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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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发展全民族教育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素质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劳动者文化科技素质,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三条国家维护教育公平,保障教育公正,实行差异化、分类指导,支持、重视发展特殊教育和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

第四条教育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促进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教育是全体国民的基本权利。

国家为保障公民的教育权利,制定教育方针和政策,加强对教育事业的领导和管理,投入必要的资金和设施,给予优待和奖励。

第六条凡符合条件的公民,都有权利接受教育,都有义务接受国家教育规定的义务教育。

第七条国家保障教育的发展,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现代化。

第八条教育工作者要过硬本领,关心学生,尊重学生的个性,大力促进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教育管理第九条教育部门要维护教育公平,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权益,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

教育部门的职责如下:(一)拟订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教育改革的发展规划;(二)颁发和审批国家教育政策、法规、教育标准和规范;(三)监督和管理国家教育基金的使用;(四)建立教育信息网络,公开教育信息和数据;(五)署名发表本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研究报告。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事业负责,建立相应管理体制,推进教育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如下:(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规划和措施,发展教育事业;(二)投入必要的资金,建设、维护教育设施,改善教育条件;(三)对学校的硬件设施和师资力量进行安排;(四)进行教育监督和评估,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第十一条对教育事业具有重要影响的教育机构和专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儿童教育基本法律规定

儿童教育基本法律规定

儿童教育基本法律规定引言儿童教育是国家的基础工程,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障每个孩子的受教育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儿童教育领域的各项事务。

本文将以《儿童教育基本法律》为例,探讨儿童教育的基本法律规定。

第一章教育权益的保障儿童教育的基本法律从根本上保障了儿童的教育权益。

根据相关法规,所有的儿童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不论其出生的地域、家庭状况、民族背景等。

这意味着教育机会不能因为个体差异而有所偏见或歧视。

第二章义务教育的实施儿童教育基本法律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实施细则。

依法,每个孩子从幼儿园至初中毕业享受九年免费义务教育,国家对此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同时,法律要求地方政府和学校提供必要的教育设施和师资力量,确保孩子们能够接受公平、优质的教育。

第三章安全保障及教育质量监督为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儿童教育基本法律明确了对学生的保护要求。

学校及相关教育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学生在校园内受到任何形式的伤害。

同时,法律规定了教育质量监督的机制,确保学校教育质量达到国家要求,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以应对教育质量问题。

第四章特殊教育的实施对于具备特殊需求的儿童,儿童教育基本法律规定了特殊教育的实施。

这包括但不限于听力、视力、智力以及身体残疾等方面的特殊需求。

根据法律规定,特殊教育应当提供给这些儿童,以保证他们能够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满足其特殊需求的教育服务。

第五章家校合作与家庭教育儿童教育基本法律规定了家校合作的重要性。

认识到家庭在培养孩子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法律要求学校与家庭开展积极的合作,共同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

此外,法律还鼓励和支持家庭教育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家长合理进行家庭教育,帮助他们更好地履行育人责任。

第六章违法行为及处罚儿童教育基本法律对于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以保护儿童教育权益。

一些常见的违法行为包括拒绝履行义务教育的行为、虐待或忽视儿童等。

特殊教育行业规章制度范本

特殊教育行业规章制度范本

特殊教育行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殊教育行业的管理,规范特殊教育行为,提高特殊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特殊教育机构、特殊教育工作者以及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及其家长。

第三条特殊教育行业的宗旨是:以人为本,关爱残疾,尊重差异,促进发展。

第四条特殊教育行业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参与、共享教育资源,因材施教、满足个体需求,全面发展、提高生活质量。

第二章特殊教育机构第五条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具备与特殊教育相适应的师资、设施、设备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特殊教育机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办学许可证。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特殊教育机构。

第七条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定期对教职工进行培训,提高特殊教育理论和实践能力。

第九条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与家庭、社会的沟通,共同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的发展。

第三章特殊教育工作者第十条特殊教育工作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关爱残疾学生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特殊教育工作者应当尊重残疾学生的人格尊严,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实施个性化的教育教学。

第十二条特殊教育工作者应当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特殊教育工作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歧视、虐待、伤害残疾学生的行为。

第四章特殊教育学生及其家长第十四条特殊教育学生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学生的残疾程度和需求,享有适当的教育资源和教育服务。

第十五条特殊教育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特殊教育学生家长应当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关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第十七条特殊教育学生家长应当定期参加学校组织的家长会议,了解学生在校的表现和教育教学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特殊教育的法规和政策

第三章 特殊教育的法规和政策
㈡ 为学习手语和宣传聋人的语言特性提供便利;
㈢ 确保以最适合个人情况的语文及交流方式和手段, 在最有利于发展学习和社交能力的环境中,向盲、聋 或聋盲人,特别是盲、聋或聋盲儿童提供教育。
四、为了帮助确保实现这项权利,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 措施,聘用有资格以手语和(或)盲文教学的教师, 包括残疾教师,并对各级教育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 进行培训。这种培训应当包括对残疾的了解和学习使 用适当的辅助和替代性交流方式、手段和模式、教育
3.教育安置方式 (1)普通教育安置方式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 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残疾人保障法》第25条)
(2)特殊教育安置方式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 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 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第三十一条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四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 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
5.师资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 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 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 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残疾人保障法》第26条)
第二节 国外特殊教育的重要文献与法规
2.《1981年教育法》
全面采纳《沃纳克报告》的建议内容。 (1)使用“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概念。 (2)必须为儿童提供细致严谨的特殊需要评估。 (3)强调家长参与 (4)地方当局要确保特殊儿童尽可能地在普通学校就读。

《特殊教育法》课件

《特殊教育法》课件

详细描述
特殊教育的对象主要包括残疾儿童、智力落后儿童、言语障 碍儿童等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儿童。特殊教育的范围涵盖了从 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各个阶段,旨在满足不同年龄段特殊 儿童的教育需求。
特殊教育的原则和方针
总结词
特殊教育的原则和方针是指导特殊教育实践的重要准则。
详细描述
特殊教育应遵循个性化、差异化、适应性等原则,根据每个孩子的具体情况制 定个性化的教育计划。同时,特殊教育应注重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孩子的知识 、技能和情感等方面的能力,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05
案例分析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案例一
总结词
地区特殊教育发展
详细描述
介绍某地区特殊教育的发展历程,包括政策支持、资金投入、学校建设等方面的变化。同时总结该地 区在发展特殊教育过程中所取得的经验和教训,为其他地区提供借鉴。
案例二
总结词
学校特殊教育实施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04
特殊教育法的挑战和未来发展
特殊教育法面临的挑战
资金不足
特殊教育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 ,包括教学设备、教师培训、
学生支持等。
教师培训与专业发展
特殊教育教师需要更多的专业 培训,以应对不同类型的学生 需求。
社会观念与偏见
社会对特殊教育的理解和重视 程度不够,存在偏见和误解。
特殊教育法旨在确保有特殊教育需求的个体享有平等的受教育
机会,不受歧视。
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02
通过规范特殊教育体系,提升教育资源配置、教师专业素养等
方面的水平,提高特殊教育的整体质量。

小学特殊教育规章制度

小学特殊教育规章制度

小学特殊教育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小学特殊教育学生的权益,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小学特殊教育是针对智力障碍、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语言障碍、肢体障碍等特殊教育需要学生的教育活动。

第三条小学特殊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政策,尊重特殊教育学生的个性和特长,培养他们的独立自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第四条小学特殊教育教学活动应当遵循教育教学原则,科学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高特殊教育学生的学习效果。

第五条小学特殊教育教学活动应当坚持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促进特殊教育学生各方面能力的全面提升。

第六条小学特殊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积极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帮助特殊教育学生树立积极健康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七条小学特殊教育教学活动应当重视学生与家长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共同促进学生的教育发展。

第八条小学特殊教育教学活动应当重视师生之间的互动和交流,创设和谐、积极的学习氛围。

第九条小学特殊教育教学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第十条小学特殊教育教学活动应当加强教育教学科研,提高特殊教育学生的学习效果。

第二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小学特殊教育教学活动应当遵循教育教学管理的基本要求,科学组织和有效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配备专业的特殊教育教师,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第十三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特殊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明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第十四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定期评估特殊教育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效果,为教师提供专业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五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习档案和评估制度,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学习需求。

第十六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根据学生的特殊需求和学习水平进行个性化教学。

第十七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评价制度,充分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求,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习能力。

特教机构 管理制度

特教机构 管理制度

特教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殊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维护特殊教育机构的正常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特殊教育机构的所有管理人员和教职员工。

第三条特殊教育机构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教育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特殊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和方针为指导,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特殊教育机构的领导机构为董事会,执行机构为校长办公室,学术机构为教学开发中心。

第五条董事会由特殊教育机构的主要投资人组成,承担决策、监督和支持特殊教育机构发展的职责。

第六条校长办公室为特殊教育机构的执行机构,负责特殊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的决策。

第七条教学开发中心为特殊教育机构的学术机构,负责特殊教育机构的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八条董事会对特殊教育机构的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教学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和决策。

第九条校长办公室负责特殊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教职员工的聘任、考核和管理,学校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等。

第十条教学开发中心负责特殊教育机构的教学管理工作,包括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等。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制度应当规范特殊教育机构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财务报表编制等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人事管理制度应当规范特殊教育机构的教职员工的招聘、聘用、培训、考核、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教学管理制度应当规范特殊教育机构的教学计划制定、教学过程管理、教学质量监督评估等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制度应当规范特殊教育机构的安全防范、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管理流程第十六条特殊教育机构的各项管理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进行。

第十七条特殊教育机构的管理流程应当包括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估。

特殊教育行业规章制度范本

特殊教育行业规章制度范本

特殊教育行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规范特殊教育行业,保障特殊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特殊教育机构、特殊教育工作人员以及特殊教育相关活动。

第二章特殊教育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办学许可证、教育专业资格证书等证件齐全。

第四条特殊教育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殊教育政策法规,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日常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六条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七条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八条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课程体系,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教学。

第九条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学生的学习情况,制定个性化教育方案,帮助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条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合作,促进特殊教育工作的发展。

第三章特殊教育工作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特殊教育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和行业背景,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特殊教育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特殊教育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和特点,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教学。

第十四条特殊教育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工作,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和教学改革。

第十五条特殊教育工作人员应当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关心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第十六条特殊教育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教育活动,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特殊教育活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特殊教育活动包括教育教学活动、文化体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

第十八条特殊教育活动应当根据学生的特殊需求和能力水平进行合理安排,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特殊教育活动应当重视学生的自主和参与,鼓励学生发挥自身特长和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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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本章要掌握的基本内容:1、我国特殊教育相关法规、政策及解读2、国际相关重要法规及文献解读一、特殊教育相关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

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

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抚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教育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颁发第10条: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38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第2、6、11、19、31、43、57条有相应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第三十一条: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四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第9条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第7条、15条、32条规定。

第7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15条规定: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接纳残疾学生。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通过。

P38重要法律,划下6.《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通过,第18条、38条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

第10、28、70条规定。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起草制定。

1.《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由国务院颁布。

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行政法规。

——请划下来,重要,P39上面部分。

2.《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由国家教委和国家体委颁布。

第9条有相关规定。

阅读P39中上部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3月14日发布。

第26、32条规定。

阅读P39中下部分。

(四)部门规章《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1998年12月2日由教育部颁发。

P39下面部分。

请划下来,重要。

(五)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2月6日上海人代会通过。

第19、20、21、22、23、24条规定。

阅读了解P402.《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04年11月25日上海人代会通过。

第17、18、19条规定。

阅读了解P41(六)政府的规章1.《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1994年7月由教育部颁发。

阅读了解P41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03年3月由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印发。

了解P413.《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计划纲要》(2006-2010年)》P42页阅读了解内容各种教育法规规定了做什么,但没有规定怎么做,因此,操作性不强。

二、重要法规与政策解读(一)基本概念在我国,残疾人教育与特殊教育并不完全等同。

特殊教育以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智力残疾儿童为主要对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更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中华人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二)发展方针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三)管理与教育职责特殊教育的管理与教育职责涉及国家、社会实践、学校及家庭出身等各个层面,在管理和教育过程中应各司其职。

(四)教育安置方式1.普通教育方式2.特殊教育方式(五)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1.教学内容: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2.教学方法:适用性和针对性,个别化教育计划和资源教室。

(六)师资1.师资培养与培训:残疾人教育都是资格证书制度。

2.师资待遇:师资培养问题:一是专门从事特殊儿童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二是普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师资待遇:特殊教育教师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基本工资比普通学校教师高15-25%。

三、补充:台湾特殊教育进程及法规20世纪50年代以前,以民间办理为主。

60年代起,政府开始关注特殊儿童的教育问题。

70年代,逐步以行政法规规范与推动特殊教育。

80年代,不仅颁布了现行的《特殊教育法》以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规。

90年代以来,特殊教育立法力度加大,相关规范日趋健全。

第二节特殊教育相关国际文献与重要法规一、特殊教育相关国际文献(一)《萨拉曼卡宣言——关于特殊需要教育的原则、方针和实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4年6月10日通过。

宣言声明:每个儿童有受适当教育的权利,并以全纳教育来导向(阅读P49)。

宣言呼吁各国政府:改善制度给予政策和预算等具体实施办法(阅读P50)。

(二)《特殊需要教育行动纲领》1994年6月10日通过。

目的:向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国家资助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团体提供实施《萨拉曼卡宣言——关于特殊需要教育的原则、方针和实践》的政策和行动指南。

基本原则是:学校应该接纳所有的儿童,而不考虑其身体的、智力的、社会的、情感的、语言的差异或其他任何条件。

(三)《残疾人权利公约》2006年12月13日,第6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

旨在: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

核心内容:确保残疾人享有与健全人相同的权利,并能以正式公民的身份生活,从而能在获得同等机会的情况下,为社会作出贡献。

组成:序言、宗旨、定义、一般原则等。

第24条为“教育”(见P51)。

二、国外重要性法规与政策介绍(一)美国1.《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IDEA,1975)是最完整、最重要的立法。

服务对象:3-21岁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包括智力障碍、重听、全聋、言语或语言障碍、视觉障碍、全盲、盲-聋、多重障碍、严重情绪困扰、肢体障碍、身体病弱及学习障碍。

主要内容:免费、适当的公立教育;适当的评估;最少限制环境;个别化教育计划;家长参与;法律保障程序。

2.《1986年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1986)主要内容:服务对象延伸到0岁;提供经费鼓励各州对0-3岁幼儿提供早期干预;在0-3岁儿童早期干预计划中,为障碍幼儿家庭拟订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

3.《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IDEA,1990)主要变化:改变服务对象称呼,将特殊教育对象称为“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即障碍儿童增加两个类型:增加自闭症和外伤性脑损伤,同时承诺为注意力障碍学生提供服务;增加转衔服务:要为所有16岁学生提供转衔服务及拟订个别化转衔计划;为所有学龄前儿童提供适当的方案。

增加相关服务项目:延展到社会工作服务和康复咨询服务。

服务范围拓展到所有教学安排:包括特殊教育班级,还有工作场所和训练中心。

4.《1997年残疾人教育法》(1997)主要以改进特殊儿童的学习成就为重点。

主要变化有18条(见P54)。

5.《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案》(2002)核心内容:州政府负起更强的绩效责任;给家长和学生更多的选择性;州、学区和学校拥有更多的灵活性;6.《2004年残疾人教育促进法》(2004)目的:通过家长参与、提高绩效责任、减少文本工作等做法促进特殊儿童教育。

关于IEP;缩减文本工作和用于非教学活动的时间;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对学习障碍儿童鉴定的新要求。

(二)英国1.《沃纳克报告》:第一次全面讨论特殊教育相关议题。

2.《1981年教育法》3.《1988年教育改革法案》:实施全国性课程(5-16岁)。

4.《1993年教育法》5.《1997年特殊教育绿皮书》:卓越的政策;家长合作;实践支持;增进融合;服务计划;技能的发展;共同合作;情绪与行为障碍的实践原则。

6.《特殊教育需要和残疾人法》7.《2004年特殊教育需要者教育法》:强调有特殊教育需要者享有与其他人相同的教育权。

(关于评估;关于教育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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