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
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

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编者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交易规则》)将于2011年2月28日正式施行。
为帮助投资者更全面地把握其主要内容,我们将分四期逐一解读该规则,望投资者密切关注。
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06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基本满足我国证券市场交易需求,也符合我国新兴市场的特点。
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与变化,新的交易模式和监管需求不断出现,部分条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市场发展的需要。
新版《交易规则》条款共137条,与原规则相比,新增25条,删除10条,合并6条,分拆1条,调整顺序2条。
本次调整以适应性的调整为主,不涉及重大制度变更。
其中,交易机制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新版《交易规则》删除了有关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内容,将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股票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统一,方便投资者理解。
1.为何要删除?考虑到中小板股票流通盘较小,股价容易出现异常波动的特点,《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中特别规定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以避免股价在连续竞价期间的大幅波动。
但是,实践中发现该制度对抑制股价波动的效果有限,且该项制度与主板、创业板股票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不一致,给投资者理解和掌握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有必要对之前的条款作出修订,统一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2.新版《交易规则》对投资者买卖中小板股票有何影响?本次《交易规则》修订前,投资者买卖某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如最近成交价为100元,投资者输入104元委托,因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限制将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只有当成交价波动到100.98元时,由于有效竞价范围上限变为104元,之前的104元申报才能被交易主机自动取出,参加竞价。
《2024年收入准则解释——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四)》范文

《收入准则解释——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四)》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企业经营的复杂性不断增强,收入确认与计量的相关问题愈显重要。
会计准则为各类经济活动提供了规范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篇范文将聚焦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解释相关收入准则的应用及处理方法,以期对财务报告的准确性与可靠性提供一定的帮助。
二、特定交易的定义特定交易,通常指与企业日常经营无关的交易或特殊业务活动,如企业合并、权益性交易、长期资产重组等。
这些交易往往在会计准则中存在特殊处理要求。
三、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基本原则,即收入的确认必须满足“可计量、已实现、能够可靠计量且其金额能被企业合理控制”的五大要素。
在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中,应当关注以下关键要素:1. 明确交易的商业实质。
理解交易的商业动机与背景是判断其性质与影响收入确认的重要因素。
2. 依据法律法规与会计准则,判断特定交易的计量基础与确认时点。
3. 合理估计交易对未来经济利益的影响,并据此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四、具体交易类型的会计处理(一)企业合并中的收入确认企业合并时,合并方应按照公允价值对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计量,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并日或合并后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
如果合并交易是采用购买法核算的,那么所购买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根据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且可能存在购买成本超过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这应被视为商誉进行确认。
同时,如果合并协议中包含了对未来业绩的承诺或调整条款,这些条款应在适当的时期内确认相应的收入或费用。
(二)权益性交易中的收入处理权益性交易主要涉及股东与企业的交易行为。
在此类交易中,企业应特别注意避免将股东的资本投入或资本性捐赠等权益性投入直接作为收入进行确认。
相反,这类交易应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进行会计处理。
此外,对于以公允价值进行的权益性交易,如股票回购等,则需按照公允价值变动来确认相关损益。
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3篇)

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社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信用社的信用声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信用社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专业性、准确性和透明性。
第四条信用社应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配备专门的信息披露人员,并定期开展信息披露培训,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信用社应保护信息披露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干扰、阻碍或者试图干扰、阻碍信息披露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信用社应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定期对信息披露工作进行内部自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信用社应建立与合并、分立、整体变更或终止的相关法律责任,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八条信用社应按规定的披露要求,向社会公众披露与其经营活动、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等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信用社应及时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公司章程和组织架构等基本情况;(二)经营活动和发展计划;(三)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四)重大合同或重大事项的信息;(五)风险因素说明;(六)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情况;(七)与上市、发行股票等有关的信息;(八)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议及履行情况;(九)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要信息。
第十条信用社应及时披露与其经营活动、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等相关的重大变动或事件的信息,并设立专门的信息披露专栏,方便全球投资者获取信息。
第十一条信用社应按规定披露与其上市、发行股票等有关的信息,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第十二条信用社应采用多种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定期报告:信用社应按规定于每年年度报告期结束后90日内披露年度报告,每年年半期结束后30日内披露中期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所科创板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的交易,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三条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会员应当制定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
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规定的适当性管理要求,个人投资者还应当通过会员组织的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第四条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条件作出调整。
第五条会员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并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会员应当重点评估个人投资者是否了解科创板股票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以及是否充分知晓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会员应当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个人投资者交易情况,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
第六条会员应当全面了解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投资者情况,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得接受不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第七条会员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引导其理性、规范地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5•【字号】马政[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马政〔2013〕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15日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体系,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市、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以及其他列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廉洁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监管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市、县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招管委)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事项协调和领导工作。
第五条市、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招管局)是承担市、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对市、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招管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二)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监督管理办法;(三)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四)依法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五)编制《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以下简称交易目录);(六)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管理和披露制度;(八)市招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县招管局依法开展活动;(九)承办市、县政府及招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证券法第四章证券交易(7)

第六节证券交易的强制性规则 证券交易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若对证券交易缺乏严格和必要的监管,证券市场就容易出现风险,投机因素会增强。
为确保证券交易的有序进⾏,《证券法》对证券交易之证券种类、证券转让、竟价规则、交易⽅式、信⽤交易、客户账户保密、⾮法持券及不正当交易等事项,作出若⼲强制性规定。
这些规则属于对证券交易相关事项的原则性规定,其具体含义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所体现;同时,这些规则是根据我国证券交易实践概括出来的主要强制规则,但绝⾮证券交易强制规则的全部内容。
⼀、关于交易证券的合法性规则 根据《证券法》第30条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并交付的证券,⾮依法发⾏的证券,不得买卖。
这是关于证券合法性的原则规定,也是现⾏法律关于证券发⾏条件及程序规定的延伸。
作为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标的,证券显然应当具有合法性。
合法证券的识别标准有三个,即依法发⾏、实际交付及合法形式。
(1)证券依法发⾏,是指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发⾏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和批准⽽发⾏的证券。
证券发⾏⼈必须依照证券发⾏条件和程序提出发⾏申请,凡是违反发⾏条件及程序规定的证券,⽆论其名称如何,均属⾮法证券,不得作为买卖标的。
在此意义上,依法发⾏只是对证券发⾏规则的另外描述。
(2)证券实际交付。
证券交付是证券发⾏⼈将拟发⾏证券以纸⾯形式交付给投资者,或者将证券权利记载于投资者名下的⾏为。
在我国,证券发⾏原本就有证券募集与证券交付双重含义。
在此意义上,依法发⾏或已发⾏证券,当然含有已交付投资者之意,不存在“依法发⾏”与“证券交付”并列情况。
因此,唯有依法发⾏之证券,才可以进⾏买卖。
(3)证券形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证券法》第34条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买卖的证券可以采取纸⾯化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违反上述规定的证券,不得进⾏交易。
⼆、关于证券转让的期限规定 《证券法》第31条规定,依法发⾏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2024年收入准则解释——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四)》范文

《收入准则解释——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四)》篇一一、引言会计工作的核心是正确反映和报告企业的经济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对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尤为关键。
本篇范文将围绕收入准则进行解释,特别聚焦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会计准则。
二、特定交易概述特定交易主要指那些不经常发生,或具有特殊性质的交易事项,如股权转让、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
这些交易在会计处理上具有其独特性,需要遵循特定的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三、会计处理原则1. 确认原则: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应当以交易或事项的实际发生为依据,只有当经济利益可以流入企业时,才予以确认。
2. 计量原则:交易应当以历史成本或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谨慎性原则:在处理特定交易时,应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损失,合理预计并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四、具体会计处理方法1. 股权转让交易:对于企业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交易,应当按照股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确认相关损益。
若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的股权转让,则应按照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2.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
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可确认收益或损失。
否则,应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3. 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安排。
对于债权人而言,重组收益应予以确认;对于债务人而言,应按照协议条款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债务进行重新计量,并确认相关损益。
五、案例分析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为例,假设某企业以其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XX万元)与另一企业持有的存货进行交换。
首先,双方应确定该交易的商业实质及公允价值。
若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且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则企业应按照公允价值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计量,并确认相关损益。
若无法可靠计量公允价值或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则企业应按照成本进行会计处理。
六、结论正确处理特定交易是会计工作的重要一环。
利益关联方交易与管理制度

利益关联方交易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企业内部与利益关联方的交易行为,维护企业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的公平公正,特订立本利益关联方交易与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定义1.利益关联方:指与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影响交易公平性与公正性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2.相关交易:指企业与利益关联方之间进行的涉及资金、资产、劳务及其他利益交换的行为。
3.交易事项:指包含但不限于采购、销售、租赁、出借、投资、融资、合作等形式的交易活动。
4.管理人员:指企业内部具有决策权、管理权等职权,并有可能影响利益关联方交易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交易审批与决策1.凡涉及与利益关联方进行的相关交易,应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与决策。
2.管理人员在参加与利益关联方交易的决策过程中,应保持独立客观的态度,并勇于提出异议。
3.对于具有重点影响的与利益关联方交易,应进行集体审议决策,并提前就交易内容进行认真说明与风险评估。
4.正式的与利益关联方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交易的各个环节、条件、权利义务等内容,确保交易的透亮度与合法性。
第四章交易定价原则1.与利益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应遵从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相符。
2.在与利益关联方进行的交易中,应加强市场调研与比价工作,选择最有利于企业的交易方式与价格。
3.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利益关联方供应额外的利益、回报或优惠,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
第五章信息披露与保密1.企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社会、股东、投资者披露与利益关联方交易相关的紧要信息。
2.利益关联方交易的相关信息应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开,包含但不限于年度报告、内部公告、公司网站等。
3.企业内部应设立特地的信息披露与保密管理机构,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公开与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4.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对涉及利益关联方交易的紧要商业机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严格保密,避开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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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1.在上海证券交易怕,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上下()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A、5%B、10%C、15%D、30%2.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的大宗交易专场业务,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2008年5月推出B、只能由股份持有者发出的出售需求C、由证券交易所组织专场D、由中国结算公司完成结算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下()不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A、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
B、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欧洲共同市场,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C、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D、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4.()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A、A股B、B股C、C债券D、权证5.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是从()开始实施的。
A、2003年4月2日B、2003年4月3日C、2003年5月8日D、2004年1月1日6.在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况报告至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前,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A、50%B、80%C、90%D、95%7.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个交易日发布公告A、1B、2C、3D、58.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多少且占净资产值百分之几十以上(主营业务为担保的公司除外)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A、2 000万元,50%B、1亿元,100%C、2 000万元,100%D、1亿元,50%9.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后,在()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A、6个月B、12个月C、18个月D、24个月10.在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在每月前()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A、2B、3C、5D、1011.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
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A、前1分钟B、前5分钟C、前10分钟D、前15分钟12.某上市公司中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同时按10:5的比例向现有股东配股,配股价格为6.40元,若该公司股票在除权除息日的前收盘价为11.05元,则除权(息)报价应为()元。
A、9.23B、8.75C、9.40D、10.1313.标的证券除权的,权证的行权价格公式为()A、新行权价格=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的标的证券收盘价)B、新行权价格=原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的标的证券收盘价)C、新行权价格=原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两日的标的证券收盘价)D、新行权价格=原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前一日的参考价÷除权前一日的标的证券收盘价)14.标的证疓除息的,行权价格公式为()A、新行权价格=原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的标的证券收盘价)B、新行权价格=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息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的标的证券收盘价)C、新行权价格=原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的标的证券收盘价)D、新行权价格=原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息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的标的证券收盘价)15.现行交易规则规定,出现无法申报的交易席位数量超过证券交易所已开通席位总数的()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证券交易所要实行临时停市。
B、10%C、15%D、20%16.一级交易商在固定收益平台交易期间,应当对选定做市的特定固定收益证券进行连续双边报价,每交易日又边报价中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A、10分钟B、30分钟C、60分钟D、1天17.一级交易商对做市品种的双边报价,应当是确定报价,且双边报价对应收益率价差小于几个基点,单笔报价数量不得低于几手(1手为1000元面值)()A、10,5000B、5,5 000C、10,1 000D、10,50018.报价交易中,交易商的每笔买卖报价数量为多少手或其整数倍,报价按多少手逐一进行成交()。
A、100,100B、500,500C、1 000,1 000D、5 000,500019.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的,证券交易所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A、±5%B、±10%C、±15%D、±20%20.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几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几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证券交易所公告该股票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A、3,30B、5,30C、3,10D、5,2021.以下不属于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措施是()A、限制卖出指定证券或指定交易品种B、限制买入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C、限制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D、限制买入和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
22.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全家人所委托()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B、2C、3D、423.()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有关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外汇管理A、中国证监会B、国家外汇管理局C、中国证券业协会D、证券交易所24.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A、5%B、10%C、15%D、20%25.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全家人A股数额,合计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及其后每增加2%时,证券交易所于该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合格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挂牌交全家人A股的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A、5%B、10%C、10%D、20%从多选题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A、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B、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C、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D、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2.以下属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都包括的内容有()A、证券代码B、证券账号C、成交价格D、买卖方向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交易可以通过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A、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B、债券大宗交易C、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D、权证大宗交易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A、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B、债券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一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C、债券单笔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一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D、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5.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类型包括()A、单边报价B、定价申报C、双边报价D、委托申报6.以下(),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15:30A、公司债券的大宗交易B、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C、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D、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7.用户对和交易品种申报的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交易方可成立A、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中,该证券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其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B、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中,该证券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C、债券大宗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D、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议确定8.以下实行当日回转交易的有()A、B股B、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C、权证D、债券9.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A、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B、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C、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D、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10%10.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A、最近2年连续亏损B、在法定期限内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C、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连续亏损D、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11.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C、由于自然灾害,重大事帮等导致公司主要经营设施被损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D、公司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12.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是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值100%以上(主营业务为担保的公司除外)C、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 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D、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关联方交易的资金余额超过2 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13.因()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又被暂停上市的,中小企业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经审计的首个中期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期股票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