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档案查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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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

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

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充分发挥企业登记档案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的作用,根据《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登记档案是指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第三条(实施部门及职责)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档案馆和工商分局档案室具体开展企业登记档案的查阅利用工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负责企业登记档案查阅的相关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

第四条(查阅方式)本市企业登记档案通过计算机系统采取电子化查阅的方式。

除需要鉴定字迹或印鉴外,不再提供纸质原件进行查阅。

第五条(企业登记档案的类别和内容)(一)企业开业登记材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合同、委派书、聘任书、房屋租赁协议、验资报告(验资证明)、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决议等。

(二)企业变更登记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修改后的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等。

(三)企业注销登记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法院破产裁定书、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清算组织及清算报告等。

(四)企业年检材料: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等。

(五)监督管理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等。

(六)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即对上述企业各类登记档案进行摘编形成的材料。

具体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企业类型、行业类别、企业性质、企业状态、经营期限、企业标识、企业注册号、最新年检状况等。

第六条(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的查阅对象)单位和个人可以查阅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

第七条(除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以外的其他企业登记档案的查阅对象)(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可以查阅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

(二)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可以查阅与其办理事项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

查阅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查阅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1. 规范财务档案查阅流程,确保查阅人员具备相应的权限;2. 保障财务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档案信息泄露;3. 提高财务档案利用率,为企事业单位决策提供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内部员工、外部相关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财务档案的情况。

三、查阅权限1. 企事业单位内部员工查阅财务档案,需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报财务部门备案;2. 外部相关单位或个人查阅财务档案,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查阅目的及用途说明,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四、查阅流程1. 查阅人填写《财务档案查阅申请表》,明确查阅目的、范围及期限;2. 财务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查阅权限及必要性;3. 查阅人携带申请表、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至财务部门办理查阅手续;4. 财务部门工作人员根据申请表内容,提供相应财务档案;5. 查阅人应按照规定使用档案,不得随意涂改、损坏、遗失档案;6. 查阅完毕后,查阅人需将档案归还财务部门,并办理归还手续。

五、查阅注意事项1. 查阅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2. 查阅过程中,如发现档案有损坏、遗失等情况,应立即向财务部门报告;3. 查阅人员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拍摄财务档案,如需复制,需经财务部门批准;4. 查阅人员应爱护档案,不得随意折叠、撕裂、污损档案。

六、监督与责任1. 财务部门负责对查阅财务档案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总之,查阅财务档案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财务档案查阅行为,保障财务档案的安全、完整、保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财务档案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查借阅档案管理制度

查借阅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档案的查借阅工作,保障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查借阅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和外部人员(如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档案的情况。

2. 查借阅的档案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专门档案等。

三、查借阅条件1. 查阅档案的人员需持有有效证件,如工作证、身份证等。

2. 查借阅档案的人员需提供查阅或借阅的理由和目的,并填写《档案查借阅登记表》。

3. 查借阅档案的人员需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四、查借阅程序1. 查阅档案(1)查阅档案的人员需到档案室或指定的查阅室,向档案管理人员出示有效证件。

(2)档案管理人员根据查阅人员提供的《档案查借阅登记表》和查阅理由,决定是否允许查阅。

(3)查阅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提供查阅指南,指导查阅人员正确使用档案。

(4)查阅档案过程中,查阅人员应保持档案整洁,不得涂改、损毁档案。

2. 借阅档案(1)借阅档案的人员需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明确借阅理由、期限和用途。

(2)档案管理人员根据借阅人员提供的《档案借阅登记表》和借阅理由,决定是否允许借阅。

(3)借阅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向借阅人员提供档案复制件或借阅副本,并要求借阅人员妥善保管。

(4)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天,如需延长,需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

五、档案保密与安全1. 查借阅档案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2.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档案室或查阅室应配备必要的消防、防盗等安全设施。

六、责任与处罚1. 查借阅档案的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丢失、损毁或泄露档案内容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档案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档案丢失、损毁或泄露档案内容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2020

《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2020

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了更好地利用企业登记档案为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登记档案是指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核准企业登记和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直接形成的文字、图表、数据、影像等各种形式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原始记录。

本办法所称企业登记电子档案是指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准企业登记和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各种信息记录中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原始记录。

本办法所称企业登记电子化档案是指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准企业登记和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纸质档案经电子化处理后形成的能真实反映原始纸质档案真实情况的电子记录。

本办法所称企业登记机读档案是指对企业登记档案的内容进行摘编所形成的材料。

第三条(实施部门及职责)档案室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企业登记档案的查阅利用工作。

信息中心负责企业登记网上电子(化)档案查阅的相关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

第四条(查阅方式)本市企业登记档案采取互联网自助查阅与窗口现场查阅相结合的查阅方法。

除需要鉴定字迹或印鉴外,不再提供纸质原件进行查阅。

第五条(企业登记档案的类别)(一)企业登记机读档案。

包括企业登记事项的最新信息。

(二)企业登记电子(化)档案。

包括企业开业、变更、注销、备案、股权质押、补(换)照以及撤销、吊销、监督管理信息的档案材料。

第六条(企业登记机读档案的查阅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个人可以查阅企业登记机读档案。

第七条(企业登记电子(化)档案的查阅对象)下列情形可以查阅企业登记电子(化)档案:(一)各级国家机构、武装力量、各政党在履行其法定职责与处理自身事务中需要的;(二)受当事人委托的律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相关的事项需要的;(三)公证、仲裁、鉴定等机构在工作中涉及相关的工作内容的;(四)企业查阅本企业的档案的;(五)其他有关单位因工作关系需要,并经档案所属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的;第八条(查阅企业登记机读档案需要履行的手续)查阅企业登记机读档案需以个人身份通过网络验证登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档案查阅系统进行互联网自助查阅。

企业登记机读档案查询须知

企业登记机读档案查询须知

企业登记机读档案查询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须知。

一、查询手续:(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及其他党政军机关持介绍信(公函)及查询人员工作证件;可查阅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二)持企业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可查阅本企业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三)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可查询与代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因诉讼、仲裁等需要查阅企业登记档案的,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相关证明,可查阅与之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二、查询范围: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档案可在本中心查询。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2.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市局注册企业的改制登记),已在市局登记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3.股份有限公司;4.企业集团;5.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登记注册代理、旧机动车经纪、期货经纪、投资基金、人才中介服务、征信、煤矿经营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6.汽车交易市场专营企业以及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其他类市场专营企业;7、西客站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设立的企业;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企业;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10、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范围内的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不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及承包经营管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注册。

1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12、市局决定应当由其登记的企业。

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管理,规范档案管理行为,保障档案资料的安全有序保存和有效利用,根据《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档案管理机构国有企业应当设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委托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设置有档案管理负责人和专职档案管理员,并制定档案管理规定,明确档案的保存期限、排列、查找、利用、移交等事项。

四、档案管理职责国有企业应当做到下列工作:(一)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行为,保障档案资料的安全有序保存和有效利用。

(二)建设档案室,配备保管和查阅所需的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档案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和安全。

(三)编制档案目录和档案目录著录项目表格,印制统一著录表和标签,标示档案盒号,分类号,并对档案材料进行鉴定、检索、整理、翻译等加工处理。

(四)规范档案借阅、调阅,制定档案信息发布制度。

(五)档案管理负责人及档案管理员应当严格保守档案机密,防止档案被窃取、不当使用、破坏、灭失等事件。

(六)负责组织档案的鉴定、审定、移交和销毁等工作。

(七)定期对档案物理和特殊采取措施进行保护,防止档案受到自然灾害和事故的破坏。

(八)负责为申请人提供档案服务,并规定相关收费标准。

五、档案的立卷、归档和查询(一)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文件形成形式和内容,建立档案目录,确保档案齐全、完整。

(二)档案借出时,应当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借出档案必须按时归还。

(三)查询档案时,应当提供准确的查阅目的及相关信息材料。

六、档案移交(一)国有企业实施档案移交,应当经过报告和协商,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档案移交必须附带移交清单,并按照规定填写移交责任书和移交单。

(三)档案移交双方,应当签署档案移交记录,确认移交情况。

七、档案销毁(一)国有企业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届满后将需要销毁的档案进行处理。

(二)档案销毁必须按照程序进行,按照规定的销毁方式进行,并填写销毁记录。

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档案管理,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集中管理为主,确保各类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1、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档案的管理工作。

2、公司各部门及时将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书、建设项目、实物、声像等文件材料,及时整理、立卷,定期归档。

归档时,应填写档案目录一式两份,经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双方在《文件交接记录表》上签字。

3、查阅、使用档案者,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在档案室填写借阅登记,经公司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借阅。

4、档案复制时,由档案人员进行,与使用所查内容无关的档案不准复制。

5、在对档案进行使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将档案归还给档案室:
(1)工作调动者、辞职者等;
(2)请假超过一周者;
(3)档案室因工作需要需收回时。

6、使用者归还档案时,档案室应对借出档案进行清点,若借出档案发生遗失或损坏,应及时采取弥补措施。

并填写《档案归还登记表》进行记录。

7、装订成册的档案,不可随意放置,下班前一律收回档案室,不得在办公室过夜。

8、查阅或使用档案人员进出档案室应当由办公室人员陪同,不得私自查档或使用。

档案查阅制度内容

档案查阅制度内容

档案查阅制度内容简介档案查阅制度指的是单位和个人可以合法地查阅在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单位中形成的各类档案。

档案查阅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政权、知识产权和证明权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必要措施。

档案查阅范围档案查阅范围指的是单位和个人可以合法地查阅的档案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公开档案是指可以供社会公众查阅的档案。

公开档案的查阅范围包括:1.政府机关及其部门制作的各种文件、图表、照片等档案;2.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合作完成的计划、调研报告等档案;3.企事业单位制作的各种档案,如评估报告、财务报表、项目报告等。

档案查阅程序档案查阅程序指的是合法地查阅档案的具体步骤。

一般的档案查阅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存取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先提交档案存取申请,并提交有效证件进行身份认证。

申请人应明确查阅目的,确保合理性和合法性。

2.审核验收:单位应由档案管理人员审核申请是否符合规定,并依法验收必要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明等。

3.查阅公告:单位应依法在公示栏、网站等媒介上公示档案查阅公告,告知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4.档案查阅:经过审核合法的申请人按规定时间查阅档案,并由管理人员进行指导。

档案查阅须知1.坚持遵守制定的查阅制度,不得越权或强行查阅档案。

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制度程序,做到查阅资料透明、公正。

2.要严格管理档案查阅环节,加强对查阅人员的身份管理和进入档案室的管理。

查阅人员不得随意带离档案,或在档案上作出删改等行为。

3.要认真保护档案,加强档案的保密工作。

对于涉密档案,应进行恰当的保密处理。

4.如有因查阅未按规定手续进行等行为,将依据档案管理相应规定进行处置。

总结档案查阅制度是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加强公民权利保护的重要措施。

通过档案查阅,可以让公民了解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情况,提高政务公开度,并加强对档案的保护与管理。

对于个人和单位来说,了解和遵守档案查阅制度,可以有序地查阅档案,确保信息公开的透明性与效率,维护自身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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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查阅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四种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查阅机读档案:
(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及其他党政军机关持介绍信(公函)及查询人员工作证件,可查阅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二)企业持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可查阅本企业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三)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持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可查询与代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因诉讼、仲裁等需要查阅企业登记档案的,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相关证明,可查阅与之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此外,对于档案资料尚未扫描录入的,可提前一周办理预约查询手续;查询时可应查询人要求,在其打印资料上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过后不予补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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