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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word范文 (16页)

2019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word范文 (16页)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文档模板日期:2019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尊严,保持和促进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
第三条凡是从事劳动,以工资作为报酬的就业关系,适用本法。
第四条违反本法的行为,以及非法限制或剥夺劳动者合法权益等,视为对劳动者的不公平待遇,受到法律的制裁。
附件1:劳动合同范本附件2: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3:劳动争议调解申请表附件4:劳动力供需信息登记表附件5:用工单位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范本附件6: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书范本附件7:劳动保障监察调查取证通知书范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者: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用人单位的安排,从事工作,以工资等形式获得报酬的人员。
2. 用人单位:指依法设立,有雇佣劳动者,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支付工资的单位。
3.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劳动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劳动关系的协议。
4. 劳动报酬:指劳动者依法取得的劳动成果,并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的报酬。
5. 劳动争议: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因权益问题发生的争议。
6. 劳动保障监察:指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解释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
解决办法:加强双方对劳动合同内容的沟通与理解,明确权益和责任,提前解决潜在的问题。
2. 困难: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不支付或拖延支付劳动报酬,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解决办法: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处罚力度,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困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力和资源有限,难以全面监督和检查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14年最新劳动法细则解释-最全

2014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目录一、总则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五、集体合同六、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2014年最新劳动法

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2014年15号文

上海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最新观点汇总(2014)来源:《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一、劳动关系的认定1、关于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仅存在代为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关系,是否可认定该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倾向认为,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分析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入手,即需要审查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指挥和管理、一方是否从事另一方安排的劳动、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否系另一方业务的组成部分等。
而代为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仅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故经审查双方仅存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关系,但不具备劳动关系本质特征的,不宜轻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关于征地人员与征地保障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对于征地人员与征地保障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审判实践中有不同意见。
有的意见认为双方系特殊劳动关系;有的意见认为双方系普通劳动关系。
根据征地补偿安置的相关政策,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有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不同方式。
对于选择重新择业安置的,征地保障单位与被征地人员一般需签订《征地保障协议书》并明确:“征地人员自愿选择养老保障加医疗保障加经济补偿的安置方式;协议签订后,征地保障单位不再安排个人工作岗位,不再向个人按月支付生活补贴,不再负责个人的其他待遇;个人如与外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征地保障单位负责办理保障关系转移手续,然后中止保障关系。
个人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由征地保障单位恢复保障关系。
”从上述协议内容看,征地保障单位与征地人员仅存在支付相关社会保障费用的保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倾向认为,征地人员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征地保障单位、实际工作单位、征地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双重劳动关系。
二、外国人就业的相关问题1、关于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但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主张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该诉请是否支持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的规定,凡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无需另外办理签证手续、免办《外国人就业证》、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终止手续等等。
2014年新实施政策法规

•
• 取消了19个专业承包资质类别
• (二)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六)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
(九)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十)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十五)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十六)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十九)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四十一)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 关于专业承包资质
• 此次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于专业承包资质的修订变化很大, 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由60个减少为36个。首先,对可由市场自主选择、行 业自律进行调节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职能要求的19个专业承包资质 予以取消;其次,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市场需求较少、经营业务相近的 专业承包资质予以合并;最后,对9个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的等级划分进行 了调整。
4.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2015年3月 1日 起施行
• 关于施工总承包资质
• • 变化一: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考核指标有增减,但标准适当提高 考核指标上:取消了对企业注册资本金的要求。适当提高 了 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 ;明确了对注册建造师等级、数量及专业的要求。 关于注册建造师数量及专业要求,一个明显的变化是各类别的二级企业 资质对一级建造师数量要求明显增加。此外,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的公布,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前段时间舆论对于取消注册建造师制度的 疑虑。 • 减少了对高级职称人员的要求。强调了对中级职称人员专业性的要 求。增加了对持证上岗人员的要求。取消了对“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 收入”、“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这两项指标的具体要求。
4.2 <安全生产法 >
2014年1பைடு நூலகம்月1日起施行
•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 二字方针 • 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 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 责 • 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 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4年最新劳动法细则解释-最全

14年最新劳动法细则解释-最全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
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
(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4年最新劳动法细则解释-最全

2014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目录一、总则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五、集体合同六、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2014年3月份开始实施的新规

张兆安 : 公 车改 革 要避 免换 个 马 甲
冯骥才 : 我认为除夕应当放假 白岩 松 : 建 议 法 定节 假 日由 1 1天
明 : 购 买 象 牙 就 等 于 购 买 了
颗 子 弹
李 书福 : 多 少 出租 车 ,市 场 说 了算
许家 印 : 盖 楼最 多要 盖 1 1 0多个 章 王小康 : 多生娃罚 8 0万 ,排 污 罚 款 还 不 到 8万
道 交 通 建 设 项 目预 验 收 合 格 后 进 行 试 的 决定 》 ,规定 经 营 者采 用 网 络 、电视 、 不 得 被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接 受 财 政 资 金 运 行 ,试 运 行 期 不 得 少 于 三 个 月 ; 试 电 话 、 邮 购 等 方 式 销 售 商 品 ,消 费 者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购 入 。 运 行 合 格 并 按 程 序 报 批 后 , 由 运 营 单 有 权 自 收 到 商 品 之 日起 七 日 内 退 货 ,
清单 。这是 中央政 府首 次 “ 晒 ” 出 权
是 要 把 权 力 关 进 制 度 的 笼 子 , 让 公 众 据 《 办法 》 ,水土保 持补偿费纳入政府 力 清 单 、亮 出 “ 权 力 家底 ” ,更 是推 动 性 基 金 管 理 , 专 项 用 于 水 土 流 失 预 防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知 道政 府 的权 力边 红 包 协 议很
可 笑
孙国庆 : 呼 吁 改 善 环 卫 工 待 遇
葛剑 雄 : 国 家 要 为 每 个 人 提 供 平
傅 企平 : 治 霾 用 重 典 ,直 至 追 究 等体 面 的 出路 刑 责 徐 晓 : 建 议 制 定 女 大 学 生 反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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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劳动维权再添四大新法新规
近年来,劳动关系趋向复杂化、多样化,法律在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也越来越多,对此,国家立法部门频频出手,越来越多的新法新规陆续出台、实施,为职工的劳动权益保驾护航。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这是《安全生产法》自颁布12年以来首次修订,条文数量从原来的97条增加到114条。
亮点:加大处罚力度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等都加大了处罚力度。
新修法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按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处以罚款,其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修法律的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也将面临更严格的处罚。
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除被降级、撤职外,还将被处其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责。
此外,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新修法律还严格了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责。
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颁布《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这是国家首次颁布《办法》,对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为工伤职工提供公平公正、方便快捷的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其中,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属工伤引发了全民大
讨论。
亮点一:人性化服务职工
《办法》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按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亮点二:“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以“合理”为前提
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细化,“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成为其中的关键。
规定指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014年1月26日,人社部发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劳务派遣制度终于有了专门的法律条文,企业对劳务派遣制度的适用也揭开了新的一页。
亮点:派遣用工限三种岗位《暂行规定》要求,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2014年4月25日,国务院总理签署第65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这一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已于7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23日,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代表国务院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报告称,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
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公务员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缴费。
亮点:建立工资增长机制
《条例》明确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据介绍,目前事业单位制定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只是改革迈出的一大步,下一步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改革将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同步推进。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生气,就是拿别人的过错来惩罚自己。
原谅别人,就是善待自己。
2、未必钱多乐便多,财多累己招烦恼。
清贫乐道真自在,无牵无挂乐逍遥。
3、处事不必求功,无过便是功。
为人不必感德,无怨便是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