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电大合同法考试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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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央电大合同法期末考试80分保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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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书本题目后面汇总一、判断题1、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购买人订立买卖合同,但可以作为赠与人订立赠与合同。

(╳ )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区分不是绝对的,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的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转为有名合同。

(√ )1、赠与为一种要物合同。

(√ )1、双务合同为有偿合同,有偿合同也为双务合同。

(╳ )1、持续性合同之债务不履行适用终止;一时性合同则适用解除。

(√)1、利他合同是既为满足自己利益又为满足合同当事人外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 )1、赌博合同为射幸合同。

(√ )1、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类型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

(╳)1、所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1、合同订立的过程表现为一种无须通过要约和承诺即可使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1、合同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1、只要有要约和承诺,即使没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也能使合同得以成立(╳)。

1、在日常生活中,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更是常常联系在一起的(√)。

1、合同的成立仅仅是说明双方当事人有发生、变更和消灭各种民事权利义务的目的,并不一定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1、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而并未生效,不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1、即使合同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意思能力(√)。

1、有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参与合同法律关系无关(╳)。

1、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绝对是无效的合同(╳)。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

1、要约是事实行为,当然也是法律行为(╳)。

1、要约作为意思表示其内容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

1、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电大——《合同法》小抄(已整理直接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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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一、单项选择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所有)1.在铁路运辖过程中,由于托运人.收货人或其所派押运人的过错,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害的,承运人( 不负赔偿责任)2.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任务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的权利有(可以解除合同)。

3.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4.承揽合同成立后,定作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定作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但要赔偿承攒人的损失 )5.共同承担人对定作人( 承担连带责任 )6. 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7.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8.在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担保中,可以抵押的财产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9.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时,借款期间不满(12个月)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10.借款合同中对货币种类的要求是(必须写明货币种类).11.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 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1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出卖人承担)13.依照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经济或社会的效果而对合同进行的解释属于(符合合同目的解释)14.承担违约的方式有(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15.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和违约金的情况时,可以(可以定金和违约金一起适用)16.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 14.违约责任的确定是指当事人(表示要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合同损失和应对方的要求继续段行合同)15.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受领的物视为无主物。

16.下列那些权利不因合同权利的移转而当然地移转于受让人。

(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17.合同义务转移时,下列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中并不一并移转于承担人承担的有(非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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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供用热力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热力,另一方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热力人。Dp`HeSKU^
69:赠与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SAq^3^P!
70、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z`/
36、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W<dJ<X
37、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qO@A1Hq
3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w+Ad$4Pf"
75、房屋租赁合同: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f?maa5S
76、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HY*\ k#
30、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v;)BVv
31、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3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7ZF}0K$^B

电大合同法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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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3、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6、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15、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38、不可抗力: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42、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55、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56、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62、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9、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1、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12、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3、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4、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14、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电大《合同法》网考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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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的撤回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3.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4.不可抗力是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5.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1.简述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发生或法律政令的变化而导致合同的解除。

(2)拒绝履行。

是指当事人能为履行而违法的不为履行。

(3)履行迟延。

履行迟延,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形。

(4)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虽为履行,但没按合同债务的内容履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指上述四种情形之外的其他原因,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

2. 简述在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中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在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有: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督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1.试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区别。

合同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

《合同法》课程中央电大期末复习文本整理(12月21日)

《合同法》课程中央电大期末复习文本整理(12月21日)

《合同法》课程中央电大期末复习文本整理(说明:本文档是根据中央电大王晓珉老师2010年12月21日期末复习答疑活动整理而得的文本,但根据本人自己校对后,发现内容不够详细,请同学们还是得根据相关复习资料全面复习,本文档只能作复习参考之用。

另:王晓珉老师提到《合同法》网络课程中的题目可以作为复习参考,我在这里附上该课程的地址,请同学们上这个地址,里面有较多的文本内容,也可以适当完成自测题和模拟题。

/modules/netcourse/htf/index.html)采用网上考试形式进行终结性考试(期末考试)的题型及分值单选题和多选题各20道题,案例题1道(20分)。

可以到合同法网络课程中寻找选择题进行练习。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能够写出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能够区分各种不同法律性质的合同,并根据各类合同性质确定其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列习题供大家练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

A.平等、自愿原则B.公平原则C.合法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E.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民法体系中的单行法的有()。

A.竞争法B.商标法C.专利法D.合同法E.继承法下列义务属诚信义务的是()。

A.通知义务B.协助义务C.保密义务D.履行义务E.及时义务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是()。

A.租赁合同B.买卖合同C.加工合同D.借用合同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

A.技术转让合同B.买卖合同C.租赁合同D.保管合同下面各项中,不属于书面合同的是()。

A.表格合同B.合同确认书C.定式合同D.保险单应办理登记的合同有()。

A.出版合同B.股票质押合同C.动产质押合同D.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E.房地产抵押合同第二章合同的订立能够写出要约的撤回、拍定、附合缔约、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

能够运用本章知识分析案例。

可以做以下练习熟悉本章的基本知识。

我国《合同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的地点是()。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期末考试筒答题题库26.简述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

答题要点:合同的权利让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生效:(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月27.筒述赠与合同任意撤销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题要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所以法律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

由于这种撤销具有任意性,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则等于赠与合同对当事人没有任何约束力。

因此,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有以下几方面的限制:(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做出。

26.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

答题要点: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有:(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

27.简述委托合同的特征。

答题要点:委托合同的特征有:(1)委托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

(2)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委托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5)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

(6)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26.简述法定抵销的要件。

答题要点:法定抵销的要件有:(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

(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

(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

(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

27.简述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主要内容。

答题要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所以法律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

由于这种撤销具有任意性,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则等于赠与合同对当事人没有任何约束力。

因此,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有以下几方面的限制:(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电大合同法考试复习要点

电大合同法考试复习要点

合同法考试复习要点〔开放本科〕一、名词解释1、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内容的合同。

2、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3、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4、主合同: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5、持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便可完结,而是持续的实现的合同。

6、承诺适格: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7、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8、要约的失效: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拘束作用。

9、承诺: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10、招标:指招标人通过采取符合法定要求的根号标通知或公告,公开地向特定的数人或不特定的公众发出的投标邀请。

11、投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出报价的行为。

12、先合同义务: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展接触时,基于老实信用原那么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13、后合同义务: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老实信用原那么,根据交易习惯,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关系消灭时的各种善后事宜,所就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4、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条款。

15、欺诈:指成心把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情况来表示,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并迎合自己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16、财龋褐敢环降笔氯艘越匆⑸乃鸷蛘咭灾苯邮┘铀鸷ο嗤玻苟苑降笔氯瞬志宀⒂胫┝⒑贤男形lt;BR>17、代位权: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18、合同权利的转让:指合同的权利人的合同权利由第三承受,即第三人参及债的法律关系而成为新的合同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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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小抄,电大合同法经典小抄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辨析题,简答题等,一步到位直接打印版,本文是考前复习重点,内容全面,详细摘录了教材和练习中的核心考试内容,是考生考前复习准备的好资料。

2011电大考试复习必备资料电大合同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6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9、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10、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1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1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3、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5、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6、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17、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18、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19、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20、不可抗力: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1、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22、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3、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24、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5、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6、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27、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8、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29、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0、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31、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3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3、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34、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35、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36、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37、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3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39、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40、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1、赔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2、预期违约: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43、代位权: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促使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44、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45、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4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7、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48、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49、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50、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51、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52、(合同)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53、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54、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55、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56、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57、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58、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59、法律责任竞合: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0、法律管辖竞合: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合同关系时,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由特别法规范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特别法规范没有具体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的规定。

61、买卖合同: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受买人,受买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62、样品买卖: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63、试用买卖: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受买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64、易货买卖: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

65、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电人。

66、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水人。

67、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价款的合同。

68、供用热力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热力,另一方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热力人。

69:赠与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70、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7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72、捐赠: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73、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74、租赁合同: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75、房屋租赁合同: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76、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7、承揽合同: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78、技术合同: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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