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直委发200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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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要求,我厅对2015年1月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出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9件。

现将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7月13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编号说明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ZJSP13-2014-000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替代2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ZJSP13-2014-0010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1号)替代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2014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6号ZJSP13-2014-0036文件已过适用期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5号ZJSP13-2013-0007该项工作已完成5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7号ZJSP13-2013-0008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替代,浙人社发〔2014〕58号已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1号)替代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92号ZJSP13-2013-000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替代,浙人社发〔2014〕57号已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替代7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62号ZJSP13-2013-0016文件已过适用期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对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1号ZJSP13-2013-0025文件已过适用期9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79 号ZJSP13-2012-003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96 号ZJSP13-2012-003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2 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09 号ZJSP13-2012-0043文件已过适用期1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2 号ZJSP13-2011-003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51 号ZJSP13-2011-004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43 号ZJSP13-2010-003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5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53 号ZJSP13-2010-0034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6 号ZJSP13-2009-0026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7 号ZJSP13-2009-002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0 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33 号ZJSP13-2009-0033文件已过适用期19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发〔2008〕84号ZJSP13-2008-001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8号)替代20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活动经费的通知浙人发〔2008〕166号ZJSP13-2008-0014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60号)替代2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6 号ZJSP13-2008-002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7 号ZJSP13-2008-002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25 号ZJSP13-2008-0036文件已过适用期2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4 号ZJSP13-2007-005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5 号ZJSP13-2007-005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3 号ZJSP13-2006-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4 号ZJSP13-2006-003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8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5〕188 号ZJSP13-2005-004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9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4 号ZJSP13-2004-003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0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5 号ZJSP13-2004-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4 号ZJSP13-2003-003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5 号ZJSP13-2003-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3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57号ZJSP13-2002-001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86号)替代3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未确定等级的退休技术工人补贴标准调整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167ZJSP13-2001-0007该制度已取消3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87 号ZJSP13-2001-002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89 号ZJSP13-2001-002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7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6 号ZJSP13-1999-001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8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8 号ZJSP13-1999-001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9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和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浙劳政〔1999〕89号ZJSP13-1999-0034该项工作已完成40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6〕131 号ZJSP13-1996-001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1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6〕132 号ZJSP13-1996-001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2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浙劳政〔1996〕149号ZJSP13-1996-0021执行《劳动合同法》4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浙劳政〔1995〕120号ZJSP13-1995-0025执行《劳动合同法》4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对省政府工作部门授予省级系统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浙人奖〔1994〕113号ZJSP13-1994-0006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12〕104号)45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4〕146 号ZJSP13-1994-0015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6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总工会转发《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2〕49号ZJSP13-1992-0016执行《社会保险法》47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部分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1989〕159 号ZJSP13-1989-000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8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由工会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的国营企业退休工人病故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劳人险〔87〕286 号ZJSP13-1987-001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9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86〕113 号ZJSP13-1986-000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结束——。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情况的通报-舟政函[2010]4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情况的通报-舟政函[2010]4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情况的通报正文:----------------------------------------------------------------------------------------------------------------------------------------------------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情况的通报(舟政函[20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舟山市2009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规定,市安委会对2009年度列入考核的四个县(区)人民政府和17个市级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了考核,现将结果通报如下:2009年,全市各级各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围绕“增长为先、转型为本、创新为魂、民生为重、稳定为基”的工作主线,坚持统筹兼顾、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狠抓“三项行动”,推进“三项建设”,做实“企业服务年”活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稳定好转的态势。

2009年全市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475起、死亡(失踪)129人、直接经济损失1369.18万元,同比分别下降3.65%、8.51%和1.79%,安全生产三项指标连续五年保持“零增长”,事故死亡人数指标控制进度连续五年全省最低,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

一、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逐步建立了主要领导总体抓、分管领导分头抓、责任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构建完善了领导责任体系。

扎实开展了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继续深化了责任制考核工作,坚持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一票否决”和红黄牌警示制度,每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加强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的协调沟通机制建设,形成了共同协作、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全市安全度汛责任制考核结果的通报-舟政发[2010]19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全市安全度汛责任制考核结果的通报-舟政发[2010]19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全市安全度汛责任制考核结果的通报正文:----------------------------------------------------------------------------------------------------------------------------------------------------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全市安全度汛责任制考核结果的通报(舟政发[2010]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2009年,我市遭受了“莫拉克”等台风的外围影响及多次强降雨的袭击。

面对严重的自然灾害,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团结一心,科学防御,合力抗灾;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安全度汛责任书》的要求,认真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防汛责任制,修订完善各类预案,扎实开展抗台救灾工作,努力把灾害损失降到了最低程度。

今年年初,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2009年度安全度汛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考核。

现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定海区政府、普陀区政府、岱山县政府、嵊泗县政府、市经贸委、市城建委、市交通委、市水利围垦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普陀山管委会、新城管委会、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港航局、市水务局等15家单位考核得分均在90分以上,为考核优秀单位。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巩固经济企稳回升、实现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关键之年,做好今年的安全度汛工作责任重大。

希望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认真总结经验,继续发扬成绩,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扎扎实实做好今年防汛防旱防台工作,努力保障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结束——。

舟建委239号文件

舟建委239号文件

舟建委…2008‟239号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实施意见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住宅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住宅工程的使用功能,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对住宅工程实施分户质量验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93号),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分户验收的定义和范围分户验收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预先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国家现行质量验收标准和省、市有关质量规定,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对每户住宅的观感质量、使用功能等项目进行的专项质量检查。

分户验收的范围应以“户”为单位,做到全数检查(不包括小区内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商铺、楼道、电梯厅、门厅、车库、地下室等非用于居住的建筑区域)。

二、分户验收的主要内容和标准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使用功能为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楼板结构层厚度(2008年11月1日前已进行主体结构验收的工程,该项验收内容的检查结果以结构实物检测报告为准);2、室内净空高度,房间内净尺寸;3、地面、墙面裂缝情况,楼地面、天棚和墙面抹灰质量;4、防水质量;5、门窗材料质量和安装质量;6、给排水系统工程质量;7、室内电气工程材料质量和安装质量;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和合同约定,适当增加分户验收项目,经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协商自行制定验收表格。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内容和标准见附件1。

三、分户验收的方式和组织程序分户验收的方式以查阅相关资料、实测实量和观感质量目测为主。

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的企业质量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应派员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舟建委[2009]131号 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舟建委[2009]131号  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舟建委[2009]131号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工单价应根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计入直接费中,并作为取费基数。

二、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人工单价可根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计入直接费中,并作为取费基数。

但不得低于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单价,否则视作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三、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外人工费的调整,仍按我委《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通知》(舟建委[2008]192号)规定执行。

该部分人工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四、施工取费费率作相应调整,施工组织措施费(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费等)费率、综合费用费率、规费费率及概算费率调整按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文件执行。

五、工伤保险费作为非竞争性费用,按舟建委[2008]14号文件计取,费率为0.16%;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改为竞争性费用,费用由投标人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六、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本委相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时,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建建发[2009]135号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对本省2003版计价依据的定额人工单价作如下调整:一、调整范围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按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舟山市2009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舟山市2009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舟山市2009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舟政办发[2008]131号【发布部门】舟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2.02【实施日期】2008.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舟山市2009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舟政办发【2008】1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9年度浙江省集中采购统一目录和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67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舟山市2009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公布如下:一、舟山市集中采购统一目录从2009年开始,属于全市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目录范围的,必须由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共32项(详见附件一)。

二、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在全市集中采购统一目录的基础上,2009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增加6项内容:医用放射设备、医用超声仪器设备、医用电子仪器设备、物理治疗设备(10万元以上)、印刷出版、物业管理(5万元以上)。

三、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容为消防技术装备、质量检测设备、普通教学仪器设备、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机床类仪器设备、汽车维修类仪器设备、电子电工类仪器设备。

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或本系统)所属各单位的上述项目进行集中,对属于全省部门集中采购的,应按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统一参加全省集中采购;对由市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部门集中采购,也可以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按预算隶属关系属于县(区)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先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政府采购计划审核手续后,委托省、市主管部门统一采购。

四、舟山市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预算金额为10万元或年度累计预算金额为15万元以上的(特定项目除外);工程类项目,年度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为50万元以上的,且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应当实行分散采购。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暂停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舟政办发〔2016〕108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暂停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舟政办发〔2016〕108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暂停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暂停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舟政办发〔2016〕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等五个文件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对《舟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予以暂停执行,对《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两个文件予以废止。

一、决定修改个别条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12〕72 号)第十二条第(四)项“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需要调阅、查询、复制有关材料的,公安、工商、住建、国土资源、海事、边防、医疗卫生、档案等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指派通知书、介绍信,配合提供有关材料,并免收一切费用”,修改为“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需要调阅、查询、复制有关材料的,公安、工商、住建、国土资源、海事、边防、医疗卫生、档案等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指派通知书、介绍信,配合提供有关材料,并免收相关费用”。

(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13〕43 号)删去第二十四条“对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办件,直接下达《督办通知单》,按领导批示要求限期整改。

在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又无特殊原因的,报请市委、市政府追究相关责任”。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情况的通报-舟政发[2010]3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情况的通报-舟政发[2010]3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情况的通报正文:----------------------------------------------------------------------------------------------------------------------------------------------------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情况的通报(舟政发[201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舟山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和《舟山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普陀山管委会、新城管委会及市属有关部门的2009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了考核。

从考核情况看,2009年我市各县(区)、各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深入开展“三网”建设,全面推进示范创建,部署落实专项整治,依法加强各环节监管,着力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全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食品安全监管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

各县(区)、各部门均将食品安全列为重点工作之一,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食品安全组织进一步健全,队伍进一步优化,投入进一步加大。

建立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联席会议、暗察暗访、信息公告等管理制度,强化巡查、回访、下架等监管机制,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进一步明确。

积极开展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和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培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信息信用、检验检测等长效管理体系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全社会食品安全氛围进一步浓厚。

二是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各项工作进一步推进。

全市上下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及早部署,狠抓落实。

监管责任网、群众监督网、现代流通网建设不断得到巩固、深化、提高,作用进一步凸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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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直委发…2009‟23号
关于表彰市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
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通报
市直机关直属党组织、部门党委机关党组织:
近两年来,市直机关各级基层党组织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的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积极开展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不断加强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在纪念建党88周年之际,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广大机关党员干部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创先争优、建功立业,中共舟山市直属机关工作
委员会决定,对舟山市港务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等35个先进基层党组织、冯海波等61名优秀共产党员、杨妙君等38名优秀党务工作者予以通报表彰。

市直机关工委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党和人民的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市直机关工委号召,各级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向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模范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市直机关广大党员干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扎实工作、开拓进取,为提升三大定位,推进“四海”建设,努力开创大桥时代舟山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作出新的贡献!
附:1、先进基层党组织名单
2、优秀共产党员名单
3、优秀党务工作者名单
中共舟山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09年6月29日
主题词:机关党建表彰通报
抄送机关:市委组织部、钟达副书记、郑方斌副秘书长
中共舟山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6月29日印发
附件一:
先进基层党组织名单
中共舟山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第二支部委员会
中共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第二支部委员会
中共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机关第一支部委员会
中共舟山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机关支部委员会
中共舟山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局机关支部委员会
中共舟山市委党校机关第一支部委员会
中共舟山市物价局机关支部委员会
中共舟山市教育条件装备中心支部委员会
中共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定海大队支部委员会中共舟山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第一支部委员会中共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机关第三支部委员会中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第一支部委员会
中共舟山市交通投资公司总支部委员会
中共舟山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总支部委员会
中共舟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总支部委员会
中共舟山市审计局机关党总支部委员会
中共舟山市旅游局机关支部委员会
中共舟山市国土资源局新城分局机关支部委员会
中共舟山市粮食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支部委员会
中共舟山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机关支部委员会中共舟山港务管理局直属机关委员会
中共舟山港务管理局定海分局总支部委员会
中共舟山市体育局机关总支部委员会
中共舟山市民用航空管理局动力支部委员会
中共舟山市机关幼儿园支部委员会
中共舟山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机关支部委员会中共舟山市大陆连岛一期大桥管理处支部委员会
中共舟山市妇女联合会机关支部委员会
中共舟山海事局沈家门海事处总支部委员会
中共舟山市特种设备检测院支部委员会
中共浙江省舟山连岛工程建设指挥部机关第三支部委员会中共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沈家门站支部委员会
中共舟山广播电视报社支部委员会
中共舟山港海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总支部委员会
中共舟山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
附件二:
优秀共产党员名单
冯海波市纪委陈雪雁市委办
翁满芬市人大办王巍市法院
杨赛红市检察院徐俊军市委组织部
张辉市委宣传部朱红炳市直机关工委韩君市接待办金炳生市委老干部局汪凌云市委党校魏芳军市府办
叶亚君市发改委王慧市教育局
戚舟波市科技局柴海滨市公安局
宋敏红市公安局李世泉市民政局
邵裕龙市财政局陈剑峰市人劳社保局周革修市城建委郭超市交通委
虞定武市水利围垦局陈斌市农林局
朱伟市海洋与渔业局鲍金沙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叶茜市卫生局袁嵘市人口计生委金谷市审计局张恩达市旅游局
汤传龙市国土资源局陈建设市粮食局
翁安良舟山港务局张超舟山广电总台
俞跃辉市体育局胡斗明市民航局
周维江市档案局孔凡昆市机关事务局张军市审批办证中心王满央市口岸办
刘德林市人防办陈友龙市招投标办公室郑惠忠市连岛工程指挥部邱雷团市委
孙如忠市残联吕茂兴市工商联
余阿九舟山检验检疫局柳青市国税局
邵元荣舟山海事局黄国峰市工商局
周建国市安全局王维恩市质监局
王明海市烟草局鲍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金呈祥市盐务局黄辉市气象局
王武刚省连岛工程指挥部宋继红舟山生态监测站郑剑峰舟山日报社郑志龙舟山港务集团
胡卫忠普陀山管委会
附件三:
优秀党务工作者名单
杨妙君市纪委罗锡炎市人大办
沈国忠市委统战部陈平生市直机关工委单才章市信访局邹宏芳市文明办
蔡信尔市发改委张祚珍市教育局
李达林市科技局李海萍市公安局
邱霞市民政局朱南平市司法局
储奎林市财政局石伟成市人劳社保局鲍国田市城建委傅学军市交通委
张信忠市农林局金东海市外经贸局
俞永金市海洋与渔业局丁训光市卫生局
周跃蝶市人口计生委顾圣飞市旅游局
张振友市国土资源局陈伟军舟山港务局
陆启明市体育局张彩芬市民航局
徐晓云市机关管务局邢仕富市审批办证中心史善良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杨惠敏市连岛工程指挥部王晓萍舟山检验检疫局张捷市国税局
刘晓爱舟山海事局金海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钟亦明舟山生态监测站王伟岳沈家门渔政站李亚定舟山港务集团卢根章普陀山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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