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环节补充侦查案件状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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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公诉环节补充侦查案件状况调研报告(可编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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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公诉环节补充侦查案件状况调研报告(可编辑)公诉环节补充侦查案件状况调研报告检察院公诉过程中的补充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诉讼环节它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惩罚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的补充侦查要求往往得不到侦查机关的良好回应甚至退而不查、查而不细、悬案不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这些突出问题影响公诉案件质量拖延诉讼时间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

笔者试以对**县人民检察院**年来补充侦查案件的基本情况、导致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以求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行使补查权提高办案效率。

一、**年来退补案件的基本情况、从数量上看退补案件数呈现上升态势。

**年我院共受理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件其中退补案件件占**年我院共受理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件其中退补案件件占%**年月至月共受理刑事案件件其中退补案件件占%。

、从补充侦查案件性质来看多为两抢一盗案件、故意伤害、强奸等侵犯公民人身权案件。

**年退补的件案件中有件为该五类案件而**年退补的件案件中有件为该五类案件**年退补的件案件有件该五类案件。

二、司法实践中退补案件的原因分析(一)立法方面的原因如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对鉴定的时间只规定在审判阶段不算入审判期限这就意味着在审查起诉阶段中必须算入审查起诉期限中因鉴定结论往往是案件的核心证据重新鉴定的结论出来之前公诉部门不能对案件审结这就导致只要出现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案件就必须退补因为重新鉴定的时间一般占用了审查起诉期限的大部分时间。

如胡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案在审查起诉期限还有天时间里被害人李某对伤情申请重新鉴定到审查起诉期限届满重新鉴定仍未得出结论检察机关只能退回补充侦查。

又如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自行侦查但对自行侦查如何计算期限等问题未作规定且基层检察人员的工作时间呈饱和状态基本上难以腾出时间、精力去补充侦查这样使得该规定成了一纸空文。

检察院公诉情况调查报告

检察院公诉情况调查报告

04
CATALOGUE
对检察院公诉工作的建议
加强案件受理流程规范化建设
建立标准化的案件受理流程
从案件受理、审查到起诉,每个环节都应当建立规范的操作流程, 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加强内部协作
优化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减少案件流转的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 率。
设立专门的案件受理中心
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案件受理工作,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录入和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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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案件处理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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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详细的办案规范
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制定相应的办案规范,明 确各项处理流程和责任主体。
强化证据审查与认定
严格遵守证据规则,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 和充分性,确保提起公诉的案件具备充足的证据 支持。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
建立与公安机关的良好沟通机制,确保案件处理 过程中的信息畅通,提高办案效率。
进一步推进信息化技术在公诉工作中的应 用,提高办案效率和公正性。同时,加强 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确保公诉工作的安 全性和可靠性。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听取意见 和建议,共同推动公诉工作的健康发展。 同时,加强与律师、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 合,共同推进法治建设。
06
CATALOGUE
结论
研究成果总结
检察院是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公诉的机关,其公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直接 关系到国家司法公正和权威。然而,当前社会形势复杂多变,犯罪形式和手段 日益多样化,给检察院公诉工作带来很大挑战。
调查范围和方法
范围
本次调查涉及某市及其周边地区的10个检察院,涵盖了不同类型的案件和不同的 诉讼阶段。
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访谈、文献资料等多种方法,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对数据进行 统计和分析。

关于公诉工作调研报告

关于公诉工作调研报告

关于公诉工作调研报告调研对象:公诉工作一、调研背景当前,我国公诉工作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深入了解公诉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本调研报告旨在全面梳理公诉工作的相关情况,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提升公诉工作质量和效率提供参考依据。

二、调研目的1.了解公诉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设置、工作流程、承办人员等。

2.掌握公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如办案质量、办案周期、证据收集等方面。

3.寻找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改进与提升的方法和路径。

三、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取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和专家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全面掌握公诉工作的实际情况。

四、调研内容及结果1.公诉工作的组织机构设置在所调研的地区,公诉工作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公诉部门、中级法院、最高法院等。

这些机构有不同的职能和责任划分,以确保公诉工作的顺利进行。

2.公诉工作的流程公诉工作的流程一般包括案件受理、审查立案、诉前调解、庭前准备、庭审等环节。

其中,审查立案环节是公诉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需要严格把关并确保案件有法可依。

3.公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调研结果显示,公诉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办案周期较长,长时间的审理过程导致案件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证。

(2)办案人员素质与业务能力不足,导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失职、失误等情况。

(3)证据收集工作存在困难,往往面临着时间紧迫和证据不足的挑战。

五、改进措施与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应采取以下改进措施和建议:(1)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升其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2)优化办案流程,尽量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

(3)加强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借助科技手段提升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效率。

六、结论公诉工作作为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治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对公诉工作的组织机构、工作流程和存在的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提出了改进措施和建议,希望能够为进一步提升公诉工作质量和效率提供参考。

新刑诉法对接公诉环节案件的补充侦查

新刑诉法对接公诉环节案件的补充侦查

新刑诉法对接公诉环节案件的补充侦查【关键词】公诉环节;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仅关乎国家如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而且牵涉到司法机关的诉讼权力如何科学配置。

随着新刑诉法的修改,在工作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监督的具体内容也在发生着变化,逐步完善,同时与其它措施相衔接,进而促进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

公诉环节中补充侦查的内容的完善,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的巧妙衔接,充分体现着刑诉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任务,更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价值取向上的与时俱进。

一、补充侦查的渊源和发展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补充侦查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案件存在证据问题时,就需要通过退回侦察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来弥补,以确保公诉案件的质量。

1996 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严格了控审分离原则,作了两点修改,一是明确规定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完成;二是明确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修改补充侦查制度的一个重大目的在于解决超期羁押这个老大难问题,期望通过上述的两点修改起到遏制超期羁押的作用。

关于检察机关公诉环节的补充侦查,原《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此外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正)中第二百六十二、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六条、二百六十七条、二百六十八条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的具体情形、期限和次数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基层检察机关公诉环节自行补充侦查权运行状况及完善方向分析(最新)

基层检察机关公诉环节自行补充侦查权运行状况及完善方向分析(最新)

基层检察机关公诉环节自行补充侦查权运行状况及完善方向分析(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百八十条均有对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的规定,同时规定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可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其审查部门,即公诉部门的自行补充侦查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

自行补充侦查权不仅可以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还能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有效监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

事实上,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审查工作,会对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进行严格的甄别和核实,必要时会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直接引导侦查。

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是普遍比较突出的,尽管如此,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还是行使了部分自行补充侦查权的,以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为例,2017年—2018年7月份,该院共计受理公诉案件972件1365人,其中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的案件有403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的案件有156件。

在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启动了自行补充侦查权的案件有18件,但是未办理退回补充侦查手续的案件,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行使了自行补充侦查权的案件达70多件。

在基层检察院中,自行补充侦查权在办案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中:1.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对犯罪嫌疑人反映侦查人员具有违法取证的行为,检察机关对该证据进行核查。

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时候犯罪嫌疑人会对侦查阶段的供述进行翻供,同时提出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这时候,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则须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

最基础的是通过调取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入所的体检证明来确实其供述的真伪。

同时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还会进而调查其他的关联证人,以确保真实还原案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补充侦查案件状况调研报告

补充侦查案件状况调研报告

补充侦查案件状况调研报告调研报告:案件状况调研报告1. 引言本报告旨在补充和概括一起侦查案件的状况,并提供关于案件的详细信息和调查结果。

此案件涉及某市一桩重大盗窃事件,发生在2021年8月15日晚上8点至9点之间,地点为某大商场。

2. 调查过程和方法针对此案,我们采取了多种调查手段和方法,包括现场勘查、证据收集、目击证人询问和相关视频监控查看等。

我们与参与调查的警察、商场工作人员和目击证人进行了深入交流,以获取相关的信息和细节。

3. 案件概述此盗窃案件涉及一家珠宝商店内的贵重珠宝的盗窃。

据目击证人描述,案件发生时,有一名身穿黑色面具和黑色外套的个体进入了珠宝商店。

该个体用手枪威胁了店员,然后迅速打碎玻璃柜台,偷走了价值约50万元的珠宝,并迅速逃离现场。

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展开了调查工作。

4. 调查结果根据目击证人的描述和商场监控录像的观察,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a. 作案者:目击证人描述的个体身高约1.8米,体型匀称。

由于戴着面具,无法看清具体面容。

作案者使用的手枪不明确。

b. 珠宝的损失:根据商场珠宝店的登记记录,被盗的珠宝包括金项链、钻石戒指、黄金手镯等,总价值约为50万元。

c. 视频监控:商场内设有一定数量的视频监控摄像头,监控录像显示了作案过程。

然而,由于作案者戴着面具,面容无法辨认,且其行动迅速而熟练,难以得到其他有用的信息。

d. 目击者:我们采访了一位目击案发过程的目击证人。

据目击证人称,案发时他正在商场内逛街,他看到了案发现场,并听到了两声枪响。

5. 调查结论综合以上调查结果,我们得出以下结论:a. 作案者为一名身高1.8米左右的个体,使用手枪威胁店员,盗窃了珠宝店内50万元的珠宝。

b. 由于案件过程中作案者戴着面具,目前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和面容。

c. 警方已经掌握了视频监控录像,并正在进一步搜集更多证据,以便能够追查犯罪嫌疑人。

d. 目击者提供的证词将对案件的侦破起到重要的作用。

补充侦查案件调研报告

补充侦查案件调研报告

补充侦查案件调研报告根据侦查案件调研报告,我会补充以下内容:一、案件概要在此次调研中,我们对一起涉及贩毒的案件进行了侦查调查。

该案件发生在本地区一个小区内,已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犯罪嫌疑人被怀疑通过该小区进行贩毒活动,并引起居民的不安感。

二、调查方法我们采取了多种调查方法来获取相关信息。

首先,我们进行了个人访谈,采访了案件涉及的居民、目击者和其他相关人员,以了解案件发生的经过和各方的看法。

同时,我们还收集了案件现场的物证,包括毒品、工具和相关文件。

此外,我们还查询了相关的公共记录和数据库,对嫌疑人的背景进行了调查。

三、调查结果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该案件确实存在贩毒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通过住在该小区内的租客,以租房为掩护进行贩毒活动。

他们使用的毒品种类涉及海洛因、冰毒等烈性毒品,在该小区内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四、调查的挑战在调查的过程中,我们面临了一些挑战。

首先,因涉嫌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更加小心谨慎,不方便轻易获取到关键信息。

其次,小区居民对于调查的态度不一,部分人担心披露信息会引来报复,因此并不愿意提供真实的证言。

最后,小区的复杂地形和犯罪活动的隐蔽性也增加了我们的调查难度。

五、建议和对策针对以上挑战,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

首先,我们应该加强对小区居民的安全教育和意识提高认识,鼓励他们勇于举报犯罪行为。

其次,我们需要加大执法力度,并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贩毒犯罪活动。

此外,我们还建议改善小区的监控设施,增强对小区安保的控制和管理。

六、结论通过本次侦查调研,我们证实了该案件中存在贩毒的事实,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该小区的安全管控,为居民提供更加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侦查工作中,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问题研究》范文

《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问题研究》范文

《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阶段是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重要环节。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在审判阶段可能会发现证据不足或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的情况。

此时,补充侦查权的行使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的相关问题,分析其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补充侦查权的定义与意义补充侦查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发现证据不足或需要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时,依法行使的补充调查取证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行使对于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补充侦查权有助于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在审判阶段,如果发现证据不足或存在疑点,通过行使补充侦查权,可以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质量。

其次,补充侦查权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违法取证、遗漏重要证据等情况,通过行使补充侦查权,可以及时纠正错误,维护司法公正。

三、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的现状及问题虽然补充侦查权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补充侦查权的行使范围不够明确。

由于法律对补充侦查权的行使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检察机关在行使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不利于保障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

其次,补充侦查权的行使程序不够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检察机关在行使补充侦查权时往往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定,导致程序混乱、效率低下等问题。

此外,还存在对补充侦查权的监督机制不完善、律师参与度不够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补充侦查权的行使效果,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案件质量。

四、完善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权的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首先,明确补充侦查权的行使范围。

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补充侦查权的行使范围,包括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哪些情况下不得行使等,以保障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

其次,规范补充侦查权的行使程序。

应当制定明确的程序规定,规范检察机关在行使补充侦查权时的操作流程,确保程序合法、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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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公诉过程中的补充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诉讼环节,它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惩罚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的补充侦查要求,往往得不到侦查机关的良好回应,甚至退而不查、查而不细、悬案不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这些突出问题影响公诉案件质量,拖延诉讼时间,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

笔者试以对**县人民检察院2007年来补充侦查案件的基本情况、导致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以求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行使补查权,提高办案效率。

一、2007年来退补案件的基本情况 1、从数量上看,退补案件数呈现上升态势。

2007年我院共受理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96件,其中退补案件18件,占19%;2019年我院共受理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91件,其中退补案件21件,占23%;2019年1月至3月,共受理刑事案件26件,其中退补案件7件,占30%。

2、从补充侦查案件性质来看,多为两抢一盗案件、故意伤害、强奸等侵犯公民人身权案件。

2007年退补的18件案件中有13件为该五类案件,而2019年退补的21件案件中有15件为该五类案件,2019年退补的7件案件有4件该五类案件。

二、司法实践中退补案件的原因分析(一)立法方面的原因如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对鉴定的时间只规定在审判阶段不算入审判期限,这就意味着在审查起诉阶段中,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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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入审查起诉期限中,因鉴定结论往往是案件的核心证据,重新鉴定的结论出来之前,公诉部门不能对案件审结,这就导致只要出现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案件就必须退补,因为重新鉴定的时间一般占用了审查起诉期限的大部分时间。

wWw.BASK.cm如胡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案,在审查起诉期限还有10天时间里被害人李某对伤情申请重新鉴定,到审查起诉期限届满,重新鉴定仍未得出结论,检察机关只能退回补充侦查。

又如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自行侦查,但对自行侦查如何计算期限等问题未作规定,且基层检察人员的工作时间呈饱和状态,基本上难以腾出时间、精力去补充侦查,这样使得该规定成了一纸空文。

(二)侦查机关的原因 1、言词证据缺乏系统性。

部分侦查人员证据意识淡薄,讯问或询问的内容缺乏关联性、针对性、系统性,而该证据在移送案件之前又未有针对性地再进行复核,这便很容易使该类证据与其他证据产生矛盾,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该类证据的证明力。

如在部分案件中缺少对犯罪嫌疑人的系统的讯问笔录,往往需用几份口供才能反映整个案情,而当这几份口供之间在内容出现相互矛盾时,事实便难以认定。

这类问题在多人多次的重大复杂案件中尤为突出。

2、自首材料缺乏规范性。

实践中,反映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的证据主要有两种,即《抓获说明》和《报案情况说明》,所谓抓获说明实质上就是公安民警的证言,本应按照制作证人证言笔录的程序进行制作,或写明身份亲笔书写证词。

但实践中,往往由承办民警制作一份抓获经过说明来代替证言,有的写得简单潦草,有的不是抓获行动参与人所写,有的甚至连详细经过也没有记载,
---------------------------------------------------------------范文最新推荐------------------------------------------------------ 难以与其他证据互相佐证。

3、现场勘查违反法定程序。

部分案件中进行现场勘查的民警并非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民警,他们的程序意识、保护现场的意识不足,导致《现场勘查笔录》制作粗糙,流于形式,甚至时有违法办案情形发生。

如在几起现场勘查中,办案民警邀请的见证人均为本案中的被害人,该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关于“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的规定,使得见证行为因情感、利益等因素的影响而蒙上主观色彩,从而使见证人对诉讼行为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明失去说服力。

4、未成年人的年龄证明材料不充分。

由于传统因素,我国大部分农村人口的户口登记为阴历,且因农村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常有错登现象,而公安机关往往仅调取网上户籍材料,对是阴历还是阳历在所不问不查。

如办理张某等人盗窃一案时,按照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上的记载,张某在案发时已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后承办人经自行补充侦查,找到了张某的生父母、养父母,询问了村里干部,又走访了张某的同龄朋友,最终查证张某作案时才满15周岁,没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遂建议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5、对审查逮捕工作性质认识的偏差。

将审查逮捕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标准视为公诉标准,一旦批准逮捕后,不再注重案件证据的充实、核实和固定,对案件可能涉及其他罪名的证据也不再收集,便直接移送公诉部门。

如在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将盗窃的财物再进行销赃,而明知是赃物仍予以购买的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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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了掩饰犯罪所得罪,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只对已批捕的盗窃罪名进行调查取证,对其他相关人员的犯罪事实就不重视了。

(三)检察机关的原因 1、将退补作为缓解工作压力的手段。

即以退补为由借用侦查机关的办案期限来缓解工作压力的现象,当前,公诉部门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在时间紧、要求高的情况下,致使一些没有必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无效退查。

2、退补缺乏证据指导,导致侦诉双方意见分歧。

在一些案件中,侦诉人员对证据收集、应用、甄别的要求和标准不一致,又缺乏相互沟通,使得双方对补查事项发生分歧,且实践中公诉人对补充侦查提纲也不够细化,最终导致侦查人员不能领会或者不能完全领会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以致案件久查不清。

3、在现行的刑事法律规范中,对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的规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公诉人在退查的内部审批上做法不一致,在公诉人行使退补权时缺乏审查和监督,容易造成退回补充侦查自由裁量权被任意使用。

(四)庭审制度的原因以“证据为中心”庭审模式,强化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公诉人需面临更大的诉讼风险和心理压力。

因此,新的庭审方式对公诉活动提出巨大挑战的同时,也对侦查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

因为公诉环节的证据源于侦查环节,一旦法庭认定证据不足而作出无罪判决,既否定了公诉部门的指控,也否定了侦查部门的工作。

故而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时要严格依照起诉条件,对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充分性以及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全面、认真地审查。

三、完善补充侦查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1、增强侦查人员证据意识。

侦查人员要把强调证据意识贯穿整个办案始终,特别
---------------------------------------------------------------范文最新推荐------------------------------------------------------ 是在立案之初尤为重要。

在收集证据时,不可先入为主,主观臆断,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又要收集排除其无罪、罪轻的证据,从而减少日后不必要的退查。

实践证明,只有在侦查阶段对案件进行严格筛选、鉴别、论证和组合,才能为下一步案件的移送审查起诉奠定良好的证据基础。

同时,在收集证据过程中,侦查人员还要树立强化固定、保全证据意识,注重使用先进科技侦查手段,才可有效避免因证据发生变化造成屡查不清的情况。

2、树立公诉人科学的执法理念。

一是公诉人的退补工作应当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目标进行,对案件是否退查,怎样查等问题,要严格把关,不可轻率行事。

二是树立证据规则意识是退补工作取得有效成果的保证,对于证据的收集、评判、采信等问题,科学的运用证据规则,有利于补查质量的提高。

3、强化检察内部制约机制。

一是正确把握退补条件。

在确定一个案件是否退补之前,努力做到在侦查机关不能及时补充所需的证据材料,以及根据实际条件,自身也无法自行补充的情况下,再考虑退补,这样可以避免诉讼程序出现反复,达到快审快结的目的。

二是规范退补程序。

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应严格审批手续,有利于防止退查权被任意使用,减少不必要的退查决定,提高诉讼效率。

4、完善公诉引导侦查机制。

一是把握重大疑难案件的主动引导权,避免应邀引导的滞后性,以协助侦查机关制定侦查方案,提高办案的效率与质量。

二是详细做好《退查提纲》,将补查的目的、方式、所需证据材料一一列明,这样侦查人员才能迅速领会意图,有的放矢地进行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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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屡查不清的情况。

三是加强检警之间的沟通和配合。

通过开展联席会议等形式,使检警两家对公诉证据的标准达成共识,积极组织侦查人员观摩庭审活动,促使其了解庭审对公诉证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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