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信安湖保护条例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10•【字号】衢政办发〔2015〕52号•【施行日期】2015.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办发〔2015〕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10日衢州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为科学有序应对极端天气,强化应急响应措施的组织实施,构建完善全市共同防范和应对灾害的应急响应机制,有效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衢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当市、县(市)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对应区域内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气象灾害”,特指暴雨、台风、暴雪、道路结冰。
二、停课安排(一)市、县(市)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后,各中小学校(含幼托园〔所〕、中等职业学校等,以下统称“学校”)要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转发,做好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对接。
学生家长要切实履行好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二)当日6:00(含)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且极端天气持续的,学校要全天停课,并对因不知情等原因到校的学生做好相应安排。
(三)当日6:00后至第一节课上课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且极端天气持续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对延误到校(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关于衢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意见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关于衢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0•【字号】衢政办发[2013]103号•【施行日期】2013.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关于衢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意见的通知(衢政办发〔2013〕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关于衢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20日关于衢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的意见(市环保局、市农业局)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畜禽养殖业布局,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浙人大常〔2013〕5号)、省环保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态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环发〔2010〕26号)以及《衢江信安湖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衢委办〔2012〕114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猪养殖业转型提升的意见》(衢政发〔2013〕49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生态养殖、资源利用、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实际,通过合理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防治,推进畜禽清洁生产和生态化养殖,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我市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森林资源正文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2017年10月13日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经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14日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10月13日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建设现代田园城市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以及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镇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地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保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保障城市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资金,并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
倡导与动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资助、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鼓励开展优质综合公园和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等示范创建活动。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城市环保满意率提升工作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城市环保满意率提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1•【字号】衢政办发[2011]60号•【施行日期】2011.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城市环保满意率提升工作的通知(衢政办发〔2011〕60号)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关于衢州市2010年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调查数据反馈的函》(浙调函〔2011〕26号)及市政府领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提升市区城市环保满意率,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噪声污染整治(一)组织开展汽车噪声整治专项行动。
1.开展机动车禁鸣喇叭专项整治。
集中一段时间,在全市集中开展禁鸣喇叭专项整治行动,并制作《城市中心区车辆禁鸣喇叭告知书》等宣传资料,通过强化执法、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有效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2.开展老城区、西区“禁货禁拖”专项整治。
严格规定大货车、大型机械、拖拉机及其他噪声大的机动车进入市区的时间和行驶线路。
对确需进入禁行区域的上述车辆,除避开高峰及重点时段外,必须到辖区交警中队办理临时通行证。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综合执法局。
(二)加强餐饮和公共娱乐场所噪声整治。
1.加强餐饮服务行业管理,重点是居民小区内或住宅楼下的餐饮点在居民休息时间的噪声管理。
2.加强对广场群众文体活动的引导和管理,减少活动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3.严格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的噪声管理,重点加强对夜间施工的许可和监管。
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公安局、住建局、环保局。
(三)加强物流车辆疏导管理。
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生产、生活功能的合理分隔。
逐步引导物流企业、物流车辆进园区,近期重点对开发区思源路附近物流车辆噪声污染进行整治。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6〕44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6〕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日衢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建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水工作。
县(市、区)住建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卫生、城市规划、质量技监、国土资源、水利、价格、公安消防、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研究有利于供水事业科技进步的政策,鼓励从事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善水质,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五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利用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管理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建、环保规划、水利等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乡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16•【字号】衢政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衢政发〔202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现将《衢州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8—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16日衢州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8—2025年)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18号)的要求,深入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争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以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为目标,充分发挥区域生态环境和经济特色优势,推动市委“1433”发展战略体系重重落地,使全市经济结构更为合理,物质和资源得到高效循环利用,生态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生态空间安全格局不断优化,生态环境优良,人和自然的关系更为和谐;现代生态文化得以弘扬,建成具有衢州特色的生态文化体系;城乡统筹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将衢州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的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标杆。
(一)近期目标(2018—2021年)。
空间发展布局总体合理,生态保护格局基本确立,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经济发展迈入良性循环提升轨道,环境质量进一步稳固提升,环保基础设施基本建立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确立,生态文明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意识,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大幅提升。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建设考核指标全部达标,基本完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
衢州市信安湖保护条例

衢州市信安湖保护条例【发文字号】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发布部门】衢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14【实施日期】2018.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2017年10月13日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衢州市信安湖保护条例》,已经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14日衢州市信安湖保护条例(2017年10月13日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信安湖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信安湖水域及其沿岸每侧十五米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信安湖,是指衢州市内因塔底水利枢纽工程建成蓄水形成的人工湖泊,其保护范围为江山港麻车里大桥中心线下游、常山港叶家大桥中心线下游、石梁溪白云大桥中心线下游、庙源溪杭金衢高速公路桥中心线下游、乌溪江沪昆铁路下行线(南侧)中心线下游、衢江宾港大桥中心线上游水域。
具体见附图。
第三条信安湖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信安湖保护管理协调机制,加强信安湖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组织协调。
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机构(以下称“信安湖管理机构”)承担信安湖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开展日常巡查,负责水面保洁、环境卫生、水环境保护、湖床疏浚,以及堤防、水闸等防洪工程和园林绿化等公益性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9.01•【字号】衢政办发〔2005〕88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05〕88号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建立并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级公园,广场绿地,河道宽度大于10米的滨水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城市防护绿地,对城市景观、生态有较大影响的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需控制区域的绿线,以及其它属市建设局直接管辖范围的城市绿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委托市建设局园林管理处负责;其它城市绿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属各区建设部门管辖范围的委托各区建设局负责,市开发区范围的委托市建设局城东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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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信安湖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批准部门】8;811;81101;
【批准日期】2017.11.30
【发布部门】衢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2.14
【实施日期】201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2017年10月13日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衢州市信安湖保护条例》,已经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
衢州市信安湖保护条例
(2017年10月13日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信安湖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信安湖水域及其沿岸每侧十五米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信安湖,是指衢州市内因塔底水利枢纽工程建成蓄水形成的人工湖泊,其保护范围为江山港麻车里大桥中心线下游、常山港叶家大桥中心线下游、石梁溪白云大桥中心线下游、庙源溪杭金衢高速公路桥中心线下游、乌溪江沪昆铁路下行线(南侧)中心线下游、衢江宾港大桥中心线上游水域。
具体见附图。
第三条信安湖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信安湖保护管理协调机制,加强信安湖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组织协调。
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机构(以下称“信安湖管理机构”)承担信安湖保护管理
的日常工作,开展日常巡查,负责水面保洁、环境卫生、水环境保护、湖床疏浚,以及堤防、水闸等防洪工程和园林绿化等公益性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
江山市、常山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出境水质负责。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西区管委会依据信安湖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本辖区信安湖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安湖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信安湖保护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安湖保护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工作;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水域的水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水质监测、环境监察工作;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水域的水资源、渔业资源、河道及其岸线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水域的船舶(水上浮动设施)、码头、航道和水上交通安全等管理工作;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管辖范围内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资源规划开发的协调指导、旅游宣传和旅游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体育、文化、安监、公安、卫生计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信安湖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和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信安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信安湖保护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