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舆论监督司法的思考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1. 引言1.1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是当今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网络舆论监督通过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等工具向公众传递信息、思想和意见,可以对社会各个领域产生影响和监督作用。
而司法审判则是国家权力机关对犯罪行为和争议解决进行裁决和判决的过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既有互动,也存在矛盾。
网络舆论监督可以通过曝光、批评和监督,推动司法机关保持公正、尽职和透明,促使司法审判更加公正和客观。
而司法审判也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等方式回应网络舆论监督的质疑和批评,增强司法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
只有在充分尊重言论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前提下,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才能真正发挥各自的作用,推动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
2. 正文2.1 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网络舆论监督可以有效地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上,人们可以自由表达对司法案件的看法和观点,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是否合规、公正。
这种监督形式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更加谨慎地处理案件,不受外部压力或私利影响,确保司法裁决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网络舆论监督也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发现案件中的疑点和漏洞。
在网络上,人们可以分享案件的相关信息和证据,通过互动和讨论,有可能揭露案件中的不当行为或犯罪事实,提供线索和证据给司法机关,有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和准确。
网络舆论监督还可以推动司法改革和完善。
通过网络舆论的力量,人们可以对司法体制和法律制度提出建设性的批评和建议,促使司法机关更新自身的工作方式和规范,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
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是积极的。
它可以促进司法公正、揭露案件真相、推动司法改革,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和实现司法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机关应当认真倾听和回应网络舆论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和责任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舆论监督背后的法治思考

候, 也容 易将 某些 不 应 披 露 的信 息 加 以披 露或 者 误
导 视听 , 司 法 活 动 添 置 障 碍 , 司法 公 正 造 成 侵 给 对
害 。 ( )舆论监 督 滥用 可 能导致 “ 介 审判” 一 媒
我 国《 法 》 一 百 二 十六 条 规 定 : 人 民 法 院 宪 第 “
案子 的表 面意 义 , 时还 掺 杂 着 “ 官 ” “ 富 ” 有 仇 、仇 的 心理 , 使报 道严 重 偏 离 了事 实 。有 些 媒 体 追求 所 谓
的新 、 、 , 是 关 注 那 些 与 常规 背 离 的 现 象 , 奇 快 总 这 样 , 容易 造 成 舆 论 导 向 的偏 离 , 致 舆论 先 期 审 很 导
公众 的视 野 当中 , 一些 案件 得到 及 时公 正 的处理 。 使
比如 “ 霆案 ” “ 许 、 周久 耕天 价烟 案 ” 等就是 这样 。
至 指责 , 以迎 合受 众 , 样 做 , 重 影 响 了 司法 独 立 这 严 性 , 响 了法 律 的权威 性和公 正性 。 影
( ) 论监 督 滥 用 可 能 造 成 司法 人 员的 主观 二 舆
偏 见
舆论监督在对 公权力滥用 的遏制 、 护私权利 等 维 方面发挥 了巨大的作用 , 增加 了司法 过程 的公开性 和
透 明度 , 在一定 程度 上起 到 了矫 正 司 法 的作用 , 低 降
了司法专横 的可能性 , 从而促 进 了司法公 正 。
二、 舆论 监督 的滥 用对 司法公 正造 成 的侵害
司 法公 正 要 靠 司法 人员 的职 能 活动 来 实现 , 而
媒体 进行 的倾 向性 报 道 会 使 法 官受 到 影 响 , 思想 在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随着新闻媒体的发展和传播方式的多样化,新闻舆论对于司法公正的监督和制约的作用越来越大。
而在此过程中,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存在着冲突和平衡的问题,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找并维持一种平衡,成为了一个需要探讨的重要议题。
一、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作用作为公众信息的重要来源,新闻媒体对于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便是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和制约。
新闻媒体可以通过揭露违法所涉及到的人员、机构等,促进案件的公正审讯和裁判,防止失职、渎职、违法、腐败等不正之风的滋生和蔓延。
在维护司法公正的过程中,新闻媒体通过揭露并对涉案人员、机构和当事人进行跟踪报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众对于案情的认知,刺激人们对于司法的关注,促进社会的公正和法治。
此外,新闻媒体还可以通过大量持续性的报道形成一种舆论压力,加速案件的审理和公正裁判。
二、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但是,在新闻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亦会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
首先,新闻媒体可能会在报导中渲染案情,引导大众对被告或原告形成偏见,对案件审理带来负面影响。
其次,在报导中,新闻媒体需要注意尺度和方向,以防止不实报导对被告或原告造成伤害。
最后,不实报导可能会让舆论产生过度情绪化的情况,使案件的司法公正得不到保障,进一步损害法治的建设。
三、平衡监督与公正的关系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必须在新闻舆论的监督下建立一定的平衡和制衡。
首先,司法机关应该加强信息发布和公开透明度,积极回应公众对于司法透明度的呼吁,避免引发过度的新闻关注,平衡司法公正与社会利益的关系。
其次,新闻媒体应该掌握准确的事实,准确报道案件进行时的事实,确保案件相关信息的公正、客观,以及对于案件中不同时段的关键节点需要进行解读和分析。
此外,新闻媒体还要加强自律,避免不可控因素对于权威性的破坏,保证报道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在新闻报道过程中,需看到司法公正和新闻自由的相容性,纠正错误、虚假的报道,遵循新闻伦理和标准,维护公平、公正,维护长远利益和公共利益。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1. 引言1.1 探讨文章主题本文将探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关系。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社会监督形式,对于监督政府行为、揭露社会问题、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而司法公正作为法治社会的核心原则,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同样是不可或缺的。
然而,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往往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例如舆论对案件的误导或影响司法裁决、司法机关对新闻报道的干预等问题。
本文将从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与意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挑战、司法公正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影响以及协调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路径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双方之间的关系如何冲突、如何协调,以期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一定的启示,并提出加强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互动、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的建议。
1.2 提出研究问题如何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达到良好的平衡?新闻舆论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司法公正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发展有何影响?如何建立起有效的协调机制来保障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有序发展?这些问题将在本文中进行深入探讨,以寻求解决方案,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发展。
2. 正文2.1 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与意义新闻舆论监督是指通过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监督社会生活和政治权力运行的一种方式,它具有以下功能与意义:新闻舆论监督可以促进政府的廉洁与透明。
通过媒体的报道和公众舆论的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权力运行将受到更多的关注和监督,从而减少腐败和权力滥用的可能性,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
新闻舆论监督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监督可以使社会上的不正义行为得到曝光和纠正,帮助受到侵权的公民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新闻舆论监督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改革。
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监督可以让社会上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得到关注和解决,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社会的改革提供动力和支持。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研究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研究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是法治社会的两大支柱,它们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这两者之间往往会发生冲突,如何取得平衡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就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冲突进行权衡研究,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有效地协调平衡。
我们来看一下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关系。
网络舆论监督是指公众通过网络媒体对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并进行合理表达意见的行为。
司法审判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不受行政、立法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的干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在现代社会中,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被看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两种不可或缺的手段。
网络舆论监督通过大众的力量,可以及时发现社会问题,对不公正的现象进行揭露和批评;而司法审判独立则是通过法庭来解决冲突纠纷,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都是社会中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针对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冲突,我们需要进行权衡研究。
我们需要合理界定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的边界。
网络舆论监督应该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行为,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审判独立则是在法律的指导下进行的独立判断,不能受到外部的干扰和施压。
我们需要建立起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之间的协调机制。
在网络舆论监督的行为中,应该尊重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不能对正在审判的案件进行干预;而司法机关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也需要充分考虑社会舆论的意见,并通过透明公正的审判来获得公众的信任。
我们需要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让他们在进行网络舆论监督的时候,能够理性表达意见,不轻易传播不实信息,避免对司法审判的干扰;同时也需要加强司法公正的宣传教育,让公众能够深入了解司法审判的程序和原则,从而提高对司法审判的信任感和公正感。
在总体上,我们需要在社会中形成一种合理的、理性的、制度化的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协调机制。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是两个方面的社会治理,都是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和正义的实现。
在实践中,这两者之间常常会发生冲突和协调。
本文将就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进行一些浅析。
我们先来看一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
新闻舆论监督是指通过媒体报道和舆论监督来监督社会事务和公共权力活动的行为。
它的核心是对权力的监督和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而司法公正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裁判案件时必须坚持公正、平等、公开的原则,保障案件的公平和正义。
在实际操作中,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常常会发生冲突。
一方面,媒体追求独家新闻、爆炸性新闻等,有时候会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法院处理案件时,可能需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但这又与新闻界的监督权发生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往往会发生冲突。
我们再来看一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
我们要明确的是,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互相促进、协调的关系。
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可以促使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更加公正,有效地防止或纠正司法腐败、失职等行为。
司法公正也可以通过法治的方式,来规范媒体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还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来实现。
相关法律可规定媒体在报道案件时需要坚持事实真相,避免诋毁当事人的名誉;法院也可以在处理案件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案件信息,接受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还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来实现。
媒体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合作在案件调查和报道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共同促进案件的公正审判。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是社会治理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之间常常会发生冲突。
但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引导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相互促进、协调的关系,使其更好地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这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更需要舆论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相互理解和沟通合作。
新闻舆论监督司法的理性思考

义 中 国 ,新 闻和 司 法都 是 在 共产 党
典 型 写 作 方 式 是 必 需 的 、有 其 积 极
神” 王希都 是我 们 的记者 用 自己的 眼
睛 发 现 并 塑 造 出 来 的 , 后 引起 了 领 然 导 的 高 度 重 视 , 过 上 级 的 批 示 和 发 经 文 , 很 快 在 全 市 范 围 内 掀 起 了 向 他
维普资讯
口 王 爱 军
新 闻 舆 论 监 督 是 公 众 利 用 报 刊 、广 播 、电 视 等 新 闻 媒 介 依 法 表 达 和 传 导 具 有 普 遍 性 的 意 见 、议 论 和看 法 ,从 而 对 社 会 权 力 ( 括 权 力 包 组 织 和 个 人 ) 公 共 政 策 以 及 社 会 、 行 为 进 行 评 价 和 监 督 。 如 何 依 照 法 律 和 政 策 规 定 ,把 握 好 分 寸 ,搞 好 对 司 法 行 为 的 新 闻 舆 论 监 督 。 是 摆
属 于舆论 监 督 的 内容 。新 闻媒 体本 质 上是新 闻和 言论 的传播 组 织 ,其 监督作 用就 表 现 在公 民通 过 新 闻媒 体 行 使对 政 府 工作 提 出批 评 和建 议 的 权 利 、言 论 自 由 的 权 利 以 及 知 情 的 权 利 ,而 这 三 项 宪 法 赋 予 公 民 的 权 利 ,也 就 是 新 闻 媒 体 的 介 入 司 法 的权 力来 源 和 法律 依据 。其 次 ,法 律 现 实 也 迫 切 需 要 新 闻 媒 体 的 介 入 。 从 道 理 上 讲 , 司 法 的 独 立 排 除 了 执 法 过 程 中 非 法 因 素 的 干 扰 , 使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理性互动的新思考

摘要:舆论自由与司法独立,包含着现代社会中民主与法治关系的深层奥秘,舆论体现着民主的力量,而司法在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的引领作用。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应达到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作用。
让舆论监督转化为司法公正的有利防线,让司法活动在独立的前提下公正的进行,二者的理性互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助推器。
本文立足于当前社会现状,对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理性互动提出新的思考,以期能够对接二者积极层面,推动司法公正、言论自由和社会进步。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独立理性互动一、加快相关立法规范舆论监督注重立法的可行性和完整性,使网络立法体系化,注重法条之间的衔接性,减少法律本身的漏洞,杜绝钻法律空子现象的发生,在引导网络舆论监督走向规范化的同时,加强网络安全合作与国际间立法交流。
1.加快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制定首先,健全现存的法律并加以完善,同时适当的将一些法规提高到法律阶层。
其次,国家应出台一部专门的网络法律文件,来解决网络的快速发展而反映出的一系列问题。
此文件应当囊括网络行业的准则、网络新闻的审核程序、信息安全、著作权的管理、网络失真或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如明确规定恶意散播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将网络媒体发布虚假消息的罪名具体化等。
关于网络舆论监督,也可以出台相关的法律文件,在保护公民舆论监督权的前提下,也要界定监督失当行为的标准。
精细监督的操作程序和权利范围,以及违规越权等不当监督行为的法律责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注重立法的完整性与可行性关于立法,首先要注重信息安全、网络行业准则等内容的立法。
其次要完善网络法律的体系,明确网络违法行为及违法程度标准,对于违法行为要有具体的处罚措施及执法依据。
最后加强立法的可行性,使立法不再是纸上谈兵,而是切实的运用到违法行为之中。
例如,制定关于网上发布广告、电子邮件、bbs等方面的管理法规,尤其要制定针对在bbs上滥发广告邮件、辱骂个人、在网上发布不实信息、不实广告等不良甚至违法行为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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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卷第2期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V ol.29, No.2 2009年2月 Journal of HuBei TV University February. 2009, 082~083新闻舆论监督司法的思考彭 斌(广东省对外贸易职业技术学校,广东 广州 510520)[内容提要] 本文在分析当前舆论监督司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舆论监督应以不侵犯司法独立为限度,即舆论监督司法虽然有必要,但要有限度并把握好方向,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应保持一种合适的平衡机制和标准。
[关键词] 舆论监督 ; 司法独立; 司法公正[中图分类号] D9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7427(2009)02-0082-02在当前中国,舆论监督正在成为新闻界和司法界争论较为激烈的话题。
舆论监督,主要是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通过自己的调查和了解,将法律制定尤其是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不公正现象和违法失职行为公之于众,督促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它在防止和减少司法腐败、专横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对于中国,在没有实现司法独立甚至法官独立的情况下,针对民众及官员过多期望通过重视和加强传媒的监督作用来促进司法改革这种现象,的确需要我们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传媒监督的功能作出冷静、客观及理性的思考,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扬利抑弊,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两者对社会的作用。
一、当前舆论监督司法存在的几个突出的问题及影响当前,在舆论作为西方所称的“第四种权力”对司法权的监督日益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损害了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一)新闻工作者缺乏必要的法律训练,法律知识欠缺,法制意识不强。
传媒监督的立场道德化,导致了传媒难以理解司法机关依据实体法、程序法,对某些事实所作出的与道德情感、公众情绪不一致的裁判处理,从而也就无法恰当地过滤掉公众所宣泄的与法制要求不一致的情绪,起到“把关人”的作用。
这是司法界最反感的,也是政府所不允许的。
(二)传媒在报道案件事实时往往缺乏技术性证实或证伪的手段,在表达某种认识、见解时,缺少法律意义上的事实依据,更缺少程序性制约。
这与新闻本身的特性有关。
如新闻的时效性要求难以允许记者像法律从业人员那样周详地调查取证,而只能将案件作为一个整体事件,述其大略。
这样一来,新闻报道的事实与必须经法庭确认的法律事实自然相去甚远,基于这样的事实报道而产生的舆论往往会错误地给司法人员以压力。
(三)新闻界也并不完全是公正无私的。
就总体来说,它们并不一定比司法界更崇高,更公正。
近年来,新闻部门的腐败现象也不少,有偿新闻、虚假报道早已不是新闻。
因此,没有什么理由可以假定新闻舆论对案件的报道一定更公正、更可信赖。
新闻媒体有着自己的目标和利益,当新闻自由被不当行使时,往往会损害司法公正。
(四)媒体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的评论在一定程度上贬损了司法机关的权威,降低司法机关的公信度,其副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一方面是法院大量的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另一方面是公民有了利益冲突和纠纷不去寻求司法途径而是通过新闻媒体途径解决,实际上表明公民对国家法律没有信心,对司法机关没有信心。
这种现象在一个法治社会中绝不是正常的。
二、舆论监督司法的必要性和限度性及方向性如何看待当前新闻舆论监督司法出现的一些问题呢?终止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当然是不行的,要掌握好监督的分寸和方向,与司法协调相一致,更广泛、更有效地推动以保障社会成员的权利为目标的司法改革,促进、加强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一)舆论监督司法的必要性“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一切被授予权力的人都滥用权力”,绝对的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为此,各国都为防止权力的滥用设置了多重的约束机制。
当前我国设置的监督机制主要有国家机关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政府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等三种。
这些监督机关在防止权力的滥用方面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传播手段的飞速发展,一种新的监督方式日益为人们所重视,即舆论监督。
从某种意义上说,舆论监督的作用可能超出前三种权力的监督作用,建立一个现代的法治国家,尤其是在司法权具有较大裁量空间而缺乏必要的权威性的我国,将司法权置于舆论的监督之下,很有必要。
1.舆论监督能增强司法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有助于防止偏差,推动司法失当的修正,是遏制权力腐败的有力武器。
为了防止权力腐败,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学说,但这种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有缺陷:一旦掌权者进行权权交易,就会出现“官官相护”的局面,就会失去司法的公正。
据统计,1993-1997年,全国检察系统和法院系统分别有360人和376人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我们还要依赖另一种监督模式,即广泛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它是行使和实现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的阵地和工具,体现着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这种制约能弥补权力制约权力机制的缺陷,促进国家权力(包括司法权力)的公正行使。
它虽然是一种软监督,且没有什么强制性的力量,但借助它的广泛影响力,往往使腐败分子纷纷落马。
因此任何社会都不能对舆论监督的作用等闲视[收稿日期]2008-12-02作者系广东省对外贸易职业技术学校讲师。
第2期彭斌:新闻舆论监督司法的思考83之,再跋扈的当权者也要对媒体监督畏忌三分,不少人“不怕上告,就怕见报”就是明证。
2.舆论监督为社会公众品评司法行为提供了渠道,会减少司法专横的可能。
司法专横指的是司法行为在过程和程序上不开放、不民主,单纯追求实体真实而不顾程序正义。
体现为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被践踏如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不审而判、先判后审、不容辩护、限制上诉、虐待被监管人等,它是司法不公的表现之一。
如果说对于尚未生效的案件不发表观点,只报道事实,是为了保证司法的独立,那么对于生效判决的评论,进行新闻舆论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专横。
3.社会各方面对司法现状的批评指责隐含了对司法体制内部监督不力的抱怨,如在一定程度上,人大的监督缺乏可操作性,检察院的监督缺少权威,审计监督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因而司法体系以外的监督便成了人们必须利用的依凭。
(二)舆论监督司法的适度性和方向性我们在肯定新闻媒体利用舆论工具监督司法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舆论自由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起到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监督司法权运作、防止司法腐败的作用,但是如果对这种自由不加以任何限制,它就有可能成为破坏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的工具,我们不能不对新闻舆论监督权的行使,提出一些合理的要求,以明确监督范围,规范监督途径。
1.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界限。
在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的过程中,涉及三方面主体之间的关系。
即司法主体、诉讼参与人、新闻媒体。
新闻媒体享有舆论监督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诉讼参与人享有法定的诉讼权利及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的时候不得侵犯其他主体的正当合法权利,尤其对未成年人犯罪、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得报道庭审过程和案情(报道裁判结果除外),这就是媒体监督的界限。
2.关于新闻舆论的监督方式。
新闻舆论报导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这不仅是新闻媒介的权利,更是一种责任。
新闻媒体在对案件的发展进程进行追踪报导时,应当注意报导的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不应作出歪曲事实的陈述或者对于法庭尚未审结的案件作出带有暗示和明显倾向性的报道或评论,比如说新闻媒体在对尚未审结的案件进行报导时,不用犯罪嫌疑人而喜欢用罪犯一词,这种有罪推定的报导就是不适宜的;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舆论要不偏不倚,避免倾向性,更不得充当诉讼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否则就将严重侵犯法院的司法独立性。
3.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介入时间。
从新闻界目前依据的准则来说,1985年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曾发出《关于当前在法制宣传方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十几年来,对其中的有些规定新闻界已有了突破,但“不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利用新闻媒介制造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舆论”的规定,至今仍是规范案件报道的重要规则。
《中华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第三条第四款也规定:“维护司法尊严。
对于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致。
”从事实的角度来说,新闻舆论监督绝对不能在案件尚未审理前就进行事前监督,这样新闻报道所形成的强大舆论压力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种情况:其一是案件尚未审理,会使法官形成先入为主的认识。
我国的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经常出现案件一经报导就引起高层领导的高度重视“限期解决”。
在政府及舆论的双重压力下,法官极易听命于传媒。
其二是案件尚未审理终结,舆论压力会左右法官公正审判。
英国人潘尼克在他关于法官的书里所谈及的一段话正体现了法官在对待媒体及大众时的一种矛盾心情:一方面他们不愿意为大众所了解,希望只是做孤独的圣徒一般的角色;另一方面,他们又认为大众传媒中对法官以及司法活动的描写和评论充满了误解和曲解,应当澄清却又不知从何做起。
另外,我国的法官体制不象西方一样是终身制,所以在面对舆论压力时,法官的心理承受力也就脆弱得多,因此,媒体不宜进行事前监督。
如果主审法院及其法官的确存在偏私,引起社会不良反响,可通过施加舆论压力,促使审判监督程序启动,而且,我国还存在多种监督体制,人大及检察院的监督可以弥补不足。
因此,综合利弊,新闻舆论还是进行事后监督为好。
4.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方向性。
传媒应把握好监督的方向,促进司法改革。
在坚持不干涉司法独立原则的前提下,将监督方面转向对司法人员腐败、专横等方面,以启动司法机构的惩治程序,同时通过揭露司法机关及其成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体现社会力量对这类行为的矫正能力,提高司法的公正性,而且还要将方向转至行政、立法以及其他领域的腐败,使新闻媒体的监督成为防腐的良药;另外,新闻媒体还要对行政、立法非法干涉司法独立的现象进行监督,通过传媒的巨大影响力和认同力,进行司法独立制度的宣传,积极从外部帮助司法实现独立,使民众、政府明晓通过权力的制衡来达到遏制、消除腐败的目的。
只有在保护新闻舆论监督与防范新闻舆论监督权的滥用之间保持适度的平衡,建立一个理想的新闻监督模式,才可以把新闻舆论监督的消极作用有效控制并降低到最小限度。
因此,新闻舆论监督必须纳入法制轨道,逐步建立起合理、规范的新闻监督机制,成为新闻舆论监督的监督,既可以保护正当合法的新闻自由,同时也可以防止或减少新闻舆论监督权的腐化或被滥用。
[参考文献][1] 张文显,李步云. 法理学论丛[M]. 法律出版社,2000.[2] 谭世贵. 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J]. 中国法学,1999,4.[3] 李修源. 关于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两个话题[J]. 人民司法,2000,8.[4] 陈堂发,张星. 保护舆论监督的司法原则探讨[J].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4.[5] 付池斌. 舆论监督司法的有效模式[J].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3.[6] 赵爱玫. 论舆论监督的司法界限[N]. 中华新闻报,2008-5-23.Thought about News supervision by public opinion justicePENG Bin[Abstract] The paper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in nowadays supervision by public opinion, proposed that supervision by public opinion should based on non-aggression to judical independence, which means using public opnion to supervise justice is necessary, but it doesn’t means it is without limit, we should holding the orientation and making the two of them keeping balanceable mechanism and standard.[Key words] supervision by public opinion; judical independence; judical fai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