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校人[2006]32号
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管理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管理办法(修订)西交校人〔2016〕9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人才强校主战略”,加快推进教职工队伍建设,提升教职工的整体素质和学术水平,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含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管理、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包括在职非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和在职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
在职非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是指申请人保留与学校的人事或劳动关系,不离开工作岗位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学习方式。
在职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是指申请人离开工作岗位进行全日制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学习方式,且仅针对攻读本校研究生学位。
第二章报考与审批第四条报考教职工须爱岗敬业,师德优良,具有学成愿为学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五条所有报考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均须合格,从事专职辅导员、管理、其他专业技术等工作的教职工服务年限须满两年,方可报考。
第六条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学校鼓励对研究生学位提升有需求的教职工到校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攻读研究生学位(专业学位除外)。
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学位应坚持“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申请攻读的学科和专业原则上应同本人所从事的岗位工作需要相一致。
第七条申请人须在报考前填写《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经申请人所在单位批准,人事处备案后方可报考。
专职辅导员报考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需经学生处、党委组织部会签同意,管理干部报考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需经党委组织部会签同意后,再按上述手续办理。
第八条对于未经规定程序申请,自行报考者,均视作个人行为,学校不予办理有关在职攻读学位手续。
第三章管理与考核第九条在职非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的教职工应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并每年向所在单位提交攻读研究生学位进展报告。
第十条在职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的教职工实行学术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向所在单位、学院教授委员会做一次学术工作汇报,并填写《教职工脱产攻读研究生学位年度工作考核表》(详见附件2)。
西交人100(全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

西交人〔2007〕100号关于公布《西安交通大学全员聘用制度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院(部)、处及有关单位:《西安交通大学全员聘用制度实施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3日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交通大学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主题词:人事聘用规章印发通知抄送:党委各部(委)、各分党委(党工委、总支),学校党政领导、总务长、校长助理。
校长办公室 2007年12月17日印发西安交通大学全员聘用制度实施暂行办法(2007年12月13日校党委常委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提升办学水平与教育质量,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精干高效、符合创建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全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思想:通过建立以岗位聘用为核心的用人制度和以体现岗位绩效为核心的分配制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效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从整体上增强队伍活力和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大学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和高校教职工职业特点的、能促进教职工能力建设和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的制度环境。
第三条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合理定编、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科学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二)坚持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有利于优化队伍结构,有利于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聘用方案的审定和结果的审批。
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聘用工作的组织实施。
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与全员聘用相关的薪酬分配工作,包括方案拟定、审批及相关组织实施。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经费管理小议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经费管理小议高等学校是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开展基础研究和高技术领域原始创新、获取原始创新成果的重要来源,是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的主要基地。
长期以来,高校承担了大量国家级、省部级等纵向科研项目,其中绝大部分项目和经费均为竞争性支持。
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我国高校的科研经费投入制度,提升高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水平,从2021年开始,财政部和教育部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对高校科技工作实行稳定的经费支持,由高校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要求,根据学校自身发展需要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重大需求,自行完成项目和经费管理,资助学校青年教师和在校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2021年,财政部和教育部首先对北京大学等14所高校进行了试点资助,2021年扩大到了包括教育部直属高校在内的92 所中央高校。
随后国家进一步加大了支持力度,总经费也从最初的15亿元,增加到30亿元。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实施,是高校科技经费投入制度的重大改革,对于高校的科技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对于高校的战略发展有着重大的支撑作用,将对我国高校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产生深远影响。
自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以来,各中央高校科技工作均取得了长足发展,成绩显著。
以我校为例,2009-2021年7年间,我校共获得近2亿元的经费支持,青年教师成长迅速,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量大幅增长,基本翻了一番;科研团队、科技奖励、高层次人才方面均取得了突出成绩。
各高校都非常重视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项目和经费管理,由于高校在项目管理方面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因而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项目管理注重程序,比较规范,相对而言,基本科研业务费经费管理方面与现行的科研经费管理有所区别,需要进行一定的探索。
本文主要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针对当前基本科研业务费经费管理中存在的常见问题,以我校为例,介绍了学校采取的一些措施,并提出了建议。
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办法[终稿]
![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办法[终稿]](https://img.taocdn.com/s3/m/d353d4f002020740bf1e9b66.png)
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办法[终稿] 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办法--------------------------------------------------------------------------------(2002年7月2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西交人[2002]10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教育全校教职工(本办法所指教职工为西安交通大学在编在册教职工,下同)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做好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防止和纠正教职工的违纪失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教职工必须严格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准则,爱岗敬业,切实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全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命令、规章、制度以及西安交通大学规章、制度;(二)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贻误工作;(三)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四)弄虚作假,剽窃抄袭,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名利;(五)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六)挥霍公款,浪费国家和学校资财;(七)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学校和教职工关系;(八)泄露国家秘密和学校秘密;(九)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学校荣誉和利益;(十)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十一)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十二)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对于违反行政纪律的教职工,在追究责任和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时,应当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章处分第五条学校行政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七种:(一) 警告;(二) 记过;(三) 记大过;(四) 降职;(五) 撤职;(六) 开除留用察看;(七) 开除。
其中:工人不适合给予降职、撤职处分;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职处分。
西交校人[2006]32号
![西交校人[2006]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cd250d2801f69e3143329479.png)
西交校人[2006]32号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公布《西南交通大学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校内各单位:《西南交通大学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已经学校2006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公开招聘工作,在招聘过程中,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并以公开招聘为契机,改善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
专此通知二OO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主题词:人事招聘规定通知校长办公室 2006年10月31日印发录入员:段丽校对:张建国西南交通大学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为实现学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四川省、成都市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所有新进人员,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属于校内人员调剂性质的内部岗位聘任,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三条公开招聘工作应在教育部规定的事业控编范围内和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
对校机关、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等管理、教学辅助岗位的人员招聘应严格控制在学校核定的二级单位事业编制范围内。
第四条公开招聘的人员计划(含事业编制人员和事业编制以外人员),均须经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其它任何单位均无权审批。
第五条学校成立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由人事处、组织部、监察处、校工会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校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公开招聘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监督工作。
人事处是校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公开招聘工作的日常管理。
校内各二级单位(不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单位的相关领导、相关专家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公开招聘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西南交通大学教育职员岗位设置、聘任及管理办法(试行

西交校人[2010]20号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公布《西南交通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聘任及管理办法(试行)》、《西南交通大学工人技师聘任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内各单位:《西南交通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聘任及管理办法(试行)》、《西南交通大学工人技师聘任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O一O年六月九日第十三届党委会第22次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特此通知附件:1.《西南交通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聘任及管理办法(试行)》2.《西南交通大学工人技师聘任及管理办法(试行)》二O一O年七月五日校长办公室 2010年7月5日印发附件一:西南交通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聘任及管理办法(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 59号)、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 4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管理的基本原则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与管理,要坚持从学校教学、科研及保障服务的实际需要出发,按照教育部对我校核定的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规范设置工勤技能岗位类别和等级;坚持因事设岗,切实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提升服务水平;坚持全员聘用,完善学校工勤技能队伍遴选、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加强调控和监督管理,促进我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第二条工勤技能岗位及总控制量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西南交通大学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教人厅[2007]68号)的规定,我校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总量按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7%掌握。
第三条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范围、分类及等级比例工勤技能岗位主要设置在学校院(系、中心)实验室、后勤集团、保卫处、图书馆、车队等单位以及峨眉校区相对应的单位。
西南交通大学各类人员调入暂行规定

西交校人[2005]41号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发布《西南交通大学各类人员调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校内各单位:《西南交通大学各类人员调入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11月2日第八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西南交通大学各类人员调入暂行规定》;2、《西南交通大学进校人员体检标准》;3、《西南交通大学调入人员体检项目》;4、《调入人员审批表》。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主题词:人事调动规定通知校长办公室2005年11月11日印发录入员:段丽校对:覃维附件一:西南交通大学各类人员调入暂行规定为规范我校人员调入工作,现对人员调入规定如下:一、人员调入的基本原则(一)学校各类人员的调入应控制在教育部规定的我校事业编制范围内,对校机关、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的人员调入应严格控制在学校核定的编制范围内。
(二)学校原则上不考虑照顾性质的人员调入。
(三)符合学校高层次拔尖人才条件、引进人才条件的个人,按《西南交通大学高层次拔尖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西交校人[2003]29号)或《西南交通大学引进人才实施办法(试行)》(西交校人[2003]31号)规定办理调入。
(四)因学校教学、科研及学科发展的实际需要,校内无法使用调配、调剂等方式解决人员缺编的教学、科研岗位,可以调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师资上岗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个别教学辅助、管理等岗位因工作需要,校内无法调配或调剂,在严格控制的基础上,可适当调入适合工作需要的确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六)除引进人才配偶外,学校原则上不从校外调入工人身份人员来校工作。
二、调入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根据国家《干部调配工作规定》、《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加强职工调剂工作的通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学校以调入方式接收来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国家干部身份或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
拟调入人员的身份认定以校人事处的审核意见为最终结论,如拟调入人员不具备上述身份,学校不为其办理调入手续。
西南交通大学外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西交校人[2004]16号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公布《西南交通大学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内各单位:随着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学校人员管理模式出现了新的转变,为适应改革的需要,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工作,特制订《西南交通大学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经二OO四年六月三日第四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予以公布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主题词:人事管理办法通知校长办公室 2004年6月21日印发录入员:段丽校对:覃维西南交通大学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随着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人员的管理模式正在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在转型期内,预计上述两种管理模式将在一定时间内共存。
为规范我校以岗位管理模式聘用的教职工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因学校实际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接收的各类人员,或者学校决定接收的引进人才的配偶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采用签订聘用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的方式解决其(以下简称“聘用人员”)工作:1.原为全民所有制国家干部身份,后办理了辞职手续,未继续保留原国家干部身份者;2.原为全民所有制国家干部身份或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身份,已经单位批准办理自谋职业手续者,或者已被原工作单位按自动离职处理或除名者;3.原为高等学校学生,毕业后未办理过毕业分配手续者;4.原为高中毕业生,未参加过招工、招干,长期应聘在社会各类单位工作者;5.其他无正式工作身份人员(不含已加入其他国家国籍的归国人员)。
二、聘用人员在校内工作期间,比照校内全民所有制干部或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接受各类考核与管理办法的约束。
三、聘用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的不同,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1.聘用到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岗位工作者,经体检符合我校接收人员的标准,即按拟聘岗位(职位)签订有关聘用协议,到校人才交流培训中心办理报到手续,并由人才交流中心下达相应的到岗通知、办理各种手续。
2.聘用到工勤岗位工作者,经体检符合我校接收人员的标准,由学校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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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交校人[2006]32号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公布《西南交通大学
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西南交通大学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已经学校2006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公开招聘工作,在招聘过程中,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并以公开招聘为契机,改善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
专此通知
二OO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人事招聘规定通知
校长办公室2006年10月31日印发
录入员:段丽校对:张建国
西南交通大学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为实现学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四川省、成都市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所有新进人员,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属于校内人员调剂性质的内部岗位聘任,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三条公开招聘工作应在教育部规定的事业控编范围内和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
对校机关、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等管理、教学辅助岗位的人员招聘应严格控制在学校核定的二级单位事业编制范围内。
第四条公开招聘的人员计划(含事业编制人员和事业编制以外人员),均须经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其它任何单位均无权审批。
第五条学校成立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由人事处、组织部、监察处、校工会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校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公开招聘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监督工作。
人事处是校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公开招聘工作的日常管理。
校内各二级单位(不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单位的相关领导、相关专家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公开招聘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人员招聘应面向校内外,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七)招聘外国国籍人员,应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第三十三条要求,报四川省人事厅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八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九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实际需要,于每年春季和秋季开学后两周内向人事处申报人员需求计划,计划应包括工作岗位、需求数量、专业与学历等要求。
第十条人事处根据教育部规定的人员控编及学校发展规划对人员的需求,审核各单位申报的需求计划,并将审核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校长办公会批准的需求指标,编制招聘计划,报人事处审核同意,并由人事处统一向校内外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公布的方式可采用校园网、印发宣传资料或在国内外出版物刊登广告等。
第十二条各单位招聘工作小组审核应聘人员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人事处审查应聘人员的其他条件,确定符合应聘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考试与考核
第十三条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考试方式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
第十四条考试分专业考试和综合知识能力考试两部分。
专业考试的命题由各单位招聘工作小组负责;综合知识能力考试的命题由人事处负责。
第十五条对拟聘从事教学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试讲;对拟聘从事科研与实验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实际操作技能测试;对拟聘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应进行管理能力测试。
专业考试、试讲和技能测试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综合知识能力考试和管理能力测试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对符合学校引进人才条件的应聘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其考核工作按学校引进人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聘用
第十七条各单位招聘工作小组按照考试与考核结论择优推荐拟聘人员;经各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从推荐人选中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拟聘人员为工作调入的,经校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人事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拟聘人员身份为毕业生的,由人事处报校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拟聘身份人员不为国家事、企业编制人员(含社会用工)且人员经费不由学校事业经费负担的,由各单位负责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对学校批准通过或备案的拟聘人员,在校园网或校内张贴海报的方式公示,公示期为七日。
第十九条人事处代表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或劳动关系。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届毕业生,人事处代表学校将按规定与之签订《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办理接收手续;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调入人员,人事处代表学校将为其办理人员调动手续;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社会用工人员,各单位按相关规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
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二十一条受聘人的待遇和试用期等按学校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公开招聘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监察岗位,以及有直
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各单位招聘工作小组成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纪委、监察处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学校公开招聘过程中出现的违纪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
对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学校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各单位负责人擅自聘用人员的;
(六)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的已聘用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法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应聘人员因岗位聘任或其它问题与学校各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可以向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亦可向地方有关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原“西交校人[2004]17号”、“西交校人[2005]41号”文件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