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职能担当与义工组织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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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及活动情况

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及活动情况

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及活动情况随着社会的发展,志愿服务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话题。

为了更好地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各地政府和社会组织纷纷成立了志愿服务队伍。

本文主要介绍志愿服务队伍的建设情况以及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情况。

一、志愿服务队伍建设情况近年来,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支持。

各地政府和社会组织纷纷成立了志愿服务队伍,为志愿服务事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目前,我国志愿服务队伍总人数已经超过了1亿,其中不乏高素质、专业化的志愿者。

志愿服务队伍的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健全志愿服务队伍组织机构,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志愿服务队伍的管理和维护。

2.招募和培训志愿者,提高志愿者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3.建立志愿服务队伍的评估机制,对志愿者进行考核和评价,提高志愿者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4.通过开展各种志愿服务活动,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到志愿服务队伍中,进一步扩大志愿服务队伍的规模。

二、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情况志愿服务活动是志愿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体现志愿服务精神的重要途径。

在我国,各种志愿服务活动层出不穷,涉及教育、文化、环保、健康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志愿服务活动:1.义务教育支教活动:通过支教活动,为贫困地区的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2.环保志愿服务活动:通过清理垃圾、种植绿化等方式,为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3.公益慈善活动:通过关爱老人、捐助贫困家庭、义演等方式,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和支持。

4.健康志愿服务活动:通过为老年人、残疾人、病患等提供义诊、照顾等服务,关爱他们的生命健康。

总之,志愿服务队伍的建设和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都是我国志愿服务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保障。

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加入志愿服务队伍,为社会的发展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民政部工作人员如何推动社会工作规范化与标准化建设

民政部工作人员如何推动社会工作规范化与标准化建设

民政部工作人员如何推动社会工作规范化与标准化建设社会工作是指以促进社会发展、改善社会环境、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的专业工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社会问题日益复杂,对社会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加强社会工作的规范管理,民政部工作人员在推动社会工作规范化与标准化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加强制度建设民政部工作人员应加强社会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制度建设,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社会工作的行业标准和规范等。

首先,民政部工作人员应密切关注社会工作领域的发展趋势,及时修订和推出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社会工作的法治化进程。

其次,制定统一的社会工作行业标准和规范,明确社会工作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提高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此外,还应加强对社会工作组织的管理,规范社会工作组织的设立、注销、运营等流程,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行。

二、加强人才培养与培训民政部工作人员应加强对社会工作人员的培养与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首先,应制定统一的社会工作人员培养和准入标准,明确社会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能力,推动社会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和标准化。

其次,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制度,提供多样化、系统化的培训课程,帮助社会工作人员不断学习更新知识和技能,适应社会工作的发展需求。

此外,还应加强对社会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鼓励他们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行业协会与社会组织的建设民政部工作人员应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工作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建设与发展,促进行业规范化和标准化。

首先,应鼓励社会工作组织主动加入行业协会,参与行业自律和标准制定的过程,共同制定和推动行业的规范化建设。

其次,鼓励社会工作组织主动与民政部门开展合作,共同推动社会工作的发展与创新。

此外,还应加强社会工作组织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对社会工作的认知和理解,增强社会对社会工作的支持和信任。

四、加强监督管理民政部工作人员应加强对社会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其规范运行和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志愿服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志愿服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志愿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8.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志愿服务条例》已经2017年6月7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22日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条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第六条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志愿服务不仅可以帮助社会解决许多问题,也可以让志愿者在服务中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同时也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因此,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政策和措施两个方面来阐述如何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政策方面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是非常必要的,只有政策的支持才能够让志愿服务事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下面我们来具体阐述一下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

一、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法律制度是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基础。

在法律制度方面,我们应该制定出志愿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志愿服务的性质、义务、权利等内容,让志愿服务成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同时,应该建立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和运作,确保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资金支持为了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我们应该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资金支持。

政府应该建立志愿服务资金的专项管理机构,制定出专门的资金支持政策,为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此外,政府还可以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志愿服务事业,为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三、加强志愿服务的宣传和推广加强志愿服务的宣传和推广是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该加强对志愿服务事业的宣传和推广,让更多的人了解志愿服务的意义和价值,引导更多的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宣传和推广,让更多的人了解志愿服务组织的运作和服务内容,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志愿服务组织。

措施方面除了政策的支持外,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措施也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我们来具体阐述一下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措施。

一、建立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建立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是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

机关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总结

机关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总结

机关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总结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机关单位开始重视志愿服务工作,将其纳入到日常工作中。

志愿服务工作不仅可以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群,还能够增强机关单位的社会责任感和凝聚力。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机关单位也积极开展了一系列志愿服务工作,现在让我们来总结一下这段时间的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

首先,我们在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中,注重了团队的建设和培训。

我们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志愿服务团队,通过定期的培训和讨论,提高了团队成员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这为我们的志愿服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我们注重了志愿服务项目的规划和落实。

我们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志愿服务项目,包括扶贫助学、环境保护、文化宣传等多个方面。

通过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和协商,我们成功地开展了一系列的志愿服务活动,得到了社区居民的认可和支持。

另外,我们也重视了志愿服务成果的宣传和推广。

我们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及时地宣传了我们的志愿服务工作成果,吸引了更多的志愿者参与到我们的工作中。

同时,我们也积极地向社会传递正能量,树立了我们机关单位的良好形象。

然而,我们也在志愿服务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例如,志愿者的数量有限,部分项目的开展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同时,一些志愿服务项目的长期可持续性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志愿者的招募和培训工作,同时也会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志愿服务工作的开展。

总的来说,我们机关单位在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我们的志愿服务工作,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我们的力量。

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的志愿服务工作能够取得更好的成绩,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政府管理中的社会组织与志愿者服务

政府管理中的社会组织与志愿者服务

政府管理中的社会组织与志愿者服务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管理中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服务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服务为政府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帮助,推动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本文将探讨政府管理中社会组织与志愿者服务的重要性,及其对社会的贡献。

一、社会组织的角色与作用社会组织是广大社会力量自觉组织起来,行使公共事务管理、社会服务、行业自律等职能的社会形式。

社会组织以其灵活高效的特点,能够在政府机构的监督下,更好地对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分配,同时又能够更加贴近市民的需求,提供多样化的社会服务。

社会组织能够协调政府与市民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社会组织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社会服务。

社会组织能够通过各种形式的服务,如教育、医疗、扶贫等,满足市民的基本需求,改善社会福利,提高社会生活质量。

2. 提供公共管理。

社会组织能够在政府机构监督下,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监督政府的工作,促使政府更加公正、透明地行使职权。

3. 促进社会发展。

社会组织能够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产生创新力量,推动社会进步。

社会组织在教育、科技、文化等领域的贡献不可忽视。

二、志愿者服务的价值与意义志愿者是一群乐于助人、无偿奉献的人群,通过自愿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志愿者服务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与意义如下所述。

志愿者服务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社会和谐。

志愿者能够关爱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和支持。

他们的奉献行为不仅为弱势群体带来了物质上的帮助,更重要的是给予他们关心和温暖,让整个社会更加和谐。

2. 增强社会凝聚力。

志愿者服务可以团结更多的人们,共同参与到社会公益事业中来。

通过志愿者活动,人们能够建立起互助互爱的关系,增强社会凝聚力。

3. 培养社会责任感。

志愿者服务能够培养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激发人们的爱心和同情心。

通过参与志愿者服务,人们能够意识到自己的力量很小,但是集体的力量是巨大的,从而激发出更多的爱心和奉献精神。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职能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职能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职能民政部是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协助国家制定和执行社会民政政策,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作为民政部的工作人员,他们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职能,旨在为社会民众提供各项民政服务和保障。

本文将探讨民政部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职能,旨在更好地了解他们的工作内容。

一、日常工作职责1.1 政策研究和制定作为民政部工作人员,他们需要研究和制定有关社会民政方面的政策。

通过深入调研和分析社会现状,他们负责制定政策建议,为决策层提供科学合理的参考意见,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1.2 监督和执法民政部工作人员需要对社会民政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他们负责巡查和核查各级民政部门的工作,确保政策的正确执行,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1.3 统计和信息收集民政部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社会民政方面的各类数据和信息。

他们需要深入基层调研,了解社会民生状况,为政策制定和资源配置提供科学的数据依据。

1.4 政策宣传和解读民政部工作人员负责将政策宣传和解读给予公众。

他们参与制定宣传策略,组织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向社会大众解读政策的内容和实施方法,提高社会民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二、核心职能2.1 社会救助和福利保障民政部工作人员承担着为困难群体提供救助和福利保障的核心职能。

他们负责领导和协调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救助活动、发放救助金、安排临时救助等,确保社会上最薄弱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2 社会组织管理民政部工作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他们负责审批和注册社会组织,定期检查和评估社会组织的运行情况,推动社会组织的规范发展,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2.3 灾害救助和安置民政部工作人员在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下,负责组织和协调救助工作。

他们在发生灾害后,迅速响应,组织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提供给灾区群众应急救助和住房安置等服务。

2.4 社会事务管理民政部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和协调社会事务。

志愿者组织功能及其建设指标体系探讨

志愿者组织功能及其建设指标体系探讨

二 、志 愿者 组 织功 能 分析
( )社会经济 价值 一 志愿者组织虽然作为公益性和非营利 性机构 ,但根据马克思 的劳动价值理论一 切 商品 的价值 都是 由人的劳 动创 造 的 ,凝结在 商品价值 中的社会必 要劳动 , 是决定商品价格变动的终极原因。志愿者 组织提供 的志愿服务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劳 动 ,社 会劳动就必 须有劳动 报酬 ,就 为社 会创造 了经济价值 。虽然志愿者组织是非 政府、非党派组织 ,但在政府改革和发展 中起着推动作用 ,主要表现在节约政府开 支 ,制约政 府权力和 充当社会管理 者等。 志愿者 活动 主要 包 括帮 困扶 贫 、抢 险救 灾、 支教扫盲 、 环境保护 、 区建设等 。 社 这 些社 会活动都 推动 人类 发展 、社会进步和 社会福 利事业 发展 等 ,体现 了社会经济价 值 ,为我国经济和志愿 者组 织建设都做 出 了一定的贡献 。
志愿 者 组 织功 能
及其建设指标体系探讨
胡 雷雷 曹 双 张 亚利
江 西财经 大学金融 与统计 学院
江 西南 昌 3 0 1 0 3 3
本文 系教育部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 目研 究成果 ,项 目编号 :0 4 12 1 1 2 0 o 【 文章 摘要 】 志愿者组 织作为一种 高尚社会行为

来组织和管理分散的个人,减少社会管理 的成本。政府 失灵理论认为 ,由于政府能 力有限 ,往往难 以满足所有社 会群体 的需 求 ,仍有大量需求或高或低而难 以满足 的 群体 ,这就为其他组织介入提供 了前提条 件。在这种情 况下,志愿 者组 织可以分担 政府的职能,节约政府工作成本和社会成 本,节省政府的财政支出 ,同时为政府提 供 社会和文化价值 。这样 ,志愿者就担任 了政府功能不足的 弥补者 。 ( )精神 文明建设 三 志愿者秉承 “ 奉献、友爱 、互助、进 步”的精神及 自主的能动性 、勇于担 当的 责任感 、扶危济 困的慈悲心、无私奉献 的 牺 牲精神 ,大力开展 志愿者活动和 发展志 愿者事业 。志愿者们 自愿贡献个人的时间 及 精力 ,在不 为任何物质 报酬的情况下 , 为改善社会 ,促进社区、社会和国家的进 步提供志愿服务 ,这反映 了现代文 明社会 建设的重要特征和群众性精神 文明创建活 动 的具体表现 ,体现 了我 国公 民的社会责 任意识和社会文 明风貌 。~方面 ,作为志 愿者本 身,参加志愿者活动不仅能使他们 亲 临现实生活 ,体验助人为乐的感受 ,从 而精神得到升华 ,而且能够重塑每位志愿 者道德观 、 价值观及人生观;另一方面 , 志 愿者 活动 能够 使更 多 的人 了解 志愿 者事 业。 宣传志愿者活动 , 弘扬志愿者精神 , 让 更 多的人 参加 到志 愿者 协会这 个大 家庭 中,积极地投入到志愿者活动和志愿事业 发展浪潮 中,把爱心公益服务活动 传遍 全 中国,甚至全世界,促进全社会精神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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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担当与义工组织规范化发展汤璐陈婉玲2013-2-6 11:24:45 来源:《重庆社会科学》2012年9期【英文标题】Government Functions and Standardized Development of Voluntary Organizations【作者简介】汤璐,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1620;陈婉玲,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上海201620【内容提要】义工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补充与延伸,义工组织规范化发展问题的核心是政治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平衡,它既是义工组织约束与自我约束的不断完善过程,也是政府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过程。

因此,政府应当给予义工组织必要的制度供给,以过程监管替代设立监管,推进义工组织法人治理机制的实施,引导义工组织规范化、有序化发展。

A volunteer service is a supplement and extension to government public services and social security. The core of standardization issues in the developing of voluntary organizations is the balance of political power and social power that is a continual improvement process for voluntary organizations to constraint and self-restraint and also a legalization process for the innovation of government's social management. Therefore, government should offer voluntary organizations necessary institutional supply, monitoring the process instead of setting up supervision, promot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governance mechanisms of voluntary organizations as legal entities, and guide the standardized and orderlydevelopment of voluntary organizations.【关键词】政府职能/义工组织/法人自治governmentfunctions/voluntary organizations/self-governing义工组织作为志愿服务的一种社会组织形态,是公民社会逐步发展的产物。

义工与志愿者在词源上均源自于英语Volunteers,指不受私人利益驱使、不受法律强制,基于某种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感,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的时间、才能与精神,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人。

受国情和体制的影响,志愿服务在我国分化为两种不同的社会服务力量,即志愿者组织与义工组织,前者由官方主导、法律支撑、经费拨款,占有大量的社会资源,后者则是由民间草根发起、经费自筹、缺乏法律保障的民间社团。

从实践看,义工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迅速发展,已经成为政府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中不可忽视的补充力量,但注册困难、经费不足、组织松散、公信力低、服务混乱、事权集中等发展瓶颈,也使得许多义工组织游离于制度之外。

现阶段,我国义工组织缺乏系统的、科学的、规范的管理,大多数身份不能获得政府的认可,合法性不断遭受质疑。

作为一种民间力量参与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的组织,义工组织对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文明进步、补充政府职能具有积极的作用。

因此,探讨政府如何供给制度、实施监管以引导、扶持、规范义工组织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一、制度供给:政府对义工组织规范化发展的促进机制义工组织规范化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缺乏足够的法律和制度支撑。

志愿服务以无偿提供公益社会服务为价值取向,用爱心奉献社会、以行为服务社会,帮贫济弱、热心公益是它们的共同追求和道德标准。

在我国具体的社会实践中,志愿服务衍生出志愿者队伍与义工组织两支不同的社会服务力量,并形成两种不同的行为模式[1]。

志愿者队伍在政府直接控制下从事的社会服务更多是为了满足政府工作需求,志愿者服务获得强劲的法律和制度支持。

截至2012年2月,全国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7个副省级城市颁布实施了志愿服务条例或办法,全国性志愿服务立法也正在研究起草之中。

有关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管理、激励保障机制以及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形态、法律地位、主管机关等具有完整的法律支持。

这些全国和地方性志愿服务立法只有《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涉及义工组织,确认义工服务范围包括助老扶弱、扶贫济困、支教助学、环境保护、社区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义工服务活动接受共青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义工服务纳入社会和谐发展的范畴,为义工服务提供必要的资助和支持①。

值得指出的是深圳义工联合会具有半官方色彩,与志愿者队伍具有相近的属性,始终与政府保持密切的联系,并获得政府、社会的广泛认同。

全国其他地方义工组织远无深圳义工联合会幸运,因缺乏法律与制度的支撑,绝大多数游离于制度之外,未经注册或注册登记不能的义工组织高达70%~90%。

经费困难、注册不能、社会认同度不高、组织公信力低成为义工组织发展面临的普遍难题,其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制度供给缺乏和管制思维下的不公平对待。

制度供给的最佳方式是通过法律建立义工组织规范化发展所需的各项制度。

义工组织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但是,义工组织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地位并不足以保证其获得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更不意味着独立法人地位为义工事业合法有序发展带来了组织保障。

要使义工组织健康运行,必须强化与义工组织规范化发展相关的制度供给。

义工组织以地域、兴趣、年龄、职业等特征把一定范围的民众组织起来,以爱心奉献的方式服务于社会,与政府主导的志愿者队伍相较,更有利于将公民的人道主义利他行为长期化可持续发展。

因此,政府为义工组织所为的制度供给应当以义工组织权利义务为核心,确立义工组织规范化发展机制,建立政府在义工组织规范化发展过程中的权力与责任机制,即制度供给不仅是义工组织规范化发展的基础,也是政府依法监管与自我约束的依据。

(一)依法确立义工组织可持续发展制度义工组织作为民间自发参与公益服务的社会组织,政府乃至国家对其究竟持何种政策导向:是鼓励、扶持还是限制、取缔,这是义工组织制度供给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在过去相当长时间里,政府根据喜好组织自己的志愿者队伍,并采取各种政策、措施推动其迅速发展,旋风式服务方式成为志愿服务的基本模式,志愿者组织实行事业单位编制,直接隶属于党政组织,经费由政府全额拨款、活动由政府统一安排;相反,各地政府对义工组织的支持明显不够,既未出台相应的立法规范其活动,也没有明确的政策导向。

义工组织作为一般的非营利企业法人,纳入普通的社会团体法人管理②。

而义工组织的属性决定其具有一定的去政府化倾向,政府对义工组织的忽视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处于自生自灭状态。

这种互不理睬的纠结既不利于义工组织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公民社会的建设,解决的根本办法就是依法建立义工组织可持续发展制度。

义工组织可持续发展制度就是要依法确立国家关于义工组织发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政策。

义工组织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法人,其向社会特定的群体或特殊的对象提供的无偿服务在性质上属于公益服务产品的范畴。

第一,义工组织社会公益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应当与国家提供社会服务一样享有特殊的政策支持和政策补贴。

因此,义工组织可持续发展制度首先应当确立公平对待的法律原则,义工组织与志愿者队伍同为志愿服务,理应获得平等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机会;第二,依法建立政府对义工组织的引导、扶持和保护制度。

义工组织既独立于政府组织,也独立于社会营利组织,以促进社会发展为己任自发参与社会服务,能够满足社会利益群体的多元化需求,且国家也需要越来越的社会组织为其分担社会公共服务,提高国民整体社会福利水平[2];第三,确立政府对义工组织的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政策,引导义工组织积极健康地发展。

(二)依法完善义工组织财产筹措使用制度义工组织为非营利性的公益社会团体,依法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利性经营活动。

然而,义工组织维持正常的公益活动,需要一定的费用支出。

因此,依法确认义工组织有权筹措资财、筹集善款以维持义工组织开展义工服务的基本条件,也是各国政府对慈善机构、义工组织等非营利社会组织的基本做法,如美国法律确认从事公共慈善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可以接受企业、个人等的捐赠,以受捐赠方式获得开展相应活动的费用,政府鼓励企业、个人等向慈善机构捐赠活动,无论是受赠者还是捐赠者均依法享有税收减免的政策优惠[3]。

义工组织筹措资财的具体途径包括如下四种:接受捐赠,捐助既可以来源于境、内外的慈善机构、个人,也可以来源于成员义工的捐赠;接受政府购买义工服务而取得的资金或者政府的注资,义工服务构成政府社会服务组成部分,政府基于本地区社会公益服务需要,可以直接以资金方式购买特定的义工服务,也可以直接对特定的义工组织注资,使其承担特定的社会服务,以减轻政府社会公共服务的负担[4];接受政府奖励,政府可以通过义工组织活动的考核,对参与社会服务成绩突出的义工组织实施经济奖励,促进义工组织良性发展;接受政府直接资助和政策补贴,如上海市政府直接对包括义工组织在内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资助和财政补贴[5]。

义工组织筹措的资财只能用于义工服务,也即义工组织章程规定的本组织的服务范围。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义工服务组织的经费包括政府扶持、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专款专用。

义工服务组织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及义工的监督。

经费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这是因为任何社会团体法人只能在其服务范围内开展活动,超越其服务范围的活动实际上必将背离其设立的宗旨和目标。

从制度供给角度出发,应当对义工组织筹措的资财使用以必要的限制,这些限制包括义工组织财产的使用必须满足其目的需求,不得使用于超越其服务范围的活动的支出,也不得违背财产捐赠人约定的使用条件,更不得用于个人分配或者直接捐赠给服务对象。

同时,依法建立义工组织资财使用监管制度,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利的社会自治理想[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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