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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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办[2012]89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办[2012]89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办〔2012〕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9月28日滁州市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省规范行政执法现场会精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皖政〔2012〕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执法环节公开和执法过程公开并举;坚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适当适度,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各项工作,行政执法制度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强化服务意识,杜绝随意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不公等现象发生,执法作风进一步转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满意度有明显上升。

行政执法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的有力保障。

三、工作任务(一)积极完善执法体制。

积极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大力推进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农林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商务行业管理以及其他适合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执法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情况的通报(二)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情况的通报(二)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情况的通报(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17
•【字号】滁政秘〔2015〕131号
•【施行日期】2015.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情况的通报(二)
滁政秘〔2015〕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4月,《滁州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现场监督重点执法活动工作制度》(滁政办秘〔2015〕54号,以下简称《工作制度》)启动实施,决定邀请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现场监督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8个行政执法机关部分重点执法活动。

《工作制度》是今年市政府依法行政的重点工作,是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创新法制监督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

为使制度顺利实施,5月19日专门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并明确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安排监督员参与重点执法活动不得少于2次。

《工作制度》实施以来,大多数行政执法机关积极贯彻,认真开展,截至12月16日,市公安局已3次邀请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现场监督工作,市交通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开展2次,市药监局、市
安监局开展1次,市卫生计生委、市国土房产局尚未开展。

希望尚未完成任务的行政执法机关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快工作进度,严格按照要求,按期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

2015年12月17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规范(试行)》的通知-滁政[2010]97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规范(试行)》的通知-滁政[2010]97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规范(试行)》的通知(滁政〔2010〕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规范(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编制财政预算;(四)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五)产业发展和布局规划;(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长期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决策原则。

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二)科学决策原则。

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滁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三)民主决策原则。

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与政府决定相结合,最大限度地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防范风险。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有利于促进滁州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5•【字号】滁政[2008]75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滁政〔2008〕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滁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行为。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或其他相应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认真梳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项目,将行政违法行为大致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等三类,明确相应的从轻、一般、从重处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细化各种违法行为的认定条件,量化各种处罚标准的种类和幅度。

对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尽量予以细化和量化,不受上述分类限制,以使行政处罚细化标准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11.22•【字号】•【施行日期】2006.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市政府法制办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申报的行政执法依据依法进行了清理和审核。

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依据予以公布。

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和《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71号)执行。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分解法定职权,进一步界定执法职责。

今后,凡不在本通知中的行政执法行为一律不得实施;因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需要、本通知公布的行政执法依据需要调整的,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附件:1.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2.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3. 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依据;4. 市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依据;5. 市公安局行政执法依据;6. 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依据;7. 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依据;8.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9.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依据;10.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11. 市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12. 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农村公路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13.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行政执法依据;14. 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处行政执法依据;15. 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16. 市植检植保站行政执法依据;17. 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18. 市渔船检验站行政执法依据;19. 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20. 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依据;21. 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依据;22. 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行政执法依据;23. 市文化局行政执法依据;24. 市卫生局行政执法依据;25.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26.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依据;27. 市城市规划局行政执法依据;28. 市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依据;29. 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依据;30.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31.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32. 市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33. 市地震局行政执法依据;34. 市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35. 市总工会行政执法依据;36. 市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37.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38. 市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39. 市家畜检疫站行政执法依据;40. 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依据;41. 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行政执法依据;42. 市科技局行政执法依据;43. 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依据;44. 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45. 市残联行政执法依据;46. 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47. 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48. 市政府侨务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滁政[2011]150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滁政〔2011〕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滁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复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上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被授权组织)对下级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条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四)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滁州市及南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执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滁州市及南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执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滁州市及南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机关执法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滁政办[2013]19号
【发布部门】滁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29
【实施日期】2013.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滁州市及南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范围的通知
(滁政办〔2013〕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滁州市南谯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范围的批复》(皖府法〔2013〕3号)、市政府《关于修改滁州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2013〕2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及南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范围通知如下:
一、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范围为琅琊区行政辖区、市中心城区和琅琊山旅游区(约240平方公里,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16〕64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16〕64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滁政办〔2016〕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9日滁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市、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省级主管部门制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执行,并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扩大审核范围或者对审核程序进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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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滁州市人事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第1号令;
4、《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局、商务部、工商总局第2号令;
5、《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家人事部);
6、《安徽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设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八十六项;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号)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二)行政处罚(共5项)
1、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3、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
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5、用人单位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行政处罚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行政强制(共0项)
(四)行政征收(共0项)
(五)行政裁决(共0项)
(六)行政确认(共0项)
(七)行政给付(共0项)
(八)其他行政行为(共0项)
四、备注:
分管领导:陈锋业务科室:办公室经办人:王中业电话: 3041118 电话: 3022753 电话: 3038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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