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服的技艺:论法官的调解技术
论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论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论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社会的期望也越来越高,构建和谐社会成为了当代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
而作为法律和社会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机制,调解制度也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本文旨在探讨调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并就其现状和发展方向进行一些思考。
一、调解制度的概念和特点调解是指对社会纠纷进行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的过程。
调解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特别是当事人都愿意和解的情况下,调解往往能够更加顺利地解决问题。
调解制度也因此派生而来,旨在建立一种相对独立的机制,来对纠纷进行调解,解决社会矛盾,推进社会和谐进程。
调解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调解制度是一种社会调节机制,依靠法律和社会管理机制来保障其正常运转和实施。
2.调解制度侧重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通过纠纷调解,让当事人达成自由协商的结果。
3.调解制度包含着社会和谐的特征和要素。
调解的过程是协商、合作、妥协、达成共识的过程,有助于促进社会公正、平等、法制、和谐等方面的发展。
4.调解制度强调的是双方的共同利益,通过调解达成诉求,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减轻了法律机关的负担,提高了社会效益。
二、调解制度的作用1.推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调解制度是保障社会公平、和谐、法治的重要机制,其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人民的矛盾,促进人民的和睦。
调解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少诉讼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和谐的发展。
2.促进社会法制进程调解制度旨在倡导人们通过协商、谈判,在和谐、平等、法制的框架内解决纷争。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调解员会积极地向当事人传播法律知识、以法律引导当事人共同解决纠纷,促进了社会法制进程的发展。
3.提升司法效率一方面,调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减轻司法负担,从而缩短了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了司法效率。
在过往去年,许多法院的调解成功率已达到了95%以上,减轻了法院的负担,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节约了社会资源。
法庭调解工作经验之总结

法庭调解工作经验之总结——对一名优秀法官的法庭调解工作的调查报告2007年11月27日星期二 10:48在实习期间,我跟随付风海法官学习,他的法庭调解工作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付风海法官,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法院冯村法庭庭长,人到中年,知识广博,业务精深,睿智善言,期间他带领的法庭荣获市“基层先进法庭”、省“集体二等功”、“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他主管的民事案件调解率常在80%以上。
且无一上诉发还、改判,无一设法上访,从根本上化解了民事纠纷,不留矛盾隐患,多次得到上级和周边百姓的好评。
观察付法官的实际工作和研读他的工作报告,可以大致归结他的工作思路和方法:第一,重视调解工作,注重庭前调解和庭中调解相结合。
付法官在工作上取得的突出成就,缘于他对调解工作的重视。
他认为诉讼审判制度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存有一定的缺陷,而调解工作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人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不易留下隐患,这样才符合人民和国家的利益。
在这种观点的驱使下,他在处理民事案件时,首先想到的就是调解。
无论是在庭审之前,还是已经进入了庭审阶段,能有调解的机会,他都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积极认真地进行调解工作,争取使诉讼双方握手言和。
第二,注重法庭调解工作与诉前人民调解工作紧密合作,化矛盾纠纷于萌芽中。
付法官除了在法庭受理案件后进行调解外,还积极地下乡去发现萌芽中的矛盾,通过乡镇干部、村委干部以及基层人民调解员的配合,在小矛盾演变成大矛盾、非得诉讼解决之前,化解矛盾于萌芽中。
这样虽然付出了额外的辛苦,但却极大程度的减少了复杂纠纷甚至刑事案件的发生,总体上减轻了司法工作的负担,有利于一方治安的稳定,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第三,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效率。
光调解没有成效也不行。
付法官说:“调解是一门艺术。
”他在调解时,及其注重调解的方法和手段。
他在工作报告中曾总结自己的调解工作经验,任务应灵活运用各种手段进行调解。
针对不同性格的人要运用不同的方法,例如,对于一些思想先进的人可以进行思想沟通,说服其牺牲让步,而对于另一些人则可直陈利害;对于科学文化素质较高的人可以进行科学的理论沟通,对于一些迷信较重或信奉宗教的人,则不宜直接进行科学方面谈话,而应委婉另行方法解决。
浅析法官强制调解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法官强制调解的问题及对策作者:赵菲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作者简介:赵菲(1986—),女,山东德州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西安 710063【摘要】法院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它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土壤,并因其独特优势而成为我国基层法院民事纠纷主要的解决方式。
民事调解有利于迅速解决争议、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但是事物皆具有两面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很多基层法院将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重点,并以调解数量和调解率作为考核法官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在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下,许多法官本着功利和省事的目的利用当事人的畏惧心理,在审判过程中强权干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诱发了强制调解,造成一系列负面性问题。
【关键词】强制调解;调审分离;意思自治一、法官强制调解存在的问题(一)法官怠于行使职责,滥用职权在同一诉讼结构中,民事诉讼纠纷既可以调解结案也可以判决结案,对此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办案的过程是发挥法官主观能动性的过程,但是目前我国的司法现状是判决比调解承担的风险大得多,而且调解可以避免了许多诉讼程序上的束缚,因此许多法官在办案时为了省时、省力、避免风险,往往选择调解结案,无视法律、事实与证据,甚至对本该判决结案的也强制调解,使得案件久拖不决。
他们把自己当作纯粹的办案工具,只关心自己的案子是否了结,却摒弃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工作理念,忽视了“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是法律的裁判者,“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
(二)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利益法官的中心地位和主导作用过于突出,这种法官为主宰者的角色必然使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遭受压制,当事人自由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诉讼权利就会受到侵害。
调解并非解决所有民事纠纷的万能钥匙,一味强调调解可能混淆是非,给本来无根无据的无赖行径堂而皇之地冠以法律的外衣,使那些另有所图的当事人有可乘之机,从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生 命 力 。 人 民 法 院 调 解 工 作 取 得 显 著 成 在 绩 的 同时 , 应 该 看 到 在 很 多地 方 甚 至 把 2 严格规定调解程序的启动 限制和期 间 也
调 解 结 案 作 为 法 官 考 核 的 目标 , 味 追 求 一 诉 权 是 审 判 权 行 使 的 前 提 , 有 诉 权 为 了达 到 案 件 调 解 结 案 的 目的 , 没 在调 解过 案 件 的高 调 解率 , 成 案 件 的 久调 不决 , 造 严 行 使就 没 有 审 判 权 行 使 。 判 权 的 启 动 依 程 中传 递错 误 的 信 息 , 至 欺诈 当事 人 。 审 甚 卷
3 增加法院调解的透明度 , 加强对 法院调
或者 经 过协 商 达 成协 议 的 一 项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制 度 。 】 调 解 可 以 提 倡 , 决 不 能 作 为 硬 性 的 指 标 解的监督 I t 但 法 院调 解是 我们 民 事 诉讼 的 一 项 重 要 来 加 以 考 核 , 解 制 度 的 本 质 在 于 当事 人 调 调 解 与 判 决 方 式 相 比 其 更 具 有 多 样
重 侵 害 了 当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接影 响 着 赖 于 当 事 人 诉 权 的行 使 , 入 民事 诉 讼 程 宗 中就 是 一 份 简 单 的 调 解 协 议 , 示 不 出 直 进 显 民 事 诉 讼 功 能 的 充分 发 挥 。 何 正 确 认识 序 后 , 如 诉权 制 约 着 审 判权 的行 使 , 院 调 解 调 解 的 过 程 以 及 当事 人交 涉 的 详 细 情 况 , 法 以 及 完 善 和 发 展 法 院 调 解 制 度 , 到 能调 必 须 尊 重 当 事人 的 诉 权 。 做 结 果执 行 中 当事 人 又 对 调 解 协 议 出现 不 同 则调 、 判 则判 , 当 实现 调 判 结 合 、 结 事 了, 2. 明确 确定 审 前调 解适用 的范 围 案 1 的理解 , 出现 案 结 事 不 了 。 对 充 分 发挥 人 民法 院 在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谐 结 合 案 件 性 质 、 额 、 议 事 项 的 复 杂 金 争 完善 对调解 的监督 , 增加 调 解 的 透 明 社会重要功能有着重要意 义。 程 度 以 及 当事 人 的 经 济 状 况 等 因 素 , 确定 《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法 院 民 事 调 法 官 可 以 启 动 审 前 调 解 程 序 的 案 件 范 围 , 最 解 工 作 的 若 干 问题 的 规 定 》 以下 称 调 解 规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几 类 : 1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 2 ( () () 定 ) 出 台 实施 是 民 事 调 解 制 度 发展 的 一 相 邻 关 系纠 纷 ; ) 的 ( 共有 财 产权 属 纠纷 ; ) 3 ( 增 4 度 , 方 面 可 以邀 请 社 会 第 三 力 量 参 与 调 一 解 , 三 力 量 的加 入 有 利 于 社 会 对调 解 的 第 监 督 , 时 也 能 够 增加 调 解 工 作 的说 服 力 同
调解中法官释明权规范行使论文

试论调解中法官释明权的规范行使摘要:法官释明权是法官的一项重要诉讼指挥权,在强调调解的这个大政策背景下体现出其独特的价值。
它有利于促成矛盾双方调解合意的达成;体现程序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释明权却遭到了严重异化和不当行使。
因此,必须从法官释明的范围、加大法官滥用释明权的惩处力度等方面规范行使法官释明权的行使。
关键词:法院调解释明权规范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是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与融合。
因其“温和”的特性而具有“决断型”的判决所不可比拟的优势,愈来愈受到法院的“青睐”。
一、法官释明权的内涵及性质定位“法官释明权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声明和意思陈述不清楚、不充分或提出了不当的声明或陈述时,或所取的证据不够充分却以为证据已足够时,法官以发问和晓谕的方式提醒和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把不充分的予以补充,或把不当的予以排除,或者让其提出新的诉讼资料,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权能。
”释明权最初出现于大陆法系,体现在大陆法系各国和地区民事诉讼立法与理论中。
大都是用以表征法院或审理案件的法官在诉讼中促使不明确的诉讼资料变得明确的权能和职责,目的是为了弥补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的不足以及以当事人形式平等为前提的现行审判制度的内在缺陷。
关于法官释明权的定性,理论界和实务界有诸多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如“权利论”、“义务论”、“权利+义务论”等等。
事实上,法官释明权是一种司法权力,其具有权力的本质属性,属于法院权力的子范畴。
法官释明权的这种定性克服了上述观点的矛盾和缺陷,使其具有了权力本身的“自缚效应”,决定了法官不当行使释明权从而赋予当事人提起程序救济的权利。
二、调解中运用法官释明权的价值分析(一)促成双方合意的顺利达成法院调解的首要目标就是要促使当事人达成纠纷解决的合意。
首先,法官运用释明权可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诉讼主张,为法院调解确定正确的目标,不致因盲目调解而导致诉讼拖延。
调解的方法有哪些

调解的⽅法有哪些调解是对当事⼈进⾏说服疏导,使双⽅⾃愿协商⽽达成⼀致的⽅式。
⼀般进⾏调解的⽅法主要有保持中⽴取得信任法、基本事实与法律关系清楚法、主动引导法、调解⽅案应变法等⼗种。
所谓调解技巧,就是调解主持⼈对当事⼈做说服疏导⼯作,促使双⽅⾃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法或窍门。
接下来,店铺⼩编为⼤家介绍相关知识。
⼀、保持中⽴取得信任法。
保持中⽴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与双⽅当事⼈保持同等距离,不偏不倚,充分听取双⽅当事⼈的意见,建⽴起双⽅当事⼈对法官的信任感,这是顺利开展调解⼯作的前提。
⼆、基本事实与法律关系清楚法。
法官应当通过阅卷审查、证据分析、听取当事⼈陈述和案件审理的⽅式,了解案情,弄清案件基本事实,理顺法律关系,这是能够正确开展调解⼯作的基础。
三、主动引导法。
做调解⼯作,法官不仅是裁判者,还应当积极充当双⽅关系的斡旋协调者。
在调解中法官不能机械理解当事⼈⾃愿原则,要把程序上的⾃愿与实体上的⾃愿结合起来,才能引导当事⼈展开调解。
仅仅在程序上征求当事⼈是否同意的作法,是不能打开调解局⾯的;当出现调解僵局,法官应当主动介⼊打破僵局。
四、调解⽅案应变法。
把法官提出调解⽅案与当事⼈提出调解⽅案相结合,改变仅由当事⼈提出调解⽅案的作法。
法官要准备多种调解⽅案,应供当事⼈的选择,并根据情况逐步展开。
五、是⾮责任适度评说法。
调解要分清是⾮责任,但并不应当象判决说理那样明明确确,要根据案情留有余地,张弛适度,有的点到为⽌,有的含蓄表⽰,有的明确评判,还要善⽤道德规范、公序良俗释法说理。
六、营造调解氛围法。
⼀般来讲,诉讼当事⼈都有⼀定的对⽴情绪,要使调解达成协议,法官必须根据不同案情,恰当把握当事⼈情绪,营造有利的氛围。
采取“⾯对⾯”和“背靠背”相结合、趁热打铁和冷处理相结合的⽅法,有时对当事⼈的情绪激动要善⾔软化,有时也允许当事⼈适度宣泄。
还要选择布置恰当的场所,适⽤不同案件调解的需要。
总之,从有利于调解出发,调控调解氛围。
说服法庭:讼辩高手进阶指南
《说服法庭:讼辩高手进阶指南》是一本关于法庭辩论的经典教材,由约 翰·克莱顿·托马斯教授所著。该书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和丰富的案例为基础, 全面介绍了法庭辩论的技巧和策略,旨在帮助读者在法庭辩论中取得成功。
该书的目录共分为18个章节,以下是每个章节的概述:
这一章节主要介绍了法庭辩论的核心技能和策略,包括说服力、形象塑造、语 言运用等方面的内容。
这一章节主要介绍了如何与法官和陪审团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包括了解法官 和陪审团的性格和偏好、调整辩护策略等方面的内容。
这一章节主要介绍了法庭心理战的策略和技巧,包括利用心理暗示、掌握对方 心理动态、影响陪审团印象等方面的内容。
这一章节主要介绍了终局辩论的准备工作,包括总结案件、准备终局陈述、调 整辩护策略等方面的内容。
作者提到了很多实用的技巧和策略,比如如何构建有效的论证框架、如何利用 情感因素影响法官或陪审团的判断、如何运用数据和图表支持自己的观点等等。 这些技巧和策略不仅实用,而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通过学习这些技巧,读 者可以更好地为自己的案件辩护,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作者还强调了讼辩者需要具备的思维方式和心理素质。成功的讼辩者需要有清 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能够迅速做出决策并应对突发情况。他们也需要具备强大 的心理素质,能够承受法庭的压力和不确定性。通过培养这些素质,读者可以 更好地应对法庭的挑战,提高自己的胜诉率。
这句话提醒我们,律师需要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律师需要了解客户的需求 和期望,以便更好地为他们辩护。如果律师与客户之间存在分歧或矛盾,这将 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件产生不利影响。
《说服法庭:讼辩高手进阶指南》是一本非常实用和有价值的法律书籍。这些 精彩摘录不仅可以帮助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士提高辩论技巧,还提醒他们注重情 感、事实和与法官、客户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重要性。
论法官在刑事调解中的作用
V0 . 6 12
第 9期
四川教育学 院学报
J OURN I HUAN C L GE OF E AL OF S C OL E DUC I AT ON
21 0 0年 9月
Sp 2 1 e .0 0
论 法 官在 刑 事 调 解 中 的作 用
顾 德 仁
( 东商学院 法学院, 广 广州 5 0 2 ) 13 0 摘 要 :随着法院调解的优势 日益得到 重视和发挥 , 事调 解在 刑 事 自诉案件 纠纷 解决上 的作 用也 日益得 刑
调解本来就应该 以当事人 的意愿 为主 , 而不 是法 官的 意愿 为 主。而且 , 调解结案的着 眼点应 该是如 何更好 更快 地解 决 当事人之 间的纠纷 , 而不是 如何提 高法官 的结 案率 。作
调解和 司法理念所追求 的。强 制性调解在执行上产生 的问 题也难 以控制 和解决 , 从而可能导致 纠纷 解决的效率低下 , 有时候甚于还不 如采用 审判 结案的方式 。 当然 , 这样的局面 , 于当事人 来讲是绝对不愿 意看 到 对
体制还没有完善 , 调解协议 的执行力 一直存在着疑问 , 得 也 不到相应 的保 障 , 当事人对 于法 院调解效果的信赖度不高 。 刑事调解 的可信 赖度 不高 , 究其原 因 , 社会和 当事人 自
障调解工作 的顺 利与和谐进 行 。在 现代 的法治 环境下 , 笔
中国社会历来都是 一个 提倡 “ 和为 贵” 的社会 , 传统 的
调解方式 中权威者 调解具 有普遍 认可性 。法 院调 解 , 由于 其存在的独特魅力 和中 国历 史传 统 的影 响 , 中国社 会 中 在 有存在的基础和必要性 。虽 然根据 《 刑事诉 讼法》的规定 , 法院可以调解的刑事案 件仅 限于 自诉案 件 , 刑事调解 作 但 为法院调解的一个方 面 , 刑事 纠纷解 决上 的作用 也不 可 在
说服的技艺:论法官的调解技术——从首届山东法院民商事办案能手经验切入
江 苏 警 官 学 院 学 报
J OURNAL OF J ANGS P I U OL CE OF I I F CER COL EGE L
V 1 2 o 1 o . 7N .
J n 2 1 a.02
・
民商法研 究 ・
说服 的技 艺 :论 法官的调解技术
也 是调 解技 术 “ 心” 开 千千 节 六 解 爱 ・ 、诚 ・ 、细 心 、恒 、耐 心 、公 心 2 2 2 强调调解技术的主体性因素 “ 五心” 调处疑难案 公・ 、责任心、信・ 、细心、耐心 2 2 强调调解技术的主体性因素 调解 出和 谐 诚 ・ 、耐心 、细心 。中立 ,为 民 ,注 重法律 效 果 强调 调解 技 术的 主体性 因 2 公 正 赢 民心 和社会 效 果统 一 素 , 解程序 对 策略 性没 调 全程调解 ,讲求策略 有讲明 强调社 会 意义 找准焦点,找准当事人 事实误 区,认真倾听, 把 经验的总结。寻找焦点、 千方百 计促 调解 握 时机 时机 、误 区及 调解 的切 入 找准 切入 点 ,综合使 用调 解 方 法 点 均需 经验判 断
收 稿 日期 :2 1.00 9 0 11 .1 作者简介:陈怀峰 ( 9 6) 16 .,男 ,山东郯城人 ,汉族, 山东省平 邑县人民法院院长 ,山东平 邑,2 3 0 。 7 3 0 卜 永利 (9 9 ) 1 6 ,男,山东平 邑人 ,汉族, 山东省平 邑县人民法院法庭 庭长 ,山东平 邑,2 3 0 。 7 3 0 ① 张静焕 :“ 托依布纳:传说中的第十 二只骆驼 与异化 的司法正义 。 t :0 3ff. /r7 5 0 .t ”ht H 0 . z nat 6 7 0 m,2 1-42 。 p y c / h 0 1 .0 0 ② “ 卡迪 司法 ”是 韦伯 的一个术语 ,指一种司法制度。卡迪司法个案判决在没有先知名 言作依据 时很少受形 式规 则的 约束,很恣意。卡迪 法官就是 在这种 司法制度 下的法 官。见苏力 :《 于海瑞定理 I ,载 《 关 》 法律和社会科学》第 四卷 , 法律出版社 2 0 0 9年 3月版 ,第 2 0页 。 4
法官在庭审中所使用的语言技巧
法官在庭审中所使用的语言技巧法官庭审语言的概念及特点本文所指的法官的庭审语言,是指法官开庭审理案件时所使用的话,即说话的声音、腔调、态势、使用的词汇等。
其应具备以下特点:1、服从性。
即法官的庭审语言要服从当事人的需要,对当事人不懂的语言,法官应为他们提供翻译,让他们听懂。
服从诉讼参与人的需要,是法官庭审用语的突出特点。
2、法律性。
法官审判案件,是代表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可避免地要使用法言法语,主要是使用一些必须的法律术语,如回避、辩论、陈述等词语。
法官在法庭上使用的这些术语,虽不具有地域性、通用性,但他是法官庭审用语的专业要求,是不能不用的,也是不能用当地语言替代的。
3、通用性。
这种通用是指在审判案件的当地普遍使用,普遍的人能听得懂、说明白,不是在整个方言区通用,也不是在所处的省份通用。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语言、多种方言并用的国家。
依照我国《宪法》第四条第四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法官只能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案件。
4、对话性。
用对话式的语言是法官庭审语言的又一个突出特点。
法官的庭审语言必须是对话式的语言,与当事人产生互动,一问一答、一答一问地进行,当事人还可以向法官请求提问,而且互相对对方说的话都要听懂,否则,庭审便不能进行。
5、地域性。
法官审案,应使用当地语言,一般不准使用外地语言。
法官庭审语言的地域性,要求法官尊重当地人的语言习惯,尊重当地人的语言权利。
法官庭审语言的这些特点,是我国法律以人为本思想在法庭审判阶段的体现,是法官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官尊重当事人语言权利,亲民、近民、爱民的切入点。
法官庭审语言的要求法官庭审语言要求(一):法官庭审语言要合法法官的言辞要求合法,因为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言辞是代表人民法院讲的,是国家法律的体现,法官的身份要求其庭审语言要合法。
具体的:1、使用言辞的顺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要注意在哪个诉讼阶段,就使用哪个诉讼阶段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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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卷第1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Vol.27No.1 2012年1月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OFFICER COLLEGE Jan.2012·民商法研究·说服的技艺:论法官的调解技术——从首届山东法院民商事办案能手经验切入陈怀峰卜永利摘要:说服是调解的根本之道,实务中的调解都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围绕着说服进行的。
从基层法官的具体办案经验切入,分析实务中的具体调解技术,可以梳理调解技术的具体分类。
应将调解技术运用的模型建构,调解技术本身的显隐属性,调解技术的修辞包装及调解技术的运行机理等作为调解技术的可能深化路径。
关键词:说服调解技术民事调解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2-1020(2012)01-0046-06有一个著名的阿拉伯故事:一位年迈的贝多因游牧酋长立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
他要把所有的骆驼分给自己的三个儿子。
老大继承二分之一的骆驼,老二继承四分之一,老三继承六分之一。
老人死后,他的骆驼不幸只剩下了十一只,按照遗嘱所定的分割比例已经无法分配。
老大认为自己理所当然要分得六只,但其余两兄弟断然拒绝。
分配未果,他们诉诸法庭。
在法庭上,法官说:“我把我的一只骆驼借给你们,但你们要允诺按照真主的意愿归还给我。
”这样就有了十二只骆驼,如此一来,难题轻易得到解决,三兄弟都得到了自己预期所要的骆驼数。
结果皆大欢喜,而第十二只骆驼归还给了法官。
①该故事就是著名的伊斯兰第十二只骆驼的故事,卡迪法官利用简单的数学知识,②通过虚拟设置情形,加入自己的骆驼,在保证所分割骆驼生命完整的前提下,将一个分配难题巧妙化解。
卡迪法官的骆驼如沙漠中的绿洲,是化解纠纷的关键所在,卡迪法官加入自己的骆驼,体现出法官调解的技术性。
调解技术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收稿日期:2011-10-019作者简介:陈怀峰(1966-),男,山东郯城人,汉族,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院长,山东平邑,273300。
卜永利(1969-),男,山东平邑人,汉族,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法庭庭长,山东平邑,273300。
①张静焕:“托依布纳:传说中的第十二只骆驼与异化的司法正义。
”/art/765700.htm,2011-04-20。
②“卡迪司法”是韦伯的一个术语,指一种司法制度。
卡迪司法个案判决在没有先知名言作依据时很少受形式规则的约束,很恣意。
卡迪法官就是在这种司法制度下的法官。
见苏力:《关于海瑞定理I》,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3月版,第240页。
-46-一、实例分析:调解技术的情景梳理表1民商事法官文章标题中出现“调解”字样的办案经验文章标题主要办案经验简要评析探索“四三三四”调解法,落实“高快好省”促和谐庭审前、中、后及判决后全程调解;找准“利益平衡点”、把握“感情契合点”、寻求“化解突破点”;针对疑难案件,认为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冲突时,法与情、政策、习俗等冲突三类案件着重调解;调解与多元解纷机制、与法律基本原则习俗、与法制教育、与及时判决相结合调解程序、步骤清楚,能找出三个点作为调解技巧是调解技术的表现,调判结合,注重习俗穷尽调解方式力求案结事了认真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找出争执焦点;讲清法律与事实,使当事人明白矛盾症结找焦点、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后盾。
倾听和讲明(说服)是基本庭审技术,也是调解技术“六心”解开千千节爱心、诚心、细心、恒心、耐心、公心强调调解技术的主体性因素“五心”调处疑难案公心、责任心、信心、细心、耐心强调调解技术的主体性因素调解出和谐公正赢民心诚心、耐心、细心。
中立,为民,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全程调解,讲求策略强调调解技术的主体性因素,调解程序对策略性没有讲明,强调社会意义千方百计促调解找准焦点,找准当事人事实误区,认真倾听,把握时机,找准切入点,综合使用调解方法经验的总结。
寻找焦点、时机、误区及调解的切入点均需经验判断“五心”巧解千千结责任心、诚心、公正心、细心、耐心强调法官调解技术的主体性因素用真诚换人心以调解促和谐立足社情民意,全程调解,找准焦点,借助社会力量、律师、亲友协助调解调解的程序、步骤;找焦点、协助调解、借力风俗习惯,附加和谐功能“五心”调解促和谐热心、细心、诚心、耐心、公心强调调解技术的主体性因素妙手巧解千家结心怀赤诚为人民为民之心,微笑调解,真诚调解,主动登门调解。
注重调解修辞功能及调解的主体性因素用一生去追求调解和速裁情理共融,耐心疏导,情感渗入,对症下药,沟通解怨,换位思考等方法强调调解技术的主体性因素,找焦点、沟通说服春风细雨融化矛盾千千结强调法官的角色,找准症结,把握时机,把握当事人心理,捕捉信息,实时沟通强调调解的主体性,找焦点、时机情法交融促和谐调判结合保公正法官要有亲和力,要心平如水;四步调解法:先让当事人冷静,寻找时机调解,将心比心沟通,找准焦点强调调解技术的主体性因素,调解步骤,找切入点和时机。
附加和谐价值“四心”和谐化纠纷公心、良心、细心、耐心。
和谐意旨强调法官调解技术的主体性因素。
调解的附加价值调判结合定分止争抓住时机,情法并用,调判结合抓时机、融入情理以人为本保民生协调机制促和谐服务大局,把握时机,多做释明总结没有直接体现调解技术,以法律为本,附加社会价值2009年4月山东高院表彰首届山东法院办案能手,山东高院政治部编印《他山之石——首届山东法院办案能手经验荟萃》一书,书中介绍了各位办案能手的办案经验,本文以此书中介绍的民商事办案能手的经验切入。
①在该书介绍的办案方法、审判经验中有关调解的经验介绍占到90%以上,为了①需要说明的是,浏览该书,能看出该评比主要以基层法院基层法官为主,而且迎合和谐司法的时代需求,从所选获奖人员的来源上可以明显地看出,为了均衡获奖,评选平衡了地域,每一个基层县市区法院都有一名入选。
也许每一个县区报送的未必是“最能”的能手,但这些先进事迹材料,尽管某些地方有加工拔高的倾向,却基本反映了当地法院办案经验的水平和素养,以此为样本分析仍不失现实意义。
-47-分析便利,作者仅仅将该书标题中出现“调解”字样的文章单独抽列出来,归纳整理出主要办案经验,然后给出简要评析(见表1)。
通过表1所列实践中法官的调解经验可以看出,在具体的实例中,法官都有很强的调解意识,都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围绕“说服—心服”这一活动进行的,法官对当事人进行劝说和说服,让双方当事人心服,达成调解方案。
日本学者高见泽磨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纠纷解决以调解为轴心,即使是调解以外的制度,其存在的方式也具有调解的性质。
由通过说理来解决纠纷的第三者(说理者)和被劝说后从心底里服从的当事人(心服者)一起来演戏的情境,就是中国解决纠纷的具体画面。
”①“说服”是调解的根本之道,笔者很赞同这一观点,本文的分析是以这一观点为基础进行的。
法官主要采用以下几类技术:(1)调解者的主体性因素。
如“热心、细心、诚心、耐心、公心”、“亲和力”等。
(2)把握矛盾症结。
如找焦点、找利益平衡点、实现双赢等。
(3)调解的步骤和程序。
如“全程调解”、“X步调解法”、“协助调解”、“多元解纷衔接”等。
(4)教育与情感感化。
如法律宣讲、亲情还原、放弃前嫌、改善人际、善良风俗等。
(5)修辞运用。
如:微笑调解、真诚调解、主动登门调解、倾听陈述、情法并用、亲友协助等。
(6)利用强制性手段。
如“以判促调”、“以拖促调”等。
另外,如文章标题中多次出现“和谐”,虽然调解结案于和谐社会建立有益,但追求和谐的结果,不能算作调解技术。
二、经验归纳:调解技术的种类梳理民诉法规定了调解的基本原则,如处分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等,但仅仅是原则性的宣导,②对于处分的限度、自愿的界定、合法的边界等问题均没有作出具体的技术性规定,至于调解时法官如何进行“说服”,更没有规定。
调解技术有些是通过习得可以掌握的具体的知识和技能,有些几乎是不可言传的直觉感悟。
把这些显性的技术和“直觉”、“体验”、“感悟”提炼出来,就会产生调解技术。
所谓调解技术,就是处理纠纷时第三方(调解人)通过说理,达致纠纷当事人心服这一效果,从而解决纠纷时所具有的具体的方法、技巧、经验、权威、智慧和能力。
③(一)说服的主体性因素按照第三方类型学的理论,法官(第三方)与当事人组成一个平息纠纷的场域。
④在该场域中法①[日]高见泽磨:《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何勤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3页。
②诉讼调解中法官的行为和价值判断以当事人的合意和处分为中心,在调解过程中克服法官职权主义,强调当事人主义是一种新的趋势和潮流,称之为“新当事人主义”。
调解的“事实清楚、合法原则”现在受到一些学者的诟病。
范愉:《关于法院调解的实证研究》,/article/default.asp?id=59,2011-04-26。
③笔者给出的这个界定仅从狭义上理解调解,即诉讼上的法官的调解技术。
调解是指在中立第三方(调解人)的介入和斡旋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参见范愉:《关于法院调解的实证研究》,http://www. /article/default.asp?id=59,2011-04-26。
技术是知识进化的主体,由社会形塑或形塑社会。
如电脑等新技术的增生使人们相信技术是社会进化的决定力量,换句话说,它是趋动改变的自发性动力。
技术包含了社会、政治、历史及经济因素等一起作用而造成改变之多面向社会网络的一组成元素,不论有形或无形。
可见,技术这个词语应该在社会、政治、历史及经济等各种因素的一起作用下理解,是社会和知识进化的主要动力,而不能简单化、单向度地理解。
/,2011-04-27。
④按第三方类型学的观点,第三方介入纠纷时具有多种角色(类型),包括支持角色、调处角色、交涉者、治疗者。
调处角色包括和事老、调解人、仲裁人、法官、压服者等类型;这些类型的第三方都是以中立、不偏袒的方式介入纠纷。
因此,中立、无偏袒、与纠纷当事人的关系等距离是调处角色的基本特征。
当第三方的社会地位高于当事人时,调处行为更可能发生,而介入的性质也会有相应的变化:讲和(和事老行为)在调处者和当事人的关系极其密切时最频繁,权威性最弱;调解在亲密性稍弱时最频繁;仲裁在亲密性更弱时最频繁;审判在几乎没有亲密性时最频繁;压服则在调处者与当事人的关系最远时最频繁。
和事老、调解人、仲裁人、法官、压服者的权威性呈递增趋势。
而作为中国现实诉讼调解中的法官,身兼调处者和审判者的双重角色(法律规定,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法官与当事人的亲密性上存在远近的利弊交叉,在调解时寻求缩短心理和信任距离,在判决时则要求与当事人无亲密关系。
这是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安排的特别之处,但中立、不偏袒的性质是一样的。
参阅[美]唐纳德•布莱克:《正义的纯粹社会学》,徐昕、田璐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21页、第97-1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