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建设用地面积核准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8•【字号】•【施行日期】2017.10.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城乡规划正文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5年2月2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经2017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修改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南昌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计算技术标准及要求

南昌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面积计算技术标准为了规范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计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一、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二城市绿化条例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四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五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地面积计算.三、绿地率绿地率=建设项目各类绿化用地面积的总和/该项目总用地面积×100%四、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执行标准1、新建居住区内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达到:组团、小区每人不少于1平方米,居住区每人不少于平方米.组团为300-700户,小区为2000-4000户,居住区为户,每户按人计算.2、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30%.3、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4、机关团体、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学校、幼儿园、科研和公共文化场所、部队等单位不低于40%.5、城市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不低于30%,道路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不低于25%,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不低于20%.6、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指标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执行.五、居住区公共绿地规模居住区公园每处规模不小于1公顷;小游园每处不小于0.4公顷;组团绿地每处规模不小于400平方米.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六、建设项目绿地计算:一宅旁宅间绿地、组团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绿地面积计算1、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小区路、城市道路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起计算,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2、组团绿地、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m起计算.3、组团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的计算,但是绿地面积不得小于组团绿地用地面积的80%.二道路、孤植乔木、树阵绿地面积计算1、单株行道树、孤植的乔木,绿地面积按1.5m×1.5m计算.2、成排种植且株距小于等于6m的乔木,绿地面积按总长度乘以1.5m计算.3、树阵绿地面积据实际种植情况按上述两种方法计算.三生态停车场绿地面积计算1、停车场全部为植草砖铺设并植草的,按停车场总面积的10%计为绿地面积.2、停车场采用植草格新材料铺设,地面草坪效果好, 在每个车位后方种植一株10㎝以上乔木,并每3个车位中间种植一株10㎝以上乔木的,按停车场总面积的20%计为绿地面积.平均每个车位种植两株10㎝以上乔木的树冠绿荫能覆盖、地面草坪效果好不斑驳的停车场,按停车场总面积的50%计入绿地面积.3、立体停车场按100%计入绿地面积须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且绿荫全覆盖效果好.四地下构筑物顶绿地面积计算地下构筑物顶绿地是指在全地下或半地下构筑物顶层上面具有一定覆土深度的绿化,种植土层深度指种植土的实际深度,不包括架空平台屋顶板、防水层和排水层构造厚度.根据覆土深度,按以下标准计入绿地面积:1、种植土层深度大于1.5m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100 %计入绿地面积.2、种植土层深度-1.5m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80 %计入绿地面积.3、种植土层深度-1.0m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60 %计入绿地面积.五立体绿化面积计算1、屋顶绿化:屋顶绿化的覆土厚度达到30㎝的,按以下标准计入绿地面积:1一层至三层的,按绿化覆盖面积的30%折算绿地面积.2四层至六层的,按绿化覆盖面积的20% 折算绿地面积.3六层以上或距地面40m以下的,按绿化覆盖面积的10%折算绿地面积.2、墙体绿化:挡土墙、墙体应进行垂直绿化,垂直绿化按绿化覆盖面积的10 %计入绿地面积.利用立体绿化新技术,采用种植土种植,施工后绿化效果即可显现,覆盖面达到95%以上的垂直绿化按覆盖面积的100 %计入绿地面积.六水体面积计算:采用地栽,种植水生植物的水体按100%面积计入绿地面积.游泳池、消防水池、喷泉等水体不计入绿地面积.七、附则一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南昌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计算方法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5)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5)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5年2月25日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园林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城建[1993]7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参照各地城市绿化指标现状及发展情况,我部制定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编制、修改城市绿化规划和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工作中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件:1.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2.《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四日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一)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 入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而积列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 X10 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城建[1993]7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为了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参照各地城市绿化指标现状及发展情况,我部制定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编制、修改城市绿化规划和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工作中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件:1.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2.《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四日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一)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 入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而积列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 X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武汉市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审核计算试行办法

武汉市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审核计算试行办法为了切实贯彻执行《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关于 "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的审核行为,现参照建设部1993年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2002年修订版)及2002年建设部发行的《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结合实际,特拟定以下绿地审核计算试行办法。
一、绿化用地比例(一)在建筑密度一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每户平均按3.5人计算)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二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0.8平方米;在建筑密度三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商业中心、仓储不低于20%。
(三)交通枢纽、工业企业不低于25%,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科研机构、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机构、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二、用地范围的界定及审核原则(一)在规划红线范围内分期建设的项目分期审核绿地,并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前办理。
市政代征道路不纳入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化用地应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计算。
(二)一次性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以土地证用地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分期建设项目可按道路中线或建筑物间距1/2至围墙周边或自然分界线。
(三)对于综合性建筑,按加权平均值测算绿地指标。
(四)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它的带状、块状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表一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表一(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地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一)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不应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至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 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了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二)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
其中主干道绿地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3年11月4日建设部发布)第一条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地率。
第三条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一)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二)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三)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条 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占城市面积的经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100%。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第五条 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100%。
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新建居住区经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 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
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于道绿带面积占比率不低于15%。
(三) 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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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建居住区经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 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于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15%。
(三) 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m。
3、《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3年11月4日建设部发布)
第五条:“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
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总面积)×100%。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审批(服务)收费:建设项目绿地率达到《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规定的指标要求的,不收费;未达到的,所缺绿地面积按400元/平方米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逾期未完成的,按15.00元/平方米缴纳绿化延误费。依据:1、《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城市绿化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9]19号);2、《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1]329号)。
(四) 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m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因特殊民政部不能按上述标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所处地段绿地的综合价值由所在城市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2、《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的绿化投资交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安排绿化施工,并按绿化配套投资的30%向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缴纳绿化延误费。绿化延误费用于城市的公共绿化,其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在审核用地面积时,应有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参加审核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绿化面积标准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按所缺面积绿化的造价收取绿化补偿费,用于异地绿化。未缴纳绿化补偿费的,规划部门不予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老城区的单项建设项目,无法安排绿化用地的,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审查批准,按前款规定减半缴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的收取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参加。
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市区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门审批。
城市中历史文化遗址和20公顷以上公共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修复方案,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文化部门审批。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和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五) 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六) 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对本条(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审批(服务)机构:仙桃市园林局绿线管理科
审批(服务)主体:仙桃市园林局
审批(服务)范围:仙桃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
办理流程(如下)
六、城市绿化建设用地面积核准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一条:“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