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部关于急性光气中毒抢救应急措施的规定
急性化学物品中毒应急预案

一、预案概述为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减少和消除化学物品中毒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急性化学物品中毒事故。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急性化学物品中毒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急性化学物品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组:(1)现场处置组:负责事故现场的人员疏散、救援、隔离、警戒等工作。
(2)医疗救护组:负责伤员的现场急救、转送医院等工作。
(3)通讯联络组: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上报、发布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负责事故现场的物资供应、人员调度等工作。
四、应急处置程序1. 事故发生(1)发现急性化学物品中毒事故后,立即向指挥部报告。
(2)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现场处置(1)现场处置组迅速到达事故现场,组织人员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2)医疗救护组对伤员进行现场急救,并立即将伤员送往医院。
(3)通讯联络组及时收集事故信息,上报指挥部,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3. 后续处置(1)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2)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消毒,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3)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预防措施1. 加强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 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物资,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预案实施与更新1. 本预案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单位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修订。
3. 单位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

化工部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颁布单位】化工部【发文字号】(86)化生字第1078号文发布【颁布时间】1986-11-24【生效时间】1986-11-24【时效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对急性中毒者的抢救,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加强化工企业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化工企业和科研单位的工厂(车间)、实验室以及基层急救机构。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条生产、使用、贮存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工厂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
由企业领导人担任组长。
成员有安全、卫生、保卫、监测、工会、环保、劳资等部门的负责人。
其职责是:1.接到中毒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指导抢救工作,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听取指示;2.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处理、抢救人员和物资的调配,以及伤员运输等现场的指挥工作;3.负责对本厂各车间贮备抢救设备、药品等的审批;4.必要时请求其他单位支援,并负责中毒事故的善后处理;5.督促、检查急救与救护人员的政治与业务学习。
第四条1000人以上的企业要设立救护站;1000人以下可成立救护队。
配救护队员若干人。
昼夜值班。
其职责是:1.负责对发生事故现场的中毒者或伤员的抢救、搜寻与运送;2.负责对中毒人员的救护、包扎、人工呼吸等;3.负责对各车间防保器材、药剂的检查与维修,防止因误用和失效而酿成意外。
第五条职工医院、职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均应设立急救室或急救组,并装备充足的急救器材与药品。
急救组的成员应包括职业病科、内科、眼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医务人员。
其职责是:1.对急性中毒者的诊断分级,调查中毒原因,制订抢救治疗方案与医学观察等;2.决定重症患者的会诊、转院,患者转院治疗时应有医务人员护送;3.负责对中毒患者治愈后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六条有毒车间应成立抢救组。
100人以上的车间至少有4名兼职救护员;有剧毒车间的企业应配备专职医务人员,昼夜值班,以便发生急性中毒时进行紧急抢救。
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

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化学工业部〔86〕化生字第10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对急性中毒者的抢救,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加强化工企业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营化工企业和科研单位的工厂(车间)、实验室以及基层急救机构。
第二章机构人员第三条生产、使用、贮存有毒化学物质的工厂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
由企业领导人担任组长。
成员有安全、卫生、保卫、监测、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
其职责是:1.接到中毒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赴现场指导抢救工作;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听取指示。
2.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处理、抢救人员和物资的调配以及伤员运输等现场的指挥工作。
3.负责对本厂各车间贮备抢救设备、药品等的审批。
4.必要时,请求其他单位支援,并负责中毒事故的善后处理。
5.督促、检查急救与救护人员的政治与业务学习。
第四条1000人以上的企业要设立救护站;1000人以下可成立救护队。
配救护队员若干人,昼夜值班。
其职责是:1.负责对发生事故现场的中毒者或伤员的抢救、搜寻与运送。
2.负责对中毒人员的救护、包扎,人工呼吸等。
3.负责对各车间防保器材、药剂的检查与维修,防止因误用和失效而酿成意外。
第五条职工医院、职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均应设立急救室或急救组,并装备充足的急救器材与药品。
急救组的成员应包括职业病科、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医务人员。
其职责是:1.对急性中毒患者的诊断分级,调查中毒原因,制订抢救治疗方案与医学观察等。
2.决定重症患者的会诊、转院。
患者转院治疗时应有医务人员护送。
3.负责对中毒患者治愈后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六条有毒车间应成立抢救组。
100人以上的车间至少有4名兼职救护员;有剧毒车间的企业应配备专职医务人员,昼夜值班,以便发生急性中毒时进行紧急抢救。
化督发[1994]597号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
![化督发[1994]597号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8840ffafab069dc502201ef.png)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1994年8月19日化工部发布)(化督发[1994]5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发生化学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单位自救与企业间的互救,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化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发生重大或灾害性化学事故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人员撤离,消除危害后果而采取的救援行动。
第三条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应在预防为主的基础上,贯彻统一领导、集中指挥、横向协调、自救互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事业单位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化学工业部领导全国化工行业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其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化学事故预防与救援法规。
2.编制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划,制订化工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组织重大化学事故的处理和应急救援的实施。
4.对重大化学事故进行调查和组织恢复生产。
5.组织化学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研究工作。
为加强技术指导和区域间的互救,成立化工部区域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中心。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领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其主要职责:1.执行国家和化工部有关化学事故预防和救援的法规和规定。
2.制订本系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工作计划,检查所属单位计划的实施。
3.组建区域性行业内互救协作组织。
4.组织指挥本系统化学事故互救,参与社会救援。
5.调查化学事故,做好事故报告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的化工职防院(所)承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业的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无化工职防院(所)的,可指定专业机构承担。
第七条化工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可指定医院(卫生所)承担应急救援任务。
其主要职责:1.制订本单位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急性化学物中毒与应急救援

一、急性化学物中毒急救总则
(一)一般救治
1.阻止毒物继续吸收
(1)控制和切断毒物来源,迅速使患者脱离 中毒现场,毒物接触时间越长,中毒越重。 (2)迅速脱去或剪去被毒物污染的衣物,特 别是内衣内裤。 (3)彻底洗清毒物污染的部位,通常用流动 清水进行及时有效的冲洗,时间不得少于 15min。 (4)经口中毒者,毒物为非腐蚀性者,应立 即用催吐或洗胃方法清除。
③ 农药:有机磷、氨基甲酸酯、拟除虫 菊酯、溴甲烷、磷化氢、氟乙酰胺、有机汞 等。 ④ 其他:丙烯酰胺、苯酚、甲硫醇等。 (2)导致脑组织缺氧的毒物 ① 致低氧性缺氧:一氧化碳、过量的 甲 烷、二氧化碳和氮气等。 ② 致细胞毒性缺氧:硫化氢、氰化物等。
2.临床特征
引起急性中毒脑病,轻症表现为 可逆性的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如 某些溶剂所引起的轻度麻醉状态;重 症可有脑器质损害和特征性的病理变 化,以进行性弥漫性脑水肿导致颅内 压增高为多见。少数有局限性大脑皮 质和小脑、锥体外或脊髓损害等表现, 多为双侧性。
二、急性化学中毒的救治
(二)窒息性毒物 空气中O2 → 肺泡 → 弥散入血 → Hbo2 → 全 身毛细血管 → 释放弥散 → 组织细胞
1.常见致病毒物品种
(1)单纯性窒息性气体。 常见如氮气、甲烷、乙烷、乙烯、 二氧化碳、水蒸气等,由于它们在空 气中大量存在而使吸入气中氧含量比 例明显下降,导致机体缺氧窒息。
高铁血红蛋白形成剂: l 亚硝酸异戊酯吸入 l 3%亚硝酸钠10CC 静注 l 10% 4—DMAP(4—二甲基氨基苯酚) 2CC,肌注 l 美兰(亚甲兰)10 mg ~ 20 mg / kg 体重,静注(缓慢)
供硫剂: l 25%~50%硫代硫酸钠50CC ~ 25CC,
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

化工部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颁布单位】化工部【发文字号】(86)化生字第1078号文发布【颁布时间】1986-11-24【生效时间】1986-11-24【时效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对急性中毒者的抢救,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加强化工企业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化工企业和科研单位的工厂(车间)、实验室以及基层急救机构。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条生产、使用、贮存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工厂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
由企业领导人担任组长。
成员有安全、卫生、保卫、监测、工会、环保、劳资等部门的负责人。
其职责是:1.接到中毒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指导抢救工作,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听取指示;2.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处理、抢救人员和物资的调配,以及伤员运输等现场的指挥工作;3.负责对本厂各车间贮备抢救设备、药品等的审批;4.必要时请求其他单位支援,并负责中毒事故的善后处理;5.督促、检查急救与救护人员的政治与业务学习。
第四条1000人以上的企业要设立救护站;1000人以下可成立救护队。
配救护队员若干人。
昼夜值班。
其职责是:1.负责对发生事故现场的中毒者或伤员的抢救、搜寻与运送;2.负责对中毒人员的救护、包扎、人工呼吸等;3.负责对各车间防保器材、药剂的检查与维修,防止因误用和失效而酿成意外。
第五条职工医院、职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均应设立急救室或急救组,并装备充足的急救器材与药品。
急救组的成员应包括职业病科、内科、眼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医务人员。
其职责是:1.对急性中毒者的诊断分级,调查中毒原因,制订抢救治疗方案与医学观察等;2.决定重症患者的会诊、转院,患者转院治疗时应有医务人员护送;3.负责对中毒患者治愈后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六条有毒车间应成立抢救组。
100人以上的车间至少有4名兼职救护员;有剧毒车间的企业应配备专职医务人员,昼夜值班,以便发生急性中毒时进行紧急抢救。
化督发[1994]597号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
![化督发[1994]597号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8840ffafab069dc502201ef.png)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1994年8月19日化工部发布)(化督发[1994]5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发生化学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单位自救与企业间的互救,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化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发生重大或灾害性化学事故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人员撤离,消除危害后果而采取的救援行动。
第三条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应在预防为主的基础上,贯彻统一领导、集中指挥、横向协调、自救互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事业单位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化学工业部领导全国化工行业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其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化学事故预防与救援法规。
2.编制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划,制订化工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组织重大化学事故的处理和应急救援的实施。
4.对重大化学事故进行调查和组织恢复生产。
5.组织化学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研究工作。
为加强技术指导和区域间的互救,成立化工部区域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中心。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领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其主要职责:1.执行国家和化工部有关化学事故预防和救援的法规和规定。
2.制订本系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工作计划,检查所属单位计划的实施。
3.组建区域性行业内互救协作组织。
4.组织指挥本系统化学事故互救,参与社会救援。
5.调查化学事故,做好事故报告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的化工职防院(所)承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业的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无化工职防院(所)的,可指定专业机构承担。
第七条化工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可指定医院(卫生所)承担应急救援任务。
其主要职责:1.制订本单位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光气中毒的急救措施

光气中毒的急救措施
1. 立即转移,首先要将中毒者迅速转移到空气新鲜的地方,避免继续接触光气。
2. 呼吸道清理,确保中毒者的呼吸道通畅,如果中毒者呼吸困难,应该采取适当的呼吸道清理措施,如头部仰卧位,清除口腔内的异物等。
3. 呼吸支持,如果中毒者停止呼吸或呼吸困难,立即进行人工呼吸或使用呼吸器进行呼吸支持。
4. 寻求医疗帮助,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寻求专业医疗帮助。
在等待医护人员到达的过程中,继续对中毒者进行急救处理。
5. 眼部冲洗,如果中毒者接触到光气导致眼部灼伤,应该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眼睛,每隔15分钟冲洗一次,直到医疗人员到达。
6. 保持体温,中毒者应该保持体温,避免受凉,可以使用毯子等保暖物品覆盖。
7. 注意安全,在进行急救时,要确保自身安全,避免自己受到光气的侵害。
总之,光气中毒是一种严重的急救情况,需要迅速采取措施,保护中毒者的生命安全。
在急救过程中,一定要保持冷静,并且及时寻求专业医疗帮助。
同时,预防光气中毒也非常重要,应该加强对光气的安全使用和防护意识。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化工部关于急性光气中毒抢救应急措施的规定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化工部关于急性光气中毒抢救应急措施的规定
一、组建抢救光气中毒的指挥系统
光气生产企业要立足于防范重大恶性事故和多人中毒事故的发生,因此,要组建抢救指挥系统。
其任务是:检查和贯彻有关光气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组织培训和教育;保证各有关部门处于应急状态;确定中毒患者应该转送的医院并保持联系。
发生事故时,领导组织进行事故现场处理、伤员处置、人员疏散、维持生产秩序,对抢救工作全面负责。
二、落实抢救所需的各种药品和器械
光气生产车间应配备氧气呼吸器两个以上;操作人员每人配备一个过渡式防毒面具并保持备用状态;医务部门必须装备观察床、急救箱、X光机、急救车、喷淋冲洗设施和一定数量的抢救药物。
三、加强培训,掌握科学的自救和互救知识
对光气车间的工人、干部,都必须进行使用氧气呼吸器等防护器材的培训,使之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车间有少量光气泄漏的可能时(如定期检修、紧急抢修设备)可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浓度较高的光气泄
漏,或需在现场抢运、抢救光气中毒患者时,必须佩戴氧气呼吸器或生氧式面具。
四、积极进行现场抢救
及时准确就地抢救是减少光气中毒致死的关键,企业的医务人员应是抢救病人的主体。
光气生产企业的医务人员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
发生重大事故时,事故岗位、邻近车间的吸入者和有刺激症状的患者应列入观察对象,严密观察24小时。
观察期间,经检查和胸部X线拍片以确定病情类别,并及时予以防治肺水肿发生的处理(给予氧气吸入、地塞米松等药物)。
对明确的中毒者要进一步抢救,如需转院,应有专人陪同并提供详细的病情和治疗方法以供参考。
凡企业邻近有医疗单位的,平时即应建立密切联系。
五、定期进行事故抢救的演习
光气生产厂,每年要进行1~2次全厂性的模拟光气中毒事故的抢救演习,以检查一旦发生多人中毒事故时的指挥调度、联络系统、事故抢险、现场抢救方案、药品器械供应、转运条件等应急措施能否符合要求、满足需要。
通过演习暴露出的问题,凡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改进。
六、对组织抢救多人中毒和治疗病人有功的领导和医务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给予处分。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