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张家口:出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责任追究规定

环境保护责任追究规定近年来,环境保护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许多国家纷纷制定了相关的环境保护责任追究规定。
本文将就环境保护责任追究规定的背景、目的和内容进行探讨。
一、背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许多地区出现了严重的空气、水质污染等环境问题,严重威胁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各国政府开始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并通过立法手段来追究环境责任。
二、目的环境保护责任追究规定的目的在于推动企业、个人等各方面对环境污染行为负责,减少环境破坏,保护生态环境。
通过明确责任主体、界定责任内容和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三、内容1. 责任主体环境保护责任追究规定首先明确了责任主体。
一般来说,这些规定有以下几类责任主体:企业、政府机关、个人等。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情况设定了不同的责任主体,以确保全社会能够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
2. 相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责任追究规定还要求依法依规进行环境保护工作。
各国各地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颁布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能够依法进行。
3. 责任范围环境保护责任追究规定还要明确责任的范围。
一般而言,责任范围包括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环境治理等多个方面。
企业需要对自己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负责,并进行相应的治理和修复工作。
政府机关需要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及时发布环境信息。
个人也不可遗漏,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减少自身对环境的污染。
4. 追究方式和措施环境保护责任追究规定中还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方式和措施。
追究方式包括行政追责、民事追责和刑事追责等。
行政追责主要由相关部门对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罚款、停产等行政处罚;民事追责则是要求破坏环境的行为主体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刑事追责则针对故意破坏环境的行为主体进行法律的惩处。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正文:----------------------------------------------------------------------------------------------------------------------------------------------------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0年9月10日)第一条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决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环镜保护局及直属单位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人员。
第三条局设立行政执法过错追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局长任领导小组主任,副局长任副主任,办公室,人事处和执法处室主任、处长为成员。
政策法规处为领导小组常设办事机构。
第四条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处理显失公正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七)超过法定期限丧失行政执法权的;(八)其他执法过错。
第五条承担过错责任的种类:(一)批评教育;(二)书面检查;(三)大会检讨;(四)通报批评;(五)扣发奖金;(六)行政处分;(七)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辞退。
第六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根据执法过错发生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责任人认错态度决定免予、单独或者合并适用第五条所列种类。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索贿受贿、徇私枉法、吃拿卡要的;(二)对造成的错案故意隐匿不报的;(三)一年内发生执法过错两次以上的;(四)因执法过错引起集体申诉、上访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11805【发文字号】冀办发[2016]16号【发布部门】中共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2.19【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办发〔2016〕1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19日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是指对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未尽责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好各责任主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京津冀区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陆地禁止开发区、生态功能极重要区、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陆地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
海洋国土空间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责任主体】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生态保护红线负总责。
各市县党委、政府是严守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政策要求,切实履行好保护责任。
负责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勘界,制定并实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和修复方案,开展日常巡护监管,定期公开红线有关信息等。
各级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等规划时,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严格遵循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规定,相关规划同时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空间规划编制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底线。
第四条【协调机制】省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省直有关部门,建立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协调机制,对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共同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对各市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省直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相关职责:(一)省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严守相关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
负责牵头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测监管平台,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区遥感监测、行政执法、评估考核和信息发布等。
生态环境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生态环境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一、为了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管理,克服和防止执法工作的随意性,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及时依法纠正错案,维护法律严肃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错案,是指本单位执法办案中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而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以及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或处罚显失公正,经上级机关行政复议撤销,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撤销,经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确认为错案的案件。
三、承办人员因下列情形造成错案,应予追究责任。
1、贪赃枉法、徇私枉法或者徇情枉法,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2、徇私舞弊、歪曲、隐瞒事实真相的,能取的证据不取,仿造、隐匿、销毁证据,指使或暗示他人作伪证的;3、玩忽职守,主观臆断,疏忽大意,草率取证,不依照法律和事实作出调查结论的;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办案取证的;5、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制度的,超越或滥用职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四、审理人员因下列情形造成错案的,应予追究责任:1、贪赃枉法、徇私枉法或徇情枉法,执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决定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或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的;3、玩忽职守,主观臆断,疏忽大意,草率审理,不按法律和事实作出审理结论的。
五、主管领导因下列情形造成错案的,应予追究责任:1、贪赃枉法、徇私枉法或徇情枉法作出错误决定;2、超越职权审批应由上级审批的案件的;3、玩忽职守,主观臆断,疏忽大意,草率审理,不按法律和事实作出案件处理决定的;4、滥用职权,未经制度程序擅自作出处理决定的。
六、对造成错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应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的制度履行赔偿责任。
张家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张家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8月5日张家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4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文明、健康、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市场化、社会化进程。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依法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责任区的责任人和具体范围。
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网络管理信息平台,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促进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和智能化。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21•【字号】冀政办字〔2020〕194号•【施行日期】2020.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9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1日河北省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要求,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职能,明确执法权责,优化机构设置,整合执法资源,分级编制执法事项清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执法效率,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
推动建立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铁军,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奋力开创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新局面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执法队伍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能力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
中共张家口市委办公室、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张家口市关

中共张家口市委办公室、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张家口市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张办字[2008]41号
【发布部门】张家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05
【实施日期】2008.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张家口市委办公室、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张家口市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
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张办字〔2008〕41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高新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现将《张家口市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张家口市委办公室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5日
张家口市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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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f赵 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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