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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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落实三个规定工作报告(通用3篇)

人民法院落实三个规定工作报告(通用3篇)

人民法院落实三个规定工作报告(通用3篇)人民法院落实三个规定篇1为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开展的法院工作人员与律师不正当交往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纪律作风建设,王家屯区法院认真开展法院工作人员与律师不正当交往专项整治活动,全面落实“三个规定”,严格规范司法行为。

深入学习,提高认识持续开展学习《法官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执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司法行为“十个严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十个不准”》等法规制度,以庭室为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学习讨论,要求全体工作人员掌握具体内容,指出突出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同时在法院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和院内楼梯间屏幕上发布以上法规制度,更加方便学习,夯实思想根基。

以案为戒,强化警示教育召开民事审判部门党风廉政会议。

对《20__年以来全省法院工作人员与律师不正当交往典型案例通报》《关于全省法院20__年查处十起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和《20__年全市法院违纪违规问题的通报》进行全文传达,引导干警汲取深刻教训。

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海涛要求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体干警要以案为鉴,注重与律师的正当交往,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遵纪守法。

党组成员、纪检监察室主任刘为民要求大家思想上要提高认识,转变理念,并针对民事案件存在的问题,用发生在我院的典型案例进行提醒教育,要求干警要遵规守纪,提升办案质效。

召开执行部门“以案释纪、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会议。

针对近期查办的我院干警违纪案件进行警示教育。

党组书记、院长王文和党组成员、纪检监察室主任刘为民对执行局全体干警分别从廉政方面进行提醒告诫,提出要吸取教训,以案为鉴,规范司法行为,强化程序意识,严格遵守“三个规定”,严禁与律师之间不正当交往,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完成好本职工作。

法庭工作调研报告

法庭工作调研报告

法庭⼯作调研报告第⼀篇: ⼈民法庭是基层⼈民法院在本辖区内为便利⼈民群众进⾏诉讼和便利⼈民法院审判案件⽽设⽴的派出机构,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国家司法权威和提⾼司法公信⼒的重要窗⼝。

⼈民法庭⾝处社会⽭盾纠纷的第⼀线,承担着化解纷争、衡平利益、协调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能,⼈民法庭的建设已成为⼈民法院基础⼯作的中⼼环节。

因此,切实加强⼈民法庭建设便成为法院建设的重中之重。

本⽂通过对我院⼈民法庭基本情况的调研,提出法庭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些建议,以期对加强法庭建设有所裨益。

⼀、我院⼈民法庭建设的基本情况 晋源区⼈民法院现有⼈民法庭3个,即晋阳法庭、义井法庭、晋祠法庭。

共有审判⼈员7⼈,书记员5⼈。

法庭年平均审理案件440件,占全院民事案件的 69%。

(⼀)晋阳法庭 晋阳法庭办公⾯积600多平⽅⽶,是我院达到《基层⼈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中关于⼈民法庭装备配备标准,实现与基层法院联、开展视频会议、案件信息管理、科技法庭、电⼦等应⽤的⼈民法庭。

管辖董茹、西寨、罗城等20多个乡村。

现有审判⼈员2名,书记员2⼈,法警⼀名。

年平均审理案件170件,⼈均85件。

(⼆)义井法庭 义井法庭现⽆⾃⼰的办公楼,租⽤义井村房屋,办公⾯积100多平⽅⽶,管辖义井、吴家堡、南堰、北堰等乡村。

现有审判⼈员3⼈,书记员1⼈,法警⼀名。

年平均审理案件126件,⼈均42件。

(三)晋祠法庭 晋祠法庭现⽆⾃⼰的办公楼,在法院内部办公,管辖晋祠村、⼩站营等28个乡村。

现有审判⼈员3⼈,书记员2⼈。

年平均审理案件148件,⼈均 50 件。

⼆、基层⼈民法庭建设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案多⼈少的⽭盾仍然存在 ⼈民法院在2005年的《关于全⾯加强⼈民法庭⼯作的决定》中提出:根据便于当事⼈进⾏诉讼,便于⼈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原则,按照规范化、规模化的要求合理设置⼈民法庭。

2023法院工作报告(精选5篇)

2023法院工作报告(精选5篇)

2023法院工作报告(精选5篇)法院工作报告1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努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市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为主题,在全市法院系统开展“清理超审限积案”、“清理涉诉信访积案”、“检查治理国家赔偿积案”和“法律文书质量年”四个专项治理活动,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度。

一、清理超审限积案。

在全市法院系统开展清理超审限积案专项活动,将__年立案的所有案件全部审结。

一是摸清底数、建立台账。

对未结案数和类型逐案登记,做到心中有数。

二是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认真分析查找未能及时结案的原因,对久拖不决的未结案件实行院内督办和专门个案追查,制定解决方案。

三是检查验收、建章立制。

自查活动结束后,逐案落实清理出的积案结案情况,迅速落实相关解决措施。

四是查清原因、追究责任。

查清造成积案的原因,严厉追究因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导致案件超审限的,或滥用职权、有意拖延、曲法弄权、徇私舞弊的人员责任。

二、清理涉诉信访积案。

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多策并举、调解优先”、“谁终审、谁执行、谁负责”、“事要解决、案结事了”五项原则,全力做好涉诉信访化解工作。

一是对涉诉信访积案进行全面排查清理,逐案登记建档,按照“四定一包”工作方式确定包案领导和承办人。

二是调阅排查清理出的积案所有卷宗,认一真审查,听取申诉人的诉求和理由,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因案施策,多措并举,彻底化解。

三是将信访积案清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目标管理,年底进行总结验收。

三、检查治理国家赔偿积案。

在全市法院系统检查治理赔偿案件,逐案逐项登记,选择典型案例,围绕存在问题、形成原因、自查自纠情况和拟采取措施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同时,要求认真学习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充分认识活动意义,对案件进行抽查、评查,特别是领导关注、社会舆论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申请、申诉案件,限期整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作者:谭玲春时间:2012-08-20 查看(124) 评论(0)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全文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现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2年4月23日至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惠州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一庭(含房地产、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审判庭)庭长参加了会议。

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民事审判中存在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形成如下会议纪要:一、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1.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维护合同效力。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受让人因抵押登记未涂销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而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处理。

2.当事人订立转让不动产的合同后,该不动产被依法查封,不能因该不动产被查封而否定该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受让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可予支持。

买受人请求判令出卖人在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或在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3.不动产被依法查封后,当事人订立转让该不动产的合同,可认定有效。

但转让合同约定在该不动产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条款无效。

出卖人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在该不动产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0期(总第192期)公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0期(总第192期)公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总第192期)公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案例目录1.赵东红、张如一及第三人邹继豪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中誉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许春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4.刘超捷诉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5.南京安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诉祝鹃股东会决议罚款纠纷案1.赵东红、张如一及第三人邹继豪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012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1)知行字第19号)【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而言,需要设立合理的创造性判断标准。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不同,因此技术比对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也应当有所不同。

考虑到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标准要求较低,因此在评价其创造性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范围应当较窄,一般应当着重比对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但是在现有技术已经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情形下,也可以考虑相近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亚斌,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婧,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东红,男,汉族,1962年6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西安街甲2号1栋1门22号,系北京鑫东华腾体育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如一,男,汉族,1934年11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17公寓404号,系清华大学退休教师。

法院禁毒帮扶工作汇报

法院禁毒帮扶工作汇报

法院禁毒帮扶工作汇报【篇一:法院禁毒工作简报】法院禁毒工作简报第二期石阡县人民法院禁毒办编2012年2月21日院党组组织召开禁毒宣传专项工作会议2012年2月20日上午,院党组组织召开了全院禁毒宣传专项工作会议,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国辉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玉江主持会议。

会上,对前一阶段禁毒宣传工作进行了通报,指出了存在的不足,提出了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是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要求给庭室切实担负起禁毒宣传工作的政治责任,强化组织协调,落实责任分工,整合资源力量;二是要进一步加强督促力度,通过工作简报和督查通报等形式对做出成绩、做出特色的庭室予以表扬,对不按要求、工作落后的庭室予以通报批评或对庭室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刘国辉院长强调,禁毒宣传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已全面启动,但进度不平衡,存在快慢不一、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

各庭室务必加快进度,要倒排工期,顺排工序,只能提前,不能延后,集中人力、物力和精力,扎实开展工作,确保我院禁毒宣传工作工作如期完成,出特色、出亮点、上台阶。

【篇二:团禁毒工作汇报】篇一:禁毒工作汇报材料xx乡创建(巩固)“无毒乡”工作情况汇报材料尊敬的检查组的各位领导:2006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备加关怀下,在县禁毒办的大力指导下,我乡禁毒工作以“无毒县”创建活动为主线;以认真贯彻落实《禁毒法》、《戒毒条例》、《贵州省禁毒条例》为工作重点。

以遏制吸毒人员的增长为目标,扎实推进禁毒工作。

现将六年来工作开展情况向各位领导简要汇报如下:一、禁毒工作基本情况xx乡位于xx东部,距县城34公里,全乡面积133.89平方公里、辖7个行政村,1个居委会,176个村民组,共7711户共27356人,有外出务工人口6123人,占全乡总人口的22.4%。

是一个典型的农业乡。

截止2011年11月30日,我乡共有登记在册吸毒人员30人。

其中下落不明1人,在场在所13人(强制隔离戒毒所7人、看守所1人、劳教场所1人、服刑三年以下3人、服刑三年以上1人),社会面15人(未参加药物维持治疗1人,已下决定书未执行2人,未下决定书9人,违反社区康复1人),回归社会(戒毒三年以上)2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6.04•【文号】法发[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法发[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6月4日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2014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明确督查工作任务,规范督查工作流程,提高督查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督查工作是指对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专项工作,上级或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等有关机关及其领导、上级人民法院及其领导或本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进行督查。

第三条督查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依章办事、保守秘密,做到科学督查、高效督查、廉洁督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和职责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的督查工作机构或部门,负责督查督办下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各单位承担的督查事项。

高级人民法院督查部门负责人一般应当选配处级干部担任。

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督查工作机构;没有条件的,应当视情配备专职或兼职督查工作人员。

第五条督查部门职责主要包括:(一)督查督办。

对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专项工作及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二)报告通报。

及时向有关机关及其领导报告督查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定期汇总通报各承办单位落实督查事项的情况。

(三)协助调查。

协助本院领导解决执行决策部署中存在的问题;经授权参与对某些重要问题的调查处理。

历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980至2013年)

历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980至2013年)

历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980至2013年)历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980至2013年)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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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2年 11月20日在xxx县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xxx县人民法院代院长 xxx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法院向大会报告过去的五年工作情况和今后五年的工作总体思路及2013年的工作安排,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年工作回顾
xxx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县法院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监督、县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及中央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确定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任务,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以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为宗旨,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立足新起点,实现新突破,法院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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