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的意义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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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制度改进与创新——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劳动用工制度改进与创新——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鼓 励和倡 导 劳资之 间建立 稳定 的 “ 长久 夫妻 ”
关 系 , 此 次立 法 的 良苦 用 心 , 是 稳定 衍 生 信用 和 安
全, 正和价值是很大的。用人单位对此也无须过分 担 心, 不算 彻底失 去 了主动权 。 任何社 会交往 当 中, 长 期 稳定 的关 系都是更容 易预期 、 交易成 本更低 的
之 日起算 的 , T拖 满一年 不签 合 同然 后再 与单位 员
“ 发生争议 ” .这 前面 的帐 一结就 等 于打 了两 个工 .
所 获不 菲。 常情况 下没有 签劳动 合 同推 定为企业 通
的过错 , 除非 企业 举证 证 明 是员 工 的问 题 , 证 责 举 任分 配是严 重影 响诉讼 利益 的 , 少诚 信 的企 业 主 缺
不 像工业 商 品一样可 以直接 测量 出来 , 劳动具 备人 身性, 相处 一段才 会 了解是否 真 的“ 合用 ” 。这 是科 学 的制 度安 排 , 是 经常 为不 良人 士 所利 用 , 费 但 免 或 者低 价地使用 别人的劳动 , 夺别人 应得的工资 。 抢
新 法 对 试 用 期 作 出很 多 新 规 定 . 结 有 4大 总 变化 :
限劳 动合 同 , 比如 日本企业 的终身雇 员 。 劳动合 同 《
法 》 常倡导 劳资关 系 的稳 定性 , 以 , 长期合 同 非 所 将
的适 用范 围进行 了扩 大 : 1服 务 l () 0年 的员工有 权
单 、 绍信 、 介 门卡 等证 明存 在 这种合 同关 系 , 进而 索
要相应 的权益 。
的价 值在《 劳动合 同法》 被强化 , 种强化 是通 过设 这
定不 签合 同的法律后 果来 实现 的。 雇 用 员工 但 是 不签 劳 动合 同是非 常 普遍 的现

我国民法典的创新意义

我国民法典的创新意义

我国民法典的创新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法律法规亟待完善和统一,并与时俱进地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

为了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我国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将探讨我国民法典在不同方面的创新意义。

首先,我国民法典在私法领域的集大成者。

民法典是对私法领域的基本法律规范进行集中、完整和系统的总结,它为私法提供了一套完整而具体的规则体系。

在此之前,我国的民法法规分散,既有的《婚姻法》、《继承法》等仅涉及到特定的个别关系,而没有一个全面、系统的民法典来综合规范。

而《民法典》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民法领域的法律空白,为我国的民法体系提供了一个新的框架。

民法典的实施使得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更加完备、规范、科学,对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我国民法典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具有突出意义。

《民法典》的出台强调了平等自由的原则,注重个人权益的保护和维护,加强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并且从立法的层面保护了我国公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强调公民的平等地位和公正原则。

民法典在涉及经济合同、物权、婚姻家庭、继承法等方面的规定强调了公平正义的原则,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关于合同法方面,《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的权益,以及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从而通过维护契约精神来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此外,我国民法典在适应时代发展需求方面具有创新意义。

民法典在立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的发展和特点,对于网络购物、网上交易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民法典还面向儿童、老年人、妇女等弱势群体,增加了对于弱势群体的特殊法律保护,进一步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

最后,我国民法典在构建法治社会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法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而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对于构建法治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新民法论文3000字_新民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新民法论文3000字_新民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新民法论文3000字_新民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新民法论文3000字(一):民法典合同编的重要发展和创新论文摘要:就该制度而言,民法典合同编已经形成了具有包容性债务法功能的合同法制度。

从概念上讲,诚信,公平,公共秩序,良好风俗和生态环境保护价值原则的共同作用得到加强。

就内容而言,已经转变了许多成熟的司法系统,极大地完善了合同法规则体系,尤其是合同形成,履行,合同保存和违约责任等关键体系。

但目前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民法的合同编纂,包括:完善合同法体系的功能,加强多种体系的布局;完善与合同有关的系统规范,重点关注容易产生争议的条款;添加一些重要且迫切需要的典型合同等等。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发展一、民法典合同编编纂的进展情况在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的目标下,民法典合同编不仅科学,系统地组织了现行合同法和实践成果,而且还根据制度适应新时代市场交易发展的需要价值和系统内容。

已有明显的改進或创新,并且及时响应了当前社会关注的许多热点。

总的来说,民法典合同编反映了突出的系统特征,多元化的价值整合,完整的系统内容,更大的改进和创新以及本地化和国际化的统一性。

例如,我们的合同汇编草案中有关格式战争的规定是基于《国际商业合同通则》的规定;有关情况变更制度的规定也参考了新德国《债务法》的结果,其中包括了谈判义务。

同时,该规章借鉴了法国债务法改革的成就。

二、民法合同编编纂的地位和基本目标在民法各节的起草和编纂中,合同占有非常特殊和重要的地位。

顾名思义,民法的合同是民法中关于合同的民法体系,通常称为合同法。

我国正在编制的民法典在结构上包含一般规则和次级规则。

一般规则是民法的一般规定,而子规则是民法的具体制度规定。

民法子规则由民法部分组成。

合同法解决了市场交易的形式,规范了民间实体的市场交易,如销售合同,租赁合同等;物权法解决了市场交易的内容,并规范了民事实体可以进行的交易,例如所有权,使用权,担保权等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反映和确定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地位和水平。

最高院 合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最高院 合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主题:最高院关于合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研究与思考一、概述最高院作为我国司法系统的最高权力机构,一直致力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合同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文将就最高院关于合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研究与思考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最高院对合同领域的司法保护1.1 合同法的重要性合同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组织形式,也是经济活动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法的确立和执行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1.2 最高院对合同法的司法保护最高院一直致力于保护合同的合法权益,通过建立健全的合同法律制度,加强对合同纠纷的司法裁判,促进经济合同的公平交易和有序执行。

三、合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合2.1 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契合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诚实信用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诚实守信的道德要求是一脉相承的。

2.2 法治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统一合同法的实施依赖于法治精神,而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

最高院在合同领域的司法保护中,一直秉持法治精神,坚决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法治精神的要求。

四、最高院对合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考3.1 法治规范与价值导向的协调最高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判,保障合同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也要在裁判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引导当事人秉持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念,构建和谐的合同法律关系。

如何协调法治规范与价值导向,是最高院思考的重要课题。

3.2 合同公平交易的实现与社会公正的追求合同的公平交易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提倡社会公正。

最高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积极推动合同的公平交易实现,努力维护社会公正,这既是对合同法的贯彻执行,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践行。

司法解释与法律效力有关吗

司法解释与法律效力有关吗

司法解释与法律效力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与法律效力密切相关。

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具体适用的行为,它对于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法律效力则是指法律规定能够发挥的效果和约束力,是法律对社会行为的规范作用。

因此,司法解释和法律效力之间的关系值得深入探讨。

首先,司法解释对于法律的效力具有重要影响。

司法解释可以弥补法律条文的模糊性和不足,进而增强法律规定的约束力和适用性。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的一般性和抽象性,需要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解释,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通过解释具体法律条文,可以使其更具体、更明确,从而提高法律的实施效果和约束力。

其次,司法解释可以对法律效力进行调整和优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特定法律条文可能出现适用困难或者不合理之处。

此时,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解释的方式对法律进行灵活解释和调整,以适应社会实践的需要。

通过司法解释的作用,可以使法律更加符合社会实际情况,提高其适用性和效力。

另外,司法解释还可以弥补法律滞后性和不足之处。

在法律领域,难免会出现法律滞后于社会实践的情况。

司法解释可以通过对法律进行具体化解释和适用,使其更贴近社会现实,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

通过司法解释的补充和完善,可以提高法律的适用效果和约束力,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总的来说,司法解释与法律效力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司法解释可以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和效力,调整法律的约束力和适用范围,弥补法律的不足和滞后性,从而提高法律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021年合同法改为民法典

2021年合同法改为民法典

2021年合同法改为民法典2021 年,我国法律体系迎来了一次重大变革,其中合同法改为民法典中的合同编,这一变化意义深远,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过去,合同法作为一部单独的法律,在规范经济活动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合同法在一些方面逐渐显现出局限性。

民法典的出台,对合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系统整合和优化,使其更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民法典合同编的一大特点是扩大了合同的范围。

以前,合同法所涵盖的合同类型相对有限,而民法典将更多新型的合同纳入其中,为各种经济活动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保障。

比如,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新兴领域的合同关系,民法典都给出了明确的规范,填补了法律空白。

在合同订立方面,民法典也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明确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等,加强了对合同当事人的保护。

同时,对于采用电子方式订立合同的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成立时间和地点,适应了数字化时代的发展趋势。

合同履行是合同的关键环节,民法典在这方面也有诸多创新。

强调了当事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履行合同,对于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使得在出现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时,当事人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合理调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在合同的保全方面,民法典赋予了债权人更多的权利。

例如,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规定更加完善,为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违约责任的规定也更加科学合理。

明确了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范围,对于违约金的调整规则进行了优化,既保障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又防止了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导致的不公平。

民法典合同编还注重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在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考虑到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的维护。

对于格式条款,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说明义务和不合理条款的无效情形,防止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对方利益。

从实际应用的角度来看,民法典合同编为各类民事主体从事经济活动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指引。

司法解释和法律的效力有关吗知乎

司法解释和法律的效力有关吗知乎

司法解释和法律的效力有关吗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和法律的效力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许多人在辩论时认为,司法解释的制定对法律的效力有着直接的影响,甚至可以改变法律的效力。

然而,是否真的如此呢?这个问题牵扯到司法解释与法律本身的关系,以及司法权力对法律效力的影响等多个方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司法解释和法律的概念。

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法律条文不明确或存在争议部分进行解释和裁定的过程,目的是为了统一法律适用和解决争端。

而法律的效力则指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的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和制约力。

在这个意义上,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补充和进一步明确,而并非直接改变法律效力的工具。

然而,司法解释对法律的实际效力确实有着一定程度的影响。

司法解释在解释法律条文时,会对法律的具体适用和理解产生重要影响。

一些重大的司法解释甚至可以对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内涵进行重新诠释,进而影响到法律的实际效力。

例如,最高法院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约束其他法院和司法机关的裁判,从而对法律效力产生直接影响。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司法解释并不是法律本身,它的权威来源于法律而并非法律本身。

司法解释的效力局限在于解释法律,而不是可以直接改变法律的规定。

因此,司法解释与法律的效力并非直接相关。

法律的效力来自于其本身的立法权威和社会认同,司法解释只是在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形下发挥作用,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总的来说,司法解释和法律的效力是相关的,但并非直接相关。

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际效力,但并不是法律效力的根本来源。

理解司法解释和法律效力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和解释过程,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稳定。

法律法规对科技创新的引导与促进

法律法规对科技创新的引导与促进

法律法规对科技创新的引导与促进科技创新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而法律法规的引导与促进对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合作与转化以及科技创新投资等方面探讨法律法规对科技创新的作用。

一、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的重要保障,而法律法规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到了引导和促进的作用。

知识产权法规定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权利义务,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法律保护。

例如,专利法规定了对发明的保护,鼓励科技人员积极创新,保护其权益。

同时,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加快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和普及。

二、科技合作与转化科技合作与转化是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环节,而法律法规在促进科技合作与转化方面发挥着引导作用。

国家对于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与转化提供了支持和激励政策,例如推出了一系列资金扶持、税收优惠等政策。

同时,法律法规也规定了有关合同法、公司法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了科技合作项目的合法、有效进行。

法律法规的引导和规范,有助于激发科技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三、科技创新投资科技创新需要大量的投资支持,而法律法规在科技创新投资方面起到了引导和促进的作用。

国家推出了一系列投资支持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

例如,设立了创业投资基金、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等机构,提供资金和管理支持。

同时,法律法规也规定了风险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强了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这些法律法规的引导和规范,为科技创新提供了稳定的投资环境,增加了科技创新的资金来源,推动了科技创新的发展。

四、法律法规对科技创新的挑战与反思然而,法律法规在引导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科技创新发展迅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需要与时俱进。

例如,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些涉及网络、大数据等新领域的科技创新,法律法规尚未完善。

此外,一些科技创新活动涉及到伦理、安全等问题,也需要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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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的意义与创新作者:曹守晔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日期:2010年11月16日一、司法解释的实践意义是什么?《合同法》——大家知道是在我国民商事法律中起到支架作用的法律,与物权法、侵权法都是民法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合同法》把原来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法合一,开创了我们国家新中国成立以来合同法律制度统一的先河。

这样一个大法出台以后,对于各级法院来说就是怎么样实施这部法律,在审判实践中怎么样适用。

学者寄希望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周全、严谨、科学的司法解释,也有学者认为法典的出台就意味着法学研究的终止,法典的出台是法学研究的坟墓。

这种说法我认为有点儿道理,但是不是绝对的,好像是立法机关把法典制定出来了,争论就应该画上句号,到此终止了,也许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从司法实践来说,法典的出台意味着法院审理相关的案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摆在法院面前最重要的任务是怎么样保证新出台的法律的实施,也就是把法律条文通过司法活动落实到现实的生活当中去,这一点对法院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也是职责所在。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指导各级法院审判工作、保证法律实施很重要的一种形式。

司法解释有“规定”、“解释”、“批复”、“决定”四种形式,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工作的启动而言,我们有被动批复,也有很多的是主动解释。

所谓被动批复是指: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某一个法律适用问题,最高法院作出批复,还有就是中央有的部委认为某一个问题需要做司法解释,建议我们做解释;也有很多大的解释是我们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最高法院主动做的解释。

比方说我86年作为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专业的研究生毕业,分配到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赶上了《民法通则》颁布,很荣幸地参与了根据《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起草司法解释的工作,后来先后参与起草了《民事诉讼法》、《破产法》、《票据法》等法律的司法解释。

对于法院来说,怎么样保障新法律的实施,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这是头等重要的任务,实际上法院在这项工作当中发挥了它应有的职能作用,能动司法,积极主动的有所作为,在法律原则的范围以内,为全国法院审理相关的案件,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统一了全国各级法院在法律适用方面的认识和标准。

这是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的意义。

我们国家立法与经济体制改革有相同的地方。

大家知道,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我们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不像我们盖楼,事前有一个蓝图,而是摸着石头过河,对于立法来说虽然每一年都有一个立法计划,但是实际上也会做一些调整,特别是八十年代的时候,现在立法的计划性大大增强了,在过去是“宜粗不宜细”,经济体制改革那方面急需就先制定那方面,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我们国家立法也是摸着石头过河,无论是制定哪一部法律,先制定哪一部法律,后制定哪一部法律,都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而在立法方面不断加强和完善。

司法解释对于立法机关来说也起到了试验场、排头兵、先行者的这样的意义,特别是前些年还弥补了立法的不足,大家看一看很多立法,包括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新修订的《保险法》、《国家赔偿法》,更早的一些法律譬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立法的时候立法机关都大量的吸收了在法律出台之前的司法解释,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司法解释对于立法也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的作用,对于立法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形成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对于市场交易在客观上的规制、对于公民、法人的合同行为有间接指引的实践意义,这个问题我就不展开了。

司法解释还为法律教学、法学研究提供了鲜活的素材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这是司法解释对于立法实践、教学研究的实践意义。

二、司法解释怎样理论创新?司法解释的创新以理论的创新为前提。

我所说的理论创新,在研究方法意义上,是我们制定的司法解释,特别是争议比较大的司法解释,除了总结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以外,除了吸收、借鉴国外的立法例和国外的判例以外,特别重视吸收国内外的著名学者,特别是法学家对相关问题研究的成果,始终结合审判实践,始终站在理论前沿,始终站在国际前沿,进行系统解释、文义解释、目的解释,注意运用全球思维、辩证思维、国情思维、创新思维。

怎么样理论创新?理论创新必须审时、度势、悟道、谋局。

一是审时,明辨历史方向,把握时代特征,与时俱进,始终与全球化发展潮流相适应,与党的事业和国家利益共奋进。

二是度势,敏锐洞察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因势利导,增强研究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

三是悟道,透过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发现本质,从历史演变的过程中探究法制规律,科学认识内在联系。

四是谋局,着眼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一切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紧密联系当前中国改革开放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加强对民商法理论和实践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的研究,通盘考虑、科学安排,为大局服务。

司法解释的创新以合法的根据为基础。

做司法解释或参与立法都需要做一些研究,根据我们自己对立法精神的把握、了解的实际情况、学到的知识做一些法律实务研究。

我们做的研究与在学校科研机构做的教学研究最大的区别,是针对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做研究,因此更多的是围绕司法审判实践,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的精神针对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充分吸收理论研究成果,提出相应的司法对策。

这样的研究方法,我想对于在座的同学们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我们制定的司法解释,包括合同法解释,是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之上,而且这个理论能够自圆其说、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具有说服力。

马克思说过,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

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

抓住根本,就是掌握事物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

容易为群众理解,容易为群众掌握的司法解释,才能够在促进和保障法律实施当中发挥最大的效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样才能有公信力、权威性。

司法解释的创新以完善为特点。

在作研究的时候,无论是在最高法院作法律实务研究,还是我们在学校做法学理论专题的研究,都有自己的研究特点。

在法学思维和法学方法上,我想,如果说法学思维的特征或者叫跟本特征是怀疑和批判的话,从事司法解释的研究,对于全国重大疑难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研究,有的时候我们参与立法的研究,它的特征最主要是在遵循立法原意、维护法制统一的框架内的完善、建设、发展和创新,弥补立法的缺陷,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变化、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这里面有没有批判的意思在内呢?如果说有的话也不像一个纯粹的理论学者那样的锋芒毕露的批判,而是通过调查发现问题并通过分析问题找出对策,这种研究是一种拾遗补缺的研究。

思维方式以人为本,始终保持思想活力,始终有一个人文的思维。

但你们作为在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决不能把自己局限在象牙塔之内,除了要有全球思维、辩证思维、国情思维,必须具有创新思维。

创新是学术研究的生命。

面对当今体制转轨、利益冲突、贫富差距、矛盾纠纷纵横丛生、各种风险波诡云谲,必须提高批判品味提高创新能力。

怎样提高创新思维能力?要有求变求异、破旧立新的意识,解放思想,独立思考,自觉克服因循守旧、固步自封思想。

“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敢于抛弃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敢于扬弃习以为常的思路方法,敢于突破,敢于怀疑,敢于批判。

要有立言的智慧,善于继承发扬、推陈出新,善于比较借鉴、博采众长,善于别出心裁、独辟蹊径,让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民商法领域永葆青春生机与思想活力。

要始终保持一种敏锐感和创新活力,以思想的解放和视野的开阔打开我们研究工作的视野,推动我们研究工作的深入,以思维的转变推动学业的发展。

这样研究出的理论才有价值,才具有创新性。

三、《合同法解释(一)》——驱动实施,确保适用下面,我先说一下《合同法解释(一)》。

全国人大制定《合同法》的时候,我本人作为最高法院的代表有幸基本上参与了《合同法》制定的全过程,也就是说凡是需要最高法院参加的场合,基本上我都参加了。

92年全国人大召开《经济合同法》10周年会议,我正好坐在法工委胡康生同志旁边,当时我就给他建议制定统一的《合同法》。

99年《合同法》颁布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决定成立专门的《合同法》解释起草小组,作为司法解释,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立项启动到《合同法》司法解释1、2出台,这中间调研也好、论证也好,征求专家教授的意见也好,征求各个行业的意见也好,我参与了全过程。

在统一合同法之前,87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方面的司法解释,我也有幸参与了。

99年《合同法》发布后我们马上启动这样一项工作。

就司法审判实践来说就是促进、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因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合同法》解释(一)的第一条是对《合同法》适用范围作的解释。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话,当然是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话,一般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适用当时的法律,除非司法解释有专门的规定;如果在《合同法》之前没有专门的规定,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对法律适用范围问题,我们总共做了五条解释,第一条是《合同法》实施之前还是之后解决这样一个问题,接着解决这个成立可能在《合同法》实施之前,成立以后如果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生效以后他履行的话,除了简单的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以外,很多合同有一个履行期限,这个履行期限有可能是跨越《合同法》开始实施这一天的,也有可能是成立在《合同法》开始实施之前,而履行是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对于这样的合同纠纷法院怎么样适用?《合同法》解释(一)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如果合同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开始施行这一天——1999年10月1日,或者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这种情况还是适用《合同法》当中的有关规定。

对于这一类合同法院在确定效力的时候,对于《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在合同效力认定问题上与《合同法》实施以后法院根据统一《合同法》来认定合同效力有可能是不同的结论,换句话说统一合同法之前在效力上立法要求的严,统一合同法在效力上掌握的宽,适用旧法和适用新法结论是不一样的,在合同效力这个问题上我们就从审判实践出发,从鼓励交易、最大程度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出发从宽掌握,如果按照旧合同法是无效的,而按照新《合同法》是有效的,我们的观点是适用新《合同法》从宽认定合同有效,这个观点是针对审判实践当中提出的问题的直接回答,从理论上来说,现在看起来似乎很简单,但在10多年前最高法院作出这个解释之前,我作为起草人还没有看到哪一位学者就合同效力问题研究得出这样的结论或者撰写这方面的文章,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在认定合同效力的时候,特别是认定有效的时候从宽,认定无效的时候从严,因为毕竟合同行为包括合同订立行为,也包括合同履行行为,既然合同履行行为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哪怕是一部分,我们适用新的统一《合同法》,应该说也不算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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