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车祸死亡伤残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没钱赔偿会不会坐牢

一、交通事故没钱赔偿会不会坐牢“不会,坐牢是刑事责任,赔钱是民事责任。
两者是不同的诉讼程序。
但是,如果有能力偿还不偿还且隐匿隐瞒财产情况的话,两次拘留以上,就有承担刑事责任可能了。
”二、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在2004年5月1日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其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2011年车祸死亡赔偿新标准】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1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遭受精神损害项目和标准: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三、交通事故赔偿所需资料发生交通事故理赔纠纷时,索要交通事故赔偿立案需准备以下资料:(一)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原告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2011甘肃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1甘肃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甘肃省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以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保障交通事故赔偿的公正、公平、合理。
本文档应作为甘肃省交通事故赔偿的参考依据,并适用于所有在甘肃省发生的交通事故。
二、定义1.交通事故:指在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因机动车驾驶、行人行为以及道路条件等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结果。
2.交通事故赔偿:指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据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金或其他赔偿形式。
三、申请赔偿的条件1.受害人必须是交通事故的直接受害者,具备申请赔偿的资格。
2.申请赔偿的时间应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四、赔偿范围和标准1.人身伤害赔偿(1) 医疗费:按照受害人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计算,并提供有效医疗费用发票。
(2)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实际工资水平和伤残程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a.轻微伤:每日工资的70%,最长不超过30天;b.轻伤:每日工资的80%,最长不超过60天;c.重伤:每日工资的90%,最长不超过90天;d.特重伤:每日工资的100%,无时间限制。
(3) 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
(4) 死亡赔偿金:根据受害人遗属的关系和工资水平,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a.配偶:死亡赔偿金为受害人一年工资的100%;b.子女:死亡赔偿金为受害人一年工资的20%,每个子女最高不超过受害人一年工资的40%;c.父母:死亡赔偿金为受害人一年工资的15%,夫妻双方均无子女时,父母可领取受害人一年工资的30%。
2.财产损失赔偿(1) 车辆维修费:按照受害人车辆维修费用的实际支出进行赔偿,并提供有效维修费用发票。
(2) 残值损失:根据车辆残值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3) 运输费用:根据实际支出的运输费用进行赔偿,并提供有效运输费用发票。
五、申请赔偿的程序1.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应向交通事故责任方提出书面赔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车祸致人伤残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

车祸致⼈伤残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式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要进⾏赔偿,⾄于怎么赔,请看下⽂的详细介绍!⼀、车祸致⼈伤残由谁承担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双⽅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过错⽐例分担责任:(1)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2)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3)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
2、机动车与⾮机动车发⽣交通事故: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2)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3)机动车⼀⽅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4)机动车⼀⽅⽆责任的,承担10%;(5)⾮机动车驾驶⼈、⾏⼈在禁⽌⾮机动车和⾏⼈通过的城市快速路、⾼速公路发⽣交通事故,机动车⼀⽅⽆责任的,承担5%;(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机动车驾驶⼈、⾏⼈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不承担责任;(7)⾮机动车驾驶⼈、⾏⼈与处于静⽌状态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当前规定赔偿。
3、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划分和承担:当事⼈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发⽣交通事故后当事⼈未⽴即停车,为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1)⼀⽅当事⼈有上述⾏为的,承担全部责任;(2)当事⼈均有上述⾏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机动车、⾏⼈发⽣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3)依法可以撤离现场、⾃⾏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4)发⽣交通事故后当事⼈逃逸的:逃逸的当事⼈应当承担交通事故逃逸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当事⼈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车祸11级伤残赔偿标准

车祸11级伤残赔偿标准
首先,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条例》,11级伤残属于严重伤残,赔偿标准较高。
其次,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和职业,如果受害人年龄较小或者职业对身体要求较高,赔偿标准可能会相应提高。
最后,根据受害人的平均预期寿命,赔偿金也会做出相应的调整。
在具体的案件中,还需要考虑到受害人的家庭情况、事故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因素。
因此,对于11级伤残的赔偿标准,需要具体的案件情况来进行综合考量和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标准可能会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机构或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帮助。
2011年最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明年起提高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最高达60万时间: 2010-7-21 来源: 人民网编辑:魏晓青核心提示: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18时43分报道,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今天(20日)透露,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中国徐州网讯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18时43分报道,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今天(20日)透露,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新标准实行后,在生产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最高能获得60万元补偿金,提高近三倍。
骆琳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透露:将于近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2011年1月1日起,将在高危行业和企业,试行全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骆琳:给予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发放给死亡职工亲属。
同时依法确保工伤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等。
2011年1月21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据此数据计算,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82180元 ,如果再加上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车祸10级伤残赔偿标准

车祸10级伤残赔偿标准车祸是一种常见的交通事故,往往会给受害者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
在车祸中,如果造成了10级伤残,那么受害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那么,车祸10级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受害者,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赔偿。
而对于10级伤残的受害者来说,赔偿标准是比较明确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10级伤残的受害者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赔偿金,具体数额根据受害者的具体情况而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10级伤残的受害者,责任保险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根据该条例规定,受害者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伤残赔偿金,以补偿其因伤残所遭受的损失。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相关费用。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因他人过错而导致伤残的受害者,可以依法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应有的赔偿金和补偿。
总的来说,对于车祸10级伤残的受害者来说,他们是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的。
无论是依法获得的赔偿金,还是依法要求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都可以帮助受害者缓解因伤残而带来的经济压力和生活困难。
同时,对于责任方来说,也应当承担起应有的责任,给予受害者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在实际操作中,受害者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申请赔偿,或者通过请律师代理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关注车祸10级伤残赔偿标准的执行情况,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也呼吁广大驾驶人员和行人要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
综上所述,车祸10级伤残赔偿标准是比较明确的,受害者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
非公外出遭遇车祸单位赔偿法律依据

公务员非公外出遭遇车祸是否可以得到单位赔偿?有哪些法律依据?赔多少?(2011-01-13 11:00:19)转载标签:冶炼中心法律问答原创杂谈公务员非公外出遭遇车祸否可以得到单位赔偿?有哪些法律依据?赔多少?问:我单位(行政机关)2010年元旦前一天三名同事和系统外一名同事外出,在外地发生一起车祸,导致三死一伤,死亡者可以认定为工伤么?能否得到单位赔偿么?如何赔偿?赔多少?冶炼中心答:如果定性为非公外出,将得不到一次性死亡抚恤金、死亡家属困难生活补助的赔偿。
顶多有一次性丧葬费。
是否因公要有单位证明并到劳保部门办理认定,即便是因公外出死亡后也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只能按人薪发[1994]48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执行,单位给予死亡公务员丧葬费(我省大约3600元)、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即死者生前20个月工资,家属困难生活补助(具体数额视困难情况而定),当然,这个赔付少得既可怜又十分荒唐,立法本意原打算官民分离,借此凸显公务员这个当官的特殊群体优越性,原来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出台前,从赔付数额上看,官比民强,要划算得多,同命不同价,但2011年以后,由于我国厂矿企业总是发生特大事故,民声怨沸,呼声甚高,工伤死亡赔偿要执行新的标准,大约一个命最高等于60万,最低也在20万左右,工伤对死亡者赔付数额大幅度上升,而处于公务员这个阶层,官大的,有钱有势,不在乎这点赔偿,官小的,人微言轻,无人问津,至今财政部和人事部没有出台新的标准,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再一次给国家法律开了一个玩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看起来在我国只是一句很涉奢侈的一个口号。
这次居然偏不斜的把耳光扇到了公务员头上了!下有关材料供你参考是否可以按交通事故处理[作者:云云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89 更新时间:2007-10-11 文章录入:云云]我丈夫是一名公务员,乘坐本单位的车出差,在路上与前车发生追尾事故,至使我丈夫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为重大交通事故,我丈夫单位司机负主要则任,最后移交至法院.法院先是告知我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在我起诉后,法院却又说不能受理,原因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理解与与适用>,我丈夫属于因工死亡,所以不受理.可是公务员没有工伤保险,而且公伤事故与交通事故在赔偿上差距狠大,(以单位说法公亡根本没有什么赔偿,只有二十个月的平均工资),况且这起事故还涉及第三家对我的赔偿,现在法院已做出判决,司机也只判了缓刑.我该怎么办,我可以要求按交通事故赔偿吗?可以的.工伤保险不影响交通事故赔偿.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011年度宁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1年度全区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自治区统计局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1年度全区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请参照执行。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344元/年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1344元/年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674.89元/年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4013.2元/年五、职工月平均工资 3262元六、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1、农、林、牧、渔业 21601元2、采矿业 74968元3、制造业 29707元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5997元5、建筑业 28579元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7010元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4918元8、批发和零售业 30662元9、住宿和餐饮业 19106元10、金融业 63894元11、房地产业 30891元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810元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 37101元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8034元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3447元16、教育 37090元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4011元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5077元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5616元七、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财(行)发[2007]1312号文件规定,每人每天按50元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自即日起执行。
在本标准实施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执行。
本通知未列明的赔偿事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宁夏公安厅交管局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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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车祸死亡/伤残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
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的丧失(死亡)作出的赔偿。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
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传统上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
“抚养丧失说”认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
但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需要抚养的近亲属,为平衡利益,法律规定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反射性精神利益损害,侵权责任人亦应当赔偿。
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布施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基本上采纳了这一理论,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失。
“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了应得财产的损失。
因此,死亡赔偿金应当是一种物质损失。
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的原则为受害人的物质损害的范围,其将死亡赔偿金也列入赔偿的范围之列,也就是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性质地位。
死亡赔偿金是事故责任人支付给交通事故死亡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定额化的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2、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
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3、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赔偿原则。
第30条规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
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一致的计算方法,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一些。
4、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
第31条规定的是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
这条说什么呢?就说第19条至第2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对于这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都要实行过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释第2条当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实行过失相抵。
凡是赔偿权利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都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分担损失。
5、选定受诉法院。
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受诉法院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法院管辖规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在选择受诉法院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6、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由于交通事故致人的非正常死亡,不但造成该公民生命的丧失,同时也给死者亲属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不仅表现在物质上的极大损失,而且精神上的创伤及痛苦更是无法用语言表达的。
但是人死不能复生,一个人的生命是无论用多少金钱也换不来的。
对死者亲属的精
神伤害和物质损失又是客观存在的。
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还是考虑到上述因素,从实际出发,对死者亲属精神上受到的痛苦以金钱补偿的形式进行安慰。
这不仅是一种抚慰,而且在道义上也是对肇事者不法行为的谴责。
它反映了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得到了加强,也是对生命权予以重视的表现。
同时,有的死者生前或以后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其死亡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观存在的,给予一定的死亡补偿费,也兼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性质。
由于死亡赔偿金兼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双重性质,对于该款项的分配,应当依照立法上设立该款项的目的,并结合我国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领受人的范围和分割原则。
领受人应确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范围之内,因为他们所受到的精神创伤及物质损失是最大的,同时由于死者的非正常死亡,造成了家庭的残缺,对于生活、工作等方面影响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至于具体的分配比例,只能确定一个原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按照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应以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为主,精神补偿为辅。
死者的配偶及与死者死亡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应当多得,与死者死亡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即可。
7、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其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广东省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一、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4.7.9肢体损伤致: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你说的左手缺失,可以构成七级伤残。
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应在医疗机构申请伤害鉴定,此外医院出具的治疗证明都是对方应赔偿的依据。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是: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七级伤残赔偿8年。
6.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