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科学部考试管理实施细则
基础科学系治保部职责(三篇)

基础科学系治保部职责基础科学系治保部是学校中非常重要的部门之一。
它负责维护基础科学系学习、教学、科研和管理秩序的安全和稳定,保障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的安全,健康度过每一天。
本文将详细介绍基础科学系治保部的职责。
一、学习与教学安全保障:1. 维护学院教室的秩序和安全,确保教学设备正常运行;2. 组织学生上下楼梯、走廊等交通秩序,防止拥堵和意外事故的发生;3. 协助教职工维护课堂纪律,净化学习氛围;4. 提供学生和教师的安全咨询和服务,解答安全问题;5. 组织学院教室、实验室等场所的安全演练,提升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
二、科研与实验室安全保障:1. 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定实验安全规章制度;2. 组织实验器材的保管,定期检查实验设备的安全性;3. 监督实验室环境的卫生和清洁工作,维护良好的实验环境;4. 建立实验室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通报实验室事故;5. 组织实验室安全培训,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日常安全管理与维护:1. 维护学院的治安秩序,保障学生、教职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2. 积极参与和协助学校的安全预案制定和应急演练;3. 组织巡逻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4. 协助学校处理纠纷和矛盾,维护学校的统一和谐;5. 参与学院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确保学院的安全可控。
四、重大活动的安全组织与保障:1. 负责学院各类重大活动的安全组织与保障工作;2. 组织活动场地的安全检查和预防,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3. 组织安全人员的培训和操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4. 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信息;5. 处置活动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和紧急情况,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
五、防火和突发事件处理:1. 负责学院的防火宣传和消防安全工作;2. 协助学校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保障学院的消防安全;3. 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确保学院的安全稳定;4. 组织消防系统的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5. 处理突发事件,及时向学校汇报并采取应对措施,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
科学部教学助理岗位职责分析教学助理岗位职责

科学部教学助理岗位职责分析教学助理岗位职责基础科学部教学助理是部教学主任组织管理本部教学工作的助手和参谋,是贯彻学校教学工作安排、落实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的具体组织和执行者。
应在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及部教学主任的领导下协助做好教学过程的组织、管理工作,保证本部各教学计划的实施和教学秩序的稳定,并就教学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分析,为部领导和学校教务部门提供教学方面的情况,提出推进教学改革方面的建设性意见。
教学助理的工作质量考核以部门为主,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提参考性意见一、课程安排及教学运行管理(一)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协助部领导组织制定本部教学工作计划和教研活动计划,合理组织本部教学资源,并将经部教学领导审核签字后的教学任务书下达给各任课教师。
(二)负责收集、分类、汇总教学进度表。
(三)协助教务处和部领导、承办部门之间协作开课的一些具体事宜。
(四)负责办理日常调、代、停课等工作。
(五)协助部领导监控全部教学运行,协调解决师生教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六)根据教务处教材工作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各教研室上报的本部各专业各门课程所需教材资料,经部主任审核后上报教务处。
(七)每学期结束前向任课教师发送下学期课程表。
二、教学质量管理(一)协助部里开展各种教学质量检查、资料汇集整理、评估等工作。
(二)经常听取教师意见,协助部领导及时总结交流教学改革的先进经验,做好教学日常服务工作。
三、考务及成绩管理(一)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教师编制试卷,经教研室主任和部领导审定后报教务处。
(二)按照学校有关考试管理的规定,协助部领导和教务处合理安排各个班级的考试科目及监考教师。
(三)考试期间,负责各种考务工作的协调,协助教务处和部领导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
(四)期末考试结束后,及时催交、登录、整理各门课程成绩,报送教务处。
(五)协助教务处组织、落实补考的各项事宜。
(六)协助部领导组织教师完成学生成绩的分析、总结工作以及本部课程考试改革的有关问题。
高中部“四精四必”实施细则

高中部“四精四必”实施细则引言概述:高中部“四精四必”是指高中阶段学习的四个精品课程和四个必修课程。
这些课程的实施细则对于高中教育的发展和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课程设置、教学方法、评价方式、师资培训和资源保障五个方面,详细阐述高中部“四精四必”的实施细则。
一、课程设置1.1 精品课程设置高中部“四精四必”精品课程的设置应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生需求进行科学规划。
每个学科都应有一门精品课程,涵盖该学科的核心知识和技能。
例如,数学精品课程可以设置为数学建模,物理精品课程可以设置为实验研究等。
1.2 必修课程设置高中部“四精四必”的必修课程应包括语文、数学、英语和物理。
这些课程是学生综合素质提升的基础,必须全面、系统地进行教学。
必修课程的设置应根据学科的发展和社会需求进行调整和更新,确保学生能够掌握基本的学科知识和技能。
1.3 课程整合高中部“四精四必”的课程设置应当与其他学科课程进行整合,形成科学的课程体系。
各学科之间应加强协调,避免重复和冲突,确保学生能够全面、系统地学习各个学科的知识和技能。
二、教学方法2.1 探究式教学高中部“四精四必”的教学方法应以探究式教学为主导。
学生应通过实践、实验和研究等方式主动参与学习,培养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
教师应充当引导者和指导者的角色,引导学生主动探索和发现知识。
2.2 合作学习高中部“四精四必”的教学方法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合作学习能力。
学生应在小组内进行合作学习,共同解决问题和完成任务。
通过合作学习,学生可以相互交流和合作,促进思维的碰撞和创新的产生。
2.3 多媒体教学高中部“四精四必”的教学方法应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进行教学。
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教学软件和设备,展示实验过程、模拟现象和解释原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理解能力。
三、评价方式3.1 综合评价高中部“四精四必”的评价方式应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
评价应综合考虑学生的知识掌握、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
基础科学部职责范围

基础科学部职责范围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高等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负责管理全院的基础课教学工作,加强基础课的课程建设和课程改革工作。
(三)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注重培养选拔学科带头人。
(四)负责组织本部的科研工作,配合教务与科研处组织科研项目立项与成果评审工作。
(五)根据学院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各级职务比例,确定教职员工岗位设置,拟订本部人员的聘任意见,负责教师聘任工作以及外聘教师的聘任与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部教职员工的业务与行政管理工作,配合组织人事处做好本部门人员的定岗、定级、职称评定、考核、晋升工作。
(七)负责本部实验室的使用、管理工作。
(八)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全校学生的第二课堂活动。
(九)搞好“两课”教学,积极做好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进”工作。
(十)负责组织全院运动会、各类体育比赛和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
(十一)完成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三、项目资助体系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4。
“十一五"重大研究计划实施方案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项目管理办法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任基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基金管理办法四、人才资助体系1.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试行办法5。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实施细则五、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实施办法(适用于合作交流项目)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在华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的实施办法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的实施办法六、财务管理办法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2。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3。
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七、成果管理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八、国家重点实验室1.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2。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3。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九、其它管理办法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加强依托单位对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学科评审组组建试行办法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编号法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工作条例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组长单位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八项规定8。
基础科学部教研室主任岗位职责

基础科学部教研室主任岗位职责
基础科学部教研室主任岗位职责一、主持教研室教学、科研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学校和部的决定、决议,按照本室职责范围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根据基础科学部的规划和度工作计划,主持制订本教研室教学、科研、专业及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术交流等工作规划和学期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做好学期工作总结。
三、努力抓好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传帮带工作,培养好青教师,形成合理的教师梯队和能力结构。
四、组织落实学校、部安排的教学、科研工作,协调本室教学、科研工作,搞好教学、科研各个环节的组织管理和课程建设。
五、组织教师制定本教研室所属各门课程的实施性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学期授课计划等教学文件,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每学期听课不少于次,认真考核每位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工作规范的执行情况。
六、经常了解学生对本教研室教学意见,组织经常性教学质量检查,组织学生开展与本学科有关的课外活动。
七、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树立教书育人、健康向上、团结协作的室风。
关心本室人员的思想、生活、学习和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八、管理好本室的各类教学用具、设备、资料和教学文件。
九、完成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基础科学部 ` ..。
基础科学系纪检部职责

基础科学系纪检部职责基础科学系纪检部作为学校基础科学研究的纪律监督和管理机构,充当着学风建设的推进者和维护者,其职责重大而繁杂。
具体而言,基础科学系纪检部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纪律监督。
基础科学研究是学校科研体系的核心部分,纪检部要加强对基础科学研究的监督,确保研究过程合法合规、科研成果真实可信。
要定期检查基础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和经费使用情况,对有违反科研伦理、学术失范行为的人员予以处理,维护学术道德和学科规范。
此外,纪检部还要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和打击,保护学术诚信,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
二、推进基础科学研究的廉洁文化建设。
基础科学研究领域涉及到课题申报、经费管理、论文发表等多个环节,容易滋生腐败和不正之风。
纪检部要加强对基础科学研究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处置,如利益输送、学术造假等,提高科研人员的廉洁意识。
此外,纪检部还要定期组织学风讲座、廉政教育培训等活动,提高科研人员的道德素养和廉政意识,构建风清气正、廉洁文化的研究环境。
三、维护基础科学研究的安全稳定。
基础科学研究涉及到实验室安全、科研设备的使用和保管等多个方面,纪检部要加强对基础科学研究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检查和监督,确保科研人员在实验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此外,纪检部还要加强对科研设备的保管和管理,保护学校财物的安全,预防科研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四、加强基础科学研究队伍的纪律管理。
纪检部要加强对基础科学研究队伍的纪律教育和管理,对教师的科研诚信进行督促和约束。
例如,纪检部要加强对科研课题的管理,确保课题的合理性和创新性。
要督促教师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防止拖延工期、造成资源浪费。
此外,纪检部还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杜绝贪污腐败等违纪行为的发生。
五、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协作与交流。
纪检部要加强与其他学科间的协作与交流,推动跨学科、交叉学科的研究发展。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考试部分)实施意见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考试部分)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96.12.30•【文号】教考试厅[1996]13号•【施行日期】199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废止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考试部分)实施意见(1996年12月30日教考试厅[1996]13号)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的意见》(教成(1996)10号),逐步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以下简称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考试部分)建成与民办高校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相结合,适合国家对试点民办高校教学考核,教考职责分离的考试制度,充分发挥其考核认定学生学习成果、评估检测民办高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功能,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1、遵循“应用性、职业型”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较强动手能力与直接上岗能力的教育规律,研究、建立学历文凭考试的考试要求和考试方法。
2、探索和完善“学校办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严格的学历文凭考试管理制度,使学历文凭考试成为国家扶持、监督民办高校进行高等学历教育的重要手段。
3、在现代教育测量理论指导下,不断提高考试质量,逐步把学历文凭考试建设成一种科学的、规范的标准参照性考试体系。
二、任务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统考课程考试、省统考课程考试和学校考试课程考试三部分组成。
1、全国统考课程包括各试点专业的公共基础课和部分专业基础课,实行全国统一制订课程考试大纲、统一命题和统一时间考试等。
具体课程由国家教委确定,逐步做到每专业5科。
2、省统考课程包括各试点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和部分主要专业课,实行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统一制订课程考试大纲、统一命题和统一考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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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科学部考试管理实施细则导读:本文是关于基础科学部考试管理实施细则,希望能帮助到您!考试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
为严肃校纪、端正考风,进一步规范考务管理,根据《吉林建筑工程学院考务管理有关规定》、《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关于加强期末考试工作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开课部(教研室)主要职责开课部(教研室)的教学管理干部,包括部(教研室)的主任、主管教学的副主任、教学秘书、教研室正副主任、实验室主任,负责所承担课程的相应考务工作。
1、组织召开教师考务工作会议。
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由任课教师和监考教师参加的考务工作会议,培训监考教师,加强对监考教师进行监考职责及考务教学事故处理的宣传,增强教师的责任意识,树立优良的教风。
2、严格按照学校《本科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的原则,遵照执行。
3、督促每个教研室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命题工作。
(命题要求详见二)4、主管试题保存人员,要作好试题的保密工作。
5、教学秘书负责与教务科协调安排考务的所有事宜。
6、督促各个教研室和各科课程的主讲教师要负责审查学生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
(参见附件:学生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7、各个教研室负责选派阅卷教师,组织阅卷工作,按成绩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学生成绩的评定、记载和报送。
阅卷教师根据学生的试卷成绩的做试卷分析报告。
8、各个教研室负责保管学生试卷和试卷分析材料,以备核查。
保管期限为学生毕业后一年。
9、根据学生所在院系的工作请求,基础部和教研室组织对有异议的考卷评分进行复核,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学生所在院系。
10、基础部组织巡视,检查监督所承担的各项考务工作的质量。
11、基础部组织人员复查教师已批阅过的试卷。
二、命题教师主要职责1、按照课程的考试要求命题。
2、指派专人命题,命题教师要上交两份难度相同、内容不同的a、b试卷,并附有标准答案,标清试卷评分标准。
要求出题教师按照统一规定的试卷规范进行命题。
3、确保试题的科学性,试题应涵盖教学大纲要求的基本内容,考核知识点分布合理。
试题难度适当,题量与考试时间匹配。
4、试题与前两次考试试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30%,也不得从带题解的习题集中摘选超过试卷总量50%的题目组成试卷。
5、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考试(查)重点、划定考试(查)范围,更不得透露考题。
三、主考与监考主要职责1、主考教师应由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正式考试时,必须到考场巡视。
2、监考教师负责取卷、送卷,负责考场事务并管理考场秩序,负责在考场填写《监考记录》。
3、监考教师都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考试前应重新调整学生座位。
4、监考教师督促考生清理座位,考生座位周围不应留有考试用具以外的物品。
闭卷考试时,书包、讲义、笔记、复习资料、手机、bp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等非考试用品集中放置在教室的两旁或讲台附近,严禁学生自备草稿纸。
5、监考教师于考试开始前,宣读考试纪律。
6、监考教师认真检查核对学生证件,发现替考者要查明其身份,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作出处罚,然后令其退出考场。
7、监考教师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8.考试过程中,主、监考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提示或暗示学生答题,当学生问及考卷内容时,除字迹不清可作说明外,主考教师不得再作任何解释。
9、监考教师发现有违纪动机者应提出警告,并令其改正。
对不改正者以及考试作弊者应没收试卷,并填写在《监考记录》中,然后令其退场。
认定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时,要收取和提供翔实的证据。
10、对于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完成答卷的学生,要把试卷扣在桌面上,端坐于座位,由主监考教师到座位上收卷,学生要一直等到考试结束教师清点完试卷后方能离开考场。
11、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共同认真收缴和清点考卷。
监考教师要填写齐全《监考记录》中各项内容,经签字后交任课院(部)教学秘书。
如有学生违纪或作弊的情况,监考教师在考试后共同报告给学生所在院(系)和教务科。
四、阅卷评分教师职责1、必须用红笔判卷。
每道题必须在题前给出得分数,并在扣分处予以标记。
分数更改处必须签名。
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人情分和错判、漏判,拒绝任何人擅自查卷。
2、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应组成评卷组,每人评l~2题,复评后记入总成绩。
所有题目分数及总成绩的批阅栏后,必须有阅卷教师的签字。
对于一些小科目的考试,经部里批准后,教研室可自行决定批阅办法。
3、授课教师按照学生成绩记载的有关规定填报成绩单并输入成绩管理系统,经审核后提交。
阅卷过程中的原始成绩单(一般包括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实验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等),留存于教研室备查。
4、授课教师将考试成绩输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后,要打印学生成绩单一式两份,于课程考试后的三日内报送办公室。
报送的每页成绩单上必须有授课教师审核后的签字。
5、提交的学生成绩单不得涂改。
如发现有误,必须到教务科办理有关审批复核手续。
6、授课教师对试卷和学生答题情况进行试卷分析,并将结果报送办公室。
7、考试结束后,授课教师要进行学生试卷分析、总结。
四、成绩记载1、考试课程成绩以百分制评分和记载,60分及60分以上为合格。
考查课程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方式评分和记载,也可以百分制评分和记载,60分及60分以上为合格。
只有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才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2、评分记载方式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90分以上(含90分)80分以上(含80分)70分以上(含70分)60分以上(含60分)60分以下3、一门课程在同一学期内无论由几位教师讲授,考核只能评定一个综合成绩;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则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4、考试或考查的成绩按累加式记载,即由期末、平时两部分成绩累加得出。
平时学习成绩主要结合学生出勤、实验、课外作业、以及平时测验等成绩综合评定。
5、因未完成教学环节而取消考试资格者和因无故缺课而不准参加考试者,本门课程成绩均以“0”分记载。
6、凡旷考、严重违纪被清出考场以及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均以“0”分记载,并分别注明“旷考”、“违纪”、“作弊”字样。
7、重修成绩的评定,仍按累加方式记载,成绩单需要标清“重修”字样。
8、学生的每一次考试成绩都必须记录在案。
成绩单报送后,任何人均无权擅自更改。
五、复核成绩手续如果学生对自己的课程成绩评分产生异议,有权向学校提出复核考卷的请求。
复核手续为:1、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
2、学生所在院(系)根据学生的书面申请,审批后向开课院(系)提出复核请求。
3、开课院(系)根据书面试卷复核请求,组织人员对有异议的试卷进行复核和处理,将结果报告学生所在院(系)。
4、学生所在院(系)将试卷复核处理结果通知学生,并报教务科备案和进行成绩处理。
5、学生复核成绩应在考试成绩公布后两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过期不予受理。
6、阅卷教师如在提交学生成绩单后发现所判结果有误,需经所在院(系)领导同意签字后到教务科办理复核手续才可更改。
六、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1、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1)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2)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3)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工作场所秩序的;(4)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5)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6)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7)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8)用规定以外书写工具、纸张答题,或在试卷规定范围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9)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10)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11)在考场内及考场窗外、走廊等距离考场较近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12)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其中第(1)、(2)、(3)、(4)、(5)为严重违纪行为。
2、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1)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以及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组织作弊的;(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5)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8)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9)考试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且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10)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经查实的;(11)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12)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其中(1)、(2)、(3)、(4)为严重作弊行为。
3、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视其违纪、作弊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4、监考教师根据上述规定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进行客观记录,经教务处审核或研究生处认定,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通报。
学生处或研究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对一般违纪行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纪律处分,对严重违纪行为给予记过处分;对一般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严重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于考试违纪和一般作弊的学生,其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成绩单上注明“违纪”、“作弊”字样。
实行学年制考试违纪和一般作弊的学生,只能参加离校前的补考。
七、考试工作人员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1、主考或监考教师擅自不到岗(严重教学事故);2、主考或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3、主考或监考教师未认真清理考场,致使开考后,仍有学生的书包、复习资料、手机、bp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等留在座位上;4、主考教师在考试开始时仍未到场或监考教师迟到十分钟以上(严重教学事故);5、教师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6、暗示考试重点、划定考试范围;7、在考场不制止考生作弊行为;8、在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交谈、看书、看报、批作业等;9、在监考过程中,教师打手机、或接听手机、或手机(传呼机)发出声响;10、阅卷评分不认真并经复核认定负有责任;11、未安排主考或监考教师(严重教学事故);12、以各种方式透露考题(严重教学事故);13、庇护考试作弊(严重教学事故);14、阅卷时给人情分(严重教学事故);15、因未及时登录成绩而影响学籍管理工作;16、因未及时报送成绩单而影响学籍管理工作;17、随意更改学生成绩;18、其他认定为考务违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