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禁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属霸王条款 消费者可向法院确认其无效
酒吧禁止自带酒水消费者如何投诉

酒吧禁止自带酒水消费者如何投诉
“禁止自带酒水”对于许多经常出入餐饮店面的人来讲再熟悉不过。
殊不知,经营者的这一行为却在无意中侵害了消费者自身的权益。
那么对于酒吧这种以交易酒水获取利益的地方,出现禁止自带酒水时我们该怎么办呢?那么酒吧禁止自带酒水消费者如何投诉呢?今天的在顾客和饭店的交易过程中,如果顾客不想喝这个饭店的酒,饭店是不能强行与其交易的。
因为这样做就违背了顾客的意志,违反了民法中自愿的原则。
另外,这种行为也属于一种垄断行为。
因此,禁止自带酒水”是不合法理的。
酒吧禁止自带酒水消费者该如何投诉?
工商部门建议消费者,外出进行餐饮消费时,如发现商家有类似的“霸王条款”,可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在酒吧遭遇不合理收费该如何维权?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因素,消费者的权益时常遭
受到某些侵害并引起矛盾纠纷。
那么,消费者平时该怎样做才能免遭其害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
倘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应该第一时间与酒吧经营者沟通。
如果协商不成功,则可以寻求法律的援助。
通过常去酒吧消费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酒吧安全知识,这样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禁止自带酒水的法律思考

关于禁止自带酒水的法律思考作者:王陈平雷姣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4期摘要现在餐饮行业普遍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这样的店堂告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应属无效的不公平格式合同,本文拟从消费者、经营者、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角度论证店堂告示无效。
关键词格式合同法律性质无效规制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12-01《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删除了原规定中“饭店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的费用”等条款,这意味着,在河南省,消费者能不能自带酒水、饮料,将由饭店来决定。
消费者不满意可以不进来吃饭,只要饭店明示就可以了。
然而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我认为餐饮企业这一普遍做法并不合情合理。
以下对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类似规定的效力进行简单阐述。
一、禁带酒水规定的法律性质当我们进入餐饮类似的消费场所进行一定的消费——商品抑或服务,在法律上讲,可以说我们与经营者就已经形成一种法律关系——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付费的合同关系。
为了方便快捷,两者之间的合同大都采取格式合同或条款,一般都是消费者一方默示同意。
“禁止自带酒水”就是格式合同中预先拟定的一个条款。
而格式条款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其不可协商性,即格式条款的使用者事先将自己的要求以文字表现,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能选择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根本没有协商的余地,即所谓的“要么接受,要么走开”(takeit or leaveit)。
二、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一,判断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应审查其是否属于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第二,以格式条款形式制定的免责条款若符合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形,该格式免责条款无效。
最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霸王条款有哪些

霸王条款有哪些很多消费者在⽣活中都能碰到霸王条款,但是很多⼈并不清楚这些都是霸王条款!那么哪些规定是霸王条款呢?餐饮篇:1、禁⽌⾃带酒⽔;2、包间设置最低消费;3、优惠券请在有效期内使⽤,过期作废;4、电影院谢绝外带⾷物;5、消毒餐具收费;6、物品丢失责任⾃负;7、收取酒⽔开瓶费。
租房买房篇:1、通过本中介以外的渠道,看房⾏为⽆效;2、业主、客户及双⽅近亲属、朋友、同事签字视为本⼈签字认可;3、不交装修押⾦不给钥匙;4、⽋交物业管理费六个⽉以上的住户,物业有权停⽔停电;5、如延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按⽇加收应缴费⽤3%的滞纳⾦;⼿机篇:1、维修更换新件,旧件归属由维修商确定;2、维修造成损失,仅赔偿消费者维修费⽤;3、运输损坏,不能免费维修;4、逾期未来取机,视为消费者放弃所有权;5、⾃⾏限定维修商责任范围。
购物篇:1、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2、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3、⾦银饰品、内⾐制品概不退换;4、商场对赠品不实⾏三包;5、存包丢失概不负责;6、充值卡过期作废。
买车篇:1、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卖⽅;2、汽车⼀经售出概不退换,商品以到店实物为准;3、若买⽅不购买指定保险,则视为⾃动放弃三包权益;4、消费者改装汽车不能享受保修;5、汽车有缺陷消费者须⾃⼰索赔。
电信通讯篇:1、⼿机充值卡过期作废;2、设置最低消费;3、固话与宽带绑定后,⼀项业务⽋费,另⼀项也⽴即停⽌服务;4、套餐流量和通话时间不能累积;5、⼿机话费到期余额不退。
旅游篇:1、绑定旅⾏套餐,退改签费⽤由代理商决定,价格⾼昂;2、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社保留对景点进⾏调整的权利;3、⾏李、财产的损失概不负责;4、出现⾃然单间游客补房费。
保险篇:1、⽆责不赔;2、不计免赔;3、单⽅强⾏设置绝对免赔率;4、保险公司保留调整保险费率的权利;5、⾼保低赔。
如果遇到以上霸王条款,消费者可通过以下⽅式投诉:⼀是拨打12315热线电话;⼆是向经营者所涉⾏业主管部门投诉;三是涉及侵权的,可以在侵权⾏为发⽣地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霸王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霸王条款是怎么规定的⽇常消费的时候,我们经常会遇到⼀些“霸王条款”,这是商家为了个⼈的利益⽽规定的条款,对于消费者的权益有损害。
但并不是消费者认定的“霸王条款”就是不合理,合不合理还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
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霸王条款是怎么规定的?店铺⼩编为您解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霸王条款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商家对消费者拟定的霸王条款,根据《消费法权益保护法》第⼆⼗四条,及《合同法》中的第三⼗九条、第四⼗条、第四⼗⼀条中有明确规定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其具体内容如下:1、根据《消费法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等⽅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效。
2、《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如下:①、第三⼗九条: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式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
②、第四⼗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效。
③、第四⼗⼀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格条式款不⼀致的,应当采⽤⾮格式条款。
⾯对“霸王条款”,消费者该怎么办?市民如在消费过程中遭遇“霸王条款”,在与商家协商⽆效的情况下,可及时拨打12315进⾏举报,也可以向消协或⼯商局投诉。
⼯商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视具体情况,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处以罚款或停业整顿。
除联系消费者协会进⾏调解、拨打12315向⼯商部门举报要求查处外,消费者也可通过微博、微信等⾃媒体进⾏⽹络传播,或者联系本地媒体予以曝光和揭露,增加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禁止自带酒水违法吗?

“禁止(谢绝)自带酒水”违法吗?由于工作关系,笔者发现部分酒店因规定“禁止(谢绝)自酒水”引起消费者的投诉一时成为热点。
特别是节假日来自于外地旅游的消费者投诉尤甚,数量成倍增长。
那么,禁止(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真的违反了法律吗?如果它违法,是违反的哪条法律呢?碰到这样的情形,消费者又该去怎么处理呢?笔者结合自身的实践,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酒店规定“禁止(谢绝)自带酒水”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吗?有的消费者认为“某酒店禁止(谢绝)自带酒水侵犯(剥夺)了我们的自主选择权”。
那酒店的规定真的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吗?看清此问题,笔者想大家还是需要了解一下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怎么来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可见,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权决定选择谁(哪家商家)消费、消费什么、以什么样的方式消费来满足需求的权利。
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实践中,消费者选择到甲酒店消费还是到乙酒店消费,完全是由其自身决定,你可以选择路边摊店也可以选择五星级酒店,这是毋庸置疑。
这里我们看不到经营者侵犯自主选择权的地方。
(二)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消费的目的是满足消费者生活需求,该需求是否得到满足,取决于消费者对于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能否进行选择。
在餐饮消费中,菜肴品种、酒水品牌、消费环境、有无专人服务等是酒店提供的基本服务。
实践来看,消费者对这些的选择是完全自由的。
可能有的消费者会说“酒店提供的酒水没有我想喝的品牌,不能满足我的需求”。
我们知道实现选择权的对象只能限定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而不能要求经营者提供其经营范围外的项目。
对娱乐业禁止顾客自带酒水规定的法律分析

对娱乐业禁止顾客自带酒水规定的法律分析【摘要】无论去酒店吃饭还是ktv唱歌的时候,我们通常会碰到这种情况:在收银处都会贴有“禁止自带酒水”的告示,如果顾客自带酒水到商家消费的话则商家要收取开瓶费,这一现象似乎成为一种行业惯例而一直存在,那么这种惯例是否合理,此前在社会上一直存在争议,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时发生,已成消费投诉热点之一。
【关键词】自带酒水;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笔者认为,以上娱乐业的这一行为,违反了我国《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一、禁止自带酒水的告示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①基于以上法律的规定可知,消费者无论是在酒店还是ktv消费时,可以选择消费商家提供的酒水,也可以不选择商家提供的酒水,自带酒水的。
商家是没有权利剥夺消费者对酒水的选择权,强迫消费者接受自己提供的酒水的。
此外,关于ktv还存在“最低消费”这一规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可以允许的,因为商家具有自由经营权,但是事先需要明示最低消费的数额和项目,如此才是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试想下,如果酒店等娱乐企业提供的酒水物美价廉的话,消费者一般是不会选择自带酒水的,因为还要承受携带不便等麻烦事,之所以消费者怀揣酒水,主要是因为娱乐业的酒水都是暴利价格,而且种类单一且不乏很多都是假酒,消费者出于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和不被商家坑骗的心理而自带酒水是情理之中的事。
归根结底,引发争议的真正根源并非在于消费者是否有权自带酒水那么简单,实际上酒店和ktv的利润空间才是消费者与酒店或ktv 之间矛盾的根本所在:据记者调查,目前一些娱乐企业酒水的出售价格往往是市场价格的一至四倍,甚至一些娱乐企业把酒水暴利视为自己的主要利润增长点。
浅论餐饮业霸王条款定性的法律环境

浅论餐饮业霸王条款定性的法律环境一、源起2013年12月9日,北京市工商局发布了“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6种餐饮行业常见的消费提示为不公平霸王条款,并明确规定不改正将予以处罚。
这一规定引起餐饮行业的强烈不满和严重抗议,12月12日,中国烹饪协会致函国家工商总局,要求责令北京市工商局对该不当行政行为公开道歉。
12月16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也向国家工商总局送交了公开信,认为北京市工商局对上述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不足,要求总局出面纠正市局的错误做法。
正在争论盛嚣尘上之际,2014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行为均属于餐饮业制定的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霸王条款。
这一明确终于使“霸王论”的定性如板上钉钉。
然而,2014年5月22日,备受关注的首例被收“包间费”状告酒楼的消费者一审败诉,使餐饮业似乎又看到了不公平定性的曙光,甚至有某美食研究院发表评论称“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公正合理的,……体现了法官的正义和良知”。
餐饮业更是借此案例再次呼吁“收包间费是霸王条款”是错误的。
事实上,对于上述行为是否属于不公平条款的争议已经延续了很多年,其法律依据也不可谓不足,但何以之前迟迟没有定论,如今却能以如此强悍的姿态对这些行规盖棺定论呢。
稍加分析就不难发现,法律环境因素在以上行为的定性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环境对条款定性的影响法律环境指的是由社会各种相关因素有机构成的,能够影响法律存在和发展的,以及能够影响法律的内容和实效的社会条件。
法律的发展和变化深受法律环境的影响和制约,而构成法律环境的社会因素则囊括了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科技、宗教、民族、人口等诸多内容,这些因素相互渗透、彼此影响,共同作用于法律。
当然它们对法律作用的方式和程度是千变万化、错综复杂的。
(一)经济环境因素对定性的影响对法律产生作用和影响的生产方式、经济制度和经济运行过程,以及由这些因素构成的社会有机体统称为法律的经济环境。
论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的法律效力(徐海燕)

论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的法律效力徐海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民商法博士上传时间:2008-7-13关键词: 格式合同/行规内容提要: 餐饮企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属无效的不公平格式合同,而非企业的正当经营自由。
禁带酒水的行规为非会员的消费者设定义务,违反了行规的自律本质,应属无效。
2006年9月13日,王某(以下简称原告)等4人到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以下简称被告)用餐,并自带白酒一瓶。
用餐之后,被告向原告收取餐费296元,其中服务费(即开瓶服务费)为100元。
原告为此起诉到海淀区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所收取的开瓶费。
但被告以其提供的菜谱中载明“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
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每瓶100元收取服务费”为由拒绝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被告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被告向原告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原告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故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开瓶服务费100元。
[1]一石激起千层浪。
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酒楼“开瓶费”违法的法槌甫落,浙江温州23家酒店即联合谢绝“自带酒水”;消费者协会斥之为霸王条款,而烹饪协会则主张企业可自主定价。
如此碰撞,近年来几乎每隔几个月就会集中“爆发”一次。
[2]笔者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正确,餐饮企业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并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的做法违法。
而要从根本上制止此种违法做法在全国市场的蔓延,构建和谐的餐饮消费环境,有必要深入研究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开瓶费”(以下简称“禁带酒水”)的店堂告示的效力。
一、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一)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选择权不仅是契约自由的应有之意,也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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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禁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属霸王条款消费者可向法院确认其无效
新华社北京2月14日电(记者杨维汉)对“禁止自带酒水”等餐饮业“霸王条款”,长期以来消费者意见很大。
去年12月,北京市工商局向社会发布了“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消毒餐具另收费”等餐饮行业常见的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
而某些餐饮行业组织对餐饮业“霸王条款”持维护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14日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于2013年10月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将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
消费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