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项目的确定与计算标准-侵权责任法
2024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2024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a1e11846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a4cb469.png)
2024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根据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如下:一、医疗事故的定义根据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诊疗规范,或者医疗机构管理不善,致使患者损害的行为。
医疗事故包括医疗责任事故和非医疗责任事故。
二、医疗责任事故赔偿标准1.临床医疗责任事故赔偿标准:根据患者的损害程度和情况,划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等级。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轻伤:根据患者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在20万到50万之间;-重伤:根据患者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在50万到150万之间;-死亡:根据患者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死亡赔偿金额一般在50万到300万之间。
2.非临床医疗责任事故赔偿标准:指在非临床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如药品不良反应、接种疫苗造成的不良反应等。
根据患者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在10万到50万之间。
三、医疗事故赔偿方式对于医疗责任事故,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及时足额支付赔偿款项。
患者也可以与医疗机构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协商的赔偿款项以不低于赔偿标准为原则。
对于非临床医疗责任事故,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按照患者遭受损害程度和情况进行赔偿。
四、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应该由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依据医疗事故的调查和鉴定结论,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的机构管理责任和医务人员的专业责任。
五、赔偿款支付方式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者以折现方式支付赔偿款项,根据患者的意愿和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
六、特殊情况下的赔偿标准对于因患者自身因素导致的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应如实告知患者相关风险和后果,并提供必要的治疗和救助。
以上是根据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对2024年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的概述。
具体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还要根据实际案件和法律程序进行具体的认定和执行。
最新版2023年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最新版2023年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一、前言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2023年最新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以便相关从业者、患者及其家属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档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对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进行梳理和解读。
二、医疗事故定义及分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根据对患者人身损害程度的不同,分别对应着不同的赔偿比例。
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如下:1.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赔偿金额为赔偿基础的100%。
2.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赔偿金额为赔偿基础的90%。
3.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赔偿金额为赔偿基础的80%。
4.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赔偿金额为赔偿基础的70%。
四、赔偿基础及计算公式1. 赔偿基础:医疗事故赔偿金额的计算基础为患者因医疗事故所受到的人身损害赔偿额。
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 计算公式:医疗事故赔偿金额 = 赔偿基础 ×相应的赔偿比例。
五、附加赔偿项目1.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事故造成患者精神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具体数额根据医疗事故等级、患者损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2. 死亡赔偿金: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计算。
六、其他相关规定1.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查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事故赔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我国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本文将对医疗事故赔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医疗事故赔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关于侵权行为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
根据该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是我国专门针对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其中详细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定义、鉴定、处理和赔偿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其中包含了关于侵权责任、合同、人身权等方面的规定,对医疗事故赔偿具有指导意义。
三、医疗事故赔偿的范围1.人身损害赔偿(1)医疗费:包括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2)误工费:根据患者误工天数、误工收入等计算。
(3)护理费:根据患者病情需要,由医疗机构提供护理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4)营养费:根据患者病情需要,由医疗机构提供营养支持所产生的费用。
(5)交通费:患者因医疗事故需要出行所产生的费用。
(6)住宿费:患者因医疗事故需要住宿所产生的费用。
2.精神损害赔偿医疗事故造成患者精神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由法院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确定。
3.其他损失赔偿医疗事故造成患者其他损失的,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医疗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1.医疗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2.误工费:按照患者误工天数、误工收入计算。
误工天数一般不超过180天。
3.护理费:按照患者病情需要,由医疗机构提供护理服务所产生的费用计算。
4.营养费:按照患者病情需要,由医疗机构提供营养支持所产生的费用计算。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的确定与计算标准-侵权责任法参考模板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的确定与计算标准侵权法(参考)•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
所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基本一致,将原医疗事故的一次性补偿制度正式确立为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一)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
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
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医疗费还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和“适当的美容费”,仅作参考。
2、“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医疗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疗本身原有疾病的医疗费用。
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1)以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判断。
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2)以处方药品和治疗项目判断。
凡用于治疗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损伤的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为原发病医疗费用。
但上述原则也不完全尽然,如以时间判断为例,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这是毫无疑问的。
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过失或疏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行为。
医疗事故给患者和家属带来了巨大的身心困扰,因此,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医疗费用的赔偿;二是因误工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三是对受害者精神损害的赔偿。
医疗费用的赔偿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而产生的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这些费用应当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承担。
而因误工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则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的工作时间的损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受害者精神损害的赔偿,则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方面的损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也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当考虑患者的实际损失情况、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程度、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
例如,如果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了永久性的伤残,那么赔偿标准就应当更高;如果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程度较轻,那么赔偿标准就可以适当降低。
此外,还应当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素,避免因赔偿标准过高而导致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从而影响到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疗服务水平。
最后,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还应当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保险责任相结合。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可以购买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以便在发生医疗事故时能够及时给予患者相应的赔偿。
同时,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也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分担赔偿责任,避免因医疗事故而导致个人或机构财务上的重大损失。
总之,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赔偿标准,切实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指的是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由于过失或疏忽导致患者损害后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在我国,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以及各地区的具体规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事故赔偿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达到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直接支付赔偿款;二是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未达到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可以向相应的医疗责任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具体的赔偿标准则分为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两个方面。
经济赔偿一般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
医疗费根据患者的实际治疗情况而定,通常包括诊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根据患者实际住院天数和伙食标准来计算的,误工费则是根据患者实际工资来计算的。
残疾赔偿金则是根据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残程度来确定的。
丧葬费则是在患者死亡后由医疗机构支付给其家属的费用。
而精神赔偿标准则主要通过精神损害抚慰金来体现。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精神损害所支付的赔偿金。
而具体的标准则根据患者的精神痛苦程度、医疗人员的过失程度、事故影响等因素来综合考虑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有关部门针对医疗事故赔偿进行了规定和
指引,但具体标准在各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参考当地的法规和规章。
此外,对于医疗事故的赔偿,也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以减少争议和纠纷,更好地保障患者权益。
医疗事故医院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医院赔偿标准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患者身体损伤或死亡的事件。
医疗事故对患者和家属来说是一次严重的打击,而医院在面对医疗事故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医疗事故医院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医疗事故医院赔偿标准的确定是基于医疗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害程度而定的。
一般来说,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其中,医疗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而发生的诊疗、手术、药品、床位等费用,护理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而需要接受的护理费用,误工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而造成的工作时间损失所需支付的费用,伤残赔偿金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的伤残程度所需支付的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死亡所需支付的赔偿金。
其次,医疗事故医院赔偿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医院的过失程度和责任大小。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医院的过失程度、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医疗设施的条件等因素。
如果医院存在严重的过失,导致患者受到严重的损害,那么赔偿标准会相应增加。
反之,如果医院的过失程度较轻,那么赔偿标准会相应减少。
最后,医疗事故医院赔偿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考虑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解释。
我国《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医院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也对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医院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参考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医院赔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综合考量医疗事故的性质、医院的过失程度、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的过程。
医院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患者的权益,尽可能给予患者合理的赔偿,以弥补患者因医疗事故而遭受的损失。
同时,医院也需要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中,医疗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领域,涉及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的损害责任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定义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违反医疗规范、医疗技术不当等原因,对患者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违反医疗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未按照相关医疗规范、标准和程序进行操作,导致患者遭受损害。
2.医疗技术不当: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未按照必要的医疗技术要求进行操作,导致患者遭受损害。
3.损害结果:患者在医疗过程中遭受了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损害,如身体伤害、经济损失等。
4.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直接导致了患者的损害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医疗损害责任适用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故,导致患者遭受了损害。
2.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如错误的诊断、手术失误等,导致患者遭受了损害。
3.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因医疗行为发生争议,导致患者遭受了损害。
五、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救济途径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即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导致患者遭受损害的情况,患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法律救济:1.协商解决:患者可以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协商,寻求和解或赔偿协议。
2.仲裁申请:患者可以向相关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起诉:患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承担侵权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的确定与计算标准侵权法(参考)•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
所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基本一致,将原医疗事故的一次性补偿制度正式确立为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一)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
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
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医疗费还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和“适当的美容费”,仅作参考。
2、“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医疗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疗本身原有疾病的医疗费用。
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1)以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判断。
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2)以处方药品和治疗项目判断。
凡用于治疗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损伤的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为原发病医疗费用。
但上述原则也不完全尽然,如以时间判断为例,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反之却不必然,因为医疗事故发生后,往往两种医疗费用会同时交混发生,即在治疗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的同时,也在治疗患者的原发疾病,特别是当患者的原发病为重危疾病、而医疗事故只给患者造成较轻伤害(如四级医疗事故)时,单纯以时间来划分,将医疗事故发生后的所有医疗费用视为非原发病医疗费用,显然有失公平。
出现争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界定,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单纯就医疗费用予以鉴定。
3、关于续医问题。
由于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不可能在医疗事故解决阶段全部治愈,故条例对继续治疗费(亦称续医费、预期医疗费、二期医疗费)规定为:“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首先,通过分析该立法用语可理解为,在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时(即结案时),对患者尚未发生的续医费不能以一次性结算的方式予以给付。
因为续医费是指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者未来治疗的费用,由于患者的体质、病情差异和各医院等级、技术水平、收费标准的不同,无法确定续医费数额,任何医疗机构或鉴定部门的估算都是不准确的,必然会损害医患一方的利益。
故条例规定续医费的主张是在“结案后”;其次,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应以专家鉴定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为依据;其三,继续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费用计算支付。
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基本医疗的具体范围和项目,按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卫生部法制与监督司、卫生部医政司组织编写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百问》中解释:“1998年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展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地确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等,基本医疗费用的范围和标准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但是,由于该条款操作起来较为复杂,加之法院系统对该规定本有抵触情绪(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唐德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法学博士杨永清编写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理解与适用》一书第379页“基本医疗费用问题”一节),笔者担心今后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可能会对患者的继续治疗费问题采取“实报实销”的处理方式,甚至“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见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一)款)。
(二)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
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此外,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
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3、误工日期的认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
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三)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按司法解释的原意,是指行政级别为“处级”以下的工作人员。
其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各地均由规定,如重庆市现规定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为12元/天。
(四)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陪护费”这一称谓比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所称的“护理费”要科学一些,因为医护人员进行的医疗活动中也有护理活动。
陪护费的计算期间只限于患者发生医疗事故后的“住院期间”,均以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日计算。
需指出的是,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一刀切”陪护费计算方式与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规定的陪护费计算方式有所不同,该条规定:“经医院批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如何适用还有待于最高法院解释的明确。
(五)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平均生活费”是指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方上一年度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如重庆市2002年公布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为5767元。
但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每年在转发居民年平均生活费数据的同时,都要明确规定该数据使用于处理从什么时间至什么时间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以便于操作,建议卫生行政机关可予以借鉴。
根据卫生部新公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的规定,只有经鉴定为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即构成十级伤残以上的,才能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等级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计算该赔偿项目。
本项规定的30年、15年、5年只是承担残疾补助费责任的最高年限,并非任何一起医疗事故都必须赔偿满30年、15年或者5年。
具体年限或赔偿金额应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1)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一级伤残)计算30年,即100%;(2)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90%计算。
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90%(伤残等级系数,下同);(3)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80%计算;(4)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四级伤残)按70%计算;(5)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伤残)按60%计算;(6)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六级伤残)按50%计算;(7)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七级伤残)按40%计算;(8)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按30%计算;(9)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九级伤残)按20%计算;(10)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按10%计算。
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假定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假定的人均寿命70岁相比,延长了5年),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的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进行计算:60周岁计算15年、61周岁计算14年、62周岁计算13年、…68周岁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须注意的十,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六) 残疾用具费“因伤残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残疾用具包括假肢、轮椅、助听器、义眼、假牙、假发、眼镜等。
其中义眼、假发等虽无功能补偿作用,但为社会普遍观念所认同,仍属残疾用具。
计算费用时既包括残疾用具的购入费,也包括安装费。
费用按照市场上普及型器具的价格计算,也可以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
同时还应按照残疾用具的使用年限和人均寿命年限(75岁)把将来需要更换的费用计算在内。
所谓“普及型器具”,是指在同一品种中被广泛使用的器具,一般以国产为限,不包括豪华型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残疾用具费“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该项所述“医疗机构证明”并非专指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的证明,还包括为患者治疗医疗事故损害的县(市、市辖区)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