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资格审定办法部分条文修正条文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文章来源初中教师网w 9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资格认定申请第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发布时间:2006-9-23 14:57:10《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00年6月22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至立二○○○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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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以上学校以国外学历送审教师资格作业须知94年8月19日台学审字第0940100763C号令修正自同年8月1日起生效94年12月22日台学审字第0940171924C号令修正附录第十点95年11月17台学审字0950162642C号令修正第参点一、适用对象凡持国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文凭或成绩证明书等学历证件送审教师资格者,均须办理查证认定作业。
二、教师送审应缴交证件如左:(缴交学校人事室)(一)国外学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文凭复印件。
(二)国外学校历年成绩单复印件。
(三)资格审查履历表一式二份(一份存校、一份报部)。
(四)国外修业情形一览表一份。
(五)个人入出境纪录(必要时由学校统一作业)。
(六)必须时,得要求缴交其它相关证件(如毕业学校简介或其它数据)。
缴交右列证件复印件时,应随附正本,经人事室查验无误后,于复印件上加盖「核与正本无误」及核对人职章。
三、国外学历证件查证认定作业(一)国外学历认定原则1.审查认定是否符合教育人员任用条例之相关规定。
2.学校人事单位及所、系、科,应就送审者之国外学历资料办理查证,符合下列条件者,始得认定相当于国内何种学历或学位:(1)毕业学校应为当地国教育主管机关或专业团体认可。
(2)入学资格应与国内同级同类学校相符(可参酌送审者之国外修业情形一览表)。
(3)修业期限应与国内同级同类学校规定相当,如系大专校院毕业进修硕士学位者,累计在当地学校修业时间须满八个月;进修博士学位者,须满十六个月;连续修读硕、博士学位者,须满二十四个月。
但其论文、个人著作或作品经学校初审及本部复审通过者,不在此限。
(4)所修课程学分应与国内同级同类学校规定相近。
如部分科目学分在国内修习为国外学校采认并以此获得之学历或学位,其在国内修习学分数,以不超过三分之一为限(限修习国内立案之大学校院依规定开设之同等级课程),并应符合国外修业期限之规定。
3.前目之3修业期限之计算方式,应以各国学制、学校行事历及出入境纪录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教师资格评审办法

教师资格评审办法一、绪论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教师的角色日益重要。
为了确保教师队伍的素质,教师资格评审办法得以实施。
本文将探讨教师资格评审办法的背景、内容和意义。
二、教师资格评审的背景教师是国家培养人才的重要角色,他们直接参与学生的教育和成长。
然而,有些人并非教育专业出身,也缺乏相应的教育知识和能力。
为了保证教育质量,教师资格评审应运而生。
三、教师资格评审的内容教师资格评审主要包括学历和能力两个方面的评估。
在学历方面,申请教师资格者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如本科及以上学历。
在能力方面,要求申请者通过专业考试,并根据教师职位的不同进行相应的能力评估。
四、教师资格评审的标准教师资格评审的标准是确保申请者具备教学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这包括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以及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方面的能力。
五、教师资格评审的程序教师资格评审的程序一般包括报名、资格审核、专业考试、综合评估等步骤。
申请者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
经过资格审核后,合格者可以参加专业考试。
考试成绩和其他综合评估将决定申请者是否具备教师资格。
六、教师资格评审的意义教师资格评审的实施有利于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只有具备相应的教育知识和能力的人才才能从事教师工作,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七、教师资格评审的争议教师资格评审也存在一些争议。
有人认为,学历和考试成绩并不能完全代表一个人的教育能力,更应该注重教师的实际教学经验和专业发展。
此外,评审程序繁琐、费用高昂等问题也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八、教师资格评审的改进为了解决争议和问题,可以考虑改进教师资格评审的方式。
一方面,可以增加对教师实际教学经验的考核,鼓励教师参加教学案例分析和教学实践。
另一方面,可以优化评审程序,减少报名材料和考试科目的冗余。
九、教师资格评审的国际比较教师资格评审在各国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注重教师的实际教学经验和专业素养,更加倾向于教育教学的实践能力。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是指一个人是否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
教师资格的确立对于教育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关乎教师队伍的素质提升、教育质量的保障以及学生的发展。
为了明确教师资格标准以及选拔、培养、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我国制定并实施了《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是我国教育领域的重要法规,于2013年发布并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该条例共分为八章,包括了一系列关于教师资格标准的规定以及对教师资格的认定、考核、证书颁发、使用等方面的具体安排。
首先,教师资格的认定是《教师资格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条例规定,从事学前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以及中职教育的教师,需要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是通过考试进行的,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考试的内容包括教师道德素养、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等方面,以确保教师具备必要的师德和专业素养。
其次,教师资格的考核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
《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考核的具体内容和程序进行了规定。
在教师资格考核中,会着重考察教师的教学能力、业务水平以及师德表现等方面。
教师需要参加定期的考核,以来检验和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
第三,教师资格证书的颁发是认定教师资格的重要证明。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将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这个证书是教师从事教育工作的凭证,也是评选和晋升中高级教师的重要依据。
第四,教师资格的使用是《教师资格条例》中的一项重要规定。
教师资格证书被广泛应用于教师评职称、晋升和聘任的环节,同时也作为教师进修、参加教育培训的条件之一。
教师资格证书的使用,对于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
最后,教师资格的管理体系是《教师资格条例》的重要组成部分。
条例规定了教师资格管理机构的职责、教师资格证书管理的具体办法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等。
这些管理措施的实施,为教师资格的规范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可以说,《教师资格条例》的实施为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学校教师资格评审办法

学校教师资格评审办法一、评审背景教师是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教师资格评审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学校教师的选拔和培养,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推动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评审目的学校教师资格评审办法的目的是为了筛选具有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的合格教师,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教育需求。
三、评审范围教师资格评审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包括小学、初中、高中等各个层次的教师。
四、评审标准评审标准主要包括教育背景、教学经验、专业知识和发展潜力等方面。
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学历,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和教育教学能力,同时具备不断学习和提升自我的意识和能力。
五、评审程序评审程序一般包括资格初审、面试和考核环节。
资格初审主要对教师的履历、学历和相关证书进行审核,面试环节主要考察教师的教学理念和教学能力,考核环节主要通过评估教师的教学成果和学生的综合素质来综合评判。
六、评审机构评审机构一般由学校或教育部门组成的专业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由专家学者和教育局的相关人员组成,既保证了评审的客观性和权威性,也增加了评审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七、评审结果评审结果一般包括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同时对不同层次的教师可以进行不同级别的评定。
评审结果的发布应及时、公正,确保评审的结果能够真实反映教师的实际水平和潜力,为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提供有效的参考。
八、评审质量保障评审质量保障主要体现在评审程序的公开、公正和透明上。
评审程序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评审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并及时公布。
评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也是评审质量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评审机构应确保教师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被泄露。
九、评审制度的意义教师资格评审办法对提高教师的教育理念和教学能力、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推动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全面、公正的评审,可以选拔出真正合格的教师,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提高学校的整体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章名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章名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章名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第十条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第十一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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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第十一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送審。
二、於其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或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之著作。
但送審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曾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以其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送審。
三、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提要;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本部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四、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
代表著作並應非為曾以其為代表著作送審者。
前項第四款之代表著作,其名稱或內容有變更者,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代表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二、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
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未符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不通過其教師資格審定。
第十五條持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其代表著作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所載日期起一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專門著作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應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向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申請展延,並以該著作接受刊登之日起二年內為限。
經評審通過展延者,應於一年期限屆滿前,報本部備查。
前項著作經審定後不得作為下次送審著作。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發表並送繳發表之代表著作者,學校應駁回其申請,並報本部;其教師資格尚在本部審查者,應駁回其申請;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由本部廢止其教師資格,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第十八條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者,其條件如下:一、藝術類科教師,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其類科範圍,包括美術、音樂、舞蹈、民俗藝術、戲劇、電影及設計。
二、應用科技類科教師,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如下:(一)有關專利或創新之成果。
(二)有關專業技術或管理之個案研究,經整理分析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報告。
(三)有關產學合作實務改善專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發成果。
三、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際運動賽會,獲有名次者,該教師得以成就證明送審;其重要國際運動賽會範圍、成就證明採計基準,由本部定之。
前項第一款之審查基準如附表一;第二款之審查基準如附表二;第三款之審查基準如附表三。
第十九條以國外學位或文憑送審者,其學位或文憑之入學資格、畢業學校、修習課程、修業期間及不予認定之情形,準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以下簡稱採認辦法)之規定。
但送審人修業期間達前開辦法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期間三分之二以上,且學位論文、個人著作或作品經學校初審及本部複審合格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國外學位或文憑,應於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以下簡稱教評會)或科務會議審議時,由學校依採認辦法辦理查證。
但該國外學位名稱及相關學術水準,經本部決議通過並公告者,得以查驗代替查證。
國外學校之學制或學位與文憑之名稱及屬性,與我國不同者,除準用前條規定外,其認定原則如附表四。
學校對於送審人之國外學位或文憑認定有疑義者,應送本部審議決定;必要時,本部得就其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審查認定。
第二十一條以就讀學校正式核發之臨時學位證明書送審者,經送審學校查證後得依其所載取得該學位事實認定時間送審。
但於取得正式學位證書後,應於一個月內送交學校查核並影印存檔,學位證書所載畢業日期與臨時學位證明書未符者,依學位證書所載日期認定之。
未依規定送繳者,學校應駁回其申請,並報本部;其教師資格尚在本部審查者,應駁回其申請;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由本部廢止其教師資格,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第二十二條教師符合下列條件,得申請資格審定:一、經學校聘任,且實際任教。
但已核准成立之學校,第一學年學生尚未入學前,經學校聘任且實際到職者,得提前申請。
二、兼任教師,已有聘書,各學期實際任教滿一學分,且授課達十八小時。
在國立、直轄市立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空中專科、空中進修學院及空中專科進修學校兼任之面授教師,每學期已實際任教滿二學分。
三、教師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其返校義務授課,符合前款授課時數者。
前項申請,教師應經專任服務學校為之,教師借調他校滿三年以上者,經原服務學校之校級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得由借調學校為之;無專任服務學校者,得經由兼任服務學校為之。
以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該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不得送審。
第二十六條本部辦理複審時,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之評審項目、基準,由本部定之。
第二十七條專門著作、體育成就證明、技術報告送審者,本部一次送三位學者專家審查;以作品、藝術成就證明送審者,本部一次送四位學者專家審查。
審查人不得低階高審。
第二十九條本部辦理複審時,以專門著作、體育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者,其審查結果,二位審查人給予及格者為通過;以作品、藝術成就證明送審者,其審查結果,三位審查人給予及格者為通過。
送審教師資格之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經審查或審定後認定有疑義者,由本部加送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審查後,併同原審查意見由本部決定之。
第三十條本部處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應自本部收文之日起四個月內審定完成,遇寒暑假期得予順延。
但案情複雜、涉嫌抄襲或遇有窒礙難行之情事者,其審定期間得予延長,並通知送審人。
本部辦理複審時,遇有需補件或說明之案件,學校應自本部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送或說明。
屆期未補送或說明或未符第十一條規定者,不予受理,並將原件退還。
但因情形特殊,經報本部核准延期者,不在此限。
本部複審程序尚未完成前,送審人不得再次申請同一等級教師資格審查。
第三十三條學校與本部評審過程及審查人之評審意見,除依規定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
送審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者,應即停止其資格審查程序,並通知送審人,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第三十六條教師證書所列年資起算年月之核計方式如下:一、新聘教師依法自起聘三個月內報本部複審,經審定通過者,以聘書起聘年月起計。
二、升等教師自學期開始三個月內報本部複審,經審定通過者,以學期開始年月起計。
三、未依前二款規定期限報本部複審,其經審定通過者,依學校實際報本部複審年月起計。
但因特殊情形或新聘教師因國外學位或文憑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未能於起聘三個月內完成查證,經學校報本部核准延期送審,並經審定通過者,得依前二款規定起計。
第三十七條本部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發現送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本部審議確定者,應不通過其資格審定,並依各款所定期間,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同時副知各大專校院: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一年至三年。
二、嚴重違反學術倫理者:三年至五年。
三、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五年至七年。
四、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合著人證明為偽造、變造:七年至十年。
前項各款認定程序,由本部定之。
教師資格經審定後,送審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並經審議確定者,依下列方式處理:一、其原經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應撤銷該等級起之教師資格及追繳其教師證書,並依第一項所定期間,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二、其原經審定不合格者,應依第一項所定期間,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學校於報本部複審前,或教師資格經本部審定後,發現送審人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應將其認定情形及處置建議,報本部審議。
經本部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學校,送審人於送審中或其教師資格經審定後,發現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處理後,將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報本部備查。
附表一: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附表二:應用科技類科教師以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審查基準修正附表附表三:體育類科教師以體育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審查基準附表四:國外學位或文憑認定原則修正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