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产权保护立法的不足及TRIPs 协议与国际投资法的关系
TRIPS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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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引言 • TRIPS协议概述 •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概述 • 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
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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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 挑战和机遇
• 我国应对TRIPS协议挑战的策略和措施 • 结论与展望
具体制度和措施比较
TRIPS协议
措施:要求成员方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和技术措施,加 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和保护,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制度:建立了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 当竞争法等在内的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
制度:确立了知识产权的范围、保护标准、实施程序等 制度,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各个领域。
通过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活动、加强对外宣传和交流等方式,提升我国在国际知识产 权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07
结论与展望
结论
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积极影响
TRIPS协议的实施提高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了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
我国政府在加入TRIPS协议后,积极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制定新的景
分析TRIPS协议对我 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的影响和挑战
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 权法律制度的建议和 措施
探讨我国知识产权法 律制度的现状和不足
汇报范围
01
TRIPS协议的主要内容 和原则
02
03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 产权法律制度的影响和 挑战
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机遇
促进技术创新
TRIPS协议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分析

TRIPS协议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分析摘要trips协议是规制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普适条约,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自然也应在trips协议下规范运作。
笔者在阐述知识产权和trips协议相关概念、特点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并从政府、企业、相关机构等方面,重点提出了trips协议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和具体措施,希望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trips协议知识产权保护自主知识产权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简称,是当前国际知识产权领域标准最高、影响最大、保护力度最强的国际条约。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trips协议的规制内容,结合国内实际,逐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但基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起步较晚,以及独特的国情,因此如何借鉴并利用trips协议,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知识产权和trips协议的概念和特点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者是经济活动中特有标记的持有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其具有无形性、地域性、专有性、可拷贝性、时间性等特点。
知识产权看似无形,但其中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
因此,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范畴内,知识产权保护都日益显现出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和作用。
trips协议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普适准则,是世界各国艰苦谈判的结果,也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1991年12月8日,trips协议初步达成,并写入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后文件草案》,其中就专利、商标、版权、产地标志、集成电路、工业品外观设计、未泄露的信息、许可证协议中的反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并就实施的基本原则、具体措施、争端解决、过渡期安排等进行了明确要求。
1994年4月15日,trips协议正式签署,并于1995年1月1日随着世贸组织的成立而正式生效。
2005年,在香港召开的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上,对trips协议作了相应修改,以适应当前国际形势发展的需要。
TRIPS与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TRIPS与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李良才、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国际贸易是指交易的客体跨越国境发生位置的移动,所有权载不同的主体之间发生交换的现象。
传统意义上的国际贸易仅仅是指货物贸易,也即有形的货物在不同国家之间的交换。
判断一项货物交易活动是否属于国际贸易,标准诗多元的,有的依据主体所属国籍的不同,有的按照交易双方的营业所在地位于不同国家而定。
如果仅仅考虑到交易主体的国籍这个因素,那么,一国境内不同主体之间的货物买卖关系也可以定性为国际贸易。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合同,适用该公约的规定。
换言之,当事人的国籍不在考虑之列。
但是由于该公约仅仅有限的缔约国或参加国之间发生约束力,所以在非缔约国之间以及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之间的当事人缔结的合同依据何种标准判断合同的国际性,还得借助国际私法规则指引准据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通信交通技术的进步,人类交往的日益密切,服务贸易以及技术贸易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新形式。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含量不断增加。
早在19世纪国际商人就已经注意到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作为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结晶,具有无形性、地域性和法定性。
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
版权是关于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创造者的权利。
专利是给予发明者以专有权(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
然而,只有新颖独创和工业应用的发明才能获得专利权。
决定工业品的外观新颖、独到和具有审美价值的创造为工业设计。
版权、专利和工业设计三者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保护期有限。
知识产权还包括商标、服务标记和地域标志。
这三类知识产权的知识创造形式虽然存在,但不够明显。
然而,保护商标和其他标志能使制造商把产品或服务与其他制造商区分开来。
商标有助于制造商提高消费者的忠诚度,而且还能帮助消费者基于制造商提供的产品质量信息做出明智的购买选择。
在没有国际合作保护对方授予的知识产权在己方境内的效力的情形下,专利、商标和版权将遭受侵犯而求救无门。
知识产权保护与TRIPS协定

知识产权保护与TRIPS协定概述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经济资源和创新驱动力。
为了保护创新和促进国际贸易,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WTO)。
其中,TRIPS (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旨在协调和统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框架。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与TRIPS协定之间的关系。
TRIPS协定的基本原则TRIPS协定于1995年生效,旨在确保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达成共识。
该协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国最待遇、国际标准、互不歧视和有效执行。
国内待遇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在对外国人和本国人享有的权利上给予平等对待。
这意味着一个国家不能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提供不公平的待遇。
国际标准原则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TRIPS协定要求成员国对这些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并确保创新者和知识产权持有者享有合理的利益。
互不歧视原则要求各成员国不能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知识产权持有者进行不公正的歧视。
这意味着一个国家不得因国籍的不同而给予不同待遇。
有效执行原则要求各成员国通过适当的法律和程序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实施和执法。
TRIPS协定要求成员国建立法律制度来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TRIPS协定的重要之处TRIPS协定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促进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创新和科技发展,为国家经济的增长和竞争力提供支持。
TRIPS协定通过确保国际标准和互相合作,促进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致性。
促进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激励了企业和个人进行研发和创新。
通过提供对创新成果的保护,TRIPS协定鼓励了创新者为社会做出更多贡献。
保护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保护确保了消费者对高质量、可靠产品和服务的访问。
TRIPS协定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止在商标侵权和假冒产品方面的欺骗行为。
促进技术转移:TRIPS协定要求成员国通过改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技术交流与转让。
这有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TRIPS协议视角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研究

TRIPS协议视角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研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关注的重点。
TRIPS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一个重要协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也为各成员国提供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
我国是TRIPS协议的签署方之一,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受到了TRIPS协议的影响。
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不断完善,法律环境逐渐趋于健全。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我国还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和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总体来看,我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造假、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缺乏有效的打击和制约手段。
其次,司法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技术和案件处理能力还有待提高,导致了案件审理效率不高,裁判结果不尽如人意。
此外,一些地方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政策法规执行不到位,也影响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果。
二、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影响TRIPS协议的签署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通过TRIPS协议,我国加入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高了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声誉和地位。
其次,TRIPS协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最低国际标准,促使我国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升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法律水平。
此外,TRIPS协议还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的和完善,促进了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利用。
然而,TRIPS协议也给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带来了一些挑战。
一方面,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责任和压力不断增加,需要更加积极地履行TRIPS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另一方面,我国对TRIPS协议的理解和适用仍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加强对该协议的研究和理解,提升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议价能力。
试析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影响

试析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影响
TRIPs协议(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
法产生了多方面影响。
以下是一些主要方面:
1. 法律框架的完善:TRIPs协议要求成员国采取立法措施以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因此,我国在签署协议后进行了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完善,包括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确立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追究和制裁机制。
2. 著作权保护:TRIPs协议要求成员国对著作权进行保护,并确定了保护期限。
我国
在协议要求的基础上,修改了著作权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加强了对著作权侵权的惩罚
力度,提高了著作权保护水平。
3. 商标保护:TRIPs协议要求对商标进行有效保护,包括对商标注册制度的完善和对
商标侵权行为的制裁措施。
我国在协议要求的基础上,修改了商标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加强了商标保护措施,提高了商标权益的保护水平。
4. 专利保护:TRIPs协议要求对专利进行有效保护,包括对专利注册制度的完善和对
专利侵权行为的制裁措施。
我国在协议要求的基础上,修改了专利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加强了专利保护措施,提高了专利权益的保护水平。
5. 执行力和制裁力度的提高:TRIPs协议要求成员国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确保其执行力和制裁力度。
我国在协议要求的基础上,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
打击力度,加大了罚款和处罚力度,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力度。
总体来说,TRIPs协议的签署和实施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产生了积极影响,推动了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完善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有助于鼓励创新、促进知
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不足及TRIPs协议与国际投资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不足及TRIPs协议与国际投资法的关系[摘要]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由于地域性限制和立法的差异,形成了对国际投资,尤其是高新技术国际投资活动的障碍。
而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下的多边条约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缺乏有效消除各国国内立法差异的规则和提高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办法,缺少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没有及时反映新型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
WTO框架下的TRIPs协议,同时在全球大多数国家推行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
而且在诸多方面较现存多边知识产权公约保护范围更广、保护水平更高,并且具备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作为执行保障,因而是一个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
由于国际投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密切关联,TRIPs协议对未来国际投资及国际投资法的发展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关键词]知识产权,TRIPs协议,国际投资,WTO一、国际投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我国著名国际经济法学者余劲松教授在论及国际投资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时曾指出,国际投资与知识产权有密切,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是可以用于投资的,若未作为投资,则可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获得。
无论海外投资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也可被看作是一种贸易壁垒和投资壁垒。
有些公司投入了大量资金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若对知识产权缺乏有力的保护,其技术就有被竞争者自由和无偿取得的风险,它们当然也就不愿意前往投资了。
对于外国投资者,特别是高新技术生产者来说,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无疑有助于其进入他国市场并防止他国低成本地复制出口。
所以,保护知识产权也有助于保护国际投资,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330).从跨国公司角度来看,一个跨国公司越是有能力开发新技术,就越是有能力向海外开发新市场和占领新市场,越是有能力通过含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投资海外,就越是有能力取得国际垄断地位,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投资-竞争-投资模式。
论TRIPS协定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的影响

在技术标准方面,中国虽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技术标准,但在与TRIPS协定接 轨方面仍存在不少识产权保护与TRIPS协定的衔接,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加强政府监管,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政府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侵 权行为的打击,提高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1、执法机构: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设立相应的执法机构,以确保知识产 权得到有效保护。这些机构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权力,能够独立、公正地处理知 识产权案件。
2、执法程序:TRIPS协议对执法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国制定相应的 法律程序,确保知识产权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审理。
3、证据规则: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制定相应的证据规则,以确保知识产 权案件的证据得到公正、合理的认定和保全。
最后,它提高了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重视程度,进一步推广了知识产权文 化。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TRIPS协定 的衔接问题
在法律体系方面,中国已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与 TRIPS协定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在管理制度方面,中国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尚存在不少问题,如缺乏统一协调的 管理机制、行政执法力度不够等。
深入理解和贯彻TRIPS协定对于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立法
TRIPS协定对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著作权方面,TRIPS 协定强调了著作权的保护应独立于地域性原则,确保了国内外作者的著作权得 到同等保护。中国在修订《著作权法》时,充分参照了TRIPS协定的相关规定, 提高了著作权保护水平。
未来发展方向上,中国可以考虑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完善著作权、商标、专利等方面的立法, 以适应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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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产权保护立法的不足及TRIPs协议与国际投资法的关系[摘要]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由于地域性限制和立法的差异,形成了对国际投资,尤其是高新技术国际投资活动的障碍。
而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下的多边条约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缺乏有效消除各国国内立法差异的规则和提高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办法,缺少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没有及时反映新型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
WTO框架下的TRIPs协议,同时在全球大多数国家推行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
而且在诸多方面较现存多边知识产权公约保护范围更广、保护水平更高,并且具备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作为执行保障,因而是一个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
由于国际投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密切关联,TRIPs协议对未来国际投资及国际投资法的发展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关键词]知识产权,TRIPs协议,国际投资,WTO一、国际投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我国著名国际经济法学者余劲松教授在论及国际投资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时曾指出,国际投资与知识产权有密切联系,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是可以用T投资的,若未作为投资,则可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获得。
无论海外投资企业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也可被看作是一种贸易壁垒和投资壁垒。
有些公司投入了大量资金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若对知识产权缺乏有力的保护,其技术就有被竞争者自由和无偿取得的风险,它们当然也就不愿意前往投资了。
对于外国投资者,特别是高新技术生产者来说,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无疑有助于其进入他国市场并防止他国低成本地复制出口。
所以,保护知识产权也有助于保护国际投资,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1] (P. 329-330).从跨国公司角度来看,一个跨国公司越是有能力开发新技术,就越是有能力向海外开发新市场和占领新市场,越是有能力通过含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投资海外,就越是有能力取得国际垄断地位,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投资-竞争- 投资模式。
可以说,由技术引致的对外投资产业选择,主要是高新技术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产业的投资,知识产权投资在未来国际投资竞争中将稳固地占据主导地位。
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侵权往往会使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形成的避免关税障碍、降低生产成本、直接占领海外市场的优势在瞬息间荡然无存对于高新技术投资,情况尤为严重,因为这些产品的一个致命弱点就是可以被轻易地仿制和假冒。
举例而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一种被掩膜的三维立体集成电路原件布局图,其设计极其复杂,投资巨大,但这种布图设计却可以轻易地通过拍照等手段复制。
由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高昂,在产品成本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使跨国投资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高的国家投资面临巨大风险。
因为,这些投资在东道国形成成品进入东道国当地市场时,虽然没有关税阻挠,有东道国各种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从而使产品在东道国的生产成本低于在母国的生产成本。
但作为高新技术产品,产品的研制开发费用不会降低多少,而且还面临着培训当地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的负担、适应当地消费者需求等许多新的困难。
因此,实现高新技术投资的高利润并非易事。
但是,一旦产品被低成本仿造而又不能依靠强有力的当地知识产权立法加以制止和制栽,投资者的产品不但难以进入东道国以外的海外市场,就是东道国当地市场也难以保住,投资不仅不能得到预期利润,还会血本无归。
我们认为,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对于推动高新技术投资在全球的顺利流动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一国投资环境好坏的一个重要象征。
令人忧虑的是,乌拉圭回合前的知识产权立法,无论是从国内法还是从国际法角度看,都存在着种种缺陷,不能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投资自由化的需求。
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内立法差异对国际投资的影响从国内立法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和各国国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差异和保护水平的参差不齐是知识产权投资、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难以在全球范围内获得全面保护和同等待遇的重大障碍。
有学者甚至认为,侵权产品泛滥很大程度上是由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和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差异造成的[2] (P.714).笔者认为,地域性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差异也是跨国投资者投资信心不足的重要原因。
以专利制度为例,各国立法不一,迫使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不得不劳心劳力地详细分析研究各拟投资的市场所在国的专利制度,仔细考察如K 问题:(1)该国是采取审查主义还是采取非审查主义,审查的范围如何;(2)该国是采取先申请原则还是采取先发明原则;(3)新颖性的要件如何规定(如是采取相对的新颖性还是采取绝对的新颖性);(4)何种发明可以获得专利;(5)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为多少年;(6)是否采取以登记为实施权利的基础的制度;(7)实用新型制度是否在专利制度之外作为另制承认等等。
再以商标制度为例,由丁•各国均采用属地主义(限于按国别申请,才在该国有效)原则,各国具体立法不一,跨国投资者在投资之前,也不得不详细分析下述问题:(1)商标是因向专利机关申请注册后才享有权利(登记主义),还是以在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该商标为要件(使用主义);(2)具备同样要件的商标注册申请时,如有复数申请者,是否先申请者才能取得权利(先申请主义);(3)是否具备商标注册的要件,须经专利机关审查为原则(审查主义);(4)商标注册申请时,是否不仅须经专利机关审查,还须通过公告作为一般社会审查的对象;(5)对于同一的或类似的商品是否不承认使用同一或类似商标(即一商标一注册主义);(6)专利机关对不服拒绝审查处分或对己注册商标已经提出异议的争议是否可自行审判;(7)是否承认作为服务业标志的服务标章制度等等。
上述问题的研究考察,往往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而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同和保护水平的不一,不仅增加了跨国投资的成本和投资风险,也使知识产权投资在不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产生不同的经济后果,人为地扭曲了跨国投资的正常流向和流量。
而这种扭曲对于发展中国家尤为不利,因为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国内立法水平不高,保护水平低下,使得急需技术密集性投资的发展中国家难以吸收到高新技术投资,这些投资往往倾向于流向发达国家。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各国往往依据本国情况自立知识产权保护水准和保护范围。
经济落后的国家难以自觉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难以对一些新出现的知识产权类型提供及时和有效的法律保护。
例如,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至今尚未建立计算机软件的立法,许多发展中国家甚至没有版权立法,这种局面显然不利于对全球经济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作用的新型知识产权的推广和应用,极大地阻碍了这些知识产权产品、投资和服务在发展中国家的传播。
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际立法的不足之处从国际立法的层而来看,知识产权保护乏力早已引起国际社会,尤其是西方国家的关注。
从全球性立法的角度来看,虽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其固有的缺点或弱点也是非常明显的[3](P. 283-284).首先,尽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管辖的多边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十分庞大,但其中许多条约的缔约国甚少,约束力有限,尤其是那些保护水平较高的国际公约,往往因为参加国太少而失去应有的作用。
其次,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主要内容是界定权利,缺乏保证权利实施的国内措施,难以保证公约作为国际法对国内立法应有的约束力和影响力。
再次,现存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大多都没有制定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更没有统一的争端解决规则和机制,从而使这些公约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又次,由于现存公约在国际协调方面仅提出国民待遇,因而往往难以建立普遍的适应技术发展需要的合理保护水平。
同时,现存公约对于高新技术之类的知识产权往往缺乏规定,难以适应国际经济发展和高新技术突飞猛进形势的需要。
例如,在著名的伯尔尼公约中,就没有关于计算机程序是否作为文学作品加以保护的规定。
最后,对于差异颇大的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政策,现有公约体系缺乏有效的机制加以协调和监督,难以保证各国现存立法差异的逐渐缩小,更难以确保未来各国知识产权立法朝更高水平的方向趋同。
从区域性国际立法角度来看,虽然区域经济一体化在战后发展迅速,有些区域性经济条约已经开始重视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推动区域内Hi由贸易和自由投资的重要手段,在少数区域经济条约中甚至订立了高于现存所有知识产权全球性公约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条款。
但是,包含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区域性经济条约毕竟只在区域范围内协调少数成员方国内立法,适用范围有限,不能同时促成多数国家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普遍提高,也难以形成大多数国家一致承认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可以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所管辖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有着明显的不足和区域性立法的局限性,是促成主要知识产权大国转向在多边贸易体制内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及遏制盗版侵权问题的重要原因。
围绕着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原则的普遍实用性、确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更高标准、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国内执行措施、建立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等核心问题而进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体系改革,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必须尽力和尽快完成的重大历史使命。
这种改革,也是对国际投资自由化趋势的一种积极回应,是全球范围内改善国际投资环境的重要举措。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TRIPs协议,正是国际社会谋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多边立法的一次重要努力和成功尝试。
虽然TRIPs协议并不直接规定外资待遇,也没有条款与国际投资问题直接挂钩,但由于知识产权常常成为出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则是加强了对包含知识产权的外国投资的保护。
考虑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同是进行技术密集性的外国投资的最大障碍,TRIPs协议的意义就显得更为突出[4] (P.712).四、TRIPs协议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一)协议促成知识产权实体法上保护水平的普遍提高综观TRIPs协议的实体法条款,可以看出,协议是迄今为止最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处处体现着人类追求知识产权更高保护标准的精神。
TRIPs协议无论是在保护范围还是在保护标准方面都比以往知识产权公约有了很大的突破。
TRIPs协议的保护范围十分广泛,几乎涉及到所有形式的知识产权。
同时,协议将GATT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将有助丁•成员方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在现行的知识产权公约中,一般并无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只是规定提供有条件的双边待遇。
因此,TRIPs协议将最惠国待遇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规定下来,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大新发展。
在专利权保护方面,由丁•各国在专利保护上的分歧较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的修改巴黎公约的工作一直没有取得大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