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如何把微信语音变成诉讼证据
法务学习: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锁定聊天主体的方法

法务学习: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锁定聊天主体的方法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它整合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博客、QQ聊天工具、网上购物、网络支付平台等功能。
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证据的范围。
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微信目前还不需要实名认证,未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要成为定案证据并不容易。
暂且不论微信聊天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关联,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首先要确认微信使用人的身份。
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将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
对于被告人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问题,2016年的《电子数据规定》第25条规定,可以通过核查相关IP地址、网络活动记录、上网终段归属、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进行综合判断。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通过核查IP地址可以追查到特定的计算机,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计算机的主人就是网络信息的发送者。
被告人可能使用公共场所的计算机,或者将其他人的IP地址插入电子邮件的标题位置,这就需要借助其他证据建立被告人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
在民事案件中,对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一是通过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如福建厦门海沧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小芳将信用卡借给小容使用,因为双方之间很熟悉,就没写借条。
刚开始,小容刷卡后都能按时归还,但小容在2015年2月刷走99300元后就再也没有归还。
小芳接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时,发现已联系不到小容,小容一家搬走不知去向。
法院最终认定小容通过借用信用卡透支消费的方式向小芳借款的事实。
承办法官解释,其是通过微信使用的头像照片、微信相册晒图有小容一家的照片,从而认定微信记录中与原告小芳聊天的对象是小容,并结合微信聊天内容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进而判决小容承担还款责任。
二是通过对方的手机号来对应微信号的使用人。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年7月19日发布的“申请人唐蜀军与被申请人刘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见山东菏泽中院(2016)鲁17民特6号民事裁决书],涉及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的微信号×××的真实身份是否为申请人的争论。
微信可以作为诉讼的证据

微信可以作为诉讼的证据微信作为一种社交媒体工具,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交流手段之一。
在法律诉讼中,微信也被广泛运用作为证据,特别是在家庭纠纷、劳动纠纷、债务纠纷等案件中,微信的证据价值愈加凸显,下面我将详细分析微信作为诉讼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应用。
一、微信作为证据的法律规定1、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当事人有关书面协议、书面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并应当在诉讼参照前向对方提出请求收回。
当事人有关口头协议、口头证据应当在诉讼参照前向对方提出请求在庭审中当庭作出,或者提交有关书证证实。
”可见,微信聊天记录无论是口头协议还是口头证据,都应当在诉讼参照前向对方提出请求在庭审中当庭作出,或者提交有关书证证实。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存储在信息系统或者其他电子设备中、以数据形式表现的电子文书、电子数据以及其他与电子文书、电子数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电子文件,经查验与其主张内容一致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微信聊天记录如果符合上述法规要求,即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经过查验,防止伪造或篡改。
二、如何维护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价值1、保留原始消息在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的情况下,保留原始的聊天记录至关重要。
在保留聊天记录时,需要先截图保存,并且同时要保存源代码以防篡改。
在纠纷发生前需要保存完整的聊天记录,而不是事后根据需要选择性保存。
2、注意时间顺序微信聊天记录需要按照时间顺序保存,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果聊天记录中存在缺漏或时间顺序不正确,很可能会对证据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3、查验备份若微信聊天记录存在于双方的备份中,需要检查账号是否有被黑客攻击的迹象,确保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同时需要保管好备份文件,防止被篡改或遗失。
三、微信作为证据的实际应用案例1、个人破产案件中的微信聊天记录2015年,某公司因债务追偿将负责人诉至法院。
微信作为证据的裁判规则(附最高法民一庭观点)

微信作为证据的裁判规则(附最高法民一庭观点)导读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它整合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博客、QQ聊天工具、网上购物、网络支付平台等功能,由于其便捷性,我国使用的人数已达5亿多,稳坐新型信息交流平台的首席交椅。
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那么,一旦涉及纠纷,这些微信聊天记录能成为诉讼证据吗?法院又是如何裁判的?有哪些裁判规则?请看下文。
专家观点1.电子数据属于“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范畴电子数据广义而言,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包括电子通信证据、计算机证据、网络证据和其他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和应用的产物,作为信息世界里新的“证据之王”,其具有综合性、易变性、隐蔽性、可挽救性、微缩性、扩散激增性等特征,是来源于七种传统证据,将各种传统证据部分地剥离出来而泛称的一种新证据形式。
2004年通过的《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第3款:“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可知,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中具体表现为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具体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电子数据则集中表现为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以及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及法院指导案例

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及法院指导案例近些年来,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使用得比较频繁。
那么手机短信、微信是否会被人民法院采纳呢?根据本人多年法律实践经验,并非所有的手机短信、微信都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符合条件要求的手机短信、微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上述法律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赤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手机短信、微信是以手机为信息传播终端与载体的文本或图片,其本质是一种数据信息流,属于数据电文的范畴。
由于手机短信能够有效第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同时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等,其能够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因此手机短信、微信符合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的形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结合指导案例谈谈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注意的问题北京法院指导案例《原告杨春宁与被告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将手机短信作为定案依据之一。
用微信的你一定要了解:聊天记录怎么成为“呈堂证供”

用微信的你一定要了解:聊天记录怎么成为“呈堂证供”“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呈堂证供”,这已经是一个常见的说法。
随着微信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工作的重要工具,我们在其中的聊天记录也成为了一种可以被使用为证据的信息。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微信聊天记录如何成为呈堂证供,以及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
一、微信聊天记录怎样成为呈堂证供微信聊天记录能成为呈堂证供,是因为它可以成为一种证据,以证明某次事件发生或某种事实存在。
换句话说,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一种证明事件发生的方式,被纳入法庭审理的证据之中。
1. 通过截图保存聊天记录当你与某人聊天时,你可以通过截图的方式保存聊天记录。
这些截图可以保存在手机相册中,或者通过微信服务器保存在云端。
如果在某种情况下,你需要将聊天记录呈堂证供,你可以将这些截图提供给法庭。
值得注意的是,若你将聊天记录截图并存有证据价值,那么你需要尽可能地确保截图的真实性、完整性。
例如,你截取了与某人的聊天记录并存有证据价值,就需要提供这些聊天记录的完整截图、聊天记录的对话时间、聊天内容的完整性等信息,以证明这些记录的真实性。
2. 微信历史聊天记录微信也提供历史聊天记录存储功能。
通过这个功能,你可以在微信中查找并导出你与某人的聊天记录,以获得完整的聊天记录。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导出的历史聊天记录也需要确保完整性和真实性。
如果你需要将历史聊天记录作为呈堂证供,你必须确定这些记录的来源,并提供它们的时间、聊天内容的完整性、记录的真实性等信息,作为证明它们的真实性的方法。
3. 通过微信支付记录证实聊天内容如果你与某人进行交易或商业活动,在很多情况下微信支付的账单可以帮助你证实你和另一方的聊天内容。
例如,交易、转账、消费等行为都会在微信支付记录中留下痕迹,这些记录可以用来证实你和对方之间的约定或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支付记录可以一起使用,以证实你和另一方的业务关系。
二、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在使用微信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始终牢记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性。
法院认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裁判规则 (附最高法民一庭观点)

法院认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裁判规则(附最高法民一庭观点)导读: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新型的电子证据与其他电子证据一样,都具有使用者身份隐蔽且信息易被篡改等特点,影响了微信证据的证明效力。
本期小编整理《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8期相关案例,结合其他案例、观点及法条,对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证明效力作出了阐释,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参考与帮助。
《人民司法·案例》未实名认证微信聊天记录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条件的,可以成为定案证据——肖金平诉简时抡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案例要旨: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但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该如何采用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时必须进行全新的考虑。
既需要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又不得在可采性与证明力方面予以差别对待,但仍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案情简介:原告肖金平诉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称,被告简时抡因缺乏资金,从2014年12月30日起陆续向原告借款。
双方于2015年7月15日通过微信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66000元。
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6000元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裁判理由: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微信号(昵称嗳財宥導)于2015年7月13日与原告微信号(昵称快速刻章)在微信平台上互应对方要求进行银行转账,根据中国民生银行厦门东浦支行提供的个人对账单,该笔转账交易对方户名为简时抡;结合证人郑建国的证言,可以认定微信号(昵称嗳財肴導)使用人是被告简时抡。
从简时抡微信号(昵称嗳財宥導)于2015年7月15日。
在微信聊天平台上向原告微信号(昵称快速刻章)承认“之前不是还欠你35000,—共6万6”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简时抡尚欠原告肖金平借款本金人民币66000元。
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微信聊天作证的打开方式

职工法律天地2023年第10期阴颜梅生微信聊天作证的打开方式“老板已经在微信聊天中承认拖欠我工资,为什么法院却不支持我索要欠薪的请求?”手持判决书的钟女士满脸疑惑地问笔者。
其实,类似的疑问并非个别,而出现问题的关键,在于他们并不知道微信聊天作证的正确打开方式。
微信作证,应当明确双方身份【案例】何女士在个体户王先生处上班时,因王先生经营不善,无法及时向何女士支付工资。
何女士离职时,王先生也没有出具欠薪条。
2019年8月初,王先生经营状况好转,不好直接开口的何女士便通过微信向王先生发了一条短信:“请你在本月底之前,将20000元欠薪付给我。
”王先生回复:“可以。
”到期后,但王先生并未兑现,何女士遂以微信截屏为凭提起了诉讼。
不料,王先生却一口否认,何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对方并非是他。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与之对应,何女士要想使自己的主张成立,无疑必须举证证明“对方”就是王先生。
经何女士申请,法官当庭通过王先生的微信号,确认即是王先生的手机号码。
王先生承认了欠薪的事实,并支付了何女士的欠薪。
微信作证,内容不得剪接删改【案例】因为谢先生一直欠薪不还且拒绝出具欠薪条,江先生于2019年7月1日向谢先生发了一条微信短信:“因父亲遭遇车祸,急需钱医治,请你在半个月内,将15000元欠薪付给我。
”谢先生回复表示要求推迟3个月。
江先生不同意,质问谢先生到底付不付?谢先生最后回复:“我不是已经?”其意思是该说的都说了。
不料,江先生不小心删去了中间的内容,只剩下最初问话和谢先生的最后回话。
而当江先生以微信聊天记录为凭提起诉讼时,谢先生却一口咬定,其回复的意思是自己已经付清欠薪,江先生无权继续索要。
【点评】微信信息作为视听资料类的证据,因存在易剪接、删改的特性,决定了对其效力的认定,必须考虑两个方面:微信聊天记录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短信是否仍在微信中;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能否确保待证事实真实可靠。
微信语音通话作为定案证据的条件

[ 案情 j
原告鲁妙与被告 徐雷 是通过微 信 “ 摇一 摇” 功能 相识 ,并 通过微 信聊天建立 了朋友关系。经过一年多的相处 , 二人建立 了一定的友情关 系。因缺乏资金 ,被告 徐 雷从 2 0 1 4 年 5月份开 始 向原告 鲁妙 处借 款 , 前后合计借款 5 2 7 0 0元。被 告徐雷未 出具借条给原告鲁妙。2 0 1 4 年 8月 1 5日,被告徐雷通过银行转账 的形式 向原 告鲁妙 还款 5 0 0元 。2 0 1 4年 l 1 月,原告诉 至 法 院 ,要 求 判令 被 告 立 即偿还 原告 借款 5 2 7 0 0元及
社 ,2 0 0 5
[ 3 ]
(日)松尾浩也著 ,T, b顺译. 日本刑 事诉讼 法 [ M] .中国人 民 大 学 出版 社 。 2 0 0 5
电子设备 ;三是 比传统证据 形式 更具稳 定 性和 安全性 ,对于证 据 的修 改 、复制或 删除 ,能够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分析和识别。微信语音 通话虽 不属 于 《 解释》 列举 的六种电子 数据 形式 之一 ,但 是其通 过微 信 电子 软 件形成 ,既可 以存储于 手机之 中,也可 以通过 微信 、Q Q等媒介 在虚 拟世界迅 速传播 , 一旦形成便具有稳定性 ,符合电子数据 的特征 ,属于 证 据中的电子数据 。 微信语音通话这种 电子数据在审判实践 中作为定案证据 ,根 据证据 客观真实性、关 联性 、合 法性 的 “ 三性 ”要 求 ,一般 必须满 足几 个条 件 :第一 , 微信语音通话 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不能是通过 非正常 渠道 获得 ; 第 二 ,因为微信注册是非实名制的 ,所以必须能够确 定微信 语音通话 双方为本 案当事人 ;第三 ,微信通话时间确实在涉 案事 实的时 间段内 ; 第四, 微信通话 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 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本案原告提供的微信语音通话记录清楚地表明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 5 万多元借款未予否认,并且明确了还款的期限 , 对这些 通话内容被告并没有作出合理解释, 故这些微信语音类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法 官审理该案的定案证据。法官据此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笔者 认为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 类似微信语音通话等形式的证据应当得到 司法部门的重视。 有关部门在认定证据能否被使用时应当结合具体的实际情 况予以界定 。( 作者单位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 [ 1 ] 宋英辉 ,汤雏建 ,主编.我 国证 据制度 的理论 与 实践 [ M] .中 I  ̄ I A- 民公安大 学出版社 , 2 0 0 6 [ 2 ] 刘品新 著. 中国 电子证 据 立 法研 究 [ M] .中 国人 民大 学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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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信语音可否作证据使用?
微信语音能否成为证据,首先看其是否符合民事证据法律上的合法性要求。
证据的合法性是
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
证据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证据的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微信语音是录音证据,属于证据类别中视
听资料这一类,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
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于这种证据的限制
主要有二:一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二是不得违
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录
的形式取得证据是否构成对他人权益的侵犯却是有争议的。
现行实务做法是,在不构成对他
人隐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
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
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微信录音如何具备证明效力?
录音证据除了应当具备合法性从而能够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质证,还应当具备一定的证明效力。
证据具有合法性,不代表其具有证明效力。
证据的证明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合法性侧重程序上的“正义”,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来实现平衡各诉讼方的
利益。
客观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不能是主观臆测。
关联性与待证事实相关,是判断证
据证明力的重要标准。
在具体实务中,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
微信是依附特定手机终端的软件,其聊天记
录非常容易灭失,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导致语音资料的灭失。
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
同时,录音应当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
真实性。
很多诉讼当事人为了储存和传送的方便,将录音资料拷贝到光盘或者u盘中,而将
原始录音删掉,这是非常冒险的行为,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
如上文提到的案例中,貂蝉以微信账号非己所有不予认可,就可以通过查询原始记录来印证。
因此,不管是使用何种设备录制的音频资料都应该保存原始载体。
二是微信语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如文章开头所提及的借贷案例中,由于录音证据中指向的问题并不清晰,无“借”、“还”等字眼,无疑降低了该份证据的证明能力。
另外,由于微信账号可以以手机号码、qq号等非实名
注册,导致在证据认定过程中难以核实主体身份。
因此,语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微信语音
中应有所体现。
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能谈得上能够通过微信语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
三是除录音证据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由于录音证据的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判决的依据不充分。
因此,录音证据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其他证据的印证也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