,建议老人先通过调解来解决赡养问题,如调解行不通,再到法院。
8月19日,江口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走了十多公里的山路,到了老人家中。
针对矛盾的焦点和小儿子的错误认知,工作人员教育道,分家析产和赡养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决不能以分家析产不公来对抗履行赡养义务。
父母对属于自己的财产完全可以自由处分,与子女应负的赡养义务没有关系;尽管父母可能在财产的处理上有失公平,那也是由多种原因,受客观条件的影响造成的。
调解人员从社会公德到国家法律,对老人的小儿子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他俩夫妇懂得孝敬老人每个儿女的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赡养父母将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惩处。
最终,在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教育下,老人的小儿子同意赡养老人,支付了拖欠老人的600元生活费,并保证以后会好好孝顺老人。
江口司法所用真心,真情打动了老人一家,用实际践行“化纠纷、解难题、促和谐”,努力为政府领导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真正充当起社会矛盾的“减压阀”,架起了服务人民群众的“连心桥”。
2、热心帮助意外死亡,倾情调解合理赔偿2013年7月30日,兰草镇木阁村村民任清和在家剥玉米,邻居老太周连芳见任清和家玉米多,人手少,就主动去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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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案件
【案件标题】
房屋转让起纠纷人民调解融冰霜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13日xx镇新村居委会一组村民刘甲将自家祖屋以及屋前的承包田共约1100。
00㎡以总价29万元的价格长期转让给xx林场八组村民肖乙和刘丙两人,双方签订了《房屋及土地转让合同》。
事后镇政府及国土部门知晓刘甲买卖田地之事,依法对刘甲进行了教育,告知刘甲买卖田地是违法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
因此,刘甲向肖乙和刘丙提出解除合同,双方由此引发纠纷。
【承办过程、结果】
2012年3月5日刘甲向xx司法所提出调解申请。
司法所受理刘甲的调解申请后,依法审查了刘甲所提供的《房屋及土地转让合同》.依照调解程序,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了解得知:在镇政府和国土部门介入后,刘甲向肖乙和刘丙提出了解除合同,表示退还所有款项并赔偿肖乙和刘丙的经济损失贰万元整(20000.00),但遭到肖乙和刘丙的拒绝。
司法所于4月6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肖乙和刘丙一再坚持合同合法有效,并称在支付了款项之后,他们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现金修缮房屋.
如解除合同,将给他们带来巨大的损失。
由于肖乙和刘丙拒绝解除合同,让调解一再陷入僵局.调解员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经过调解员的情、理、法并用,双方当事人最后达成了一致意见:一、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合同;二、刘甲退还29万元,另外还支付肖乙和刘丙的经济损失及利息,共计叁万元整(30000.00);三、肖乙和刘丙退还刘甲所提供的房产及土地使用证等证件。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由房屋转让引发的非法买卖承包地的纠纷.如果单独从房产转让去解决纷争,显然刘甲是违约的,理应当支付对方违约金。
而此案当中,转让合同中有牵涉到承包地的买卖。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所以此转让合同中,土地转让部分是无效的。
然而在此过程中肖乙和刘丙已经支付了所有款项(29万元)给刘甲,并投入了前期的资金做基础设施建设,也受到了相应的损失。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由于不懂国家法律法规,导致转让合同部分无效。
但经过调解员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以及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终于使他们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