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份公司小股东投票制度建立之设想与完善
新《公司法》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与完善建议

历 了 7次 修 改 。 我 国 《 司 法 》 19 公 自 93年 颁 布 以 来 。 其 对 我 国恢 复 建 立 商 事 公 司 制 度 , 进 国 有 企 业 的 推
公 司 化 , 护 股 东 和 债 权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起 了 很 重 要 保 的 作 用 。) 1 9 a 但 9 3年 《 司 法 》 制 定 因 受 当 时 社 会 、 公 的 经 济条件 的制约 , 理 论 研究 不 足 、 草 时 间 仓促 , 且 起 存在许 多先 天 的不 足 和 缺 陷 , 改 公 司法 的呼 声 随 修 着 公 司 法 在 实 践 中 所 遭 遇 困 境 的 增 多 而 日益 高 涨 。
自上 世 纪 9 0年 代 , 界 各 国特 别 是 西 方 发 达 国 世
家 频 繁 进 行 公 司 法 的 立 法 和 修 改 活 动 。 美 国 于 19 年 制 定 了 《 范 公 司 法 》 成 为 美 国 各 州 公 司 立 91 示 ,
法 的蓝本 ; 日本 公 司 法 则 在 9 0年 代 短 短 的 十 年 间 经
其 为 “ 领 2 世 纪 公 司 法 改 革 的 世 界 潮 流 ” 她 的诞 引 1 , 生 标 志 着 我 国 的公 司立 法 进 人 了一 个 新 的历 史 发 展
阶段 。
股 东 利 益 特 别 是 中小 股 东 利 益 的 保 护 水 平 是 检 验 一 部 《 司 法 》 否 成 熟 和 完 善 的 试 金 石 。 19 公 是 93 年 《 司 法 》 股 东 权 益 保 护 设 置 了 部 分 条 款 , 原 公 对 但 则 性 强 , 于 操 作 已是 公 认 , 没 有 权 利 被 侵 犯 后 的 难 且 事 后 救 济 依 据 , 内 近 几 年 发 生 的 多 起 小 股 东 权 益 国 被 侵 犯 又 维 权 无 门 的 著 名 案 件 便 是 证 明 。 新 《 司 公
完善我国公司法对小股东保护的思考

貔
20 02年 第 J J期
豁
经 济 与 法
赵伯祥
[ 摘
梁 爱 旋
合肥 23 4 ) 3o 1
( 徽 财 贸 学 院 法 学 系 ,安 徽 安
要 】针 对我 国现行 公 司立法 ,提 出在 小股 东保 护方面存在 的不足 ,同时借鉴 了外 国 先进 的相 关法律 制度 ,
外 国公 司 法 的相 关规 定 ( ) 小 股 东 的 股 东 大 会 召 集 权 和 股 东 提 案 制 一
、
度
日本 股 份 公 司 法 中 , 除 了 董 事 会 有 权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 其 作 为 例 外 的 有 一 种 不 经 董 事 会 决 议 召 集 的 股 东 大 会 , 即 由 小 股 东 召 集 的 。 其 所 谓 小 股 东 , 指 拥 有 6个 月 以 前 发 行 在 外 股 票 3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 东 。 符 合 这 一 条 件 的 股 东 ,首 先 向公 司 书 面 提 出会 议 目的事 项 和 召 集 的理 由 ,再 要 求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 只 有 在 上 述 手 续 难 以 及 时 办 完 的 情 况 下 ,股 东 才 能 获 得 法 院 的 许 可 , 自 己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 向 公 司 提 出 申 请 之 日起 , 6个 月 内 若 公 司 不 发 出 大 会 召 集 通 知 时 ,可 同样 处 理 。 英 国公 司法 规定 享有 召集 权 的股 东 所具 有 的持 股 比例 为 1 % , 具 备 持 股 条 件 的 股 东 在 提 交 请 求 0 书 时 ,应 由请 求 人 签 名 以 示 慎 重 。 如 果 董 事 会 自股 东 提 交 请 求 书 之 日起 2 1日 内 未 召 集 股 东 会 , 请 求 人 或 拥 有 其 表 决 权 总 数 一 半 的 部 分 请 求 人 ,可 以 自 行 召 集 股 东 会 。 小 股 东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时 , 以 自 己名 义 办 理 股 东 大 会 召 集 手 续 , 且 召 集 股 东 会 所 必 须 的 合 理 费用 由公 司承 担 。 日本 商 法 经 过 1 8 9 1年 修 改 导 入 了 股 东 提 案 制 度 。第 2 2条 规 定 : 连 续 6个 月 以 上 持 有 已 发 行 股 3 份 总 数 1 的 股 份 或 者 3 0股 以 上 的 股 东 ,可 以 在 % 0 开 会 六周 之 前 ,以书 面形 式 向 董事 请 求 将一 定 的事 项 作 为 股 东 大 会 的 会 议 目 的 , 但 是 该 事 项 应 是 由股 东 大会 决 议 的对 象 。 美 国 的股东 提 案 制度 规 定 ,为使 股 东有 机 会利 用 委托 书 表 达 意见 ,以说 服 其 他股 东 在 会议 中支持 其 所 提 议 案 ,该 提 案 人 得 请 求 公 司 将 其 所 拟 提 出 讨 论 的议 案 刊 载 于公 司 寄交 各 股 东 的委 托 书征 求 资料 中 , 以 供 各 股 东 于 会 议 时 投 票 表 决 参 考 。 另 外 还 明 确 规 定 股 东 必 须 满 足 一 定 形 式 要 件 ,该 提 案 才 能 刊 载 于公 司 寄 交股 东 的委托 征 求 资 料 中 ,这些 要 件包 括 提 案 人 资 格 限 制 、公 司 的 权 利 义 务 、 议 案 提 出 的 期 限 等 。而 关 于提 案 者 的资 格 限 制有 :提案 人 必须 为 公 司 的 记 名 股 东 ,提 案 人 提 出 议 案 时 必 须 持 续 一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立法现状及制度完善

中小 股 东权 益保 护 立 法 现 状 及 制度 完 善
曹建 宇
(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经济法系 , 河南 郑州 400 ) 50 2
[ 关键词] 上市公 司; 中小股东权益 [ 摘 要] 新修订的《 司法》 公 增设 了累计投票制、 东代表诉讼制度等有利于 中小股 东利益保护方面的 股 内容 , 仍存在很 多 问题 , 需要 从 股权 结构 、 立董事 职权 等 角度 进 一步 完善 中小股 东权 益保 护制度 。 但 还 独 [ 中图分类号]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08 5 9 (06 0 — 05~ 3 10 — 73 20 )6 03 0
或 者 监事 时 , 一 股份 拥 有 与应 选 董 事 或 者监 事 人 每 数相 同 的 表 决 权 , 东 拥 有 的 表 决 权 可 以集 中使 股
由于 中小股 东相对 分散 , 股 时 间 相对 较 短 , 持 缺
乏共 同的保护组织机制, 处于信息不对称 的信息最
弱势地 位 , 加上 自身权 益保 护 意识 淡漠 、 股 东 资 再 大
举数人 , 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决定 当选 的董事和监事。 这样 , 可有效地保 障少数股东将 代表其利益和意志
的代 理 人选 人 董事 会 和监 事 会 , 一 定 程 度 上平 衡 在 了大 小 股东 之 间的 利益 关 系 , 变 了一 股 一 票 制 度 改 下 大 股 东 的绝 对话 语 权 , 实 现 股 东 平 等起 到 最切 对
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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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公司法》 改之前 , 国的法律制度 中 修 我
了为上市公司提供 发展 资金பைடு நூலகம்的义务 , 上市公司在某
以累积投票制度论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以累积投票制度论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随着股权投资市场的快速发展,小股东的权益问题也成为了一个广受关注的话题。
在一些上市公司中,由于掌握着绝大部分股份的大股东往往可以通过投票权控制公司的决策,因此小股东的声音常常被忽视,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
为了保护小股东的权益不受侵害,一些国家在股权投票制度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实践。
其中,累积投票制度是目前比较受欢迎的一种解决方案。
什么是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度是指,小股东可以将他们持有的股权合并使用,按照他们所持有的总股权比例,统一对公司的决策进行投票,从而增加小股东的权益表达力。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以每股票权一票的原则进行投票决策。
但对于拥有少量股份的小股东而言,单纯按照持股比例进行投票,其所代表的意见在决策中有时会被忽视。
而通过累积投票制度,小股东可以将自己所持的股份合并起来,然后在股东大会上以自己和其他小股东的名义进行投票,从而增加了自己在决策中的影响力。
累积投票制度如何保护小股东权益?累积投票制度的推行可以有效地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其主要原因如下:1. 增加小股东的表决权通过累积投票制度,小股东可以增加自己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从而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更为有效和有力的反对和建议。
对于一些决策需要取得全体股东的同意或大股东不能单方面作出的决策,小股东能够对决策产生影响,并有效维护自身的利益。
2. 防止大股东对小股东权益的侵害在上市公司的决策过程中,大股东往往拥有更高的话语权和投票权,这就可能导致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
而通过累积投票制度,小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拥有更高的投票权,从而有效地防止大股东对小股东权益的侵害。
3. 强制要求公司政策的公开累积投票制度鼓励股东行使权利要求公开公司决策和政策。
股东有权要求公司透明,揭示信息,确保公众得以获得有关公司的重要信息,从而使公司的决策更加公正、合理和透明。
4. 促进股东之间合作累积投票制度有利于促进股东之间的合作,特别是一些小股东,在合作的基础上可以共同制定更好的管理策略,以实现更高的股权收益。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基本制度及其完善

一
、
现行 公 司法 关于 中小股 东
代理制度 的推行 无疑对 中小股 东权 益保
护 具 有 重要 的意 义 。
权 益保护 的基本制度
修订后 的公 司法 的条款数量虽然较
( 程序法上 的保护 三)
与 旧《 司法 》 比 , 行《 司法》 公 相 现 公
中不仅 规定 了违法可 以起诉 ,也规定 了 违反公 司章 程可以起诉 ;不仅 规定 了违 反实体 法可 以起诉 ,也规定 了违反程序
的规定按 时召开。代表 11 /0以上表决权 的股 东,/ 1 3以上的董事 , 监事会或者不设 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 召开临时会议 的, 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迫切现实需求是《 公 司法》 再次修订的关键 因素之一 。这不仅
说 明中小 股东权益保护的 问题 的确 已经 受到了立法机构 的高度重视 和关注 , 同时
修订前有所减少 , 但其立法理念更科 学先 会会议记 录 、 董事会会议决 议 、 事会会 监
进 , 构体系更严整合理 , 结 规范 内容更充 实可行 , 尤其是将 中小股东的保护作为该
法 修 改 的重 要 指 导 思想 , 以此 确 立 了 股东
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 阅公 司会计账簿。
《 司法》 1 公 第 5 1条规 定股东质询权 制度 ;公 司法》 16条规定 累积投票制 《 第 0
度, 旨在平 衡董事会 中的权力 , 以弥 补资
也表 明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正在
向一个 完善 、 高效 、 富有可执行性 的制度
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 公 司法》 17 《 第 0 条 规定表决权代理制度 , 即, 因此对于属于公司商业秘密范畴的财 东代表诉讼 制度 、 股东直接诉 讼制度 、 公 务账簿查 阅权 , 公司法并没有允许股东享 有, 这种合理的限制是必要 的。 《 公司法》 4 第 0条规定 临时股东( ) 大
股东大会投票规则

股东大会投票规则一、股东大会投票制度概述股东大会投票制度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股东权利的行使和公司决策的制定。
该制度旨在确保所有股东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公司决策,并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施加影响。
股东大会投票制度不仅保障了股东权益,还有助于维护公司治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投票权与表决权1.投票权:股东所拥有的选举公司董事会或对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
每个股东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2.表决权: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议案进行表态的权利,通常表现为赞成或反对。
表决权的行使需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投票方式1.现场投票: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在会议现场进行投票。
现场投票是一种传统的投票方式,能够保证投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但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
2.委托投票:股东无法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时,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委托投票需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投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电子投票: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的远程投票。
电子投票具有方便、快捷、低成本等优点,已成为现代公司中常用的投票方式。
四、投票程序与规则1.通知与公告:公司应提前发出会议通知和相关议案的公告,告知股东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及需审议的事项。
2.登记与持股证明:股东需在会议前进行登记,并出示持股证明(如股票证书等),以确认其股东身份和持股比例。
3.议案审议:按照会议议程,对各项议案进行逐一审议。
审议过程中,股东可就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并进行提问。
4.投票表决:对审议通过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表决过程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个股东的投票权得到充分行使。
5.结果公布:表决结果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公布,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
五、注意事项1.遵守法律法规: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中小投资者在公司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往往缺乏话语权。
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和完善措施

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和完善措施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保证公司正常运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基础。
然而,我国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存在一些缺陷,需要采取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1. 股权分散化程度高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分散化程度普遍较高,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导致公司治理权不明确,影响公司的决策效率。
同时,股权分散化也容易导致股东利益分散,难以形成有效的股东监督机制。
2. 监管机制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管机制不完善,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资源有限,难以有效监督和制约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
此外,监管部门的行政干预也容易受到政治干预的影响,导致监管效果不佳。
3. 独立董事制度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独立董事的任期较短,难以形成稳定的监督机制。
其次,独立董事的权力和责任较为模糊,难以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此外,独立董事的人选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有些独立董事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难以真正发挥独立监督作用。
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措施1. 加强大股东监管应该加强对大股东的监管,防止其滥用权力,保护小股东利益。
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的股东投票制度,提高小股东的话语权和监督能力。
2. 完善监管机制应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法规,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和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3.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应该加强对独立董事的选拔和考核,确保其真正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
同时,应该加强独立董事的权力和责任,提高其监督作用的效果。
4. 推进公司治理结构多元化应该推进公司治理结构多元化,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和考核。
5. 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应该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提高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投票管理制度及流程

公司投票管理制度及流程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投票作为一项重要的决策手段,其公正性、透明性和有效性对于公司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的投票行为,确保每项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本文将提供一个公司投票管理制度及流程的范本,供企业参考和应用。
制定一套完善的投票管理制度是基础。
该制度应当明确投票的目的、原则、适用范围、参与人员、投票方式以及结果的处理等关键要素。
例如,在目的上,制度应强调投票旨在集中智慧、反映多数人意见、保障利益相关方权益等;在原则上,则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位投票者的权利得到平等尊重。
具体到投票流程的设计,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案阶段:由相关部门或个人提出需要通过投票决定的议案,并对议案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包括议案的背景、目的、预期效果及可能带来的影响等。
2. 讨论阶段:在议案提交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充分的讨论和沟通,以确保每位参与者对议案有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3. 准备阶段:根据讨论结果,必要时对议案进行修订完善。
同时,确定投票时间和地点,通知所有有权投票的人员,并准备好投票所需的物资(如投票箱、选票等)。
4. 投票阶段:在指定的时间内,投票人员按照既定的规则进行投票。
为保证投票的公正性,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并确保投票过程的监督和透明度。
5. 计票阶段:投票结束后,由指定的工作人员在监督下进行计票,并将计票结果公布于所有投票人员。
6. 决策阶段:根据计票结果,按照既定的多数决或绝对多数决等规则,确定议案是否通过,并对通过的议案进行实施。
7. 记录归档:无论议案是否通过,都应对整个投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将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以备后续查阅和审计使用。
在整个投票管理制度及流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确保信息的透明度,让每位参与者都能够获取到完整且准确的信息;- 保障参与者的知情权和表达权,任何人不得干预他人的投票决定;- 对于投票结果,应及时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反馈;- 定期对投票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公司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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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份公司小股东投票制度建立之设想与完善我国股份公司小股东投票制度建立之设想与完善「内容摘要」由于股份公司大股东的控制,小股东在股份公司投票制度中的权益往往受到侵害。
在这种背景下,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尤为重要。
对小股东投票制度的完善,重点涉及①对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②建立表决排除制度;③完善代理投票制度;④建立累积投票制度;⑤明确大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对小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
「关键词」小股东权益代理投票表决权限制累积投票制度一、股份公司小股东投票制度概述投票制度是股份公司股东所享有的一项基本的制度,投票表决决议事项是现代股份公司股东行使权利的主要途径。
股东按拥有公司股份数额的不同,可以分为持多数股份的股东(大股东)和持少数股份的股东(小股东),大股东和小股东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他们通过投票行使其表决权,行使其对股份公司事务的管理权利,但是由于两者在对公司事务的影响力上的不同,在公司中的实际待遇就有显著的差别。
现代公司制度中,资本多数决成为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合乎风险与利益相平衡的理念,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但是在实践中,大股东为追求私利,往往滥用这一原则,形成其在公司决策中的支配地位,限制甚至损害小股东权益。
现代公司管理体制从以股东大会为中心转向以董事会为中心,导致股东大会职权的弱化和董事会职权的强化,大股东通过多数表决权直接进入董事会或选举代理人进入董事会操纵公司事务。
同时,公司的董事、经理等管理层也可能只对选举他们的大股东效忠而不顾小股东的利益。
另外,小股东人数众多,股份分散,投机性强,信息匮乏,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来约束公司决策,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在这种背景下,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主要为欧美国家、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纷纷修改公司法或者制定相应的法规,对现行的投票制度进行完善,从而更能有效的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投票制度现状我国公司制度从无到有,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获得长足发展,但以《公司法》为主导的公司法律调整规范偏重于政企分权,许多规定过于原则、简单,致使现实中公司的设立、运行多流于形式,股东利益尤其是小股东的利益保障欠缺。
我国《公司法》在投票表决制度的规定方面的不足,直接影响到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比如:在投票方式的规定上,股东投票可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采取代理投票、信托投票的方式。
对于许多小股东来说,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成本太大,必须借助代理投票、信托投票行使表决权。
对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我国《公司法》第108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与国外相关立法相比,我国《公司法》的这一规定过于简单,对代理授权期限、代理人资格、多人代理等问题均未作出规定,所以可操作性不强;在董事、监事的任选上,我国《公司法》采取的是一股一投票权。
这种投票方式不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往往使得小股东难以选出哪怕是一个董事、监事来代表其利益,不利于小股东监督董事会、监事会,也不利于小股东制衡大股东;另外,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没有建立表决排除制度,没有规定大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对小股东承担的义务,也没有规定小股东对大股东的直接诉权,结果必然很难保证大股东不会利用对股东大会决议起决定作用的机会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倡导股东参与公司决策,使消极股东成为积极股东,这当然涉及股东表决机制的完善”。
小股东行使投票表决权,必须有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三、我国投票制度的完善近几年来,我国频频出现的上市公司恶性经营事件,无一例外存在着股价越来越高、股东人数越来越少、股权集中程度越来越大的现象,这一规律在银广夏体现地更为明显:2000年全年股价暴涨440%;股东人数由1999年底的51800人,锐减到了2000年底的12536人;前523个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超过68%,前2817个股东持有公司总股份的91.8%.通过银广厦事件,我们不难看出,如果公司内部能够建立有效的小股东投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大股东进行制约,今天的问题就可能不会严重到这种程度,甚至有可能避免。
那如何在公司内部建立健全有效的预防机制?对现行的投票制度进行完善。
小股东投票制度的完善,主要包含累积投票制度、表决权排除制度、代理投票制度、表决权限制制度等几项制度投票制度的完善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尤其是对股份公司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意义重大。
(一)完善大股东的表决权限制制度1、表决权限制的意义在现代社会中,公司的社会责任日益得到重视,公司的健康发展日益重要。
而公司制度的发展有赖于更多的人进行投资,不仅需要个别资金雄厚的人投资于公司,更需要社会普通人的积极参与。
只有这样才能够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才能为公司制的发展筹集到足够多的资金。
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对一般社会公众即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更为重要,特别是考虑到小股东在公司中弱势地位时更是如此,从而对大股东,尤其是支配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适当的限制。
从另一方面说,公司股东投资于公司皆在谋求利益,同时也应促进社会利益,无论大股东、小股东皆然。
而“在资合公司中,表决的决定因素通常并不是理智而是资本占有份额。
一旦资本或表决多数掌握在一人或一个稳定的集团手中,表决过程就会流于形式;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并非在表决,而是在发布指令。
”正是因为大股东可能滥用其优势地位,操纵股东大会,侵害小股东甚至公司的利益,不对大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有违于社会公平正义,所以必须对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以期小股东的意志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伸张。
2、表决权限制(limitationoftherighttovote)的方式表决权限制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间接限制,即限制其表决权的效力,以法律规定特定情况下股东通过表决权行使而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
这种限制直接表现为对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的限制。
另一种限制方式是直接限制,即以立法明文规定持股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超过上述比例部分股份的表决力弱于一般股份。
包括两种方式:(1)以法律或章程直接规定一定比例的持股数,超过该比例的股份实行一股以上一个表决权。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第179条第一项规定,一名股东拥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以上者,应以章程限制其表决权。
从效果上来说,法律的限制比章程的限制更有效。
从台湾公司运行的实践来看,不少公司“为敷衍公司法,而于章程规定超过百份之三的部分以99折计算之游戏规定”,这有违限制大股东表决权的立法精神。
如果想要贯彻限制大股东表决权的本旨,应以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限制标准为宜。
(2)直接规定表决权行使的上限,超过限额部分的股份便不再享有表决权。
例如,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在1989年修改公司法时规定,“任何股东不论其持股多少,最后只能享有20%的表决权”。
受其影响,目前美国已有近30个州采用了类似条款。
对大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投票权的过分集中,增加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的难度,从而适度平衡大股东和小股东的表决力悬殊。
3、在我国应对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我国的小股东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大股东经常在行使表决权时滥用其优势,例如:违反法律或章程,故意拖延或者拒绝发放股息;恶意增加公司资本,迫使小股东因为无力认购新股而使其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任意罢免或无理阻挠小股东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等等。
所以对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适当的限制既必要又合理。
至于限制的形式,应首选直接限制形式,因为这种形式的限制更有效,能更好的实现限制的目的。
因此,建议我国借鉴台湾地区之立法,对持股达一定比例以上部分的表决权进行限制,至于具体的比例、限制的幅度可结合大陆具体情况而定。
对于间接限制的形式,即对有关股东大会的决议效力进行干预,应作为一种事后监督的手段。
这样,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相结合,事前限制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就能形成我国大陆完善合理的对支配股东的表决权限制的体系,给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的利益提供完善的保护,也使大股东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障。
(二)建立表决排除制度1、表决排除制度的含义及设立意义股东表决排除制度(又称表决回避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议题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不得就某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任何股东,也可由任何股东主张。
但在实际中往往只针对大股东,并在解决小股东与大股东的冲突时发挥显著的作用。
因为该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事先消除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大股东滥用表决权的可能性,从而保护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与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无效确认之诉的救济措施相比,该制度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股东投入也更经济。
2、表决排除制度的适用范围关于表决排除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种立法例。
一种为概括式,即概括的规定与股东大会决议有特别利害关系的浮动不得行使其表决权。
另一种是列举式,即在法律中列举股东不得行使其表决权的若干情形。
例如,欧共体公司法指令第3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决议涉及a)减轻该股东负担;b)针对该股东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c)免除该股东对公司的一项责任;d)同意该股东与公司间的合同时,不允许行使表决权”。
韩国商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在韩国商法中,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为:在免除发起人、董事、监事的决议上,担任该发起人、董事、监事职务的股东;在营业让渡的承认决议时,作为受让人的股东;决定高级职员的报酬时,担任该高级职员的股东等。
3、我国应建立表决排除制度。
我国《公司法》在确立“一股一表决权”制度时,没有对股东在利益冲突下的表决权作出限制,这对小股东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
立法的缺漏在实践中得到印证,例如,1995年底,“上海棱光”出资1.6亿,收购最大股东“珠海恒通”属下一全资子公司。
控股35.5%的“珠海恒通”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没有回避。
此后不久,“飞乐股份”发布公告,收购其最大股东“仪电股份”(集团)公司属下4家企业。
控股25.95%的仪电公司根本没有回避,收购4家企业自始自终都是大股东同公司董事会之间反复协商决定的,小股东基本没有参与。
为了维护小股东的权益,我国应借鉴世界各国关于该制度的主要立法例,设立股东表决排除制度。
并且我国《公司法》在规定这一制度时,在立法体例上可采取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取两者之长避两者之短。
即在借鉴国外立法,列举表决权排除制度的有关情形外,以“其他有特别利害关系的情形”作为兜底。
可如此规定:“任何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就涉及下述内容的股东大会决议行使其在股份上的表决权:公司与股东订立重要合同的批准;股东责任的免除;其他有特别利害关系的情形。
”(三)完善代理投票制度1、代理投票制度的涵义所谓代理投票是指股票所有人授权他人代表自己在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