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保障行政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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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罗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阳市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罗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阳市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罗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6【案件字号】(2020)豫05行终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袁武明段新武丽霞【审理法官】袁武明段新武丽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阳市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罗丙森;罗林艳;罗根;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十分公司;田合长【当事人】安阳市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罗丙森罗林艳罗根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十分公司田合长【当事人-个人】罗丙森罗林艳罗根田合长【当事人-公司】安阳市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十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杜定旺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定旺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定旺【代理律所】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安阳市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十分公司;田合长【被告】罗丙森;罗林艳;罗根【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诉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明责任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诉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罗根向龙安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豫E×××某某号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显示,该车挂靠在安运十一分公司,且其提交了证人杨振伟的证言用于证明罗小山受雇于案涉E06996号货车车主田合长及安运十一分公司与安运十分公司系同一公司,已尽到了案涉E06996号货车与安运十一分公司存在挂靠关系,安运十分公司与安运十一分公司是同一公司的初步证明责任。

王世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世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世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9【案件字号】(2020)豫01行终1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岩张志立张启【审理法官】李岩张志立张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世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民政府;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邮区中心局【当事人】王世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民政府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邮区中心局【当事人-个人】王世杰【当事人-公司】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民政府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邮区中心局【代理律师/律所】王博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张凤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博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张凤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博张凤【代理律所】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世杰【被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民政府;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邮区中心局【本院观点】《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复议机关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

"本案中,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邮区中心局下属部门邮件运输中心向员工收取安全互助金后,已经将收取的安全互助金全部退还,收取上诉人王世杰的该项费用也已经退还。

王冬云、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冬云、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冬云、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辽02行终6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建海胡俊杰张国华【审理法官】徐建海胡俊杰张国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冬云;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王冬云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王冬云【当事人-公司】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冬云【被告】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举证责任证据不足政府信息公开改判维持原判缺席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敬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敬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敬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3【案件字号】(2021)辽01行终5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国华沈虹杨晓鹏【审理法官】龙国华沈虹杨晓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敬东;沈阳市大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敬东沈阳市大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李敬东【当事人-公司】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大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秦成立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秦成立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秦成立【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李敬东;沈阳市大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原审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有对被上诉人诉求进行处理的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原审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有对被上诉人诉求进行处理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依据。

本案中,被上诉人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投诉,该诉求内容属涉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且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情形,原审被告自被上诉人投诉起算,以超过2年的投诉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及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王本厚、胡如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本厚、胡如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本厚、胡如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9【案件字号】(2020)豫15行终3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锋李洪宇阮晓强【审理法官】李锋李洪宇阮晓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本厚;胡如惠;王疏童;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阳农林学院【当事人】王本厚胡如惠王疏童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阳农林学院【当事人-个人】王本厚胡如惠王疏童【当事人-公司】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阳农林学院【代理律师/律所】王科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刘延章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科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刘延章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科刘延章【代理律所】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本厚;胡如惠;王疏童;信阳农林学院【被告】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王子涵生前系原审第三人信阳农林学院的汉族党员干部,根据中共信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信阳市监察局、信阳市民政局、信阳市公安局、信阳市人事局、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12月28日印发的《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反殡葬改革规定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信民〔2005〕35号文件)的文件精神,在原审第三人信阳农林学院未提供王子涵的火化证明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信阳市人社局将原审第三人关于王子涵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申报材料退回,并告知补齐火化证明后才能审批,符合政策规定,亦与《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相其契合,不属于违法增设审批条件。

【权责关键词】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子涵生前系原审第三人信阳农林学院的汉族党员干部,根据中共信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信阳市监察局、信阳市民政局、信阳市公安局、信阳市人事局、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12月28日印发的《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反殡葬改革规定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信民〔2005〕35号文件)的文件精神,在原审第三人信阳农林学院未提供王子涵的火化证明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信阳市人社局将原审第三人关于王子涵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申报材料退回,并告知补齐火化证明后才能审批,符合政策规定,亦与《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相其契合,不属于违法增设审批条件。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责任一、专题界定本专题主要讲述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不依法定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违法安排劳动者超时工作的法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缴纳社保费时瞒报工资总额的法律责任、克扣拖欠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非法使用童工的法律责任等等二、名词解释1.法律责任是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违法行为人接受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而体现国家对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及他人利益的保护。

2.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责任是指由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3.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有关组织和个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三、案例分析案例1不依法定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案例】渠某等5人应聘到某房地产公司做销售人员,要求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以试用为名拒绝了渠某等5人的要求。

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常规巡视检查时发现了该公司没有与渠某等5人订立劳动合同的违法现象,于是,责令公司限期改正,要求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渠某等5人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等劳动监察大队规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劳动监察大队再一次来到该房地产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房地产公司仍然没有跟渠某等5人签订劳动合同。

于是,劳动监察大队对该房地产公司据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给予该房地产公司罚款3000元的处理。

【评析】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该订立劳动合同,本案例中的房地产公司以试用为名,拒绝了渠某等5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造成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对此,房地产公司应付主要责任。

对于该公司这种违法现象,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要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王振学、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振学、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振学、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辽02行终6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君李健许其睿【审理法官】宋君李健许其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振学;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服务中心(大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当事人】王振学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服务中心(大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当事人-个人】王振学【当事人-公司】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服务中心(大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代理律师/律所】李冲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赵伟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冲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赵伟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冲赵伟【代理律所】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振学;大连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服务中心(大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被告】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原审第三人农业服务中心原员工董茜2019年8月12日坠亡时是否在工作场所及是否因工作原因。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过程中,原审第三人农业服务中心认可其办公地点为中山路678号,建筑共七层,三至七层为其办公场所,六、七层为原水产研究所办公室,员工董茜所在财务室办公地点在五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原审第三人农业服务中心原员工董茜2019年8月12日坠亡时是否在工作场所及是否因工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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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 在法 定职 责范 围 内实 施 的事项 ; ( 3 ) 客 观方 面要件 , 必须 是从
在普 及和提 高农 民工的 自我维权 意识和 基本法 律法规 知识 , 从 而 正确引导农民工的维权之路, 使其 由被动忍受转而积极维权; 从 以错误方式维权到正确途径维权, 这无疑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意 义重 大 。

保障管理或服务机构、 具体执行劳动保障行政事务的工作人员和 受委 托 的组织 和个 人 , 此外, 县级 以上 各级 人 民政府 的其 他有 关 部 门有 协助 、 支持 劳 动保障 行政 部 门工 作的义 务 ; ( 2 ) 职权 要件 , 劳动 保 障行 政事 实行 为必 须是 劳动 保障 行政 部 门拥有 法定 职权

法律 效果 更加 完善 为 目的 。 2 . 行 为主 体 的能动 性 由于劳动保障行政事实行为的内容主要是提供给付行政、 服 务行政 , 这种积 极行 政的特 点就在 于它们 可 以在 没有法 律规 定的 情 况 下被 实施 , 因而 也使得 其行 为主 体的行 为 更具有 能动 性 。 3 . 行 为方 , 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 劳动保 障行政 许可 等 。 另一个 层面 是微 观意义 上 的职 责, 如宣 传 劳动保 障法 律、 法规、 规章 的行 为 ; 检 查用人单 位 遵守 劳动法 律 、 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举报、 投诉信箱和 电话的行为等。 虽然后者通常不为人们所关注, 但相对而言它比 法 律行 为 的特 征 , 为 了更 加清晰 地展 示劳 动保 障行 政事 实行 为 , 前者更能凸显相关部门劳动保障职责的真正落实。而后者的落 下 面重 点阐述 它与劳 动保障 行政法律 行 为相区别 的特 征, 具体 包 实, 正是劳动保障职责的具体体现。 括如 下 四个方 面 : ( 三) 劳动保障行政事实行为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 1 . 行 为 目的 的助益 性 基名 劳动 保 障行政 事 实行 为 的实施 目的并不 以产 生法 律效 果 为 与一般的的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救济的途径不同, 劳动者可以采取的途径除和解、 目的, 而以助成劳动保障行政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的实现或促使其 当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三、 劳动保障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类型和形式 劳动保障 行政事 实行 为 由于 尚未上升 到法律 可规制 的层 面 , 且其 主要 是通过 行为 的实际主 体来 实现 的, 所 以只 要该 行为 的客 ( 一) 辅助型劳动保障行政事实行为 观后果不与现实的法律相冲突, 就可 以以各种有益于实现行政 目 所谓辅助型劳动保障行政事实行为, 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标的方式作出, 如进行劳动保障行政检查、 调查、 提供建议、 给予 为了履行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职责, 在劳动保障行政法律行为作出 指 导等 。 前后 阶段 实施 的有助 于 其法律 效 果得 以实现 和完 善 的实 际行政 4 . 行 为后 果 的非法 定性 行为。主要类型和形式包括如下:
( 二) 劳动保障行政事实行为是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劳动保障
事劳 动保 障管 理 的行政 行 为或者 是提 供 劳动 保障 服务 的行 政行 职责 的具体体 现 为; ( 4 ) 目的要 件 , 必须是 以辅助 劳动保 障行政 法律行 为法 律效果 如果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职责分为两个层面: 第
和救 济 途径 。
关键词 劳动保障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 辅助 服务
作者 简 介: 慕 文 霞, 山西大 学法 学院 宪法 学与行 政法 学专 业研 究生 。 中 图分 类号 : D 9 2 2 . 5

文献标 识码 l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O l 3 ) l 1 - 2 3 3 . 0 2
劳动保 障行 政 事实行 为 的基本 含义 和特 征 味着 劳动保障 行政事 实行 为一定不 受立法 的制 约, 当其触及 到现 ( 一) 劳动保障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含义 有法 律规 范的底 限时 , 必然 为其所 规制 。 劳动保 障行政 事实行 为是指 劳动保 障行 政部 门0 在履行 法定 =、 劳 动保障 行政 事实 行为 的基本 意义 职责范围内实施的、不 以直接设定劳动保障行政法律行为为 目 ( 一) 劳动保障行政事实行为是构建和谐劳动 关系的重要途 的、 而以辅助劳动保障行政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的实现或提供劳动 径 保 障性 服务 为 目的 、 对 外不 具有 法律 效力 的实 际行 政行 为。 举 例而 言, 编 印和 派 发农 民工维 权手册 , 就是 相关 劳动保 障 其含 义主 要包括 如下 五个 方面 ; ( 1 ) 主 体要件 , 劳动 保障 行政 部 门积极履 行其基 本职 责, 充分 落实“ 保 障” 功效 而采取 的重要 举 事实行为的行使主体只限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所属的劳动 措, 本身并不产生法律效果, 属于劳动保障行政事实行为。它 旨
的实现或提供劳动保障性服务为 目的; ( 5 ) 后果要件, 必须是对外 不 具有 法律 效力 的 实际行 政行 为 。 ( 二) 劳动保障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特征 劳 动保 障行政事 实行 为作为 部门行 政事实行 为 , 具 有一般 行 政 事实 行为 的某些 特 征0 , 同时 也具有 一些 区别 于劳 动保 障行 政
调解、 仲裁, 诉讼外, 还可 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由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投诉后 所实施的一系列调查、 检查、 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资料收集、 询问 相关当事人等行为均是劳动保障行政事实行为。 由此可见, 劳动 保障行政事实行为的实施是投诉取得预期效果的基础, 因而也是 劳动者维权之路 的重要基石。
t 0 , J 占 缸会 2 0 1 3・1 1 (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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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 术前 沿
论劳动保障行政事实行为
慕文霞
摘 要 本文以部门行政事实行为为研究视角, 通过与劳动保障行政法律行为作对比, 同时结合一般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
理论, 系统论述 了劳动保障行政事实行为四个方面的 内容: 一是劳动保障行政事 实行为的基本含义以及特征 ; 二是劳动保 障行政事实行 为的基本意义和价值; 三是劳动保障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类型与形式; 四是劳动保障行政事实行为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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