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通用版
化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化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 引言化工行业是一项重要的生产行业,但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的职业卫生风险。
为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维护工作环境的安全,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化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化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2. 职业卫生管理目标化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健康,降低工作中可能引起职业病和职业伤害的风险,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和生命安全。
3. 职责和义务3.1 公司职责•公司应制定和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保障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和有效实施。
•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能力。
•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相关资料。
3.2 从业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相关责任,并积极参与职业卫生培训。
•在工作中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强度,保障个人身体健康和安全。
•发现职业卫生问题时及时报告,配合公司进行相关调查和处理工作。
4. 职业卫生风险评估为了科学合理地评估化工行业的职业卫生风险,确保管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及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公司应进行职业卫生风险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化学物质的毒性评估和暴露评估 - 物理因素(如噪声、振动、辐射等)的评估 - 生物因素(如微生物、动植物等)的评估 - 劳动行为因素的评估 - 工作环境因素的评估5. 职业卫生管理措施5.1 健康监护•公司应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个人职业健康档案。
•对于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应进行定期健康监测,及时发现职业病病例。
5.2 职业病防治•公司应制定职业病防治措施,包括清晰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各岗位应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组织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员工对职业卫生的认识和防护意识。
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保障化工企业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卫生,订立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化工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并遵从以下基本原则:1.坚决贯彻防备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防止职业危害的产生和发展。
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保职业卫生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强调防备优先,乐观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本领。
4.鼓舞员工参加职业卫生管理,建立员工参加制度,实现全员参加、共同管理的目标。
5.加强监督和检查,保障职业卫生措施的有效实施和连续改进。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化工企业内全部员工,包含工厂生产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等。
第三条职责分工1.企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其有效性和可行性。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订立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组织实施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价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3.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职业卫生工作,引导员工遵守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4.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乐观参加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业卫生管理第四条职业卫生管理目标化工企业应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防备职业危害的发生,保障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卫生。
职业卫生管理的目标是:1.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免受职业病危害的损害。
2.保证工作场合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规定。
3.供应必需的职业卫生设施和设备,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安全。
4.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卫生意识。
5.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卫生问题。
第五条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化工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确保职业卫生管理的有效实施:1.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要求,并向员工进行宣传教育。
2.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记录员工的职业卫生信息,包含职业病检查结果、职业接触史等,并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5篇)

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1、目的与范围1.1、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对生产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治理的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治疗的管理要点、方法和内容。
1.3、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属各部门及其全体员工。
2、总则2.1、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部门领导对本单位的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在任职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治理,使其达到国家劳动卫生标准。
2.2、技术开发部和各生产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规定;在推广新技术、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和使用新材料(简称“四新”)时,保证劳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3、职责3.1行政部是职业病预防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负责委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2、卫生所负责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3.3、各生产班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配合完成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负责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指导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职业病危害告知与教育4.1、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处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2、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处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有害因素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3、行政部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所有员工。
二、职业病预防管理机构1.设立职业病预防管理机构,负责职业病预防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落实。
2.职业病预防管理机构由企业负责人指派专人负责,该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的职业病预防知识和管理经验。
三、职业病危害评价1.企业应定期对所有的工作岗位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评估职业病危害的种类、程度和可能引发的健康问题。
2.对于评价结果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应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防止职业病发生。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配置和使用1.企业应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配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2.员工在工作中应正确佩戴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并接受相应的培训。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1.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通风、排尘、降噪等,减少职业病危害物质对员工的暴露。
2.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如制定相应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范,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
3.采取个体防护措施,如提供个体防护用品、设施和设备,并确保员工正确使用。
4.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检测,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符合要求。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检测1.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达标情况。
2.监测和检测结果应记录并保存,供相关部门进行参考和分析。
七、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1.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和防护意识。
2.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进行专业化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确保其对职业病预防的理解和应对措施的掌握。
八、职业病健康监护1.对职业病危害较大的岗位,应定期进行职业病健康监护,包括体检、检查和评估。
2.对有职业病危害工作经历的员工,应建立相应的档案,并进行长期的健康监护。
九、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理1.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明确责任及处置措施。
化工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化工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化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和劳动者。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职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职业病防治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负责日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具体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工作,识别作业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估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程度。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依据。
第四章职业病防护措施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结果,制定职业病防护措施,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更换和维护。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除尘、排毒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职业病监测与报告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职业病防治办公室。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职业病病例进行及时报告、登记、处理和统计。
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劳动者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对疑似职业病或确诊职业病的劳动者,企业应当及时安排治疗、康复和调离原工作岗位。
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范本

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预防化工企业职业病的发生,维护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化工生产和相关作业的职工。
第三条化工企业应成立职业病预防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预防工作的方案。
委员会的成员应包括企业管理层、职业卫生师和职工代表等。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评估与监测第四条化工企业应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估,确保职工的劳动环境安全。
第五条职业病危害评估应包括对工作场所的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粉尘、噪声和辐射等进行检测和评估。
第六条化工企业应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监测,保持对劳动环境的有效控制。
第三章暴露防护与个人防护用品第七条化工企业应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估的结果,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证职工的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化工企业应向职工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并进行培训,确保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九条个人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第十条化工企业应定期检测和维护个人防护用品的功能和效果。
第四章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第十一条化工企业应建立适当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二条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应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功能正常。
第十三条化工企业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的使用进行培训,确保职工正确使用。
第五章职业病危害识别和健康监护第十四条化工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识别和健康监护。
第十五条职业病危害识别和健康监护应包括对职工的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和康复等。
第十六条化工企业应建立职业病档案,记录职工的职业病危害识别和健康监护情况。
第六章职业病应急救援与报告第十七条化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职业病应急救援制度,确保在职业病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理。
第十八条职业病事故发生后,化工企业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章职业病防治宣传和教育第十九条化工企业应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和教育,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控意识。
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三篇)

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化工企业职工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化工企业的职工,包括正式聘用、临时用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化工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预防体系,明确预防职业病的目标、职责和措施,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第四条化工企业要加强职业病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加强职业病监测和健康监护。
第五条化工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护标准和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控制,确保职工的工作环境安全。
第六条化工企业应当及时了解职工的职业病危害暴露情况,做好职业病储备,提供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章职责和义务第七条化工企业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护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职责,保证职业病预防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化工企业要做好职工职业健康档案,记录职工的体检情况、职业病危害暴露情况、防护用品配备情况等。
第九条化工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职业病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的防护意识和能力,推广科学防护方法。
第十条化工企业要加强职业病监测和健康监护,及时发现和处理职工的职业病危害暴露和职业病病例。
第十一条化工企业要建立职业病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上报职业病事故,并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预防控制措施第十二条化工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护标准和规定,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保证职工的工作环境安全。
第十三条化工企业要建立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对工作岗位上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估和控制,减少职业病的发生风险。
第十四条化工企业要加强设备和工艺的改造,减少职业病危害物的产生和排放,保证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工艺安全。
第十五条化工企业要规范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保证职工的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完善,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十六条化工企业要加强职业病检测和监测,建立职业病检查制度,及时检测职工的职业病危害暴露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四章职业病应急处置第十七条化工企业要建立职业病应急预案,制定职业病应急处置措施,做好职业病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工作,保护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化工企业。
第三条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第四条化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职工健康权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化工企业应当设立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的职业病预防管理工作。
第六条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化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化工企业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职业病防治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第九条化工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价。
第十条化工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确保监测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化工企业应当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四章职业病防护设施与措施第十二条化工企业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和程度,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化工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正确使用。
第十四条化工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
第五章职业健康管理第十五条化工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记录职工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情况等。
第十六条化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结果异常的职工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化工企业应当开展职业心理健康教育,提高职工的心理素质。
第六章职业病事故处理第十八条化工企业应当建立职业病事故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职业病事故。
第十九条化工企业应当对职业病事故进行统计分析,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791
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通用
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目的与范围
1.1、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对生产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治理的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治疗的管理要点、方法和内容。
1.3、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属各部门及其全体员工。
2、总则
2.1、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部门领导对本单位的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在任职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治理,使其达到国家劳动卫生标准。
2.2、技术开发部和各生产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规定;在推广新技术、采用新工艺、购置
新设备和使用新材料(简称“四新”)时,保证劳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3、职责
3.1 行政部是职业病预防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负责委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2、卫生所负责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3.3、各生产班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配合完成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负责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指导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职业病危害告知与教育
4.1、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处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2、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处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有害因素的种
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3、行政部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4.4、各职能部门、各班组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
5、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治理
5.1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技术开发部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行政部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强度(浓度)及对工人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并制订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
5.2、治理项目的设计应本着投资小见效快的原则,尽可能采用成熟、先进的治理技术和方法;对于投资较大的治理项目,主要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认真分析研究,设计方案确定后,于每年11月底以前列入下一年度的安措计划,并上报行政部。
5.3、严禁生产单位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交给没有防护设施的企业。
6、作业环境管理
6.1、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由行政部配合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共同确定或定期修订。
行政部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定点清单》,各班组在职
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处明示该点的名称、浓度标准、浓度实测值等内容。
6.2、行政部统一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进行作业环境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做出卫生学评价。
行政部将评价与监测结果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台帐》。
6.3、各班组对监测超标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区应进行治理,对于因设备或工艺存在的困难或尚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6.4、作业环境中必须保证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明,车间设备布局、物料堆放、车间通道以及生产区域的地面状况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
6.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安全区。
6.6、各班组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积极推行
“5S”(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现场改善活动。
7、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
7.1 各班组必须建立《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表》,每年11月底前填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计划申报表》上报至行政部。
行政部审核后下达年度体检计划,卫生所依据年度体检计划,组
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性健康体检,并建立和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
7.2、职业性健康体检类别包括从事接触有害因素作业人员的上岗前体检、在岗期间的定期体检、离岗时体检及应急性体检。
7.3、各班组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有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4、对在职业性健康体检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及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5、在职业病普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人,体检单位应及时通知各车间和卫生所,卫生所会同行政部根据病人的职业危害接触史、现场劳动卫生资料、病人的临床表现和化验检查结果等综合分析后做出初步诊断,再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8、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
8.1、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在非普查期要求做职业病诊断者,须经车间同意,并到卫生所申请诊断职业病的正式报告和相关资料,到行政部办理有关手续。
8.2、已被确诊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者,在治疗后被
确认不能从事原工种的员工,由行政部在两个月内将其另行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者,必须在半年之内将其调离。
8.3、职业病人的门诊治疗,应由专职医生开具处方,并经卫生所领导审批后再到定点医药机构取药、报销。
8.4、需立即抢救的急重、住院和退休后居住原籍的职业病人,可在附近国家定点的职业病医疗机构诊治,报销医疗费用时须持有病历、诊断书和用药清单等有关资料,经卫生所认定,领导审批后给予报销。
8.5、列入工伤统筹的职业病人,医疗费用按照工伤统筹有关程序办理,未列入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医疗费用在劳动保险费中支付。
8.6、职业病人患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不享受职业病医疗费用待遇。
8.7、行政部按照《职业病例登记表》建立职业病例登记台帐,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
9、考核
9.1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行政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经济责任制考核或停产整顿等处罚。
9.1.1、劳动保护设施停止使用或运转状况极差,致使有害物质浓度严重超过国家标准且逾期不采取措施者;
9.1.2、任意拆除劳动保护设施致使有害因素危害严重者;
9.1.3、不按计划实施安措项目、挪用安措经费者;
9.1.4、建设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擅自施工投入使用者;
9.1.5、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转给没有劳动保护设施的企业者;
9.1.6、强令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作业者;
9.1.7、不接受监测或隐瞒职业危害真实情况者;
9.1.8、不按规定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者;
9.1.9、拒付工人健康检查和有害作业点监测费用者。
9.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造成重大职业危害的肇事责任者及其单位领导,要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9.3、对在有害环境治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Can Be Entered In This Lo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