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2017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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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务人员应当妥善履行职业道德和法律职责,对因自己的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将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患者及家属的责任
对自身因素导致的医疗事故,患者及其家属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的关键问题和挑战
医患关系
如何化解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关 系稳定、良好?
医疗纠纷处理
法律适用
如何实现纠纷处理的合理、公正、 公开?
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无关的医疗事故,如天灾、患者自身因素等。
医疗纠纷
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涉及医疗纠纷,如医疗合同纠纷、医疗费用纠纷等。
医疗事故处理的重要性
1
保障患者权益
合理赔偿患者损失,恢复其应有的权益。
2
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改善医疗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3
树立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形象
建立医务人员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和患者导向思想。
如何正确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保障医疗事故处理工作的正常进 行?
改进医疗事故处理的建议和措施
1 完善制度法规
重视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理,才能确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效实施。
2 提高医务人员素质
加强医务人员专业素养及法律意识,规范医疗行为和服务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3 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提高患者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效地维护医患关系的基本稳定。
协商处理
医疗机构应主动邀请受害者及其家属进
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选择提起医
组织调查和报告
4
疗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机构应主动组织事故调查,并在7天 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医疗事故责任的确定和追究
医疗机构的责任
对因医疗机构管理和服务不当,致使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第一部分:共有赔偿项目1、医疗费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3)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4)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1)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2)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3)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4)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5)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6)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1)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2)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3)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4)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5)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6)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7)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交通费1)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2)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民法典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民法典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民法典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第五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
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如下:
一、医疗事故定义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技术、设备、药品等方面的原因,使患者受到伤害的行为。

二、医疗事故赔偿范围
医疗事故导致的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医疗费用:包括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因医疗事故重新治疗
的费用;
2、护理费用:医疗事故导致的伤残或死亡需要护理的,按照合
理的标准给予护理费用;
3、住宿费:因医疗事故需要延长住院或重新住院的,给予合理
的住宿费用;
4、营养费:因医疗事故需要特别营养的,按照合理标准给予营
养费用;
5、殡葬费: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应支付殡葬费用;
6、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1、对于轻微伤,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其赔偿数额一般为医疗费用和合理的赔偿费用。

2、对于重大损害,包括重伤、残疾、死亡等,医疗机构或医务
人员应当承担较高的赔偿责任,其赔偿数额一般应当大于医疗费用和
护理费用的总和。

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医疗事故造成的影响、医疗机构
或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被侵权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四、医疗事故赔偿方式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以和解为主,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
决医疗事故赔偿问题。

如无法和解,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解决。

以上为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为避免侵权以及误解,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政府相关部门。

医疗事故罪的界定标准(2017最新)

医疗事故罪的界定标准(2017最新)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罪的界定标准(2017最新)——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

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

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

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

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

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三)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如何判断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17最新)

如何判断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17最新)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如何判断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17最新)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度智能障碍;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童养媳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是否已构/w/mf/528867.html∙遗嘱的分类_多份遗嘱相抵触时怎么办/w/mf/528865.html∙民事义务的特点及其分类/w/mf/528862.html∙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总的原则/w/mf/528860.html∙共同死亡的继承原则_如何进行继承/w/mf/528859.html∙离婚常识:登记离婚要符合哪些条件/w/mf/528856.html∙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财政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w/mf/528855.html∙遗赠扶养协议违约的形式_违约有什么后果/w/mf/528853.html∙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标公告发布工作 /w/mf/528851.html∙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w/mf/528849.html∙涉外继承的处理_涉外继承有哪些程序/w/mf/528847.html∙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 /w/mf/528845.html ∙怎么进行房屋产权过户_房屋继承的变更手续如何/w/mf/528842.html∙商场禁带饮料遭疑律师称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则/w/mf/528840.html∙什么是公序良俗 /w/mf/528839.html∙遗嘱公证需要注意什么_公证遗嘱能否撤销/w/mf/528836.html∙莫旗法院审结一起子女抚养纠纷案同居纠纷/w/mf/528834.html∙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关于举办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从业人员业 /w/mf/528833.html ∙“小三”生子父亲拒付抚养费法院妥调息纠纷/w/mf/528831.html∙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_放弃继承权什么时候生效/w/mf/528829.html∙女子执意生下脑瘫儿引发抚养费官司/w/mf/528826.html∙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归责原则/w/mf/528824.html∙法定继承人包括哪些人_私生子是法定继承人吗/w/mf/528823.html∙关于以价格招标方式发行2018年第十三期央行票据的公告/w/mf/528821.html∙房产继承如何办理过户_房产继承应注意哪些问题/w/mf/528819.html∙公平原则共同遵守 /w/mf/528816.html ∙法院调解的原则 /w/mf/528814.html∙职工打工期间死亡工伤死亡赔偿金可作为遗产继承吗/w/mf/528812.html∙合同附随义务概念的明晰/w/mf/528811.html∙加州什么时候无需再支付子女抚养费(childsupport)/w/mf/528808.html∙有哪些形式的遗嘱_不同形式的遗嘱区别是什么/w/mf/528807.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 /w/mf/528805.html∙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w/mf/528803.html∙如何交纳离婚诉讼费用/w/mf/528800.html∙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哪些_哪些人有权继承遗产/w/mf/528799.html∙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如何给付/w/mf/528797.html∙房产继承的条件_房产继承的处理方式有什么/w/mf/528795.html∙五大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w/mf/528792.html∙子女抚养费一次性付清后还可增加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w/mf/528790.html∙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_有何限制/w/mf/528789.html∙释法巧调解赡养纠纷息/w/mf/528786.html∙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公布我省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受理机构的通知 /w/mf/528785.html∙什么情况下口头遗嘱有效_订立口头遗嘱的程序是什么/w/mf/528783.html∙法律事实与民事权利/w/mf/528781.html∙关于2018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三期)招投标的通知 /w/mf/528779.html∙哪些情形会失去继承权_没有继承人时遗产如何分割/w/mf/528776.html∙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w/mf/528775.html∙因同居而产生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原则/w/mf/528772.html∙生母和养母的遗产都可以继承吗遗产的分割方式有哪些/w/mf/528770.html∙法官悉心调解古稀老人终获赡养/w/mf/528768.html∙法律对法定继承是如何规定的_特殊法定继承有哪些/w/mf/528766.html∙民法学概述 /w/mf/528764.html∙法定继承人有哪些_非婚生子女是法定继承人吗/w/mf/528762.html∙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w/mf/528761.html∙儿子起诉抚养费庭前调解化坚冰/w/mf/528758.html∙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_能随时撤销协议吗/w/mf/528756.html∙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财政局关于工商管办脱钩市场拍卖办法的通知 /w/mf/528754.html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w/mf/528752.html∙小三有继承权吗_小三的孩子有继承权吗/w/mf/528750.html∙附随义务如何解释 /w/mf/528748.html ∙可以继承的财产有哪些_不能继承的财产有哪些/w/mf/528746.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 /w/mf/528744.html∙池园司法所与与法庭成功化解抚养纠纷同居纠纷/w/mf/528742.html∙男向女索青春损失费法院判决有违“公序良俗”原则/w/mf/528740.html∙订立遗嘱需要满足哪些条件_订立遗嘱应注意哪些问题/w/mf/528738.html∙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w/mf/528736.html∙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w/mf/528734.html∙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_可随时撤销协议吗/w/mf/528732.html∙离婚后抚养费的范围/w/mf/528731.html∙八个子女不养老八旬老人讨公道/w/mf/528728.html∙放弃继承权何时可以提出_放弃继承权后可要求恢复吗/w/mf/528727.html∙离婚孩子抚养费的具体规定/w/mf/528725.html∙七旬老母诉讨赡养费法官即时登门妥调结/w/mf/528722.html∙股票能不能继承_如何办理股票继承手续/w/mf/528720.html∙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福建天友拍卖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的批复 /w/mf/528718.html∙过错推定原则 /w/mf/528716.html∙虐待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么_怎样认定虐待继承人情节严重/w/mf/528714.html∙解读民法自愿原则 /w/mf/528712.html ∙合伙人应承担什么义务/w/mf/528710.html∙什么是继承诉讼时效_提起继承诉讼的期限/w/mf/528709.html∙轮养老人无人养巡回审判解民愁/w/mf/528706.html∙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释义及相关规定/w/mf/528704.html∙怎样认定口头遗嘱的效力_公证遗嘱什么情况下丧失效力/w/mf/528702.html∙养父执意断情养子含泪给钱/w/mf/528700.html∙女子起诉服刑男友支付子女抚养费法官成功调解家庭财/w/mf/528698.html∙胎儿有继承权吗_是否有权处置胎儿份额/w/mf/528696.html∙青岛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w/mf/528695.html∙设立遗嘱信托的注意事项_遗嘱信托处理程序/w/mf/528693.html∙哪些人是老年人的赡养人/w/mf/528690.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w/mf/528688.html∙代位继承人有哪些_法律如何规定代位继承的条件/w/mf/528687.html∙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如何计算/w/mf/528684.html∙子女抚养费增加如何确定数额/w/mf/528683.html∙怎么处理法定继承遗产纠纷_怎么处理遗赠继承纠纷/w/mf/528681.html∙意思自治原则在遗产继承中的体现/w/mf/528678.html∙女子未婚生女向男友讨要20万抚养费孩子抚养费标准/w/mf/528676.html∙分割遗产应遵循的原则_继承遗产要注意哪些问题/w/mf/528674.html∙民法主要解决哪些问题/w/mf/528672.html∙罗山法院巡回法庭成功调解一起16年赡养纠纷/w/mf/528671.html∙受遗赠权和遗嘱继承权_两者区别是什么/w/mf/528669.html。

医疗事故10级伤残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10级伤残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10级伤残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过失或医疗机构管理不善而导致患者受
到伤害或死亡的事件。

对于因医疗事故导致10级伤残的患者,其赔偿标准是非常
重要的。

本文将就医疗事故10级伤残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的伤残鉴定分为10级,其中10
级伤残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永久性严重伤残,丧失全部劳动能力。

对于这类患者,赔偿标准是非常高的。

其次,根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对于10级伤残的患者,其赔偿范围
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

其中医疗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需要进行的医疗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护理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需要进行的护理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护理人员的工资、护理用品费等。

误工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工资损失、生活费用等。

伤残赔偿金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永久性严重伤残所获得的一次性赔偿金,其标准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患者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

最后,对于医疗事故10级伤残赔偿标准,患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申诉和
索赔,首先,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索赔申请,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其次,患者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投诉和申诉;最后,患者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包括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等。

总之,医疗事故10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医疗机
构和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文件确定,但具体的标准可能会因地区而异。

一般来说,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医疗费用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与医疗事故直接相关的费用。

2. 误工费赔偿:如果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无法工作,可以根据工资水平和误工时间进行赔偿。

3. 护理费赔偿:如需要长期照料或护理,可以根据护理的程度和时长进行赔偿。

4. 残疾赔偿金:如果医疗事故导致患者出现残疾,可以根据残疾程度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5. 精神损害赔偿金:如果医疗事故导致患者出现严重精神损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6. 死亡赔偿金:如果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费、丧失赡养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标准会因事故类型、损害程度、受害者情况以及法律规定的调整系数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此外,医疗机构应当购买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用于赔偿患者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

最终的赔偿标准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
解释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建议当事人在处理医疗事故赔偿问题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律师以获取更准确和具体的信息。

安徽省工伤,人身损害和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安徽省工伤,人身损害和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安徽省工伤,人身损害和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工伤赔偿项目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3、伤残就业补助金4、医疗费5、误工费6、住院护理费7、住院伙食补助费8、必要营养费9、鉴定费10、住宿费(异地)11、交通费12、生活护理费人损赔偿项目1、误工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护理费4、残疾赔偿金5、必要营养费6、住宿费(异地)7、被扶养人生活费8、残疾辅助器具费9、鉴定费10、医疗费11、交通费12、丧葬费13、死亡补偿费14、后续治疗费15、精神抚慰金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二)误工费:(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陪护费:(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注: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注: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八)被扶养人生活费:注: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凭据支付)(十)住宿费:(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二)后续治疗费: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注: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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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2017年最新版)1. 医疗费:受害人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因健康受损需要进一步治疗,无论患者经治疗后痊愈、残废还是死亡,这其中都有部分医疗费用属于因医疗事故发生而支出的不必要的费用,如果医疗事故造成了不良后果需要进行长时间的后续治疗,还需要支付将来所需的医疗费。

医疗费的赔偿应当与损失相一致。

主要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检查费、药品费等,一般主张应当是在医疗上认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基本费用。

2. 陪护费:受害人因医疗过错受到伤害,在治疗过程中由于病情需要由家属或家属雇人看护的,应当由加害方支付陪护费。

这部分费用应当结合当地的工资水平及看护工作的复杂程度与时间长短来进行计算。

我国《条例》中规定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这种计算方法是较合理的。

3. 交通费、住宿费:受害人因住院、出院、往返于医院进行治疗或转院时所花费的交通费,及异地治疗时的住宿费应当由加害方支付,同时,受害人的亲属确有必要支付的为探视及陪护受害人的费用也应当由加害方赔偿。

这笔费用必须要综合考虑受害人受伤部位、受伤程度、交通状况等情况,必须是医疗上及社会公众观念认为必要的也是合理的才可以得到赔偿,所以这种情况下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住宿费的赔偿标准,原则上是按照公务员出差住宿标准,但是由于现行规定中这种标准过低,故法官在实践中确定的赔偿标准可以适当高于公务员标准。

我国《条例》中规定了接受该项费用赔偿的人数限为2 人,有效地防止了受害方可能出现的过分索赔要求,具有合理性。

4. 住院杂费:主要包括日用品杂货费、伙食补助费、通信费甚至书报费等。

由于这项费用因受害人的具体情况会有很大弹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宜按具体项目进行计算,采取一揽子定额化方式比较合适,将其计入损害赔偿额内。

我国《条例》对此项规定为定额方式,即按照损害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实践中争议也不大。

5. 丧葬费用:医疗事故致患者死亡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支付患者近亲属丧葬费。

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的丧葬习俗、生活水平上存在差异,所以这笔费用应当结合受害者死亡当时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与丧葬费实际支出的一般标准来决定赔偿额。

我国《条例》中规定的是按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是合理的。

6. 残疾用具费:我国《条例》规定“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此规定较全面合理。

7. 律师费用:在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因涉及许多专门的法律问题,受害人一般要请律师介入。

律师帮助诉讼不仅可使当事人得以全面保障自己的权利,也有利于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

但诉讼成功后如果律师费用由受害方承担难免不公平,因为这笔费用属于本来可以不发生的费用。

世界各国对律师费用支付均有自己的规定,但部分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已成为潮流。

只是因各自司法制度的不同,而使律师费用的赔偿额的确定有所不同。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判决将部分律师费用由加害方承担已不少见,业内对律师费用是否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也无太大争议,但缺少这方面法律的明文规定。

8. 误工费:患者因医疗过错不得不住院或病休,应获得因不能正常参加劳动而丧失的劳动收入的赔偿。

我国《条例》第五十条中关于误工费的规定为: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 倍以上的,按照3 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可见我国在误工费的计算上不是按照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而是采用主客观兼顾的计算方法,规定了一个计算标准即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同时设定一个赔偿标准上限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 倍。

这与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及经济收入较低有关,可能也考虑到了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尚不完善,医疗机构的赔偿能力不强的现实。

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似乎过于简单,忽视了患者实际收入、受教育程度、发展前途等自身因素的不同,且该规定赔偿标准的上限过低,对众多高收入的医疗事故受害者来说有失公平。

基于我国现阶段只能在保护患者权益和保护医疗行业的发展中作出调和,那么可以将目前这一赔偿标准的上限提高,如将赔偿上限提高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倍,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日渐发展的今天,这个数额对医疗机构来讲并不算高,不会对医疗事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并且可以尽量接近按实际损失补偿受害人。

9.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劳动能力减少或丧失而损失的未来应得利益的赔偿。

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是按限额赔偿原则,以残疾生活补助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的形式出现的。

《条例》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以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为赔偿的计算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10. 死亡赔偿金:是对因患者的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应得利益的赔偿。

侵害生命权,其实质在于将自然人的死亡提前,即为死者近亲属的消极损害。

有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也将死亡赔偿金列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之一。

11.精神损害赔偿即非财产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指的是对受害人因伤害导致的身体上或精神上的不良后果,如肉体的疼痛、精神的痛苦以及参加特定活动的能力的丧失予以赔偿。

医疗侵害行为侵犯的主要是受害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身体受到伤害时通常会给患者本人或家属带来不同程度的精神痛苦。

精神损害尽管难以用金钱来计量,但是对精神损害给予适当金钱赔偿可以重建受害者的自信,平息他的愤怒,也是一种心理上的慰藉。

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医疗事故赔偿范围是必然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 年3 月出台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规定非法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造成精神痛苦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该司法解释表明,一旦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发生之后,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也许是我们迄今为止实践真知、法律智慧和法官良知所能找到的最重要的救济方法。

来源:(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2017年最新版)/yl/394599.html)医疗纠纷.相关法律知识∙守住白衣天使的底线 /yl/764084.html ∙强生再曝大规模召回涉及107个批次手术缝合线/yl/764083.html∙防止中西医“混搭”风 /yl/764082.html ∙律师见证医疗纠纷大量减少/yl/764081.html∙北京市急调2万片救命药白消安保白血病手术/yl/764080.html∙9成多患者拒绝被人&amp;amp;quot;练手&amp;amp;quot;引发实习医生操练难 /yl/764079.html∙医生多点执业为何遇冷/yl/764078.html∙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做医生前先学感恩/yl/764077.html∙港医疗事故凸显公院漏弊夜班医生需看百名病人/yl/764076.html∙湖南乡村医生陷&amp;amp;quot;艳照门&amp;amp;quot;入狱7年出狱四处讨说法 /yl/764075.html∙医生被刺的反思 /yl/764074.html∙北京灵异故事:开错药的护士/yl/764073.html∙王某诉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医疗事/yl/764072.html∙珠海9家公立医院药剂科主任涉贪“一锅端”/yl/764071.html∙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如何举证/yl/764070.html∙看病不再医生说了算 /yl/764069.html ∙不属行政部门处理的医疗纠纷/yl/764068.html∙马悦凌被认定已无护士从业资质诊疗活动系非法/yl/764067.html∙市民反映医生多开药医院调查医生受罚/yl/764066.html∙仅丈夫同意截肢,我不知情医院是否侵权/yl/764065.html∙有医师资格证能否在本村行医/yl/764064.html∙人民调查:好医生缺乏超四成网友认为由收入所致/yl/764063.html∙医生公信力何以滑坡 /yl/764062.html∙开&amp;amp;quot;大处方&amp;amp;quot;要罚款医院处罚150人次&amp;amp;quot;违章/yl/764061.html∙天津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师可申请增加执业地点/yl/764060.html∙“被手术”的风险需要分摊/yl/764059.html∙精神病人自杀身亡医院应承担责任/yl/764058.html∙增加诊费,提高医生收入的最佳方案/yl/764057.html∙社区医院不能成廉价药店须全力培养全科医生/yl/764056.html∙最高法副庭长称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回扣属受贿/yl/764055.html∙医患关系医疗纠纷如何防范/yl/764054.html∙湘潭医生收礼成风续:官方称不排除有个别现象/yl/764053.html∙执法人员没有资格指责医生/yl/764052.html∙北京今年拟增编6500医护人员/yl/764051.html∙鼻窦炎 /yl/764050.html∙一位美国游泳运动员的艰难抉择:参加奥运,还是做外科医生/yl/764049.html∙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yl/764048.html∙法国医生欲召开国际会议讨论打哈欠/yl/764047.html∙官方认证的养生专家尚需群众口碑佐证/yl/764046.html∙怎么那么多医生左右不分/yl/764045.html∙医疗纠纷有什么防范措施/yl/764044.html∙旁边有人医生叫我脱裤子/yl/764043.html∙“医院骗施手术”涉嫌故意伤害/yl/764042.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yl/764041.html∙主刀医生获200万日元/yl/764040.html∙有什么情况医生将不承担医疗事故的后果/yl/764039.html∙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正高以上医师可名正言顺“走穴” /yl/764038.html∙深圳:疾病怎样治全市有指南对医务人员规范指导/yl/764037.html∙中国女医师协会莅巴免费培训李仲彬前往培训现场看望培训老师医生 /yl/764036.html∙男孩医院病亡病例被撕碎扔掉院方称护士太紧张/yl/764035.html∙浙江一医院曝31名医生回扣院长有“小姐费用”/yl/764034.html∙妊娠合并急性阑尾炎15例临床分析/yl/764033.html∙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过失”如何鉴定/yl/764032.html∙医疗纠纷行政调解 /yl/764031.html∙昆医实习生明年起可参与患者治疗名医开处方/yl/764030.html∙俄解剖医生惊人艳遇:太平间找到真爱/yl/764029.html∙上海市员工医疗期满解除合同是否有医疗补助费/yl/764028.html∙北京官方认证养生专家若非法牟利将取消资格/yl/764027.html∙男子公园游玩被蚂蚁咬后休克医生称系过敏体质/yl/764026.html∙通宵做手术昏迷值班室达州医生20多天未醒/yl/764025.html∙“120”是救死还是扶商/yl/764024.html∙(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七成以上护士须接受中医培训 /yl/764023.html∙精神病人收治应先由医生来判断/yl/764022.html∙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yl/764021.html ∙拉萨严查医生索要“红包”收回扣/yl/764020.html∙新洲3医生被双开 /yl/764019.html∙精神病科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医疗纠纷/yl/764018.html∙郝洪:手术中不接电话难道不是常识/yl/764017.html∙“最美女护士”周好入选镇江“大爱之星”/yl/764016.html∙误诊算不算医疗事故 /yl/764015.html ∙医生为挽救窒息产妇性命五指全被咬烂/yl/764014.html∙严查四项违纪行为重拳规范医护行风/yl/764013.html∙急诊室医护人员被打骂成了家常便饭/yl/764012.html∙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条件/yl/764011.html∙医疗事故责任承担怎么认定/yl/764010.html∙医生手术台上直接报警/yl/764009.html∙为啥会有“三成人”打骂医生/yl/764008.html∙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3级护士均负责患者不超8个/yl/764007.html∙经腹腔镜肾部分切除术是开放手术的良好替代/yl/764006.html∙女病人急诊室女医生的工作日志/yl/764005.html∙交通事故中交强险多余的医疗费用肇事者不给予怎么办/yl/764004.html∙18岁小护士窗户上自缢身亡/yl/764003.html∙记屠呦呦:她用绿色守护生命/yl/764002.html∙发生医疗纠纷如何诉诸法律/yl/764001.html∙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扩大每省至少试点两个地级市/yl/764000.html∙当医生成为患者的时候/yl/763999.html∙医生,请多看看过往病史/yl/763998.html∙医疗事故处理有“三难”/yl/763997.html∙医生业余时间可以在家开诊所/yl/763996.html∙天津市医生可多点执业允许在三家医疗机构接诊/yl/763995.html∙国家明确规定医生 /yl/763994.html∙医生28年溜索跨江为两岸村民看病/yl/763993.html∙产妇网上卖母乳引争议医生称他人母乳或不安全/yl/763992.html∙国医大师裘沛然逝世享年97岁/yl/763991.html∙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过程/yl/763990.html∙2018常州小河新型农村医疗开始交钱了吗/yl/763989.html∙医生收红包有行规背景不算受贿引争议/yl/763988.html∙铜陵:开“大处方”要被扣工资/yl/763987.html∙医疗纠纷诉讼患者须提交哪些证据/yl/763986.html∙医生处方开抗菌药要限量有安全隐患/yl/7639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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