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围挡设置及管理规定》(2020版)文档
围墙施工管理制度

围墙施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围墙施工管理,保障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围墙施工项目的所有参与方,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
第三条围墙施工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科学管理、文明施工”的原则。
第四条围墙施工管理应依法依规开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
第五条围墙施工管理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明确相关各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围墙施工项目应成立相应的施工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设置专门的施工安全、质量和技术管理岗位,负责相关工作。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配备专业化的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检查,确保施工符合相关规定。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设置专业的设计人员,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并在施工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应加强沟通协作,形成良好的工作合作关系。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安全计划,明确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员,规范施工作业流程。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安全监管,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执行施工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在设计阶段考虑施工安全问题,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施工质量管理方案,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选用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确保施工质量稳定。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监督,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施工质量进行抽查,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设计与施工的配合性和可行性,提供符合要求的设计方案。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占道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占道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眉府办发【2015】45号•【施行日期】2015.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占道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眉山城区占道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眉山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管理办法》(眉府办发〔2010〕24号)同时废止。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2日眉山城区占道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规范眉山城区的占道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眉山城区范围为东至岷江二桥东桥头、南至桃园街、西至经开新区科创药业东围墙、北至科工园科三路,此范围将随城市建设而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占道经营是指在指定地点、按规定要求,占用城市人行道或公共场所进行经营的活动。
第四条凡在眉山城区范围内从事占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占道经营设置规划,对不符合城市发展要求的占道经营设置规划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管理、公安、环保、林业、商务、文化、卫生、规划、工商、质监以及东坡区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占道经营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占道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获得占道经营场地使用权的经营业主,需办理其他手续的,按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占道经营业主必须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占道经营许可证,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43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眉山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眉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眉府办发〔2010〕27号)同时废止。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2日眉山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亮化、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眉山城区范围为东至岷江二桥东桥头、南至桃园街、西至经开新区科创药业东围墙、北至科工园科三路,此范围将随城市建设而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街巷、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不售门票的公园和绿地等范围内的路灯配电室、配电箱、路灯专用变压器、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检查井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凡在眉山城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条市城管执法局和市路灯管理处分别是眉山城区范围内路灯照明设施的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
第七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免费下载】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

市天际线,避免建筑等高、等距的机械排列,当滨水区的住宅小区容积率≤2.5时,应将2/3以上的用地规划为多(低)层建筑,多(低)层建筑应临滨水布置,高层建筑应远离滨水区布置,并留出纵深的视线通廊;当二、三、四分区的住宅小区容积率≤2.5时应将2/3以上的用地规划为多层建筑;当二、三、四分区的住宅小区容积率>2.5且≤3.5时,应将1/3以上的用地规划为多层建筑,多层建筑临干道的总投影面宽应大于高层建筑临干道的总投影面宽。
第六十一条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宜以一幢(组)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制高点建筑与地块内其他建筑的高差比不小于20%,面向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纵深的空间层次。
第六十二条为保持城市空间通透性,营造良好的空间景观效果,城区内控制大体量板式高层建筑,建设项目临街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不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不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大于40米。
第六十三条建设用地面积在30亩以上的住宅小区、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项目,必须由两家以上甲级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并提供不少于2套的设计方案。
第六十四条城市建筑设计要充分融入东坡文化元素,形成眉山建筑特色。
第六十五条住宅建筑层高控制在2.8—3.6米范围内,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2层以内)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住宅小区及住宅兼容商业的项目,宜设置集中商业,不得沿街布置底层商业用房。
商业用房层高不大于6.1米,商业用房的门厅、中庭几层通高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住宅阳台(包括各种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室内花园、空中花园、花池等空间)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外边缘围合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进深(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边缘距离)应小于2.1米。
第六十八条飘窗要沿窗内侧设置防护栏杆,且进深不得大于0.7米。
工程栅栏管理制度

工程栅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现场的管理,保障工程施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施工现场的工程栅栏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现场栅栏应设置在工程现场内,包括工地、车间、料场等区域。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工程栅栏,并及时维护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栅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六条开发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人员等各方均应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经公司领导审定后执行。
第二章工程栅栏的设置和管理第八条工程栅栏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保护施工现场的功能。
第九条工程栅栏的设置应考虑施工现场的特点和周边环境,合理划定范围。
第十条工程栅栏的高度应符合规定,同时应保证扎实、牢固,不能倾斜或损坏。
第十一条工程栅栏的周边应设置警示标识,明确禁止未经许可进入栅栏内的人员。
第十二条工程栅栏的开口处应设置门禁,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只有经过审批的人员能进入。
第十三条工程栅栏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防止影响施工和安全。
第十四条工程栅栏的维护和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应设立专人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发现工程栅栏存在问题时,应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处理,并对问题进行记录和整改。
第十六条工程栅栏的拆除应经过审批,由专人负责,保证拆除过程安全有序。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工作场所安全规定。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确保栅栏完好无损。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档案,记录工程栅栏的设置、管理和维护情况,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监测系统,及时监测工程栅栏的安全情况,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四章违章处理第二十二条发现有人擅自进入工程栅栏内的,应立即责令其离开,并做好记录。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12•【字号】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公告(第16号)《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3日通过,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12月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2月12日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10月23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7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街道容貌管理第二节临街建筑物容貌管理第三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第四节其他公共场所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废弃物管理第三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章执法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网格化、精细化、常态化管理。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施工现场的围挡管理。
三、围挡设置要求1. 施工现场围挡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置,符合以下要求:(1)围挡高度:一般不低于2.5米,特殊情况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调整。
(2)围挡材料:应选用坚固、耐用、美观、环保的材料,如彩钢板、砖墙等。
(3)围挡结构:应保证稳定性,防止倾倒、倒塌。
(4)围挡颜色:宜采用醒目、协调的颜色,如红色、黄色等。
2. 围挡设置位置:(1)施工现场四周应设置围挡,围挡应与施工现场周边道路、绿化带、居民区等保持一定距离。
(2)围挡应设置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工地大门等位置,便于车辆和行人通行。
(3)围挡应设置在施工现场内部各区域交界处,明确各区域范围。
四、围挡维护与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围挡的维护与管理,确保围挡设施完好、整洁。
2. 围挡维护内容:(1)定期检查围挡设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更换。
(2)保持围挡表面清洁,及时清理涂鸦、广告等非法张贴物。
(3)定期对围挡进行粉刷、油漆等保养工作。
3. 围挡管理:(1)施工现场围挡不得擅自拆除、损坏。
(2)施工现场内不得随意堆放杂物,影响围挡美观。
(3)施工现场内不得擅自改变围挡设置位置、高度等。
五、围挡拆除与回收1. 施工现场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拆除围挡,清理现场。
2. 拆除围挡时,应确保围挡设施完好,避免损坏。
3. 拆除的围挡设施应按照规定进行回收,不得随意丢弃。
六、奖惩措施1. 对在围挡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围挡设施损坏、拆除不及时等行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施工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制度旨在加强施工现场围挡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有序。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3.13
•【字号】眉府发〔2019〕11号
•【施行日期】2019.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监
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梳理工作的通知》(〔2019〕48号)要求,现将《眉山市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3日
附件
眉山市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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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围挡设置及管理规定》(202 0版)文档
"Meishan City enclosure setting and management regula tions" (2020 Edition) doc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眉山市围挡设置及管理规定》(2020版)文档
前言: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
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又称公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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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围挡的设置,强化围挡的维护管理,保证
使用安全,制定了《眉山市围挡设置及管理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眉山市围挡设置及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围挡的设置,强化围挡的维护管理,保
证使用安全,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住建部《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xx)》《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眉山市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xx年版)》和《眉山市城乡环境
综合治理工作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眉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及彭山区的围挡设置及维护
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围挡,是指为了将施工现场与外部环境隔离开来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采用各类砌体围墙、各类材料构成的护体护栏等,主要有建筑工地、储备用地、已征待建用地、市政建设、拆迁工地、临时占道装修装饰、外立面改造、临时堆码、杆管线开挖施工等临时性护栏、围栏和建成区域设置的永久性围墙等。
第三条围挡设置及维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体制。
第四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围挡设置及维护管理的综合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监管工作:(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占道装修、占道堆码、市政园林开挖现场围挡设置的监督和管理,并对设置在临街面、影响市容市貌的围挡进行监督管理;
(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永久性围墙的规划管理;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围挡设置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封闭式小区围挡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杆管线开挖现场围挡设置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围挡设置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已收储城区市本级储备土地围挡设置的监督和管理;
东坡区政府负责拆迁项目完成后土地上围挡的设置,并经市城管执法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现场验收合格后移交市土地储备中心管理。
第六条施工现场及待建用地必须设置围挡。
围挡的设置、管理和维护由业主负责。
设置围挡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路灯设施和绿地。
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应报相关部门审批并严格按审批的内容实施。
土地拍卖成交后,超过6个月不进行建设的,应设置绿篱围墙。
围挡设置涉及户外广告宣传的,应按照《眉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置,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市政管线检修、更换、维护应在满足施工基本需要的限度内控制围挡范围;在突发性的市政管网事故抢修等紧急情况下,施工单位可以先行口头报告、设置围挡、组织修复,但应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建筑工地围挡设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设置单位应对所设置围挡的安全负责,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持围挡稳固、整洁、美观,并严格遵守以下要求:(一)围挡残缺、破损、开裂、倾斜的,应当及时修复
或更换;
(二)围挡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洁、粉饰或更换;
(三)围挡板面漏字少划的,应当及时补正;
(四)围挡亮化设施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
(五)建筑材料堆放应与围挡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六)围挡与地面产生裂缝,垃圾、泥土(浆)等外漏(渗)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七)工程建设完工后,业主应及时拆除施工围挡,并
清理现场;
(八)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施工围挡材质、结构应当满足安全要求,符合行业发
展进步趋势。
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设置在断头路上的围挡,
以及占用城市道路等设置的围挡,应当设置警示灯和安全警示标识。
围挡使用喷绘布装饰时,色彩及图案应当与周边城市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距离交通路口20米范围内的施工围挡,围挡设置的高度不得影响交通路口行车视距。
围挡受施工条件限制,占用道路过多、严重影响交通的,应当增设施工临时便道,方便行人、车辆通行。
因设置围挡需临时改道、变道的,应当设置指示引导标志。
第十条下列施工围挡应当按照分类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一)建筑工地、市政建设等在建项目用地周边应使用实心围挡,在构造上采用砖砌结构或钢构结构。
砖砌式结构,墙面以浅灰色为主,构造涉及应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xx)和《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GJG/T188-20xx)等相关的国家规范以及施工工艺,高度及样式应符合《眉山市施工围墙方案设计》,风格上分为传统样式与现代样式两种,传统样式提取“粉墙黛瓦”的设计元素,体现“古城古韵”的城市形象;现代样式提取“米墙红顶”的设计元素,体现“新城新貌”的城市形象。
钢构式结构,采用角(方)钢骨架结构,面板采用镀锌
铁皮制作,底色以浅灰色为主,表面粘贴宣传喷绘布,高度不低于2.5米不超过4米,特殊情况经审批后,不超过8米。
(二)储备用地、已征待建用地的周边应使用空花围挡。
空花围挡以镂空的铁艺栏杆为主,柱体和基础采用砖砌
结构组成,实现透景透绿城市景观形象。
柱体和基础的构造设计应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xx)和《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GJG/T188-20xx)等相关的国家规
范以及施工工艺,围墙高度和样式应符合《眉山市施工围墙方案设计》。
(三)临时占道装修装饰、外立面改造、临时堆码、杆
管线开挖施工,采用组合式PVC板围挡或钢构活动式围挡。
PVC板围挡,成色应在5成新以上,高度不低于1.8米,底色以浅灰色为主,顶部设置警示灯及照明灯,外立面设置反光警示标志,外侧设置0.2米高的护脚条形基础。
钢构活动式围挡,设置采用钢架结构可移动的矮围挡,
面板采用镀锌铁皮制作。
围挡高度1.0米,底色以浅灰色为主,外侧底部设置0.2米高的反光护脚,中部应设置反光条,线型施工场地两端及中部应设置温馨提示及施工公告。
(四)永久性围墙。
建成区域永久性围墙应后退用地界
限设置,小区透景围墙距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
围墙内侧应设置宽度不低于0.8米的绿化带,并密植丛生竹类、分枝点低的树叶稠密型树木等植物遮挡。
围墙外至用地界限全部设置为绿化,并将其融入城市公共绿地。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主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规格统一、线条清晰的“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标牌、施工单位及工地名称牌、安全生产牌、安全目标控制要素牌、文明施工告示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第十二条禁止施工单位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与施工无关的其他物料,搭设生活设施;
(二)利用施工围挡作为搭建施工现场临时用房的墙体
使用;
(三)围挡内水、土、浆及材料或垃圾外漏(渗);
(四)将围挡做挡土墙使用;
(五)其他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第十三条设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围挡专人维护管理制度,并
建立防风、防汛、防雨雪等灾害天气的应急预案,加强维护检
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围挡及时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第十四条各责任部门应加强围挡的监管,对应当设置围挡而未设置的,或者设置围挡不符合标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其他区县的围挡设置及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八条原《关于规范眉山城区施工现场及待建用地围挡设置和管理的通知》(眉城管执法发〔20xx〕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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