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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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113号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11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违反条文
处罚依据
人员和资质管理
1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不齐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的。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6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明细清单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明细清单
1、企业是否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的。
2、企业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是否具备相应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化工行业从业经历的。
查资料
1、动火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
2、受限空间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
3、脱水、装卸、倒罐作业时,作业人员是否离开现场或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的。
4、作业过程是否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遵守有关标准和规范,履行下列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1)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以及符合安全要求;
4、如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前款规定的危险作业的,是否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25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查资料、
抽查现场
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是否设专人负责管理.
2、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是否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7
从业人员上岗过程中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查资料、
抽查现场
1、是否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
2、是否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的。
二、工艺管理
8
安全设计诊断和安全可靠性论证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8
选用不符合资质的承包商或未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
(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6.3.11条、第6.3.12条;《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第6.1条、第7.4条
18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1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的。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重点内容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重点内容
29
油气气柜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进出管道设置自动联锁切断装置,报警与联锁装置有效运行
30
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
〔SH/T 3007-2014〕《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标准》第6.4.6条;
31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应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9
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安监总管三〔225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完好可用。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
26
化学品罐区设备设施定期检查检测,储罐管线阀门、机泵等设备设施完好
27
相邻罐区落实防止事故相互影响的措施
59
动火、受限空间作业场所按规定落实系统隔离、倒空、置换、清洗、通风等防护措施以及有对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进行分析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2014〕
60
特殊作业过程落实专人监护,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情况,持特殊作业票进行作业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18条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第十章
〔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第九章
〔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标准》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
序号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执法检查依据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备注
基础类
1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五、安全承诺公告企业安全承诺:企业在进行全面安全风险研判的基础上,落实相关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当日所有装置、罐区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安全风险是否得到有效管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备管理
4
涉及易燃易爆、剧
毒物料的设备、管线及管件发生泄
漏,未妥善处置仍
继续运行,或者打卡子带“病”运行、未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解读

《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解读

《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解读2023年4月一指导目录出台背景二指导目录的主要内容及条款释义三如何做好贯彻落实一、指导目录出台背景2022年事故情况2022年,全国共发生化工事故127起、死亡143人,同比减少3起、11人,分别下降2.3%和7.1%。

其中较大事故7起、死亡24人,同比减少2起、11人,分别下降22.2%和31.4%。

18101012211616161612171312109777635570897661566441778913844352450100150较大以上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一)《指导目录》出台背景-安全生产形势事故时间事故单位死亡人数事故概况2022.01.05河南宇天化工有限公司3动火前未对蒽油储罐进行清洗、置换,残存蒽油挥发出的低闪点物质萘、苯并噻吩、1-甲基萘、2-甲基萘、1,6-二甲基萘等可燃蒸汽与罐内空气达到爆炸极限,外来施工人员在尚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冒险对T4207储罐人孔处进行焊接作业,造成闪爆着火。

2022.02.22陕西双翼煤化科技兰炭厂3对新建的6号兰炭炉文氏塔(停用)进行检修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闪爆,造成3人死亡。

2022.05.11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3气化车间在检维修渣锁斗过程作业中,未采取有效强制通风和实时监测措施,2人中毒后,又有1人盲目施救。

2022.05.18交城县炫釜肥业有限公司3企业未经正规设计,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并予以查封。

企业私自组织人员开工生产。

导热油锅炉运行故障,组织人员进行维修,维修结束点火过程中发生爆炸。

2022.05.31芮城县圣奥化工有限公司3更换制冷设备中采用了切割作业,产生火花,造成地下集液池易燃易爆气体发生了燃爆,造成3死3伤。

2022.06.16甘肃滨农科技有限公司6甘肃滨农科技有限公司污染治理车间设备检修复工时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8人受伤,6人死亡,陕西恒盛诺德高科技错用盛装过硫酸的吨桶转废液,残余硫酸与硫化氨反应,产生硫化氢致中毒,造成32022年典型事故(一)《指导目录》出台背景-安全生产形势截止到2023年2月8日,全国共发生化工事故6 起、死亡20 人,同比(11起、12 人)减少5 起,但是增加8 人,特别是发生了浩业化工“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

重大危险源检查要点解读

重大危险源检查要点解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检查重点解读2020年5月2020年5月8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

5月9日召开全国动员部署视频会议。

目的1.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推进国务院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三年专项整治行动。

3.精准防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当前面临的各类安全风险。

4.保障全国“两会”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重大危险源特点截至2019年底,我国共有危化品重大危险源20732个,其中一级重大危险源3458个,二级重大危险源1664个,三级重大危险源7722个,四级重大危险源7888个,分布点多面广。

重大危险源能量集中,风险等级高,潜在危险性大,是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的重点。

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罐区、仓库是重中之重!重大危险源事故人员伤亡重,经济损失大:1984年博帕尔事故6494人死亡;2010年大连“7·16”事故直接损失2.23亿元。

应急时间长,易发生次生事故:2015年腾龙芳烃“4·6”事故燃烧56小时;1998年西安液化气站事故发生5次爆炸。

(燃烧速度)极易转化为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社会影响大。

2004年重庆天原化工厂事故;2005年吉化事故(视频)。

2011至2019年全国化工企业共发生12 起重特大事故,12起事故都发生在重大危险源企业。

2015年以来发生的2起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特别重大事故,都发生在构成重大危险源临界量以上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环节。

当前储存环节面临的安全风险受当前中美贸易摩擦、经济下行压力、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1.化工市场需求萎靡和短期供需矛盾导致危化品库存上升。

2.国际油价大幅波动,原油、成品油等库存处于高位。

3.即将进入夏季,高温高湿、雷雨多发,储存环节安全风险增大。

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生产有关文件1.《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1、目的为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挥全员排查安全隐患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间及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

3、定义及分类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包括:(1)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

(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企业危害识别过程中识别出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职责与分工4.1隐患排查治理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分管负责人。

分管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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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2
未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3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9
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的。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7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产法》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9
油气储罐未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
(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8
选用不符合资质的承包商或未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
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
企业未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
序号
检查重点内容
违反条文
处罚依据
人员和资质管理
1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不齐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第6.1.5.1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5
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的。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艺管理
10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6
从业人员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不熟悉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6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环氧乙烷的排放应采取安全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8.2(3)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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