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危机调控功能与经济法规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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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危机论文:我国经济危机下的宏观经济政策分析

经济危机论文:我国经济危机下的宏观经济政策分析

我国经济危机下的宏观经济政策分析在全球经济这个大背景下,中国国内的经济在高度增长,并享受着全球化带来的益处,但同时也受到全球金融和经济的强烈冲击,遭受着国内经济结构缺陷带来的宏观风险。

这种风险并非快速的出现,而是慢慢的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再集中出现,给经济的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引起经济危机。

随着金融机构中的资产价值的下降,国家可能会由于资产的损失而出现贷款紧缩,使社会的总需求有所下降。

这种经济萎缩会导致企业的贷款偿还能力下架,造成经济的低迷恶性循环。

在这样的情况下,要选择正确的宏观经济政策,才有助于解决经济危机。

一、经济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当国际金融危机发生时,我国经济相对比较稳定。

在第三个极度,无论是GDP、工业总值,还是消费物价,都比上半年有一定的回落,在九月份,物价上涨4.5个点,比政府控制的指标要低,其他部分数据和指标也互见升降,总体情况比很多欧洲国家要好,经济也相对较为景气。

但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逐渐加大,我国经济上的很多问题也开始暴露。

在这次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进入一个全新的时期。

它是对我国经济的一个考验,同时又是一个好的机会,是全国重点关注的问题。

面对强大的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冲击,我国要在别的国家和地区出现的危机中吸取经验,获得一些启发,正确的看待我国经济中潜在的风险,利用好相应的机会,使我国经济得到空前的发展。

从以上可以看出,经济危机给我国带来的影响是有利有弊的,总的来说,只要利用好这次经济危机的机会,就有可能促使我国经济得到快速的增长。

二、我国在经济危机下采用的宏观经济政策(―)加强宏观调控的力度首先,要加强各经济管理部门的政策协调。

特别是产业与贸易、财政与金融,以及金融各专业管理部门之间在宏观层面上的信息沟通、政策合作,防止因部门利益带来冲突。

二是在坚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加强国际协调以及与周边地区的金融合作。

随着发展中金融体系与全球金融的交互作用的加深,金融逐渐变得无国界,在汇率机制、外汇储备管理、金融业改革、国际银行监管及对冲基金等高杠杆金融机构监管方面,中国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协调和合作。

论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论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论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引言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体系,以法律手段规范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利益。

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经济法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二、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地位1.经济法的法律性质:经济法是一种具备法定效力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经济法的法律效果:经济法通过规范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利益,确保国家经济良好运行。

3.经济法的司法保护:经济法的实施和执行需要司法机关提供保障,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4.经济法的整合作用:在宏观调控中,经济法起到整合不同经济主体利益的作用,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实现经济平衡发展。

三、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1.市场监管:经济法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和规范,防止市场垄断、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2.资本市场调控:经济法对资本市场进行调控,规范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

3.金融监管:经济法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管,规范金融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

4.价格调控:经济法对价格进行调控,防止价格垄断、恶意涨价等不合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5.外商投资保护:经济法对外商投资进行保护,建立健全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

6.劳动法保障:经济法对劳动关系进行保护,制定劳动法律制度,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四、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局限性与问题1.法律滞后性:由于经济形势变化迅速,经济法的制定和修订相对滞后,无法及时适应经济变化和市场需求。

2.执行难度:经济法需要依靠执行力度和手段,但执行难度较大,存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

3.利益关系复杂:宏观调控涉及各方利益,经济法在平衡各方利益方面存在挑战,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4.监管缺位:在某些领域,经济法的监管存在盲区或不足,容易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或滋生。

经济法的双重调整论文

经济法的双重调整论文

经济法的双重调整论文经济法的双重调整论文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期,在此过程中经济发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特征成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如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结构升级调整,则经济的发展终将衰亡,但如果对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步伐过快,则相适应的经济法、社会背景不能为其的顺利转型奠定基础,同样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因而对于两者之间的双重调整,相互适应发展对于我国的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经济法“双重调整”的必要性当前我国主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作为国家发展的重点所在。

所以经济的发展必然引起国家其他行业的正常运营发展。

国家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方式,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发展经济,但事物的是具有动态发展特点的,为了实现经济的持续发展,必须要根据社会现实情况对经济结构作出调整,从而摆脱一种经济结构所带来的经济“增长极限”,因而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转变迫在眉睫。

另一方面,经济结构的调整主要依靠来自于国家和政府支持的相关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

经济手段就是利用发挥市场宏观调控和财政政策的作用,而法律手段即建立健全相关经济法规、合同法规,实现经济结构调整下经济发展的规范性,合理性、科学性。

而现如今,经济法适应于传统的经济发展结构,对于正在转型发展的经济结构不具有直接的协作辅导意义。

纵观经济发展历程,可以发现经济发展的有效性在法律政策层面上的推动维护。

所以在经济结构调整下,调整经济法的适用性成为当前发展的主要形式。

因而对于经济法“双重调整”的相关要点和问题的研究成为当务之急。

根据描述可知,经济法双重调整是响应社会经济结构转型调整所出现的。

但在当前发展的趋势下可知,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主要出现“重政策而轻法律”的不足,为此需要加强经济法调整在经济结构调整环节中的地位,加强对经济法的规范结构和立法结构的调整,以适应在经济结构调整环节对经济法的需求,将经济结构调整上升到依法的层面,提高经济发展的法治化。

总之,经济结构调整和需要得到经济法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护。

经济法主体在经济危机中运行情况研究

经济法主体在经济危机中运行情况研究

经济法主体在经济危机中的运行情况研究摘要:本文从对经济法主体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出发,以在经济危机背景下考察”政府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市场主体”这一经济法主体框架模式的运行情况,尝试提出在面对后金融危机时代下经济法主体有效运行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社会整体利益 / 主体的越位与缺位 / 主体间协调制衡一、经济法主体制度基本理论(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我国学者对经济法主体的定义也大多是建立在一般法理基础上的。

例如,杨紫烜教授认为,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参加者。

①但是这种法理学范式下的表述未能尽述经济法主体的特质,从而将其与其他法主体相区分,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探究经济法主体的本质特征,进而对经济法主体进行类型化和体系化。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要构建起经济法的主体体系,首先必须对各种经济法主体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分类,将其类型化。

二元论者将其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两类。

②三元论则认为应当分为市场主体、经济行政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③。

笔者认为,社会中间层主体作为一种介乎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机制之间的社会调节机制在面对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时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所以,将社会中间层主体单独列出加以强调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因此将经济法主体划分为”政府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市场主体”较为妥当。

(三)经济法主体的体系架构经济法主体体系的建构,不仅在于对经济法主体加以类型化,更在于建立起主体之间的相关联系。

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的一对一的、单向的、管理和服从的关系,而是一种互动和联动的关系。

具体而言:政府主体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实行调控和规制,市场主体对政府主体的行为进行制约和监督。

社会中间层主体辅助政府干预,政府主体对社会中间层主体的行动进行监管。

社会中间层主体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加以规制,市场主体又制约社会中间层主体的行为。

二、经济危机下经济法主体运行情况的实例分析从经济法主体制度基本理论的角度看,尤其是结合以上构建起来的经济法主体体系,考察经济危机下经济法主体的运行情况,可以发现,危机的爆发、扩散,以及之后危机的解决和救治的过程,与经济法主体的越位或缺位有着重大的关联。

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论文

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论文

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论文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论文(通用6篇)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论文篇1摘要:经济法的功能是极其重要的,不仅可以将当前经济法的特点进行呈现,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将经济法的本质进行表现。

因此,对经济法社会经济工作的研究是当前最为重要的课题。

笔者在结合前人的研究理论中,借助经济学、社会学等相关理论对经济法的主要功能、结构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对其社会经济功能进行探究,进而为同行人士提供理论借鉴。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经济功能、结构每一项法律都有着独特的目标,为从根本上实现该目标,每一部法律都具备自身独特的功能与价值,因此,每一部法律不仅能将本质、性质进行体现,并且能够将各部门法的特性与标志进行展现。

[1]由此,法律的功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位置。

然而,对于经济法而言,其中所存在的功能很少被他人提及,并缺乏系统的论证,本文结合经济学、社会学、法理学的理论对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试作一探讨一、经济法的功能含义以及基本构造(一)经济学的社会经济功能的含义从社会经济的角度而言,所谓经济法功能主要是指立法者或者相关机构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对现有的经济进行规范干预,使其所产生的效果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和谐进步。

[2]另外,从本质上而言,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主要体现在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在对两者进行分析中,不能从单纯的侧面进行分析。

(二)经济法社会经济功能的基本构造就经济法的功能经验和社会需求两个方面,对经济法功能的考察,主要包括两条路径:一是根据经济法对社会活动中的主体开展活动;二是根据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的贡献与意义开展活动。

[3]经济法的主体与经济主体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的关系。

经济法通过影像、诱导经济主体中,对经济活动产生影响,进而对经济主体以及社会主体进行调节,实现经济法的主要目的。

从经济对个人经济行为而言,可以将人们的经济行为划分为评价、指引、预测、教育以及强制五项。

其中,评价功能是对经济主体进行评价;预测功能是对经济主体进行肯定与否定;强制功能则是根据经济活动的主体对自己经济收益进行预算;指引功能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经济活动提供固定的模式,引导经济活动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教育功能则是对经济主体进行教育。

透析危机调控与经济法的结构研究

透析危机调控与经济法的结构研究

透析危机调控与经济法的结构研究
透析危机是指由于股市、房地产市场、货币市场等经济领域的不稳定性和波动性引发的金融危机。

调控是指通过政府和其他相关机构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稳定金融市场和经济系统,并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透析危机的调控与经济法的结构研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调控机制:研究透析危机调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包括政府的角色和责任、监管机构的职能和作用,以及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等。

2. 法律框架:研究透析危机调控所涉及的法律框架,包括金融监管法律、证券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措施的制定和执行。

3. 制度建设:研究透析危机调控的制度建设,包括市场监管机构的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定等。

4. 监管措施:研究透析危机调控的具体监管措施,包括市场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措施的实施,以及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监管等。

5. 经济法调整:研究透析危机调控中经济法的调整,包括对现有经济法的修订,以适应调控需求,并通过立法手段强化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经济活动的规范。

透析危机调控与经济法的结构研究旨在完善透析危机调控的法制环境,提高调控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论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与作用

论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与作用

论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与作用论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与作用一、从“禁猪令”说起07年X市召开清理畜禽养殖业污染工作会议,决定从0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养猪,仍进行生猪养殖活动的场所发现一个、查处一个、清理一个。

事实上,清理养殖业的整治行动01年便在X市展开了。

一方面,大量分散、简陋的畜禽养殖场严重污染地表水源、空气环境。

六成养殖场采潲水养殖,易发食品安全事件。

另一方面,X市仅两千多平方公里的土地聚集了一千多万城市人口,大量的养殖基地占用了宝贵的土地资源。

此外,农业也不再是其最主要生产方式。

政府考虑到环境容量,释放土地资源及顺应产业转移选择性发展的取舍需要而发出“禁猪令”。

禁令一出,争议四起,“令”只能匆匆退场。

笔者认为“令”中大有文章,试在本文中探讨。

二、概念界定本文将以“禁猪令”为例探讨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与作用,先对几个基本概念进行界定。

“经济法”这一概念不同学者有不同观点。

本文采李昌麒教授的“需要国家干预说”,经济法是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因为它强调经济法对国家干预行为的严格限制,首先,是市场失灵为前提;其次,是需要国家干预;第三,只干预全局性、社会公共性关系。

“宏观调控”作为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的政府行为在我国出现。

在宪法和国家五年计划纲要中时,对其认识着重于经济、法律、行政三种调控手段上。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体制的完善,其内涵不断丰富,最终其定义归结为一种在法治国家基础上的,以实现宏观经济平衡为目标的“经济措施”。

有学者对其有更具体的解读:宏观调控作为国家经济调节的一种方式,是国家为克服市场缺陷中的“盲目性、被动性和滞后性”而出现的;其方式是通过制定“计划、经济政策和具体调节手段”来影响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运行”;目的是实现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

法的“作用”从法理学的角度而言是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与结果。

最新-深究危机调控与经济法的结构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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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究危机调控与经济法的结构一、问题的提出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因金融全球化而迅速蔓延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使人们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行了重新思考。

在危机的爆发、扩展、抵御以及全面控制中,监管当局的努力很大程度上都是围绕利率展开的。

利率的降低—上调—再降低—再上调过程地昭示着,政府的宏观调控总是与经济的周期波动相伴而生。

从经济法角度看,每一次的利率调控都必然是在现行法律制度下的一种政府与市场的辨证施治。

这里产生了两对矛盾一是法律的稳定性与经济的变易性之间如何协调;二是法律如何对失当或失败的调控进行救济。

例如,经济法制度如何为政府的调控活动提供保障而非束缚?如何保证调控活动沿循正常轨道?如何在调控失效时进行责任清算?换言之,相对稳定的经济法制度如何应对经济的大幅波动?这是新经济形势下各国经济法面临的共同挑战。

这涉及到经济法制度设计、法律运作等相对宏观的问题,但构成法律制度的细胞是法律规范,我们可以从经济法的规范结构入手。

同时,法的规范结构与其功能有关,因此,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之下,我们有必要检视一下经济法有无危机调控功能,以及在这种功能之下,经济法应具备怎样的规范结构论文下载。

二、经济法功能的两个维度经济法的直接功能是保障并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以下简称调制活动。

调制活动的主要对象是市场经济,而一国的经济形势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经济学家从历史的角度把经济的交替繁荣和衰退视为一种经济周期,从这个角度看,调制活动的开展必须有助于缓解经济波幅、熨平经济周期。

因为经济周期的存在,政府的调控活动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周期性,进而要求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也应进行周期变易。

经济周期—政府调控周期—经济法周期的内在逻辑关系要求经济法应当对经济的周期波动有所预计,并在执行中允许执法机关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实施差异性的调控制度。

基于此,我们会认识到,经济法的功能应当是复合型的——不仅要为经济平稳时的常规性调制提供支持,也要对经济波动时的对策性调制加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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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论文题目专业考籍号姓名电话联系地址指导老师湖南师范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年月目录危机调控功能与经济法规范结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

【摘要】.........................................................................................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问题的提出 (2)二、经济法功能的两个维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功能视角下的经济法规范结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经济法的规范类型 (4)(二)经济法上的行为及程序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危机调控权及相应的责任承担.. (7)(四)经济法规范结构上的“非均衡性原理” (9)结语 (11)【注释】 (12)危机调控功能与经济法规范结构【摘要】从经济波动或经济周期角度看,经济法功能既包括常规化调制功能也包括危机调控功能,前者属于经济法的常态功能,后者属于经济法的异态功能。

两种功能的统一与分层决定了经济法规范结构在形式与内容两方面的非均衡性,进而形成了经济法规范结构上重要的“非均衡性原理”。

【关键词】:经济法功能;规范结构;非均衡性一、问题的提出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因金融全球化而迅速蔓延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使人们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行了重新思考。

在危机的爆发、扩展、抵御以及全面控制中,监管当局的努力很大程度上都是围绕利率展开的。

利率的“降低—上调—再降低—再上调”过程地昭示着,政府的宏观调控总是与经济的周期波动相伴而生。

从经济法角度看,每一次的利率调控都必然是在现行法律制度下的一种政府与市场的“辨证施治”。

这里产生了两对矛盾:一是法律的稳定性与经济的变易性之间如何协调;二是法律如何对失当或失败的调控进行救济。

例如,经济法制度如何为政府的调控活动提供保障而非束缚?如何保证调控活动沿循正常轨道?如何在调控失效时进行责任清算?换言之,相对稳定的经济法制度如何应对经济的大幅波动?这是新经济形势下各国经济法面临的共同挑战。

这涉及到经济法制度设计、法律运作等相对“宏观”的问题,但构成法律制度的“细胞”是法律规范,我们可以从经济法的规范结构入手。

同时,法的规范结构与其功能有关,因此,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之下,我们有必要检视一下经济法有无危机调控功能,以及在这种功能之下,经济法应具备怎样的规范结构。

二、经济法功能的两个维度经济法的直接功能是保障并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以下简称调制)活动。

调制活动的主要对象是市场经济,而一国的经济形势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经济学家从历史的角度把经济的交替繁荣和衰退视为一种“经济周期”,从这个角度看,调制活动的开展必须有助于缓解经济波幅、熨平经济周期。

因为经济周期的存在,政府的调控活动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周期性,进而要求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也应进行周期变易。

“经济周期—政府调控周期—经济法周期”的内在逻辑关系要求经济法应当对经济的周期波动有所预计,并在执行中允许执法机关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实施差异性的调控制度。

基于此,我们会认识到,经济法的功能应当是复合型的——不仅要为经济平稳时的常规性调制提供支持,也要对经济波动时的对策性调制加以保障。

换言之,在经济运行的不同时期,经济法的功能体现是有差异的。

当一国经济发展较为平稳或波动不大时,经济法的功能主要是保障正常调制活动的进行;但如果经济波动迅速,陷入过冷或过热的不正常状态,这时就难以再依赖于一些常规性的调制措施,而应当大力救市,甚至不惜以“重典”治“乱世”。

如果我们把经济运行正常时的经济法功能称为常规化调制功能或“常态功能”的话,则在经济出现较大波动或发生危机时,经济法的功能便是一种危机调控功能或“异态功能”。

常态功能是经济法在大多情况下所呈现出的功能,是经济法的最基本功能。

经济法的主要常态功能,是保障并约束常规化调制行为,是在一国经济按正常轨道运行时经济法所体现的保驾护航功能。

经济法的异态功能也可看作是在常规调制失效或失败时经济法所具备的自我施救功能。

常规调制活动的失败并不会导致经济法自身陷入危机,因固有的动态性、回应性存在,经济法能迅速对客观经济形势予以重新判断,并据此确立有针对性的特别调制措施。

三、功能视角下的经济法规范结构(一)经济法的规范类型经济法功能由其规范结构决定。

从功能角度看,经济法必须同时具有保障常态功能的规范类型与保障异态功能的规范类型。

由于常态功能体现于经济发展平稳获波动不大时,这时的经济形势一般可通过经验予以预见,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其适用对象及适用范围大致是确定的,因而可以通过较为具体的形式规定于法律之中。

这类规范的特点是具有明确的行为模式、内容相对稳定,我们可以称其为“规则性规范”。

异态功能是经济大幅波动时的经济法功能,这种情况在法律制定时很难预见,因而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其适用对象与适用范围都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这类规范也就很难在法律中以明确的内容规定下来。

而且既然是具有“救市”使命的异态功能,就必须强调“相机抉择”、因势而变,法律过多的限制反而不利于其功能的发挥。

但同时,现代市场经济都是一种法制经济,任何情况下的政府调制行为都不应脱离法律的限制,“相机抉择”绝非随意而为,经济法自然也会对这种情况下的调制行为设置规范约束。

一方面需要约束,另一方面又不能规定过细,这就决定了这类法律规范必然是内容相对抽象、具有较大弹性,且存在可变因素。

这类规范我们可称之为“标准性规范”。

与常态功能相对应的“规则性规范”,以及与异态功能相对应的“标准性规范”,共同构成了经济法规范类型上的一对“二元结构”。

由常态功能的基础性地位决定,“规则性规范”构成了经济法规范结构的主体框架,具有相对稳定性,属于“内核性规范”,而“标准性规范”则主要是调控性规范,大多情况下是一些“裁量性规范”,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在经济法规范体系中属于“边缘性规范”[1]。

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或者不同国家中,“内核性规范”的种类差异并不明显,而“边缘性规范”则无一定之规,且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适时适度地变化,其目的就是有针对性地对经济波动或经济周期进行“逆向调整”。

(二)经济法上的行为及程序问题在市场已经无法自救,常规化的调控手段也已失效的时候,经济法的异态功能就直观地表现为“政府救市”。

但另一方面,不论何种形式、何种程度的国家干预,都有一个“法定性”问题。

政府出钱救助市场,无论是提供贴息贷款,还是购买不良债务,起码需要经过国会或议会的审批,这是“议会保留原则”的必然要求。

这就意味着,经济法异态功能的实现依赖于政府干预,但干预不是没有条件的,这种干预必须是一种合法性或正当性的调制。

合法的调控行为必须同时满足实质与形式两个要素。

政府该不该救市、何时救市、救市的程度等属于实质性问题,而救市计划制定、审批与实施程序等则是形式上问题。

由于政府救市多是市场极度不稳定时的极端或应急性措施合法的调控行为必须同时满足实质与形式两个要素。

政府该不该救市、何时救市、救市的程度等属于实质性问题,而救市计划制定、审批与实施程序等则是形式上问题。

由于政府救市多是市场极度不稳定时的极端或应急性措施,将其实质合法性的评判标准明确规定于法律之中显然不合适也不可能,因而就产生评判标准多元化的难题。

从各国历史看,不论哪种救市计划出台,褒贬不一的声音总会出现。

这是一个单靠法律很难解决的问题,尤其对经济法来说,如果它还要致力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对市场自身不抱绝对信心的话,它就必须相信政府的行为。

因而这里的合法性更多地是一个正当性问题,具体到经济法中,则主要是调制是否适度、是否有效的问题。

也就是说,作为危机调控手段的政府救市,其实质合法性的判断,更多地依赖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而非具体规则。

在更加关注目的、实行结果导向的时候,形式往往容易被忽视,但在经济法中,形式恰恰是决定政府行为合法性的关键因素。

如果说政府调控的时机、手段、程度、范围等实体内容需要政府自身进行裁量的话,那么调控计划的制定、审批、调整、监督等程序内容则应严格遵循法定原则。

经济法对非常规化调制行为的控制,主要是一种程序控制,体现为经济法上的各种程序制度。

具体来说,危机调控程序法定化的基本要求是,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政府救市措施,其决策与执行都应在一种公开、公平的情况下进行,并允许相关主体的参与、监督;在制度层面,危机调控程序法定化又体现为一系列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的程序性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参与制度,在经济法上的典型表现是“议会保留原则”。

在危机已经全面爆发、市场调节及常规调制均告无效的时候,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应当救市,而是如何保证救市行为正当性主要是公平性的问题。

法律制度对公平的保障,形式上只能是一种价值表达,是否实现了公平的目的,不同主体的感知可能会出现差异。

因而,强调公平,主要是将那些被公认为有助于保障公平的要素或机制吸纳到制度运行或行为运作过程之中。

也即说,公平价值很难进行结果判断,它更多地存在于程序之中,通过程序过程体现。

因此在保障公平方面,典型的能被直接感知的仪式性特征就显得非常重要。

从这个角度看,不论最终的救市计划内容怎样,只要是拿到国会讨论并获通过的计划,都应当认定是不存在公平性问题的。

因为有了表达意见的途径,是否公平可以自由讨论,如果救市计划不公平,在国会讨论中就应否决它。

这正是强调程序法定化的重要意义所在。

(三)危机调控权及相应的责任承担在危机调控情况下,增大调制主体的权限是必要的。

因为法律制定出来是用来指导未来的,人们对未来的预见能力大小直接决定了法律内容的粗细。

经济危机具有不可预测性,危机调控必须反周期而行,因而危机调控的时机、手段、幅度、频率等也都是不可预测的。

从这个角度看,要想使得经济法的危机调控功能切实有效,经济法的总体任务应当是授权而非限权。

这是作为现代公法的经济法与传统公法的重要区别之一。

当然,限制危机调控权也是必要的,但这种限制并不应通过规则控制的方式,即不能将危机调控权的运作牢牢控制在具有明确内容的法律规则之下,不能通过设定具体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方式来达到控制的目的。

如果说非要建立一种控制方式,那么这种控制更多地只能是程序性的,而非实体性的。

但是,仅有这种控制显然是不够的。

例如,在政府救市中,一项被国会或议会通过的救市计划,在形式上已满足了法定化的要求,但计划内容是否最为恰当、具体措施能否尽数实施、资金流向能否保证公平,以及救市效果如何检验、计划失败时的责任承担等种种实质性问题,因其专业性、复杂性较强,势必难以依靠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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