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税务局负责人解释所得税条例 Tax Officials Elaborate on Income Tax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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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2008.1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国税发[2008]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
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税种:个人所得税发布时间:2008-02-10 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状
态:全文有效点击数:451
国税发[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

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上述政策衔接的宣传解释工作,指导扣缴义务人正确理解政策精神,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8年重点税源报表部分企业所得税指标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8年重点税源报表部分企业所得税指标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8年重点税源报表部分企业所得税指标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4.07•【文号】国税函[2008]298号•【施行日期】2008.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8年重点税源报表部分企业所得税指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8]2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中华会计网校为保证2008年重点税源数据质量,更好地发挥监控数据价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2008年重点税源企业报表中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指标解释做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有关指标解释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08年部分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指标填报说明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四月七日附件2008年部分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指标填报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的2008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要求,现对2008年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制度填报说明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指标解释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共涉及独立纳税企业重点税源报表中的基本信息表、税收月报表共17项指标,修订后的有关指标填表说明如下:一、《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第12项指标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0)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下分(11)、(12)、(13)、(14)子项:(11)独立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12)按比例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指一些按比例就地预缴成员企业,如:大庆油田、胜利油田;(13)汇总下级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指集中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总公司,如:金融行业、中石油、中石化总公司等;(14)上报上级公司预缴所得税的企业:指财务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由上级单位集中预缴的企业,此类企业需要填报B1表、B3表,其中B1表不需要填写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指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税务部门规章立法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税务部门规章立法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税务部门规章立法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办发[2008]21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8.03.11【实施日期】2008.03.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税务部门规章立法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8]21号2008年3月11日)局内各单位:为增强规章立法的计划性,提高规章立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经2008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批准,税务总局制定了《2008年税务部门规章立法计划》(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确保顺利完成年度立法工作任务。

各单位应继续严格按照《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部门规章制定程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6]56号)的要求,认真做好规章草案的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工作。

规章立法工作要实行各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即规章的起草和审查分别由起草单位和审查单位的一把手负责把关。

起草单位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抓紧做好起草工作,尤其要做好对重大分歧意见的沟通和协调,按规定时限(附件中各项目的所列时间)将规章草案提交审查。

被征求意见单位要高度重视征求意见工作,认真、及时回复意见,回复意见要由主要负责人签署。

对同一问题在审议时提出新的意见,应当提供充足的理由。

审查单位要从合法性方面对规章草案进行审查和监督,以维护税法的统一和完整。

要加强组织协调,对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提出解决问题的倾向性意见报请局务会议审议。

二、建立规章立法项目联系人制度。

对每一规章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和审查单位要指定固定的联系人,便于起草单位与审查单位及时沟通协调,掌握规章立法工作进程,提高规章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2008版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详细解释

2008版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详细解释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本条则进一步明确为依 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 包括非居民企业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避免不必要的误 解。
施条例的规定必须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 的规定相抵触,也不得违背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否则 将被视为无效。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 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 伙企业进行界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 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 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 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 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 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合伙企业也是以合伙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 无限责任的。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来说,其生产经营所得也即合伙人 的所得而由合伙人依法纳税;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来说,其生产经营 所得也是分别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依法纳税的,企业本身也 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所得,所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 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照本条的规定,凡是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 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即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个人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即不必缴纳企业所 得税。本条所称的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主要指依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就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就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交通财会
页码: 96-96页
主题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 答记者问 税务总局 财政部 负责人 修订 温家宝总理
摘要:2008年2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8年涉税业务解答之一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8年涉税业务解答之一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8年涉税业务解答之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04•【字号】大地税函[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8年涉税业务解答之一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36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业务解答工作规程》(大地税函[2006]90号)规定,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涉税业务解答之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四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涉税业务解答之一一、企业所得税(一)关于福利企业取得增值税退税收入处理问题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74号),安置残疾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应按实际收到的时间确认所得并据此划分征免。

(二)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处理问题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各基层局不得为贷款个人代开发票。

(三)关于支付因公伤亡赔偿费处理问题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向因公伤残、死亡的职工及家属支付的赔偿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在实际支付年度税前扣除:1.企业能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证明,依企业和职工或家属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赔偿费。

2.涉及民事纠纷的,依法院的判决支付赔偿费。

(四)关于政策性搬迁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处理问题企业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52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业务解答之一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45号)规定,对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进行了税务处理的,其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自2007年5月1日起,按税收政策规定折旧年限所提取的折旧,允许税前扣除。

(五)关于政策性搬迁收入用于购买股权的处理问题企业以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购买其他企业股权的,不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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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详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意亮点Officials of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Elaborated on Highlights in th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of PRC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A courtesy translation by China Tax & Investment Consultants Limited中国税务及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翻译悠悠十三载,漫漫合并路。

自1994年的酝酿工作开始至2007年3月16日通过《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合并宣告完成,这是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一项制度创新。

新制度优越性的发挥有赖于有效地贯彻实施。

日前,与新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在社会各界的殷殷企盼中出台了。

为使广大纳税人与税务人员能够更好地理解与贯彻《实施条例》精神,中国税务报记者就《实施条例》中的若干问题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

It has been a 13-year journey from the preliminary work in 1994 to the passing of the PRC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referred to as “the EIT Law” hereafter) on 16th March 2007, which marked the completion of the unification of two tax systems for domestically funded and foreign funded enterprises in China. It is a system innovation in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socialism and a harmonized society within the country. To reap the benefits of the new tax system depends very much on its implementation in an effective manner. A few days ago, the State Council announced the long-awaited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of the PRC EIT Law (referred to as “th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hereafter), which is to come into play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IT Law. To enable the taxpayers and the tax administrators to better understand and follow the spirit inside th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the reporter interviewed the officials in charg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certain questions about th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条例》的起草,主要遵循了合法规范、结合实际、接轨国际、严谨具体、便于操作等原则。

在符合税法规定原意的前提下,将现行有效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内容纳入《实施条例》,体现政策的连续性。

《实施条例》还结合经济活动、经济制度发展的新情况,对税法条款进行细化,体现政策的科学性。

此外,《实施条例》的起草还借鉴了国际通行所得税政策的处理办法和国际税制改革的新经验,体现了国际惯例和政策的前瞻性。

The officials in charge made the remarks that the drafting of th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followed the principles of legality, practicality, global convergence, conservatism, and easy operability. The drafts have brought the existing tax policy into the contents of th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and demonstrated the continuity of the tax policies, without stepping outside the scope of the EIT Law. Th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give details to the EIT Law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the latest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ic systems, and this has demonstrated the scientific properties of the current policies. In addition, the drafting committee borrowed the prevailing international income tax policies and learned fromthe experiences of international tax reforms. Th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have embodied international custom and shows the forward-lookingness of the tax policies.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条例》共有8章133条,主要细化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对其中一些关键性政策的设计思路,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答。

According to the officials in charge, th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contain 8 chapters with 133 clauses, mainly giving details to the provisions in the EIT Law. The officials in charge gave detailed elaborations on certain key policies and designs in the EIT Law.实际管理机构界定旨在保护税收权益The definition of actual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is to protect tax sovereignty.借鉴国际经验,新税法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To share th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s, the EIT Law expressly lays down the legal person income tax system, adopting the defined concept of resident and non-resident enterprises.法人所得税制下的纳税人认定的关键是着重把握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标准。

新税法采用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注册地较易理解和掌握,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判断则较难理解。

《实施条例》中对实际管理机构是如何界定的?相关的考虑是什么?The key to define the taxpayer under the legal person income tax system is the criteria for resident enterprises and non-resident enterprises. The EIT Law uses the place of incorporation and actual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as the criteria to determine the resident and non-resident enterprises. It is easier to understand and apprehend place of incorporation but it is difficult to understand the criteria for place of actual management. How is the place of actual management determined in th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and what are the relevant considerations?有关负责人表示,从国际上来看,特别近十几年的国际实践看,实际管理机构一般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管理的地点,但在法律层面,也包括作出重要经营决策的地点。

在处理方式上,税法中一般只作出原则性规定或不规定,然后逐步通过案例判定形成具体标准。

为维护国家税收主权,防止纳税人通过一些主观安排逃避纳税义务,《实施条例》采取了适当扩展实际管理机构范围的做法,将其规定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这样有利于今后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能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税收权益,具体的判断标准,可根据征管实践由部门规章去解决。

The officials in charge made the remarks that from the experiences of international practices in recent decades, the place of actual management is in general the place where the enterprise carries on its daily production and business activities. From a legal perspective, it also includes the place where important business decisions aremade. From an administrative perspective, the tax law only lays down the principle or does not lay down anything, leaving the detailed rules to be developed from decided tax cases. To protect tax sovereignty and the willful tax evasion, th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have expanded the scope for place of actual management and provide that it is the place where the enterprise exercises actual and overall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ver its production, staff, books of accounts and assets. That helps the issue 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later with reference to the actual situations of the enterprises, better protect the tax sovereignty of our country. Detailed criteria can be developed by issuing ministerial rules from the practices in tax collections and administrations.纳入预算的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Budgeted fiscal appropriation is non-taxable income新税法在收入总额的规定中新增加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财政拨款等三项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企业收到的各种财政补贴是否属于财政拨款的范畴呢?《实施条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The EIT Law introduces the concept of non-taxable income. Fiscal appropriation is one of the three items of non-taxable income. What about the various types of subsidies enterprises receive from local governments at the provincial levels or below? How is it provided under th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条例》将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之中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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