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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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吗

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吗

民法典规定⾮婚⽣⼦⼥有继承权吗⾮婚⽣⼦⼥是婚⽣⼦⼥的对称,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所⽣的⼦⼥。

在有些国家,⾮婚⽣⼦⼥和婚⽣⼦⼥的权利是不同等的。

那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有继承权吗?下⾯将由店铺⼩编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民法典规定⾮婚⽣⼦⼥有继承权吗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与婚⽣⼦⼥享有同等的权利,是有继承权的。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七⼗⼀条 ⾮婚⽣⼦⼥享有与婚⽣⼦⼥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婚⽣⼦⼥的⽣⽗或者⽣母,应当负担未成年⼦⼥或者不能独⽴⽣活的成年⼦⼥的抚养费。

第⼀千⼀百⼆⼗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顺序:配偶、⼦⼥、⽗母;(⼆)第⼆顺序: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顺序继承⼈继承,第⼆顺序继承⼈不继承;没有第⼀顺序继承⼈继承的,由第⼆顺序继承⼈继承。

本编所称⼦⼥,包括婚⽣⼦⼥、⾮婚⽣⼦⼥、养⼦⼥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本编所称⽗母,包括⽣⽗母、养⽗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母的兄弟姐妹、同⽗异母或者同母异⽗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哪些情况下继承⼈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3、遗弃被继承⼈,或者虐待被继承⼈情节严重;4、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以欺诈、胁迫⼿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设⽴、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6、继承⼈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表⽰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的,该继承⼈不丧失继承权。

7、受遗赠⼈有第⼀款规定⾏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以上就是⼩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是享有继承权的,其婚姻法和继承法上的权利与婚⽣⼦⼥是⼀模⼀样的,不得歧视⾮婚⽣⼦⼥。

欢迎您在店铺上向专业的律师进⾏更多法律咨询。

私生子享有继承权吗?

私生子享有继承权吗?

私生子享有继承权吗?
王小强的二爷爷王振威育有三子,长子王常亮,次子王常青,三子王常明。

其中二儿子王常青是一家大饭店的老板,家庭条件最为优越。

王常青和妻子杨燕梅共育有两子,大儿子已经结婚,小儿子还在上大学。

某日,王常青突发急症,骤然离世。

王常青的家人怀着悲痛的心情处理了王常青的后事,并对王常青留下的遗产进行了分割。

正当事情顺利进行之时,一位年轻的女子于某突然找上门来,提出也要分割王常青的一部分遗产。

原来,王常青生前和于某一直保持同居关系,于某和王常青也育有一子,于某认为自己的儿子也应当有权继承王长青的财产。

王常青的家人认为私生子是没有权利继承遗产的。

正当于某要将此事诉讼至人民法院之时,于某的孩子却因病去世了。

那么,于某的孩子有没有继承权?这桩纠纷应该怎样解决呢?
这个案例涉及非婚生子女的遗产继承权。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得歧视和危害非婚生子女;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应负担起子女的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3)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据此,于某的儿子是有权利继承王常青的遗产的,即使其已经死亡,
其权利也不能够被剥夺。

所以,在对王常青的遗产进行分割时,应该保留王常青的非婚生子的份额。

因为这个孩子已经死亡,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本应由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就应由其母亲于某来继承。

民法典对婚姻继承与家庭财产分割的规定与实施细则

民法典对婚姻继承与家庭财产分割的规定与实施细则

民法典对婚姻继承与家庭财产分割的规定与实施细则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变得愈加重要。

婚姻作为家庭关系的基石,其继承和财产分割问题在家庭纠纷中显得尤为突出。

为了保护婚姻的稳定和解决分割财产所带来的纠纷,我国《民法典》对婚姻继承与家庭财产分割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一、婚姻继承的规定与实施细则1. 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死亡时,另一方享有继承权。

这意味着,无论是夫还是妻在生前获得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的财产,都应属于共同财产,而另一方有权继承。

实施细则中强调了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份额的确定等具体问题的处理方式,保障了婚姻继承权的实现。

2. 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在婚姻继承中,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也得到了保障。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规定,父或母死亡时,其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并有权继承一定比例的遗产。

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对非婚生子女继承份额的确定、证明和鉴定等相关流程,确保了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行使。

二、家庭财产分割的规定与实施细则1. 财产分割的原则《民法典》明确了家庭财产分割的原则,包括公平原则、保护妇女和子女权益的原则等。

根据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进行公平的分割,同时要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实施细则中详细阐述了具体的分割方式、分割比例的确定等具体操作细则,保障了家庭财产分割的公平性与及时性。

2. 财产分割过程中的纠纷解决机制财产分割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实施细则中设立了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手段。

这些机制不仅有助于解决分割过程中的争议,还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家庭财产分割的顺利进行。

三、婚姻继承与家庭财产分割制度的意义与影响1. 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婚姻作为家庭关系的基石,对于家庭的稳定至关重要。

婚姻继承与家庭财产分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护了婚姻的稳定,为夫妻双方创造了安全感和信任基础,有利于家庭的和谐发展。

离婚协议书非婚生子女

离婚协议书非婚生子女

离婚协议书:非婚生子女一、背景离婚是夫妻之间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而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离婚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书面文件。

在某些情况下,夫妻之间有非婚生子女,这就需要在离婚协议书中特别涉及与非婚生子女有关的事宜。

二、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非婚生子女是指未婚夫妻或离婚后出生的子女。

虽然夫妻未正式结婚,但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仍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益保障。

离婚协议书中应当明确了解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等事项,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抚养费的支付离婚协议书中应当明确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支付事项。

抚养费是指为了满足非婚生子女的日常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由其中一方父母向对方父母支付的费用。

协议书中应当明确抚养费每月的支付金额、支付时间等具体事宜。

四、探视权的约定针对非婚生子女的探视权,离婚协议书中应当明确约定。

探视权是指非监护父母(通常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之一)达成的一种权利,允许他们在特定时间内与子女见面、交流。

协议书中应当明确探视权的具体安排,包括时间、频率、地点等。

五、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离婚协议书中还应当明确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根据中国的婚姻法,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合法继承权。

因此,在协议书中应当明确非婚生子女对财产继承的权利和份额。

六、其他事项离婚协议书中还可以涉及其他与非婚生子女相关的事项,如“未来教育费用的分担”、“重大事项通知”等。

这些事项的约定有助于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充分的关爱和保护。

结语离婚协议书非婚生子女的部分是十分重要的,它关乎到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和未来发展。

夫妻双方在编写协议书时,需真实客观地考虑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和需要,确保协议内容的公平合理性,以实现离婚后共同关心非婚生子女的目的。

同时,在编写协议书之前,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便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和保护措施。

遗产继承中的合法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对比

遗产继承中的合法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对比

遗产继承中的合法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对比在遗产继承中,合法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这两类子女的地位和权益在法律上存在差异,本文将探讨他们在遗产继承中的权益对比。

一、合法子女的权益合法子女指的是在婚姻关系成立或合法婚姻状态下出生的子女。

根据我国《婚姻法》,合法子女享有父母双方的抚养权和相应的继承权。

这意味着在遗产继承中,合法子女有权继承父母的财产。

这种权益的保障,保证了合法子女在继承中的地位和权益。

合法子女在继承中享有平等的地位,不论是父亲还是母亲的财产都可以继承。

在涉及多个子女的情况下,遗产会被平均分配给每个合法子女。

这一规定保证了每个合法子女在继承中的公平权益。

二、非婚生子女的权益非婚生子女是指在父母未经婚姻登记或未建立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出生的子女。

相比合法子女,非婚生子女在遗产继承中的权益相对较弱。

根据我国《继承法》,非婚生子女仅享有与母亲的继承权,对父亲的继承权存在限制。

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共同拥有遗产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优先于其他亲属,但仍然存在父母对继承份额的约定。

这意味着非婚生子女的继承份额可能会受到生父母的约定或其他亲属的抗议。

三、合法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比较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合法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之间的权益存在明显的差异。

合法子女享有双亲的继承权,继承份额相对稳定;而非婚生子女仅享有与母亲的继承权,继承份额可能受到争议。

然而,随着社会观念的变革和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重视,一些地方性和司法解释及判例逐渐扩大了非婚生子女的继承份额。

此外,一些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问题也有待进一步完善,以使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四、对合法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呼吁在遗产继承中,合法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权益。

尽管法律上存在差异,但应当致力于消除这种差异和不平等。

加强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确保他们在遗产继承中得到公正的对待。

另外,通过加强对合法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宣传与教育,提高社会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进一步提升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权益保障。

民法典中的继承法规定与非婚生子女权益

民法典中的继承法规定与非婚生子女权益

民法典中的继承法规定与非婚生子女权益继承制度是民法典中的重要部分,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也是其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的继承法规定与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关系。

继承法是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合法继承人的权益并实现财产的合理传承。

在这一基础上,非婚生子女作为法律主体之一,其继承权益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继承权。

这是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一大进步。

同时,该法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在继承父母财产时无需经过认定程序,其合法性得到了法律的确认,进一步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其次,在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益的保护中,法律还对可能涉及的争议情况进行了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被抚养权和扶养义务。

如果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或生父)在法定扶养期内没有实施扶养义务,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其支付抚养费。

此外,继承法还对可能涉及法定继承人的权益进行了保护。

如果非婚生子女是唯一符合继承条件的合法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不能排斥他们的继承权益。

这一规定能够避免非婚生子女在继承中受到不公平待遇。

然而,尽管继承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进行了规定与保护,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非婚生子女的身份确定可能较为困难,有可能给继承的实际操作带来困扰。

其次,社会舆论对于非婚生子女的偏见和歧视现象依然存在,这可能对继承权益的实现造成一定的阻碍。

为了更好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益,有必要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树立正确的家庭价值观念,消除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

此外,还应完善非婚生子女的身份认定机制,确保其继承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的继承法规定与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有着密切的关系。

继承法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证了其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加强社会教育和改进相关机制来推动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继承权是指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权益。

继承权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得到了详细的规定和界定。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对继承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继承权的确定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的确定主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继承人的确定:继承权的行使主体是继承人。

民法典中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首先是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等直系血亲;其次是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人。

继承人的身份是继承权确定的前提。

2. 继承份额的确定:继承份额是指每个继承人在继承中所享有的财产份额。

民法典规定,继承份额主要根据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和遗嘱继承的约定来确定。

继承份额的确定是继承权的重要方面之一。

3. 继承财产的确定:继承权主要涉及到继承财产的确定。

继承财产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对继承财产的确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财产的范围、继承财产权益的归属等方面的规定。

二、继承权的行使1. 继承权的行使时机:继承权的行使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进行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继承权,在合法的程序下对继承财产进行行使。

2. 继承权的行使方式:继承人可以选择遗赠遗嘱或接受继承的方式行使继承权。

遗赠遗嘱是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遗嘱对继承权进行安排和分配的方式。

而继承则是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规定,通过法律程序来行使继承权。

3. 继承权的维护和保护:民法典对继承权的维护和保护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继承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继承权的行使应当遵守继承登记、财产评估等程序和要求,确保继承权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三、继承权的限制1. 法定限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继承权。

而非法定的亲属、非婚生子女等在继承权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2. 遗嘱限制: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对继承权进行限制。

遗嘱限制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对继承权进行约定和限制。

遗产继承的资格和限制条件

遗产继承的资格和限制条件

遗产继承的资格和限制条件遗产继承是指在一个人去世后,其财产、权益和债务由其继承人继承的过程。

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中,遗产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涉及到许多资格和限制条件。

本文将介绍不同法系下遗产继承的一般规则和特殊情况。

一、一般资格和限制条件1.法定继承人的资格在遗产继承中,法定继承人是最基本的资格要求。

法定继承人一般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等,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可能有所差异。

例如,在一些国家中,配偶在继承中享有优先权,而在其他国家中,继承权可能更多地倾向于子女。

2.成年人的资格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遗嘱继承和部分非法定继承要求继承人达到成年年龄。

成年年龄的界定因国家而异,一般在18岁到21岁之间。

3.遗嘱的有效性和资格遗嘱是遗产继承中一种常见的方式,用于确定财产分配和继承人。

为了被接受和执行,遗嘱必须符合特定的要求,如写作形式、证人要求和心智健全等。

不符合这些要求的遗嘱可能被视为无效,未能达到指导继承人的目的。

二、特殊情况下的资格和限制条件1.剥夺继承资格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剥夺某些人继承遗产的资格。

例如,在某些国家中,犯有重罪的人可能会被法庭剥夺继承权,以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2.收养子女的继承权各国法律对于收养子女的继承权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一些国家中,收养子女享有与血亲子女相同的继承权,而在其他国家中,他们可能仅享有部分继承权或者没有继承权。

3.离婚和丧偶的影响离婚和丧偶对遗产继承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某些国家中,离婚后配偶可能会失去遗产继承权,而在其他国家中,离婚可能只会减少配偶的继承份额。

丧偶后,未再婚的配偶通常享有遗产的一定份额。

4.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对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各国的法律也有所不同。

一些国家对非婚生子女给予与婚生子女相同的继承权,而在其他国家,非婚生子女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才能享有继承权。

结论遗产继承的资格和限制条件是法律系统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

通过明确继承人的资格和遗嘱的有效性要求,保护了遗产的合理分配,避免了财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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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中国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作者:陆海天指导老师:朱宇(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邮编430221)中文摘要:继承制度几乎相伴着财产私有制而得到沿袭和发展。

财产继承制度,是人类社会得以发展到今天的重要保证。

随着人类婚姻制度的产生,公权对公民私人行为的规制,使得人类的财产制度,被赋予了身份权的色彩。

然而,婚姻制度本身的一些有悖人性的规定,以及时代的发展,使得非婚生子女的出现成为可能。

原有的继承法制度同婚姻法制度已经形成一个有机体系,因此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问题,便成为了无论是国内国外的婚姻法与继承法制度,都需要面对的问题。

本文旨在对中国婚姻制度的剖析,立足当前社会现实,侧重对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当事人合法财产保护的角度,对中国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进行批评。

关键词:继承法婚姻法婚姻制度的内在缺陷人本思想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这个词的出现,其实是对私生子女的法律化解读。

这个过程,几乎伴随着人类婚姻制度出现的始终,非婚生子女就已经出现了。

然而什么导致了非婚生子女的出现呢?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问题,又是如何确定的?最后就是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确立,对婚姻生活中的无过错当事人,又带来那些冲击呢?本文将从婚姻制度本身的缺陷入手,来解释非婚生子女产生的原因。

以及由此的来的社会问题,引发的对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制度的确立的原因,最后将重点分析该制度对无过错当事人财产的侵害。

婚姻寄托着人们美好的愿望,也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的最优选择。

它存在的最重要目的是为了确保财产的安全。

换言之,正是因为对于财产能够安全的过渡到合法继承人的手中,而形成了婚姻制度。

也因为这个因素,夫妻双方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生育。

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自婚姻家庭产生以来,它就担负着诸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繁衍人口,养老育幼,组织生产和消费,婚姻与家庭,因其功能而存在,生育则始终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功能。

”(1)婚姻制度可以说,是用来约束人类婚外的性行为,因为婚外行为可能造成新生命的诞生,因此婚姻制度,就成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财产纠纷的有效手段。

从人类社会进步的角度讲,它是人类进步的重要标志。

然而,作为身来必然要繁殖的人来讲,婚姻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有缺陷的制度,它的内在缺陷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婚姻制度的内在缺陷,是导致非婚生子女问题出现的最关键因素。

首先,婚姻制度,本身是一种契约制度,也是人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因此作为婚姻制度来说,既然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那它本身就必然受到时代生产力以及社会习俗的制约,这也就决定了,它绝对不可能使所有人都满意。

而且,当到达一定历史阶段后,婚姻制度,本身就面临自我的更新,否则就会被历史淘汰。

在这个过程中,作为社会历史产物的婚姻制度,必定不是完美的制度,也必然会暴露自身的缺陷。

比如以现代婚姻制度为例,现代婚姻制度,抛弃了过去“以家族为中心,既不是个人,也不是社会的婚姻制度。

”(2)形成了一种受国家公权力调整的个人婚姻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男女两方基于合意,自愿结成夫妻,自觉履行婚姻法规定的义务,享受婚姻法规定的权利。

特别是,随着近代人人平等观念的深入,以及女权主义的兴起,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一夫一妻的制度,这种制度之所以流行起来,是因为它符合这种社会的普遍需要——那就是夫妻的财产,以及他们继承的财产,能够通过确定的继承人,传递下去。

因此在道德上,婚姻制度成为了人们讴歌的制度。

然而几乎伴随着这种婚姻制度诞生开始,反对的声音就没有停止过,无论是辜鸿铭的“茶壶论”还是乔治桑的“忠诚论”都无不放映着人们本身对这种制度,有超越的冲动。

因为婚姻制度,可能减少了人类关于财产的纠纷,也确定了合法继承的前提,即血亲关系的特殊性。

然而它无法改变人求变的欲望,特别是,社会越稳定,人就越想超越这种制度的束缚。

至于婚姻制度规定的义务的履行,也因为婚姻生活的特殊性,而很难出现公权力追究婚姻生活中绝大多数不忠行为的相关责任的情况。

可以说,婚姻法的缺陷,反映了婚姻制度的缺陷。

而婚姻制度的缺陷,也许反映的正是人的缺陷。

其次,婚姻制度既然是一种契约制度,从法律的角度上,契约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人要想享有婚姻所带来的福利,就不可避免地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而且契约本身是一种合意的行为,达到一定条件,就可以毁弃。

因此,俗话说的好,拥有了婚姻,不代表拥有了幸福,也印证了西哲们最爱说的,围城外的人想冲进去,围城里的人想冲出来。

可见婚姻并不一定是幸福的。

也因为这个,人们便有了背弃它的冲动。

为了弥补这种缺陷,人们发明了离婚制度,这比宗教不许离婚的禁令,要现实有用的多,这个制度的推广,超过任何一种反对婚姻背叛道德的传播速度。

然而,婚姻的离异,其实还要考虑成本问题。

这个成本就包括,社会对个人评价等因素。

人们考虑到成本因素,比如怕切割财产,还有确实姑息情感等因素等原因。

离婚其实并没有成为人们的最优选择。

于是,一方面人们渴望婚姻外快乐,另一方面又不愿意承担离婚的风险,于是在外在诱惑的吸引下,不可避免的走向了欲望的飞舟。

然而,这种在婚外找幸福的行为,却不可避免地逾越了最初婚姻制度设立的目标——避免婚外性行为——防止产生非婚生子女。

这一目标的破灭,直接带来了后来的非婚生子女财产纠纷的矛盾。

可以说,非婚生子女的问题,其实是婚姻制度缺陷的产物,也是诸多婚姻问题的缩影。

二,当前中国社会形态的转变,是中国非婚生子女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社会的基础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过去因为战乱,婚姻不自由,法制不健全等因素造成的非婚生子女问题,已经不再是产生中国社会非婚生子女问题的主要原因了。

而代之的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过快,人们自身生活习惯的改变,社会贫富差距拉大,以及人口流动性过快等因素。

并且这些新的因素,引发了一系列与非婚生子女有关的社会矛盾。

中国社会形态的转变,对婚姻制度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并由此带来更为严重的非婚生子女问题。

首先,传统农业社会静态的社会结构发生巨大转变,对人们生活方式产生巨大影响。

这里的静态,只是相对于现代社会巨大的流动性而言的,传统社会中,人们安居于一处,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一个传统社会的普通人,一生接受地信息,可能还不到纽约时报一周的信息。

在这样的社会形态中,人们一辈子也不会发生多大的变动,除非是灾荒,或是战乱。

一辈子只为“一亩三分地,老婆孩子热炕头”而辛苦劳作。

这种社会形态下,人们不太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非婚生子女问题。

而当前的中国社会,社会变动太大,一方面法制得到完善,法律对合法婚姻,有相关的规定并加以保护,另一方面同居的情况却呈现上升的趋势。

这意味着什么呢?由于当代人,主要活动场所在城市,并且流动性非常大,人们不能像古人那样,早早解决个人婚姻问题,从而生育下一代,人们要解决自己的欲求问题,往往选择同居模式,而在这种过程中,非婚生子女出现,也就非常正常了。

其次,社会道德风气的衰落,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婚外情问题。

当前中国社会就处在这一切因素的集中爆发期上,社会的迅速发展,使得社会没有余力,去应对由此带来的巨大的社会问题。

发展的快速,也加速了人们对婚姻的不信任感,特别是改革开发以后,对待欲望的宽容态度,一方面激发了人们追求财富的创造力,也带来了更为激烈地满足欲望的冲动。

婚姻制度作为这样一种缓冲地带,已经不堪重负。

中国社会实际上,正在经历一个夫妻之间的信任危机。

三,法律和道德要求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人本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使得国人认识到,孩子是无辜的事实,并且金元以来,中国人的传统中,就肯定对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的保护,这些因素带来了中国社会高层精英和大多数百姓的共识,那就是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然而,另一方面,作为合法婚姻关系的无辜当事人,则在这个过程中,无形承担了一个新的负担。

这个负担就是,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确立,对自身财产权利的侵害。

这个争议点,结合现在中国社会的婚姻危机,变得愈演愈烈。

综上所述,这些都是导致中国非婚生子女矛盾的最重要因素。

非婚生子女的出现,与社会越来越大得流动性,以及贫富差距等综合因素联系在了一起,导致了非婚生子女问题产生原因的新变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合法婚姻中另一当事人及婚生子女合法财产权益的损害问题。

然而任何制度,都是历史客观条件作用下得产物,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制度,也有其历史沿革的过程。

四.中国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历史沿革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立,特别是财产继承权的确立,却是近代的事情。

西方国家受宗教政治文化的影响,在历史的相当长的时期,对私生子的继承权是持否定态度的。

然而近代随着资产阶级的兴起,资产阶级要求更大的财产权利,尤其是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观念的深层次解读,要求西方民族国家必须出台法令,保护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用以确保财产权益的完整性。

同时人本思想,特别是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观念,也推动了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的发展。

历史上的中国,自金元两朝开始,就肯定了私生子的财产继承权。

(3)金元时期法律规定:“奸生子有财产继承权,可与嫡庶子同一顺序分析家财,只是份额要少于嫡、庶子,可继承嫡子的四分之一,庶子的三分之一(4)”明清两代也沿用这一制度,至明朝时,奸生子此时的继承地位明显提高,《大明令户令》明确规定: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如后,别无子,立应继之人,方许承绍全分”(5)。

从历史的角度讲,当时接受这一制度,有自身的必然原因。

笔者不同意部分学者所说的传统的人本思想是最主要的影响的观点。

(6)。

笔者认为,宗法制度的惯性是导致这种立法思想出现的关键,那就是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宗法制度对宗族内部事务的调整。

首先,我们可以发现,获得继承权的是私生子,而不是私生女。

这种制度,体现的这一“重男轻女”特点,高度反映了宗法制度,以男性权益为中心的特点。

可见,这种私生子继承权,实际上,还是宗法制度本身的组成部分罢了。

因为没有了这种制度的调整,就有可能带来更多的社会矛盾,甚至带来整个宗法制度的崩塌。

男性权威的维护,宗法权威的维护,都依赖于包括这种私生子同等的财产继承制在内诸多制度的保护。

其次这种制度,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它具有事后救济的特点。

它是对古代婚姻制度的补充,正如恩格斯等人所言,婚姻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财产制度,黑格尔认为婚姻制度与一般财产制度的不同,就在于它拥有爱情这种激情的参与。

虽然在一个娶妻纳妾都不存在绝对限制的时代,似乎私生子同等财产制度的出现,好像有点多余,可是我们必须分析,这种救济制度出现的时代。

金元明清几朝,正处在中国民族大融合的历史阶段,历史上的诸多少数民族的涌入,实际上带来了多种包括婚姻制度在内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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