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承运人,形势]浅析新形势下承运人无单放货风险规避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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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代理人(船舶代理人)在无单放货中的法律责任及风险规避

承运代理人(船舶代理人)在无单放货中的法律责任及风险规避

浅谈承运代理人(船舶代理人)在无单放货中的法律责任及风险规避正本提单(original b/l),是指提单上经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

正本提单在法律上商业上都是公正有效的单证。

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提单之物权包括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

提单是发货人(货物卖方)向银行结汇货款的主要单证之—。

正本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长手写签署或用签字印章等法定方式签发。

为防止流通过程中遗失或延误而使银行或收货人无法及时收到提单,正本提单通常为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卸货港凭其中一份办理提货手续后,其他各份自动失效。

无论是依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还是依据国际惯例,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应是承运人对托运人和收货人的一种承诺。

结合笔者所接触的进口大宗散货实例,在实际的进口贸易中,相对于其他货种,由于大宗散货的特殊性,其操作流程也有别于其他集装箱类货物,货值的巨大,使得买卖双方,及承运人对正本提单都给予了相当的重视。

对于大宗散货而言,无正本提单放货的风险很大,其给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收货人及开证行都会带来风险,如果要正确的确定其法律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必须依据每个个案的具体情况,根据不同当事人的特定的法律地位,综合判断。

无单放货可能构成违约,也可能构成一般侵权行为,亦可能构成欺诈性侵权,还可能构成刑事诈骗,取决于不同的人,向不同的对象放货。

现实实例中,买卖双方及承运人对正本提单相当敏感,有时甚至要凭正本提单才可以在港卸货。

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行为很少出现,实施无单放货者大体上为以下三类情况:1)承运人(实际承运人);2)承运人的代理人 (船舶代理人);3)港务公司、码头、仓储公司这三类情况中,最容易出现法律纠纷的是第二类,一般情况下,除非取得可靠担保,否则承运人不会自担风险无单放货。

另外,对于港务公司、码头、仓储公司,大部分情况下,他们只是处于保管货物及监管货物的角色,只是通过履行自身职能办理货物放行,而无权决定无单放货。

承运人抗辩视角下的无单放货风险防范研究

承运人抗辩视角下的无单放货风险防范研究

证交易的天才工具 , 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实现 了国 际贸易结算中付款与交货的对流 , 为提单持有人在
收 货人 付款赎 单 之前 通 过 控 制 提 单 进 而 控 制 提单
的进 口货 物都存 在 无 单放 货 的现 象 。 国涉 外 商 中 事 海事 审判 网上 公布 的海 运纠 纷案 件 中 ,0 以上 8%
压 船 、 港 和仓 储 费用 不 堪 重 负 , 单 放 货 可 能是 压 无
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 正本提单持有人损 失的, 正本 提单 持有 人可 以要 求承 运 人承 担违 约 责 任 , 者 承担侵 权 责 任 。 可见 , 或 ” 承运 人 无 单 放 货 往
往 会 同时侵 犯 提 单 持 有 人基 于 货 物 占有 关 系 的 物 权 与基 于运 输合 同关 系 的债权 , 依侵 权 法应 承 担 其 侵 权责 任 , 而依 合 同法 则 应 承 担违 约 责任 , 成 侵 构
情况下将提单项下的货物 交付 给提货人 的行为或 现 象 。在 实践 中 , 常见 的无 单 放 货 , 在 签 发 可 最 是 转 让提 单 ( 记 名 提 单 和 指 示 提 单 ) 不 的情 况 下 , 承
运 人未 凭正 本 提单 , 是 以其 他 方 式 , 凭 收 货 人 而 如 出具 的提单 副本 加保 函交 付货 物 。1 _ l 无单 放 货对 于提 单持 有人 来说 , 重损 害其 对 严 提 单项 下货 物 的控 制 权 , 能会 导 致 钱 货 两 空 ; 可 对 于 承运人 来 说 , 物早 于提 单 到 达 目的港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的 货 产
维护 带来诸 多障碍 。本文通过 分析典型案例 , 总结承运 人在 无单放 货案例 中常 用的抗辩理 由, 而提 出相应 的 进

无单放货下各方的责任承担与防范无单放货的应对措施研究

无单放货下各方的责任承担与防范无单放货的应对措施研究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3、提高电子单证传输效率:采用电子单证代替传统纸质单证,提高单证传输 效率和准确性,降低因单证丢失或错误引发的无单放货风险。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4、建立无单放货预警机制:通过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无单 放货风险,避免问题的发生。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5、完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需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无单放货情况下 各方的责任承担,为纠纷解决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说明无单放货下各方的责任承担和防范。假设A公 司委托B物流公司运输一批货物至美国,收货人为C公司。货物到达美国后,B物 流公司未要求C公司出示正本提单便将货物放行。后A公司发现C公司提走的货物 与订单不符,引发纠纷。在此案例中,B物流公司因未履行凭单放货义务,需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通过推行安全交易平台、提高电子单证传输效率等措 施,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降低线上交易风险。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未来发展趋势随着全球贸易和物流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无单放货问题也 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以下为可能的未来发展趋势: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3、发货人:发货人作为托运方,应对其提供的单证和货物负责。若发货人未 按照约定提供货物或提供的单证存在问题,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4、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在无单放货事件中可能扮演重要角色。物流公司通常 负责货物的仓储、装卸和运输等环节,若物流公司未履行好监管职责,将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的风险及其防范

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的风险及其防范

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的风险及其防范齐宏伟无论是中国海商法还是国外法律,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都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稍具海运常识的人都知道,提单不仅是承运人签发的表示其已接管货物的收据,而且是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

这清楚地表明,即使货物已不在承运人占有或控制之下,提单持有人仍可向其或实际占有人无条件地主张对货物的所有权。

因此,收货人不能提交有效提单,承运人就不应将货交出。

对于承运人而言,谁拥有占有权确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当他要交货时,他必须要搞清楚谁拥有直接的占有权,以便把货物交给正确的人。

但是,如果承运人无单放货并不意味着“违法”。

国务院港口口岸工作领导小组、交通部、对外经贸部曾于1983年4月就以通知的形式下发了(83)国港06号文件,在肯定凭正本提单交货的前提下,允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的形式提货。

所以对于承运人来说,正确交付货物、避免被骗且知道如何进行风险防范就变得至关重要了。

一、无单放货的情况及主要做法(一)无单放货的收货人是真实的货物所有人在新加坡提呈的Sze Hai Tong v. Rambler Cycle上诉案件中,英国枢密院对承运人交货的义务做出如下解释:“船舶所有人在未收到提单的情况下交货显然要自己承担风险。

合同的规定是在提货人出示提单后,向提单持有人交货。

”在此案中,一批货物从伦敦运至新加坡。

由于收货人尚未付款,提单也并未转至其手中。

货物卸船后被存放在新加坡港务局的仓库中,收货人而后凭银行保函提走了货物。

英国枢密院判决,由承运人负责赔偿托运人的损失,而提供保函的银行则负责赔偿承运人的损失。

若交货出于善意,而且船舶所有人未接到任何第三方对此货物主张所有权的通知,则船舶所有人应向提单持有人交货,而且在提单持有人并非货主时,不需因此向货物的真实所有权人承担责任。

但是,若在提货人并未出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货,承运人则违反了运输合同,而且做出了具有侵权性质的侵占属于真实所有权人之货物的行为(conversion)。

新形势下承运人无单放货风险规避与防范

新形势下承运人无单放货风险规避与防范

新形势下承运人无单放货风险规避与防范作者:袁晨来源:《水运管理》2013年第05期【摘要】无单放货是航运实践中常见的十分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分析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及市场形成,在《鹿特丹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下,分别从凭副本提单和保函无单放货、目的港惯例或法律规定下的无单放货、按照托运人指示无单放货、目的港无人提货时的无单放货、提单遗失下的无单放货等5种类型,对承运人如何防范和规避风险给予一定建议。

【关键词】无单放货;风险;保函;惯例;电放1 无单放货产生原因及市场形式所谓“无单放货”就是指承运人在提货人未提供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的行为或现象。

除个宗贸易存在欺诈或恶意不赎单情况外,大部分的无单放货皆因航期短而单证流转过程过长,导致船舶到港时进口商还未获得正本提单。

进入21世纪后,由于先进航运技术和装卸设备的采用,船速提高,船舶航行时间大幅缩短,然而单证流转仍然停留于传统方式。

国际贸易实务中,通常以信用证付款为主,而其作为一独立的银行信用,只要单证不冲突,银行就必须付款,所以在开立信用证方面银行均表现得十分小心谨慎。

这样往往造成单证的延迟,贸易双方及承运人为了减少利益损失,进口商可能凭借即将到手的正本提单要求承运人无单放货,而承运人也往往因为港口费用或船期安排等因素无单放货。

我国现行《海商法》并没有明确无单放货的免责情况,仅仅是在2005年《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了规定。

面对日益增长的无单放货现象,为了维护我国提单制度和航运、贸易秩序,最高法院结合上述会议纪要的精神,于2009年出台了针对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无单放货规定》),对无单放货的免责事由作出了新规定。

同时,在航运业低迷、货主日益强势的情况下,《鹿特丹规则》更加代表了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方向。

因此,本文将从《无单放货规定》及《鹿特丹规则》的角度,探讨在利益驱使或无奈选择无单放货的情况下,承运人如何降低甚至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

浅析无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

浅析无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

摘要 : 出口贸 易中 , 在 因为无单 放货 而导 致 出 口企 业货款 两 空的现 象越来 越 多。本文对 无单放 货 产生 的原 因、 风险 防范等 进行 了分析 , 并提 出了防范 无单放 货的 具体措 施 。
A s at I e xotr e dle fod i ot am  ̄l d tpi ' to m t fod dpy et I i pprte 瞄 bt c: nt prt d, evr o gos t u y e e soe e r e w p ”o l s n am n .nt s ae h 伽 r h e a iy wh p a t n r s s“ e y a a s h ,

关键词 : 无单放 货 ; 单 ; 险 提 风
Ke wo d y r s:rla e te g o swi u rgn ilo dn b1 fldig rs ee s o a t to ia b l f l ig; i1o a n ; k h ho i l a i
胡勇 HuY n og
( 安徽 交通职 业 技术学 院 , 肥 2 0 5 ) 合 3 0 1
( h i rn prt nVoain l n e h ia olg , fi 3 0 1 C ia) An u a soai c t a dT c nclC l e Hee 0 5 , hn T o o a e 2
f n n el r o o ds n ik p e e to r n lz d a p c rv ni a u e ∞ r p sd o o —d l e fg o ,a d rs rv nin a ea a y e d s e  ̄c p e e t eme s r sa p o o e vy n v

新形势下承运人无单放货风险规避与防范

新形势下承运人无单放货风险规避与防范
2 . 2 目的 港 惯 例 或 法 律 规 定 下 的 无 单 放 货
任, 在给予第 三人应有 的赔偿后 , 再凭保 函 向提货
人追偿 。
在一些南美 洲 、 非洲及东南亚 国家 , 进 口货物 卸下后必须 经港 口海关监管 ,并且 将货物运 到海
在这样 的情况下 , 承运人不可 此外 , 保 函是否有效需 经过法 院的认定 。 商 业 关 批准认可 的地点 。
同时 , 保 函 的 内容 应 做 到 规 范 、 清晰, 尽 可 能 广泛 , 以涵 盖 无 单 放 货 后 可 能 出 现 的 各 种 情 况 , 包
2 承 运 人 无 单 放 货 类 型及 风 险 防 范 建议
2 . 1 凭 副本提 单和保 函无 单放货
括被保证 人 、 保证 的具体事项 、 保 证责任 、 保证方 的签字盖 章等 。 2 0 0 1 年“ X X公 司诉 广西 F C船务代理公 司无
避 风 险给 予一 定 建议 。
【 关键词 】 无单放货 ; 风险; 保函 ; 惯例 ; 电放 本提单要求 承运人无 单放货 ,而 承运 人也往往 因
1 无单放 货产生原 因及 市场形式 为港 口费用 或船期安 排等 因素无单放货 。
所谓 “ 无单放货” 就是指承运人在提货人未提 供正本提单 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的行 为或现象 。 我 国现行《 海商法 》 并 没有 明确无单放货 的免 责情况 , 仅仅是在 2 0 0 5 年《 第二次全 国涉外商事海
习惯 。
理公 司又根本没有取得保 函原件 ,法庭 开庭 时提
导致 F C船务代理公 司在案 在 当前无单 放货不可避 免的情况下 ,凭 副本 供 的是传真件 复印件 ,
提单加保 函提货 不失为一种 防范风险 的 良策 ,但 件 中处 于 极 其 不 利 的 位 置 。 这并不代表承运 人就高枕无忧 了 ,因为提货保 函 从 以上 2 个案例可 以看 出 , 承运人凭 副本提单

承运人无单放货有关问题之探讨

承运人无单放货有关问题之探讨
(作者单位:上海舜佳实业有限公司)
无单放货纠纷产生的原因
1.目的港收货人凭保函提货后,将正本提单交还给承运人换 回保函,则承运人无单放货有惊无险。但若可转让提单项下之收
作者简介:王小平,男,汉族,法学硕士,国际商务师,经济 师,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现任上海舜佳实业公司副总经理, 主要负责物流采购,信息集成,员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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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摘要: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应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但承运人无单放货的现象在航运领域中时有发生。文章分析了无单放货行为和 纠纷产生的原因,对海上货运无单放货纠纷如何处理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海上货运 无单放货 纠纷 处理
承运人无单放货有关问题之探讨
文 | 王小平
依航运惯例和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要求,承运人应向正本提单 持有人交付货物。但承运人无单放货的现象在航运领域中时有发 生,亦是我国目前海事诉讼争议中的主要问题。
货人出于欺诈意图,凭保函提货后不付款赎单,或将该提单卖给 善意第三人,这样,持有正本提单的人仍可对承运人享有依提单 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 2.无论记名提单还是可转让提单,由于某种原因致使卖方 托运人未能凭提单向信用证议付行结汇,提单仍滞留于托运人手 中。按一般航运惯例,托运人可凭对提单之占有行使中途停运 权,或要求承运人必须凭单放货。但在此期间贸易合同双方已达 成由买方照旧支付货款,并由其凭保函加副本提单提货之合意, 买方提货后发觉货物质量或规格与买卖合同中的不符,遂以质量 瑕疵为由不同意支付全部货款,双方对价格和质量争议无法达成 协议,而卖方又无法凭正本提单实际控制与处分货物,造成货款 两空,遂凭正本提单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 3.承运人按照船舶承租人的指示或要求,收取保函交付货 物,则处于方便诉讼或判决执行的考虑,不论正本提单持有人根 据贸易合同或与承租人另外的租约能否胜诉,一旦其了解到承运 人无单放货,往往依据提单向承运人提起无单放货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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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形势下承运人无单放货风险规避与防范
1 无单放货产生原因及市场形式
所谓无单放货就是指承运人在提货人未提供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的行为或现象。

除个宗贸易存在欺诈或恶意不赎单情况外,大部分的无单放货皆因航期短而单证流转过程过长,导致船舶到港时进口商还未获得正本提单。

进入21 世纪后,由于先进航运技术和装卸设备的采用,船速提高,船舶航行时间大幅缩短,然而单证流转仍然停留于传统方式。

国际贸易实务中,通常以信用证付款为主,而其作为一独立的银行信用,只要单证不冲突,银行就必须付款,所以在开立信用证方面银行均表现得十分小心谨慎。

这样往往造成单证的延迟,贸易双方及承运人为了减少利益损失,进口商可能凭借即将到手的正本提单要求承运人无单放货,而承运人也往往因为港口费用或船期安排等因素无单放货。

我国现行《海商法》并没有明确无单放货的免责情况,仅仅是在2005 年《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了规定。

面对日益增长的无单放货现象,为了维护我国提单制度和航运、贸易秩序,最高法院结合上述会议纪要的精神,于2009 年出台了针对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无单放货规定》),对无单放货的免责事由作出了新规定。

同时,在航运业低迷、货主日益强势的情况下,《鹿特丹规则》更加代表了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方向。

因此,本文将从《无单放货规定》及《鹿特丹规则》的角度,探讨在利益驱使或无奈选择无单放货的情况下,承运人如何降低甚至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

2 承运人无单放货类型及风险防范建议
2.1 凭副本提单和保函无单放货为了减轻承运人所承担的风险及缓和各方关系,航运实践中出现一种无正本提单放货的做法,即承运人凭提货人提供的副本提单和保函交付货物。

经过长期的实践,这种做法逐渐成为一种商业习惯。

在当前无单放货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不失为一种防范风险的良策,但这并不代表承运人就高枕无忧了,因为提货保函实际上是承运人将风险转嫁给提货人的一种赔偿协议,其仅仅在承运人、担保人与提货人之间发生效力,当持有正本提单的第三人出现时,保函不能成为对抗第三人的证据。

面对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权利主张,承运人不能拒绝,需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在给予第三人应有的赔偿后,再凭保函向提货人追偿。

此外,保函是否有效需经过法院的认定。

商业行为中,只有善意的保函才是有效的,恶意的保函无效。

保函能否真正为承运人提供足够的保证效力,与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密切相关。

在这样的情况下,保函的质量决定了承运人承担的风险大小,以及在正本提单持有人出现后,承运人能否得到合理的赔偿。

因此,承运人在接受保函(必须是保函正本)时,要对担保人进行资格审定。

担保人应具备一定的资信能力,有足够的无抵押、产权清晰的不动产。

承运人最好接受国家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切忌接受提货人个人提供或由第三方公司出具的保函。

1981 年北京某公司诉ZWY总公司无单放货案中,ZWY 公司接受的是泰国军人银行的保函,案发后,在多方协调下,无单放货的责任由泰国军人银行承担,赔偿发货人全部损失货款及利息,承运人由此成功转嫁风险。

同时,保函的内容应做到规范、清晰,尽可能广泛,以涵盖无单放货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包括被保证人、保证的具体事项、保
证责任、保证方的签字盖章等。

2001 年X X公司诉广西FC船务代理公司无单放货案中,农行梧州地区分行国际业务部出具的我行同意担保该船货的正本提单尽快交回你公司的保函内容不规范,保证事项不具体明确,对出现后果应承担的责任约定不清,而FC 船务代理公司又根本没有取得保函原件,法庭开庭时提供的是传真件复印件,导致FC 船务代理公司在案件中处于极其不利的位置。

从以上2 个案例可以看出,承运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而一张有效、规范的保函对承运人在实践中规避风险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3 结语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航运市场,承运人必须提高服务质量,以客户导向服务来保持市场份额。

为了方便客户和提高运营效率,无单放货出现的几率必将越来越高。

笔者在承运人采取无单放货时给予一定的建议和提醒,但并不代表笔者支持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虽然不是明确的违法行为,但其存在着违约和侵害第三方利益的潜在威胁。

即使承运人采取合理有效的风险规避手段,在发生无权侵害时,承运人始终处于第一对抗的位置,必须先赔偿申诉人的损失,再向担保人追偿,仲裁或者起诉也将耗费承运人极大的人力和资金成本。

因此,一个稳健谨慎的承运人必须懂得坚持凭正本提单放货,或采用其他运输单据,如电子提单、海运单等,才可让自己处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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