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赵苑达)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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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与比例再保险合同(ppt 38页)PPT学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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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
一、关于责任和范围划分的条款 二、再保险费率和再保险准备金 三、分保佣金与盈余佣金计算 四、未了责任转移 五、赔款的处理程序 六、分保账单和结算 七、报表 八、合同的终止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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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责任和范围划分的条款
(一)业务范围的规定 1.成数或溢额再保险合同的业务一般是限于同一险种的 保险业务。 在国际再保险实务中,常分为“水险”,“非水险”, “汽车险”,“航空险”,其中“非水险”并非完全指水险以 外的所有业务,在再保险合同中,必须尽可能表述清楚。 2.在分保合同中,业务范围必须明确外,还要明确规定 除外责任范围。 原则上,除外责任与原保险单的规定相同,但特别指出, 战争风险和原子能风险在再保险合同必为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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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合同
这种混合方式是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成数合同,规定合同
因而分保额的确定是以自留额的确定为前提,且分出的金额及比例是随业务量(即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变动。
三(、二分 )的保比佣较最金繁与琐高盈费余时限佣金额计算,当保险金额超过这个限额时,再按另订的溢额合
一个危险单位的确定(一般由分出公司确定);
虽然设立最高限额,但不能使风险责任均衡化,只能防止责任累积。
三、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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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分出公司组织一份海上运输险的成数分保合同,规定每艘船的 合同最高限额为1200万美元,现一船合同保额1000万美元,分出公司自留 额为20%,分出总额为80%,现有4家分入公司接受分出业务,其分配为A公 司20%,B公司15%,C公司10%,D公司35%,即分别为200万,150万,100万 和35万美元。
第三章 比例再保险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保险交换关系的性质探析_赵苑达

保险交换关系的性质探析_赵苑达
上述学者之所以会做出保险交换关系不是等价交换 ( 完全不等价交换或总体交换等价而个别交 换不等价) 关系的简单的武断的判断,主要原因有二: 一是他们把保险商品的交换过程与交换的最 终结果混淆在一起,把适用于交换过程的规律当成了适用于交换最终结果的规律; 二是他们只是基于 保险商品交换的表象即做出一个简单的判断,而缺少必要的论证过程,既没有对被保险人集合与保险 人之间的交换是否是等价交换进行严格的论证,也没有对单个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交换是否是等 价交换进行严格的论证,因而也就无法搞清这两种交换之间的关系和保险等价交换之对价有偿之间的 关系。基于商品等价交换应当是商品交换时的规律,即等价交换是指商品在交换时价值相等,而不是 指在交换以后被保险人最终实际获得的利益相等的基本判断,本文将把保险交换的过程与保险交换的 结果分离开来,专注于前者而舍象掉后者。同时,鉴于上述学者在方法上存在缺少必要论证过程的缺 陷,本文对于保险交换性质的判断试图在简要的但却是严格的论证过程之后做出。
二、保险等价交换含义的界定 交换与赠与不同。赠与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让渡某种利益而不需要另一方付出代价,交 换则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让渡某一种利益需要另一方当事人付出代价。在商品经济条件下, 一方当事人让渡给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 让渡商品的使用价值) 和另一方当事人为获得这种利益 ( 取得商品的使用价值) 所付出的代价是以价值来衡量的。当一方让渡给另一方的利益和另一方为获 得这种利益所付出的代价在价值上相等时,即为等价交换; 反之,则为不等价交换。在保险商品交换 中,保险人让渡给被保险人的利益是保险保障,被保险向保险人付出的代价是对后者支付保险费,即 保险商品的价格。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与保险人让渡给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所具有的价 值相等,即为保险等价交换; 反之,则为保险不等价交换或保险对价有偿。 纯粹意义上的等价交换是指商品的价格与其价值相等。由于市场竞争的作用,现实中等价交换的 表现形式是价格围绕价值波动。随着机器大工业取代工场手工业成为社会的主体生产方式,数量有限 的生产资本为大规模的生产资本所取代,竞争开始突破部门的限制而成为经常出现于不同生产部门之 间的现象。等量资本至少获得等量利润的内在冲动驱动着生产资本由利润率低的部门向利润率高的部 门转移,由此调节着各部门之间的利润水平并使其趋于平均化。于是,利润逐渐转化为平均利润,商 品价值随之逐渐转化为生产价格。商品价格围绕生产价格波动已经成为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常态,商 品经济的发展由此步入成熟阶段。真正意义上的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成熟阶段的产物。保险经营主 4

再保险安排和规划

再保险安排和规划

大的危险或损失,应从承保危险单位的结构和保费收入这
两方面来识别和估量。
例如,甲公司承保10万个危险单位,假设每个危险
单位的保额相同,均为100万元,如按1%的净费率计算,
则净保费收入总额为10亿元,足够赔付1 000个危险单位的
全部损失。对于甲公司来说,有几个或数十个危险单位发生
损失甚至全损,也不致影响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因此,保额或
(四)一个业务年度的损失积累
上述三种情况,基本上是分别按业务种类考虑再保险
规划的。然而,在一个业务年度,某种业务或各种业务的
经营结果综合起来,可能出现损失积累较大,赔款总额超
过保费收入总额,对此,在再保险规划中也应充分考虑并
给予适当安排。
制定分保规划并选择分保方式与方法的一般原则如下:
对于较大危险或损失可以采用溢额分保和超赔分保方式;
公司,而接受公司却无法有选择地接受,所以对分保业务
质量很难掌握,特别是那些由经纪人中介服务的业务,更
难了解。
4.预约分保业务对接受公司来说其稳定性一般较差。分 出公司往往将稳定性好的业务自留,不予分出,而将稳定 性较差的业务进行分保,以稳定自己的经营,获得较大受 益。
预约分保方法对分保双方是不尽公平的,因此,在分
二、合同分保
(一)合同分保的概念与特点
合同分保(treaty reinsurance)是再保险安排的最主要的 方法,由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预先订立分保合同,在一定 时期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进行缔约人之间的约束性的再保 险安排方法。
1.合同分保对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均具有约束力,订 约双方无自由选择权,一切业务都按合同规定办理再保
据英国、德国、瑞士等国保险市场的资料表明,保险
公司的主要业务如火险、水险等,对于每一危险单位的最

巨灾保险、再保险与政府支持体系

巨灾保险、再保险与政府支持体系

1 在 自由放 任说 下的放 任模 式 : . 商业保 险公 司提供 巨久 保险 , 巨灾保 险保 障 由私人 保 险 公 司来 提 供 , 行 商 业 化运 进
作和 管理 。 巨灾 保险 的标 准 费 率 或 免赔 额 由保 险公 司依 据 精算 结果 进行制 定 。同时 , 政府 也不 为 巨灾保 险 的原保 险公
供, 往往采 取 强 制保 险 或 与其 他 利益 相 挂 钩 的半 强 制 的形
额 , 而严 重影 响商业 保险公 司 的偿 付能 力 。 从
二 、 国 巨 灾 保 险 现 况 中
我 国商业保 险公 司 ( 主要 指财 险公 司 ) 提供 的各 类 险种
式; 同一 区域 内采用 统一 费率 ; 府提 供再保 险支 持 。 政
虑, 政府往 往 不愿 意“ 视 ” 歧 任何 投保 人 , 而采用 统一 费率 , 因 这将使 得低 风险 客户 不愿意 投保 , 而产 生典型 的“ 选择 ” 从 逆 现象 。其次 , 府提 供 的巨灾保 险一 般都是 针对 某 一特 定风 政
险的“ 专项 保 险” 单 一险种 无法 满足 需求 。 , 3 在市 场增进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下 的协 作模式 : . 保险公 司商 业化 运作 巨
产 品定 价方 面 , 险公 司可 以运 用 已有 人 才 和经 验储 备 , 保 制
保 险业起 步较晚 , 营 技 术 和服 务 水 平都 有 限 。第 二 , 经 巨灾 保险 市场供 需不 足 。由于我 国国 民保 险意 识 薄弱 , 买 巨灾 购 保险 的意愿 不强 , 投保 率过 低 , 导致 巨灾 内需不 足 ; 而保 险公 司针对 企业各 类财 产 的保 险 和针 对 居 民家 庭 财 产 的保 险 不

我国巨灾再保险市场分析

我国巨灾再保险市场分析

我国巨灾再保险市场分析发表时间:2019-07-31T15:18:16.417Z 来源:《防护工程》2019年8期作者:蔡小雨[导读] 2008年的汶川地震给四川及周边地区带来的损失高达5000亿元,相当于当年我国GDP的3%。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辽宁省沈阳市 110136 1研究背景及意义1.1研究背景2008年的汶川地震给四川及周边地区带来的损失高达5000亿元,相当于当年我国GDP的3%。

数据显示在总死亡人数中,被保险人占1.64万人,保险业的赔款超过3.39亿元,其中人身保险赔付1.93亿元、财产保险赔付1.46亿元。

可见被保险数额占总损失比例很小,不足0.07%。

从世界范围来,自1950年到2017年以来,随着气候变化、人口增长、经济体膨胀,巨灾损失不断增加,而其中保险损失比例虽在近年来有所增加,但总体来看也还是很低的。

由于巨灾的特性,其给保险公司带来的风险是极大的,因此衍生出的分散保险公司风险方式的巨灾再保险的需求也是很大的,但是由于我国的保险业起步较晚,许多问题还处在学习阶段,再保险业务、市场也不算成熟,国内业务大部分流向国外,因此发展我国巨灾再保险业务,完善再保险市场是非常有必要的。

1.2研究意义通过分析我国再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得出改进措施,使得市场更完善,能够更好的对风险进行再一次的分散。

同时巨灾再保险市场的完善也能增加保险人对巨灾风险的抵抗能力,增加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将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2我国再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2.1再保险市场本身存在的问题再保险市场本身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市场主体较少且发展缓慢和市场供求不平衡。

我国的再保险市场中再保险公司非常少,经营主体单一,缺乏竞争的氛围,导致发展缓慢。

从近几年来看,我国保费和保额的持续增长与巨灾的频发直接增大了市场对于巨灾再保险的需求,但我国再保险公司较少,他们承担的能力有限,造成了再保险供给的严重不足。

中国再保险市场是世界再保险市场中最小的市场之一,据保监会统计的自然灾害中赔款占经济损失不足1%,再保险的比例则更低。

08再保险答案.doc

08再保险答案.doc

第八章再保险一、名词解释1.风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2.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是指对于每一风险单位或一系列风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人根据其本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3.分保限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或分保责任额,是指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4.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5.溢额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签订协议,对每个风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6.险位超赔再保险是指以每一风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当原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个别风险单位的赔款超过约定的自负责任额时,再保险人就超过的部分负责至约定的最高责任限额的再保险方式。

7.事故超赔再保险是指以一次事故发生的赔款总额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责任和分入公司最高责任限额,当原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多个风险单位的总赔款超过约定的自负责任额时,再保险人就超过的部分负责至约定的最高责任限额的再保险方式。

8.停止损失再保险是为避免其特定业务的年度经验损失的波动寻求全面保护的原保险人设计的,其中再保险人有义务支付年度总损失超过商定自留额的全部(在分保限额之内)或部分(超出分保限额):通常,这个自留额被规定为年度保费收入的某个百分比,但也可能是一个固定的金额。

9.临时再保险又称为选择性再保险,是指在保险人有分保需要时,临时与再保险人协商,订立再保险合同,合同的有关条件也是临时议定的10.合同再保险也称强制性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事先签订再保险合同,约定分保业务范围、条件、额度、费用等。

11.预约再保险是介于临时再保险与合同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安排方式,规定对于约定的业务,原保险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分出,而原保险人一旦决定分出,再保险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二、问答题1.答:原保险和再保险都是为了分散风险,补偿损失,但在保险经营中两者还是有很大的区别:(1)保险关系的主体不同。

再保险电子教案

再保险电子教案
2.保险期限,包括合同开始和终止时间 3.执行条款,包括再保险方式、业务范围、地区范围及责任范围
4.除外责任
5.保险费的计算、支付方式及对原保险人的税收处理 6.手续费条款
7.赔款条款
8.账务条款 9.仲裁条款
《再保险》
33
2013-5-22
10.保险合同终止条款 11.货币条款 12.保险责任的分担及除外责任 13.争议处理 14.赔款规定等
3、分保额(Cession)
又称分保接受额或分保责任额,是指分保接受人所能
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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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22
1.2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 再保险与原保险
• 1.保险标的不同
2.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同
3.保险合同性质不同
4.费用支付方式不同
《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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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22
•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再保险》 42 2013-5-22
2.2 再保险合同适用的原则
• 最大诚信原则(The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主要指分出公司或经纪人应向 再保险人告知重要事实。
《再保险》
43
2013-5-22
• 保险利益原则(The 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务范围、合同条件等。在合同期内,对于约定的业务,原 保险人必须按约定的条件分出,再保险人也必须按约定的
条件接受,双方无须逐笔洽谈,也不能对分保业务进行选
择,合同约定的分保业务在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自动 分出与分入。 优点:分保关系稳定,手续简便 缺点:灵活性,针对性欠缺
《再保险》
23

南开大学远程教育保险学之再保险第三章

南开大学远程教育保险学之再保险第三章

• 自然满期方式: 当合同终止时,分入人需对每笔分保业务 负责到期满为止,故不产生未了责任转移 问题。(水险) 赔付率=(已决赔款+未决赔款)/再保费 ×100%
2.纯益手续费及计算方法
(1)纯益手续费是在分保合同有盈利的前
提下提出一定的比率作为分入公司对分
出公司的报酬,具有鼓励的性质。
(2)计算方法 1)一年计算法 盈余 = 当年保费-分保佣金-赔款-未决赔款准 备金-其他费用
内容以函电通知对方,经复证后,以附约形式 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第四节
非比例分保合同内容
一、业务类条款
合 同 期 限 业 务 范 围 及 地 区 范 围 除 外 责 任 承 保 条 款 业 务 账 单 及 分 保 费 赔 款 处 理 责 任 恢 复
须订明分 出公司的自负 责任,分出公 司的责任限额 及责任基础。
• 三年平均法 • 亏损滚转法 • 依利润调整法
六、未满期保费及未决赔款的转移
1.未满期保费计算有33 ⅓,35%及40%法,还
有1/8,1/12,1/24的计算方法。
2.未决赔款一般以实际未决赔款的100%转移。
七、分保费准备金
分出公司留存分入公司的一部分分保费作为准 备支付未了责任。一般为分保费的40%,期限 为12个月,次年同期返还,须付议定的利息。
(2)计算方法 A 按固定百分率计算
依分保费及固定百分率计算
B 按累进百分率计算 依赔付率的高低调整分保手续费
• 结清方式: 随保险合同终止,对每笔分保业务的责任 同时终止,因而产生未了责任的转移问题 (火险业务) 赔付率=(当年已付赔款+当年未决赔款-上 年未决赔款)/(当年再保费-当年未满期保 费+上年未满期保费)×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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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保险经纪人的经营管理
• 保险经纪人经营的业务及其地区范围,不同 的再保险经纪人有所不同。 • 一些国际性再保险经纪人,有几个附属公司 或专门的部门分管不同种类的业务,其业务 来自世界各地,各类业务和各种类型的合同 都能安排,但有些经纪人只对某些地区或某 项业务具有经验。 • 有些再保险经纪人与某些地区保险市场或某 些保险公司具有长期友好的业务关系,从设 计合同到安排再保险都由他们办理。
• 2)德国的再保险市场很大程度上是由专业再 保险公司控制的。 • 3)慕尼黑再保险公司成立于1880年,是全球 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多年被美国标准—普 尔评为AAA级。被美国的AMBEST公司也被 评为A++。被最具权威的保险杂志〈欧洲保险 观察〉评为1998年全球最佳再保险公司。 • 4,瑞士再保险市场 • 1)欧洲大陆第二大再保险中心,是世界两大 专业再保险公司之一。 • 2)世界级的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 成立于1863年,总部在苏黎世。
• 3,再保险集团的运作模式 • 集团中每一个成员公司将自己承保的业务全 部或扣除自留额后,通过集团在成员公司之 间分保,各成员公司按约定比例接受,也可 根据业务性质的不同,逐协商笔接受。 • • • • 4,再保险集团主要优点 1)简化再保险手续,节省管理费用 2)增强竞争能力,增加业务量 3)达成合理的费率
第三章 再保险市场
• 教学目标: •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再保险市场的经营 主体及其特点、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以及我 国再保险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 教学重点: • 再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 ;专属保险公司 的定义 ;再保险经纪人的产生与发展 ;欧洲 再保险市场 ;中国再保险市场现状 。
• 教学难点: • 专业再保险公司 ;专属保险公司的产生 与发展 ;再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工作 ;北美洲 再保险市场;建立和完善中国再保险市场的 思路。 • 教学时数:4
二,北美洲再保险市场
• (一)组成:由纽约再保险市场和百慕大专属再保 险市场构成。 • (二)纽约再保险市场 • 1,市场广大,保费收入占全球保费收入的一半,其 业务偏重于互惠交换、共同保险和联营方式,主要 来源于美洲和伦敦市场。 • 2,特点: • 1)分保主要依靠伦敦再保险市场。 • 2)再保险交易方式主要有三种:互惠交换业务;由 专业再保险公司直接与分出公司交易;通过再保险 经纪人。
3)业务的承受
• A,各大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承受业务之后,由 总公司的再保险部门分保至伦敦保险人协会 市场。以英国本地为主。 • B,经纪人带来的业务。 • C,各大保险公司在国外的分支机构承受业务 之后经其总公司分保至伦敦保险协会市场。 • D,在业务上,伦敦保险人协会与劳合社经常 合作:共商费率,减少竞争,与劳合社共担 首席承保人。
四,再保险集团
• 1,再保险集团是由同一国家或几个国家的许多保险 公司联合组成的。有全球性的,也有地区性的。如 亚非再保险集团F.A.I.R.)、亚非再保险航空险 集团(F.A.I.R.A.)就属于地区性的再保险集团。 • 2,再保险集团成立的原因 • 1)为了处理特殊性质的风险; • 2)为了承保巨额保险业务; • 3)为了避免同业的竞争; • 4)开办新业务需要; • 例如:美国核保险集团,英国超额赔款集团,瑞士 自然灾害保险集团均是处理特殊性质风险的再保险 集团。
(二)发展
• 1,随着保险、再保险发展,再保险经纪人在 国际保险市场上的地位越来越高,作用也越 来越大。 如伦敦劳合社规定分出人与分入人 必须通过经纪人。 • 2,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再保险经纪人具有 较高的信誉,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比传统 的直接交易更为有利。
(三)种类
• • • • • • 1,综合经纪人 2,伦敦市场经纪人 3,国内市场经纪人 4 4,国际市场经纪人 5,临时分保经纪人 6,专属保险公司经纪人
三、专业再保险公司
• 1,从理论上讲,专业再保险公司本身并不承 保直接保险业务,而是专门接受原保险人分 出的业务,但有些专业再保险公司仍在直接 承保市场上获取直接业务。故专业再保险公 司是再保险市场的主要供给者,也是再保险 市场的需求者。 • 2,早期的专业再保险公司 • 1846年 德国科隆再保险公司 • 1863年 瑞士再保险公司 • 1880年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世界上最大的再 保险公司。
• (二)洽谈分保条件以及再保险合同的管理 • 再保险经纪人主要负责再保险合同的安排与 管理,有时也办理临时分保业务。 • 包括查勘服务,设计再保险方案,起草合同 文件,合同续转,条款的修改,提供业务账 单,结算。 • (三)培训保险专业人才 • 其工作包括拓展业务,举办培训班,介绍新 的保险知识,新的保险观念,也可应保险公 司的要求,安排受训机会让保险从业人员赴 国外受训。
第三节 再保险经纪人
• 一、再保险经纪人的产生与发展 • (一)产生 • 1,早期的再保险业务以接受公司与分出公司直接交 易为主。随着再保险业务的发展,再保险交易不只 限于本地区,但直接承保公司对本地区以外,甚至 国外的再保险人知之甚少,不了解再保险人的经营 特点、承保能力以及其他资信情况。再保险市场需 要中间人穿针引线。由此,再保险经纪人应运而生。 2,19世纪初再保险市场出现再保险经纪人。 • 1829年,经英国伦敦的再保险经纪人凯齐诺维 介绍,法国巴黎联合保险公司与英国皇家交易保险 公司签订了火险再保险合同。到1870年,已有几家 小规模经纪公司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
(三)欧洲大陆再保险市场
• 1,主要由专业保险公司组成,拥有世界上最 大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德国慕尼黑再和瑞 士再。 • 2,业务经营上的特点: • 1)规模较大的专业再保险公司:直接与分出 公司来联系。 • 2)小规模的则通过经纪人接受业务。 • 3,德国的再保险市场 • 1)1999年前在世界前十家最大的再保险公司, 德国占了4家。
• 3)还有世界著名的苏黎世再保险公司。 • 4)是一家全球性的企业集团公司。 • 5)在亚洲和泛太平洋地区设有15个办事处, 多年来活跃在亚洲市场上。 • 6)瑞士再保险公司的信息中心和培训中心, 享誉世界再保险市场。〈西格玛〉杂志就是 瑞士再保险公司编辑出版。 • 瑞士保险培训中心成立于1960年12月,是向 世界各地保险公司的员工传授高等保险技术 的教育中心。
第四节 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
• 一、欧洲再保险市场 • (一)欧洲再保险市场主要由英国伦敦再保 险市场和欧洲大陆再保险市场组成。 • (二)伦敦再保险市场 • 1,伦敦再保险市场是随着伦敦作为国际保险 的中心而发展起来的。 • 2,伦敦再保险市场由劳合社再保险市场和伦 敦保险人协会再保险市场两部分组成,以劳 合社市场为主。
5,自保与再保险结合 (三)缺点 1,业务量有限 2,风险品质较差 3,组织规模简陋 4,财务基础脆弱 四,专属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灵活多样 (一)业务范围可以限定于组建人,也可以 对外开放,即接受与组建人毫无关系的其他 业务。
• (二)可以承保直接业务,也可以同时接受 再保险业务。 • (三)可以直接承保业务,也可以通过前台 公司间接获得保险业务。
二、再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工作
• (一) 提供信息 • 必须了解业务的全面情况,并且必须从分出 公司与分入公司两个角度来分析和研究市场, 充分掌握保险与再保险市场的相关资料。 • 如资信度,经营方法,财务状况,业务内容, 保险费率,赔款经验及承揽费用。 • 同时,还需要了解各国有关再保险业务的法 律及其修订情况

二,经营直接业务的保险公司
• 1,是再保险的最大买家。在保险经营中,保 险人为了分散风险,均衡业务,求得经营的 稳定,采用再保险是传统有效的方法。 • 2,这种同业间分散风险的方法,使得风险能 够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分散;通过对累积风险 的再保险处理,达到险种间的分散;通过对 某一时点或时期上风险的再保险处理,达到 时间上的分散;通过对特别巨大风险保单的 再保险,达到保单间的分散。
第一节 再保险市场的供需主体
• 一,再保险市场主体概述 • (一)再保险市场主体组成: • 由再保险买方、再保险卖方和再保险中介 人组成。 • (二)再保险买方:经营直接业务的保险公 司、专属保险公司、劳合社承保组合等; • (三)再保险卖方:专业再保险人和再保险 集团、劳合社承保组合、专属保险公司等。 (四)再保险中介人:再保险经纪人
六、劳合社承保组合
• 劳合社是世界最大的再保险市场,有水险、 非水险、航空险、车险等各类承保人组合。 承保组合代表会员接受业务,责任概由会员 承担。劳合社承保组合全部通过再保险经纪 人接受业务。
第二节 专属保险公司
• 一、专属保险公司及其类型 • (一)专属保险公司的含义: • 是由工商企业自己设立的保险公司,旨在对本企 业、附属企业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企业的风险进行 保险或再保险。 • (二)类型 1,按业务范围划分: • 1)纯粹专属保险公司 • 是承保或再保险企业、附属企业以及与其相关 的其他企业的风险的专属保险公司。可以把接受的 业务限制在自己能够负担的限度内,而不借助于再 保险。
三,专属保险公司的成因与利弊分析
• • • • • • • • • (一)原因 1,风险增加,要求企业提高风险自保的能力。 2,企业降低风险管理成本的需求。 3 3,近海避税港的特殊诱惑。 (三)优点 1,承保弹性增加 2,保险成本降低 3,纳税负担减轻 4,损失控制加强
• • • • • • • •
• 2)公开市场的专属保险公司 • 除了经营纯粹专属保险公司的业务之外, 还能承接与其组建人毫无关系的其他业务的 专属保险公司。 • 2,按其投资来源不同 • 1)单国专属保险公司:通过国内企业或企业 联合的组织承担这些企业及其下属或相关企 业的风险的行业性保险公司。英国。 • 2)多国专属保险公司 • 其资本来源于不同的国家,是按照相互保 险的经营原则经营的。
五、专属保险公司与前台公司
• 1,专属保险公司是大企业、大财团自设的保 险公司,主要为其公司与子公司提供保险, 并办理再保险。同时,也可以承保外界风险 和接受分入业务。 • 2,专属保险公司从20世纪60年代初逐渐发展 起来,其中大部分成立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 有很多专属保险公司为享受免税优惠,在百 慕大或开曼等地注册。 • 3,专属保险公司为在各国开展业务,委请在 当事国中具有执照的保险公司,即前台公司 签发保险单并提供当地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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