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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监管的重要性

金融业监管的重要性

金融业监管的重要性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模式分业混业一、金融监管模式的定义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复合词。

金融监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约束、管制,使它们依法稳健运行的行为总称。

广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除主管当局的监管之外,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等。

金融监管模式是一种制度安排,是政府以强力颁布的一系列行为规则,是多数行为主体经过博弈之后的制度安排,从广义上来说,这种制度安排包括:金融监管法规体系、金融监管主体组织结构、金融监管主体的行为方式等。

如按监管机构的设立划分,可分为由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独家行驶金融监管职责的单一监管体制及由中央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职责的多元监管体制;如按监管机构的职权范围划分,又可分为集中监管体制和分业监管体制和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

二、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历史沿革(一)建国后至1978年的金融监管情况(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时期(1979年―1992年)1979―1984年为恢复调整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作重心开始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

为配合农村经济体制改革,1979年2月,先后独立出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专业银行;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成立。

1985―1992年进入全面改革阶段: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带动下,金融体制改革全面展开,成立了近10家集团公司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2家住房储蓄银行;各类保险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期货公司、信用卡公司、典当行以及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交易中心、证券登记公司、融资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也登上了金融历史舞台。

与此同时,监管当局的职能得到了强化,金融监管机制日趋完善,监管力度日益加大。

(三)现行分业监管模式的建立及完善(1993年至今为完善阶段)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监管当局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

读央行案件心得体会感悟(3篇)

读央行案件心得体会感悟(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犯罪案件也日益增多,其中央行案件更是引起了广泛关注。

通过阅读央行案件的相关报道和分析,我深刻体会到了金融犯罪的严重性和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以下是我对央行案件的一些心得体会和感悟。

一、金融犯罪的严重性金融犯罪是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侵犯金融管理秩序,破坏金融市场稳定,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央行案件作为金融犯罪的一种,其严重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金融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大量资金流动,容易引发市场恐慌,导致金融市场波动,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2. 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

金融犯罪行为侵害了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金融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 影响国家金融安全。

金融犯罪行为可能导致国家金融资源流失,损害国家金融安全,甚至可能被敌对势力利用,危害国家安全。

二、央行案件的特点央行案件作为金融犯罪的一种,具有以下特点:1. 案值较大。

央行案件往往涉及大量资金,案值较大,对社会经济影响深远。

2. 涉及面广。

央行案件可能涉及多家金融机构,甚至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涉及面广,取证难度大。

3. 犯罪手段复杂。

央行案件犯罪手段多样,包括伪造货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等,犯罪手段复杂,查处难度大。

4. 案发周期长。

央行案件从犯罪行为发生到案发,可能经历较长时间,侦查周期较长。

三、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央行案件的发生,再次提醒我们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以下是我对金融监管的一些感悟:1. 完善金融法律法规。

金融法律法规是金融监管的基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为金融监管提供有力支撑。

2. 强化金融监管力度。

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金融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3. 提高金融从业者素质。

金融从业者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杜绝金融犯罪行为的发生。

4. 加强国际合作。

金融犯罪具有跨国性,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金融犯罪,维护全球金融安全。

第5章 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

第5章 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
20年布鲁塞尔国际经济会议之后到二战前:1921-1942年 通过改建或新建设立的中央银行有43家,其中欧洲16家、美 洲15家、亚洲8家,非洲和大洋洲各2家。 (三)第三次高潮 是二战后,主要是新独立的国家建立央行。

第二、三次高潮,无论是新建或改建的央行,大多是借助政 府的力量直接设计而成。
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2、瑞典银行 最早的国有银行,1656年成立; 世界上第一家发行银行券的银行,1661年开始 1897年,瑞典政府通过立法,取消了其他商业银行所拥有的 货币发行权,将货币发行权集中于瑞典银行。 3、第一次高潮期间成立的其他央行 1800到1900年间,有法国(1800)、荷兰(1814)、挪威( 1816)、奥地利(1817)、丹麦(1818)、西班牙(1850) 、俄国(1860)、德国(1875)、日本(1882)等29个国家 相继建立了各自的中央银行制度。(注:国名后的时间是成 立时间,实际集中货币发行的时间一般要晚一些)
四、中央银行制度的类型
2、跨国中央银行制度:欧洲、非洲国家的中央银行 (1)欧洲中央银行 由两个层次构成,一是欧洲中央银行本身;二是欧洲中央银行体 系,后者除欧洲中央银行外,还包括所有欧元区成员国的中央银 行,欧洲中央银行与成员国中央银行的关系可以理解为决策者和 执行者的关系。 (2)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 西非货币联盟,1962年5月12号成立,有7个成员国;1963年11月 ,多哥加入了该联盟,因此成员国有8个。1994年1月10日成立西 非经济货币联盟替代西非货币联盟。 西非货币联盟和中非货币联盟成员国都是原法属殖民地,独立前 后使用的货币都是法属非洲法郎。西非货币联盟创立非洲金融共 同体法郎,俗称“西非法郎”。中非货币联盟发行 “中非金融 合作法郎”。两种货币名称虽不同,但都采取盯住法国法郎的货 币发行机制。

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1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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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1导言
教学目标
n 理解中央银行的基本理论和中央银行 的各项业务活动。
n 通过学习,能够从宏观角度观察和分 析经济、金融运行状况,提高对经济、 金融发展规律的认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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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n 内容:
Ø中央银行概述 Ø中央银行的业务 Ø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Ø金融监管
n 美国金融危机后很多国家重新赋予中 央银行金融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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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1导言
n 2010年6月,英国政府把金融监管权从 金融服务局转移到央行。
n 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也涉及到将 银行业监管职能纳入美联储职权范围 的内容。
n 欧洲中央银行自2014年3月1日起将统 一监管欧元区银行业
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1导言
课程内容
n 围绕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金融监管、组织清算等方面的基本职 责,从中央银行的产生、发展,职能 定位、业务运作、制定实施货币政策、 对金融业实施监管等方面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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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
n 诸多内容在《金融学》中已经讲过或 者提到过。主要是对《金融学》中的 “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金 融监管”等章节的深化与扩展,但也 涉及到了其他章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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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1导言
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比较
n 同? n 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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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
n 中央银行是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 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对金融机构乃至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 的特殊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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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第四章

金融监管第四章

(2)金融监管的分权模式 将金融监管的权力在不同的政府部门或相关机 构之间进行横向分配。充当过金融监管主体的政 府机构有财政部、货币政策委员会等。分权监管 体制中的监管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不是隶属关 系,分权的基本原则是按照金融业务的性质来确 定监管对象。(横向型) (二)金融监管对象 1、界定:被监管者,是专门从事金融业经营和投 资经济活动的企业组织、单位和个人。包括金融 中介机构、工商企业、基金组织、投资者等。
第二节 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变迁
一、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由一系列监管法律法规和监管组织机 构组成的体系。
(一)金融监管模式
金融监管模式是指监管机构确定被监管对象的标准。
1、功能监管
定义:按照经营业务的性质来划分监管对象。
优势:监管协调性高、容易判断风险、避免重复和交 叉监管现象,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
(一)混业经营与集中监管 20世纪30年代以前,金融业基本上是混业经营的格 局,银行业是金融业的核心、证券业、保险业不发达。 在混业经营的金融体制下,金融监管职能基本上归中 央银行履行,中央银行是唯一的监管机构,是典型的 集中监管体制。 《麦克法登法》 授权国民银行承销和自营投资性 证券
第二篇 金融监管体系
第四章
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由一系列监管法律法规和监管 组织机构组成的体系。它涉及金融监管当局、中 央银行与金融监管对象多个要素。本章重点讨论 金融监管要素、监管体制的发展变迁、西方主要 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和改革等问题。
第一节
金融监管当局
一、金融监管当局与监管对象
(一)金融监管当局
银行业监管委员会 审慎监管局 金融监管委员会
③ 1998年 澳大利亚 ④ 1998年4月 韩国

试析我国金融监管的问题与对策

试析我国金融监管的问题与对策
金融论苑 -
务活 动 ,却 存在 以下 问题 :一是重 市场准 入,轻 市场退 出:二是 重 现场 监管 ,轻非现场 监管 ;三是重合 规性监 管 ,轻风 险性监 管 ;四 是重 管制 ,轻 服务 ;五是重 国有商业 银行 ,轻其他银 行和 非银行金 融机构 ;六 是重传统业 务 、表 内业 务,轻创 新业务 、表外业 务;七 是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基本上还属于空 白。

强 ,分业监 管模式 也存在着 一些 阿题 :首 先 ,我 国混业经 营趋势加
强 ,银行 、证券 、保 险之 间进 行着业 务相互 融合和 渗透 ,使 得原有 的监 管模式难 以发挥 作用 。其 次 ,随着我 国入世进 程的加快 ,外 资 金融机 构将大 量涌入 中国 ,其 全球化 经营 战略及灵 活多变 的经营手
险 、汇 率风险 、国际游 资冲击风 险 。再 者 ,金 融业 自身 又是一个 脆 弱的行业 ,表现 为金融体 系 内在 的脆弱 性、金 融机构 内在 的脆弱 性 和 金融 资产价格 内在 的波 动性 。金融监 管可 以将风 险控制 在一定 范 围之 内,保证金 融体系 的安全 、金融机构 的稳定和 金融 资产价格 的 泡 沫不至 于过多 。维护金 融秩序 ,保护 公平 竞争 ,提高金 融效率 , 是 金融业 自身发展 的需要 。 良好 的金融秩序 是保证 金融安全 的重要 前提 ,公平竞争是保持金 融秩序和金 融效率 的重要 条件。
利用 计算 机 网络 联 合进 行 非现 场监 管 ,制 定金 融风 险国 内、
国际预警 指标体 系 ,实现 非现场 检查 的电子化 、规范化 、程序 化; 运 用 电子 技术进 行适 时监 管及 时跟 踪监测 ,分析 各类金 融机构 的变 化 ,提高 监管水平 和质量 :实现 央行与证监 会 、保 监会 以及三大 监 管机 构与 国 内银行 、证券 、保险经 营机构之 间 的联 网 。同时 ,建 立

论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

论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

论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数理学院1019131125刘修远论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数理学院1019131125 刘修远摘要: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是分散的,中央银行仅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这导致了一些弊端。

随着国际化深入我国金融体系,相关法律也逐渐出落后性。

本文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及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和央行目前存在的挑战和问题进行了分析, 论述了我国中央银行如何去面对我国当前金融全球化一体化和日益明显的金融混业经营所带来的金融风险。

关键词:中国人民银行职能、措施、金融监管、监管改革、监管目标、正文: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

1.监督稽核银行法是进行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

银行监管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体系的活力,通过监视各银行机构的信用和流动性,保护存款人利益。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的金融改革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分析定期报告和现场稽核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跟银行监管密切相关的是对支付系统的监管,中央银行有责任维护国家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开发它拥有的支付系统,并跟其他银行机构密切合作,使这些金融机构运行的支付系统更加高效和更加安全可靠。

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改善其在支付系统中密切监视各银行日间头寸的能力。

2.支付处理中国人民银行为各银行提供支付处理服务,结算大额和零售支付交易。

人民银行运行的2000多家同城清算所对所有的同城跨行支付和大部分行内支付业务进行清算和结算处理。

纸凭证异地跨行支付在过去曾通过同城清算所先进行跨行清算和结算。

中国电子联行系统处理异地跨行支付和行内大额异地支付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为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提供结算帐户服务。

此外,还为一些政府机关、事业团体开设结算帐户,提供支付服务。

例如,邮政储汇局也在人民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不允许帐户出现隔夜透支,因为大多数交易采用批处理方式在日终结算,所以日间透支的概念实际上不适用。

金融监管百科词条

金融监管百科词条

金融监管百科词条金融监管是指政府或相关机构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规范的行为。

它的目标是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安全,以保护投资者和公众的利益。

金融监管的主要职责是监督金融机构的运作,监测市场风险,并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来确保金融系统的正常运行。

金融监管的重要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的稳定与繁荣对整个经济体系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金融市场具有高风险和不确定性,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就容易出现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投资者权益: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往往是投资者,他们将资金投入到金融市场以获取收益。

金融监管机构要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维护投资者的权益,避免操纵市场和欺诈行为。

2.维护金融稳定:金融系统的稳定对整个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金融监管机构要监测市场风险,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

它们要通过设立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要求和限制风险投资等方式来确保金融机构的健康运作。

3.防范金融犯罪:金融市场容易成为洗钱、欺诈和其他金融犯罪的温床。

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金融犯罪的监测和打击,维护金融市场的诚信和稳定。

4.促进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既要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也要促进金融创新的发展。

它们要确保金融创新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为金融机构提供创新空间和保护。

金融监管的主体机构金融监管的主体机构因国家而异,但一般包括央行、金融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银行监管机构等。

1.央行:央行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也是金融体系的监管者。

央行通过制定货币政策、管理外汇市场、监管银行业务等方式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2.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机构是负责全面监管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机构。

它们要监管和管理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确保它们的合规运营和稳健发展。

金融监管机构还要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完善监管框架和制度。

3.证券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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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中不能承受无央行之轻-
金融监管中不能承受无央行之轻
央行新“三定”规定随感
金融监管中不能承受无央行之轻
———央行新“三定”规定随感
廖凡
日前,新的《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即通常所说的“三定”规定正式公布。

除增设汇率司之外,新规定最吸引眼球之处,莫过于确立了央行在金融混业经营中的“牵头监管者”地位,为“一行三会”模式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供了依据。

至此,近来关于我国金融混业监管模式选择与协调机制的猜测与争论,暂时告一段落。

从国际金融混业监管的实践来看,代表性模式主要有两种,即大一统的单一监管模式和分工合作的多头监管模式。

前者以英国为代表,由金融服务局(FSA)这一超级监管者负责所有金融业务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后者以美国为代表,由银行监管者、证券监管者和保险监管者以业务功能为标准分别对相应金融业务实施“功能监管”,同时由作为中央银行的联邦储备理事会(美联储)担任牵头监管者,或所谓“伞形监管者”,在控股公司层面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总体监管,并进行必要的监管协调。

尽管以单一机构统合所有金融监管职责的FSA模式“看上去更美”,但至少从各国已有实践看,并不能证明单一监管比多头监管更为先进或更有效率。

同时,单一监管的前提是金融市场
的充分发育和金融业务的高度同质化,而在银、证、保业务虽已有所交叉但仍相对泾渭分明的我国,短期内并不具备此种条件。

更为重要的是,真正意义上的单一监管并非简单的机构合并,更涉及监管法律、监管规则乃至监管文化的融合,而其中任何一项,从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法制的目前状况来看都不现实。

因此,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分工合作、紧密协调的功能监管模式,就成为当前和不远的将来我国混业监管体制的基本定位。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人民银行既是中央银行又是唯一的金融监管者,既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又负责所有金融业务和金融机构的监管。

随着证监会(1992年)、保监会(1998年)和银监会(2003年)先后成立并从人民银行中分离出对相应金融部门的监管职能,人民银行逐渐回归其作为中央银行的基本角色,即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持金融市场整体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

这是我国金融专业化程度提高的结果,也符合国际经验和惯例。

然而,主要致力于货币政策并不意味着人民银行完全放弃金融监管。

相反,为了适当履行货币政策职能、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并有效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最终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和降低监管成本,人民银行应当保留必要的金融监管职能。

这一点笔者早在5年前银监会初创之时即已明确指出,详见拙文《略论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监管职能的划分与协调》的有关论述。

人民银行保留和行使一定金融监管职能的意义和价值,在混业经营语境下尤为彰显。

以金融控股公司(控股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金融业务的子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如保险公司的投资连接保险、商业银行的人民币或外币理财业务等)为主要表现的混业经营,使得任何一种功能监管都无法完全加以涵
盖,以致出现监管真空或监管重叠。

因此,功能监管者之间的协调机制势在必行。

我国早在2000年就已建立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席会议制度,旨在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部门职能作用,交流监管信息,及时解决监管中的政策协调问题。

银监会成立后承继了人民银行的席位,于2003年9月18日同证监会和保监会召开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达成《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

然而,2004年3月18日召开的第二次监管联席会议成为迄今为止的绝唱,之后再未召开。

此前达成的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共识也仅仅流于共识,没有更具可操作性的细则出台。

至于对金融理财产品等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更是各执一词,“铁路警察各管一段”。

这种局面的形成,固然有联席会议形式松散缺乏约束力的因素,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缺乏一个统摄全局的牵头监管者。

笔者一直认为,2003年“三会”联席会议初启时最大的缺憾,就是简单地由银监会承继人民银行的席位,而让后者退出了这一机制。

在笔者看来,出于有效行使货币政策职能和金融稳定职能之需,人民银行需要对金融监管进行总体协调,同时在目前的“一行三会”中也只有人民银行最适于充任这一角色:一方面,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业而治,缺乏人民银行的超然地位;另一方面,人民银行历史上曾经是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者,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职能均袭自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拥有“三会”所不及的影响力。

因此,对于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而言,当务之急便是确立人民银行作为牵头监管者的特殊地位。

令人欣慰的是,虽然多少有些迟到,但决策者最终选择了这条正确的道路。

根据新“三定”方案,“加强同金融监管部门的
统筹协调”,“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成为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之一,由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具体承担。

按照我国立法用语的传统,所谓“会同”,实质上就是“牵头”。

这意味着由人民银行牵头的“一行三会”监管体制在规则层面正式确立,也可以说是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第9条之“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一个回应和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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